品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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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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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品格证据发展现状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证据制度,品格证据的 发展已趋于成熟。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品格证据 尚处在慢慢接受并逐步加深了解,以期吸收和借 鉴的阶段。
(1)我国法官认为的品格证据内涵
(2)为什么品格证据在我国得不到重视? 1.中国是人际社会而不是契约社会,品格证据的依 据是诉讼参与人的社会信用记录,而中国是没有信 用记录。 2.中国的法系是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而品格证据 的适用性是无法在成文法中予以界定的。 3.品格证据的运用在实践中易导致误判。不良品格 证据可能会引起司法者对行为人的偏见,或仅凭被告 人的良好品格就对其免于定罪处罚,从而影响对案件 的正确判断。
规则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进行弹劾 (a) 总则。以下规则适用于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攻击证人的诚实品性: (1) 对于在作出判决的司法辖区,应判处死刑或者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而言; (A) 在民事案件或者证人不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遵守规则403的前提下, 必须采纳该证据; (B) 在证人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该证据的证明价值超过其对被告的损害效 果的情况下,必须采纳该证据; (2) 对于任何犯罪,无论其刑罚如何,如果法院可以轻易确定,证明该犯罪要 件需要证明或者证人承认不诚实行为或者虚假陈述,则必须采纳该证据。 (b) 10年后使用证据的限制。如果自证人被定罪之日或者证人从该定罪判决 判定的监禁中被释放之日起算,无论哪个日期,以迟者为准,已逾10年,则 适用(b)款。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定罪判决证据才可采: (1) 由具体事实和情况支持的定罪判决之证明价值严重超过了其损害效果;并 且 (2) 证据提出者就使用该证据的意图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合理的书面通知,为 对方提供了就该证据的使用进行反驳的公平机会。
关于证人的品性的证据,可以根据证据规则607、608和609 采纳。 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对证人的可靠性提出 质疑,证人的可靠性可以通过意见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 击和支持。 但须受到下列限制: 其一,证据只能针对可信或不可信的品行; 其二,关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可信品行已受 到意见证据或名声证据或其他证据的攻击之后,才具有可采 性。 出于抨击证人的目的,有关证人曾被定罪的证据,如果该罪 可判处死刑或1年以上监禁,可以采纳;如果该罪行涉及不正 当行为或提供虚伪陈述,只要时间相隔不远,也可以采纳。

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方法都有哪些

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方法都有哪些

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法都有哪些⼀个⼈的品格的好坏,决定了⼀个⼈的⾏为⽅式是怎样的。

良好的品德不论⾛到哪都是令⼈尊敬的,别⼈也愿意和你交朋友,那么在诉讼中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法都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法都有哪些证明品格有三种基本⽅法:1、它可以通过证明其在有关居民中的名声来实现;2、它可以通过意见证据来表明,如雇主对雇员是否诚实的意见;3、在对前两项所提的名声和意见证⼈交叉询问中,可以通过查问有关的具体⾏为情况来查明该证⼈对受审查⼈品格的了解程度。

⼀个从未实际履⾏的有罪答辩要约不得接受为证明实施了该犯罪⾏为的证据。

有罪答辩的收回亦然(⼀个刑事被告⼈只有在向审判法官证明⽤其有罪答辩对其进⾏约束是不公正的时候,才能收回其有罪答辩)。

据此认为,既然⽤其答辩约束他由于某种原因是不公正的,那么,允许公诉⽅引⽤这收回的答辩来证明他有罪,也同样是不公正的。

⽽且,被告⼈不争辩的答辩态度,也不允许⽤来证明该被告⼈实施了该答辩所涉及的犯罪⾏为。

⼆、不良品格证据的相关性⽆论如何,法律都不允许被告通过宣称⾃⼰并不具有的良好品格来误导事实审理者。

当被告有如此⾏为时,为达到理性证明之⽬的,控⽅应有权提出证明被告品格不良的证据以反驳被告之错误主张。

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证明⾃⼰品格良好的证据,控⽅是否可以主动提出证明其品格不良的证据呢?对等推理表明,既然良好品格证据具有相关性,其存在⽐不存在可以使犯罪事实更不可能,那么不良品格证据也应具有相关性,其存在⽐不存在可以使犯罪事实更有可能。

由此法律的对称性要求⼈们⾄少承认不良品格证据具有逻辑相关性的可能性,特别是在被告的过去的犯罪⾏为和现在被指控之罪⾏有惊⼈相似性之时。

当然,⼈类长期的观察和经验也表明:⼈类⾏为具有重复性和模式化的特征。

惯犯的存在就是这⽅⾯的⼀个例证。

事实上,⼈们已普遍认为不良品格证据具有⼀定的证明价值。

这可以从以下两个事实上得以证明。

庭审中如何正确使用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庭审中如何正确使用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庭审中如何正确使用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原标题:关于被告人品格证据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分析——以量刑为切入点所谓的品格(character),或称品性,通常理解为一个人的行为道德与风格,是一个人的社会规范、伦理道德方面的各种习惯性的总称。

《麦考密克论证据》认为“品格”是对某人性情的一种概括性的描述,或者是关于某种一般特征(如诚实、性格温和或者爱好和平等)的概括性描述。

[1]品格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复杂的规则之一,其不仅包括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还包括被害人品格规则和证人品格规则。

[2]为便于研究,本文仅选取被告人品格证据进行统计并加以分析,以求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效果。

一、我国目前品格证据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提出品格证据的概念、适用情形,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品格证据的相关精神已有所体现。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再如,《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时可以宣告缓刑。

”可见,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等品格证据对于被告人的最终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有关于品格证据的诸多体现。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可见,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境、个性特点等品格证据也是法官量刑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其中,品格证据作为对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明,往往在定罪量刑中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不同法系和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分析其重要性和适用范围,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概念及重要性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是指证明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性格倾向等,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对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一)可采信的品格证据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可采信的品格证据范围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可采信的品格证据包括被告人的日常行为、社交关系、教育背景、工作表现、过去的犯罪记录等。

这些证据应当在相关、合法、可靠的基础上进行收集和审查。

(二)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品格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对品格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合理评估。

(三)排除不当品格证据的规则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排除不当品格证据的规则。

例如,过去的不相关犯罪记录、污点证据等应当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此外,对于涉及被告人隐私、名誉等权益的品格证据,也应当谨慎审查,避免对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适用及案例分析(一)适用情形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可以在定罪和量刑阶段适用。

在定罪阶段,品格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帮助法官判断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等。

在量刑阶段,品格证据可以作为量刑参考因素,帮助法官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等。

(二)案例分析以某抢劫案为例,被告人具有长期盗窃前科,但在本案中未直接证明其参与了抢劫行为。

论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论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论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作者:张还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4期摘要品格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频繁出现的一个关联性难题,长期以来,在英美的刑事审判中发挥着基本证据规则的作用。

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品格证据却无确定的适用规则。

本文从品格证据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立法及司法现状,浅略分析了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性,并提出规范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品格证据品格证据规则适用作者简介:张还,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5.168一、引言品格证据,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某些品格或品格特征,并推论其依照该品格或品格特征行事的证据。

著名的英美证据法学家Peter Murphy认为,此处的“品格”有三层含义:一个人在其所在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一个人所具有的实施某种行为的倾向性;一个人历史上曾经经历的特定事件。

此种说法已成为该领域的理论通说。

品格证据规则,即诉讼参与人的品格在证据规则中如何适用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以排除合理怀疑为原则的刑事诉讼中;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主要基于证据优势原则,这一原则决定了在民事案件中,对于品格证据的适用比较宽泛。

由此,本文主要讨论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严格适用规则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通常以如下两种方式进行分类:以证明的主体身份为标准分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证人的品格证据;以证据的证明内容为标准分为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

在具体实践中两两组合,延伸出不同的适用规则,如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规则、证人的不良品格规则等。

二、品格证据在我国立法、司法中的现状(一)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立法中的存在现状我国的法律条文没有对品格证据的概念、适用情形予以特别明确规定,但是有些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体现品格证据规则的相关精神。

首先,对于品格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法定标准和形式,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指出。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118 法律英语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文 / 汤文华
1. 什么是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是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中的专有概念。 概括而言,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并以此 来推论该人行为的证据。这里的“品格”不仅仅包含一个人的道德品质(moral qualities),还包括一个人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方式等。在庭审实践中,品格 证据所要证明的客体涉及被告人、受害人和证人的品格、惯常的行为方式 及先前行为等。
2 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 规则 案例》,法律出版社,2017 年。 3 根据《布莱 克法律词典》,“品格”一词指:属于区别于其他人的道德品质的集合,是一个人 内在品质的一般表现形式。关于某人道德倾向或习惯或伦理品质的意见是专属于他 的,一个人综合的行为倾向或可能性可以通过其习惯、其具有的良好品格或其他品 格的一般声誉加以证明。 4 证据规则的存在不是为了真实地反映世界,而是要确保 陪审员能够正确地考虑呈现给他们的事实。
③证人先前的定罪判决可以用来弹劾证人的可信性。(The following rules apply to attacking a witness’s character for truthfulness by evidence of a criminal conviction: (1) for a crime that, in the convicting jurisdiction, was punishable by death or by imprisonment for more than one year, the evidence: … (2) for any crime regardless of the punishment, the evidence must be admitted if the court can readily determine that establishing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required proving—or the witness’s admitting—a dishonest act or false statement.)

品格证据规则


关于证人的品性的证据,可以根据证据规则607、608和609 采纳。
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对证人的可靠性提出 质疑,证人的可靠性可以通过意见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 击和支持。 但须受到下列限制: 其一,证据只能针对可信或不可信的品行; 其二,关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可信品行已受 到意见证据或名声证据或其他证据的攻击之后,才具有可采 性。 出于抨击证人的目的,有关证人曾被定罪的证据,如果该罪 可判处死刑或1年以上监禁,可以采纳;如果该罪行涉及不正 当行为或提供虚伪陈述,只要时间据立法对证人品格的运用规则进行了比较详细的 规定。
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证人诚信方面的问题,可以有原告或者被告的任 意一方向法庭提供证人品格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此来达到证 明证人诚信方面是否有瑕疵的目的。 第二,美国联邦法,一般情况下禁止以证人某一具体的行为 作为抨击或者支持证人证言可采信的证据。 第三点也可以说是对第二点的补充,一般情况下禁止以证人 有某种犯罪前科作为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理由。
规则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进行弹劾 (a) 总则。以下规则适用于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攻击证人的诚实品性: (1) 对于在作出判决的司法辖区,应判处死刑或者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而言; (A) 在民事案件或者证人不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遵守规则403的前提下, 必须采纳该证据; (B) 在证人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该证据的证明价值超过其对被告的损害效 果的情况下,必须采纳该证据; (2) 对于任何犯罪,无论其刑罚如何,如果法院可以轻易确定,证明该犯罪要 件需要证明或者证人承认不诚实行为或者虚假陈述,则必须采纳该证据。 (b) 10年后使用证据的限制。如果自证人被定罪之日或者证人从该定罪判决 判定的监禁中被释放之日起算,无论哪个日期,以迟者为准,已逾10年,则 适用(b)款。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定罪判决证据才可采: (1) 由具体事实和情况支持的定罪判决之证明价值严重超过了其损害效果;并 且 (2) 证据提出者就使用该证据的意图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合理的书面通知,为 对方提供了就该证据的使用进行反驳的公平机会。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

其中,品格证据作为对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明,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分析其理论依据、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理论基础1. 品格证据的概念及作用品格证据是指证明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意志等因素,对于认定犯罪事实、判断被告人主观故意、量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 品格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对品格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平原则,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品格偏见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二是相关性原则,即品格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三是证明力原则,即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三、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实践应用1. 品格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调查、询问、鉴定等方式进行。

审查时,应当考虑品格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因素。

同时,应当排除非法收集的品格证据,以及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品格证据。

2. 品格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应用在定罪方面,品格证据可以辅助认定犯罪事实,如被告人曾经的犯罪记录、习惯性行为等。

在量刑方面,品格证据可以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悔罪态度等因素,对于量刑的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被告人有良好品行记录的,可以酌情从轻量刑;而具有恶劣品行的,则应从严惩处。

四、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存在的问题(1)品格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公平;(2)对品格证据的证明力评估不够科学,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3)对被告人名誉权的保护不够充分,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到不公正待遇。

浅议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

浅议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摘要]品格证据规则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是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品格证据规则已经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在具体的案例实践中,品格证据规则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用来指导案件的处理。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品格证据规则的规定很少,只是散布于几个模糊的法条中,且司法适用也存在诸多问题。

积极合理地借鉴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规则,对于完善我国品格证据规则体系,规范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品格证据;证据规则;刑事诉讼现代意义上的品格证据规则建立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其理论研究已相当成熟,立法也较为完善。

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 条、澳大利亚1995 年《证据法》第94 条等。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品格证据不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能够确保程序公正,对于推动司法进步有许多积极意义。

近年来,品格证据在我国诉讼法中的探讨也逐渐发热。

但总体来看,立法上还是处于保守等待的理论研究阶段,没有做出严格且明确的立法规定,只是在一些条文中有所涉及,且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品格证据被滥用、错用的情况。

因此,积极地借鉴英美法系品格证据规则在立法和司法运用中的优点,结合我国司法的具体现状,建立既完善合理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品格及品格规则的含义品格也指品性,是某人以特定的方式思考、感受和做出某种行为的倾向性。

{1}在目前证据法学界,Peter Murphy的观点得到了众多证据法学者的广泛支持,成为一种共识。

他认为,“品格” 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其熟悉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

第二,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某种行为倾向。

第三,指一个人历史上所发生的特定事件,主要指犯罪前科。

”{2}品格所具有的独特性、积淀性、稳定性的特征成为我们认识、分析、判断一个人的重要基础。

对于品格证据,目前尚未有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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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当事人道德或职业操守、人格或信誉状况的证据。

品格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品格证据主要针对个人而言,通常不适用于公司、组织等法人实体。

2. 品格证据可以是口供、书证、物证等多种形式,但必须有确凿的事实依据。

3. 品格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实质相关,同时必须有证据链束缚的关系,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

4. 如果品格证据的证明对象为某个职业,那么证据必须具有代表性,而且要能体现出该职业的普遍权威性。

5. 品格证据必须经过认证,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 品格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但不足以单独证明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7. 品格证据中涉及的个人隐私问题需谨慎处理,以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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