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运用可行性论文

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运用的可行性探究摘要: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运用提供了契机。
本文以品格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关系为切入点,并从未成年人案件特殊性、法律依据、现实依据、域外经验等四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运用的可行性。
关键词:品格证据人身危险性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品格证据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以及证人的品格证据。
所谓品格,美国麦考密克认为,”是指对某人性情总的描述,或者说是指对与某人一般特征有关的性情总的描述,如诚实、节酒或温和”。
[1]peter murphy认为,在证据法上,”品格”一词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它可以指一个在社区里认识他的人群中的名声好坏;其二,它可以指一个人以特定方式处事的个性;其三,它可以指一个人个人历史中特定的事件,如先前的刑事定罪。
[2] 不管是麦考米克的所谓的”性情”,还是peter murphy认为的”性情”“个性”等,我认为品格证据的核心是某人的”常态人格”,不因为偶然一次的过错,而抹杀其常态人格或者不因为一次悔改,而忽略了其危害社会的常态人格。
二、品格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关系(一)品格、人格与行为所谓品格也称为人格。
在行为主义者看来,人格是行为的习惯系统,是通过对能够获得可靠信息的长时期行为的实际观察而发现的活动之总和。
换言之,人格是我们习惯系统的最终产物[3]。
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从整体而言,是行为人心理因素在外界因素的激发下的产物。
奥尔波特认为人格在接受的刺激与行为反应之间起着中介作用。
同样的刺激,由于人格不同,可产生不同的行为反应[4]。
行为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受行为人的人格支配的。
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本土化理路及培育

具 体 可 以分 为 良好 品格 证据 和不 良品格 证 据 。
在 此定 义 的基 础 上 , 成 年人 品格 证 据 制 度本 土化 主要 是 指 我 国应 该 充 分关 注这 一 先 进 的 未 证 据 法 理念 在 中国 司法 制度 中 的发 展 潜力 ,从 少 年 司 法 这 一 全新 而蕴 含 特 殊 人 文 关 怀 的领 域 ,
社 会 复归 理 论 已被 越来 越 多 的人 接 受 。 会 复归 理 论认 为 ,处 罚 ” 定罪 的犯罪 人 , 其适 当 的 社 “ 被 给
“ 遇 ” 目的是 为 了使 其再 社 会化 并 且 重 返社 会 , 处 , 希望 犯 罪 人 被 改 正 以后将 不 想 也 不 需 要再 度 犯 罪 。 照 这种 理 论 , 按 刑罚 处 罚 的对 象是 犯 罪人 而 非仅 仅 行 为本 身 。 因此 在量 刑 时就 不 能仅 仅考
关键词 : 品格证据 ; 未成年人 ; 制度培育
中豳分类号 : F 1 D 7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6 4 5 22 0 )5 0 4 - 5 1 7 - 61 (0 90 - 0 7 Q
一
、
未 成 年 人 品格 证 据 制 度及 其 本 土 化 梳 理
所 谓 品格 证 据 , 指 证 明某 些 诉讼 参 与 人 的 品格 或 者 品 格 特征 的证 据 。 如 , 被 告 人过 去 是 例 某 曾经犯 过 罪 ; 某证 人 一 贯 品行 不 端 或 者经 常 说 慌 。 页品格 证 据 理论 发 端 于 英美 法 系 国家 。 美 【 ’ 英 证 据法 学 理论 对 品 格证 据 含 义 的权 威 解 释 是 ,第 一 , 指 某 人 在其 生 存 的社 区环 境 中所 享 有 的 “ 是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品格证据”之梳理与适用

【 关键词】 品格证据 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调查报告
品格背景证据
一
、
品格 证 据 新 解 英源自 证 据法上 品格 证据 规则 是指 , 于某人 品格 的证 据不 能 用来 证 明该 人 在 特 定场 合 下 的行 为 与 关 该 品格有 一致 性 , 也就 是说 品格证 据不 具有 相关 性 。但 英美 法对 品格证 据 的界定 却存 在较 大 的分歧 。
邵劭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 法博 士研 究生, 州师 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杭
①
②
③
[ ] 英 理查德 ・ : 刑事证据》 法律 出 梅 《 , 版社 20 0 7年版 , 11页。 第 4
S eP t rh , rh nE iec ,ee dt n Baktn rs Lmid 20 .3 . e ee Mup y Mu yo vdne SvnE io ,lcs ePes i t ,00 1 1 r p i o e
因此 , 文认为 对 品格证 据 的界定兼 采实 质加 形式 的方式 比较适 合 。对 品 格证 据 的实 质 的观 点 比 本 较 统一 , 般认 为 品格证 据是 证 明一个 人性格 特 征 的证 据 , 键是 如何恰 当地划定 品格 证据 的外 延 。我 一 关
们评论一个人的性格特征必然是通过观察其所实施的一个个具体的行为而得 出的。具体事件 的累积 , 会 形成 具体 的证 人对该 人 的性格 特征 的意 见 。一 定 范 围的人 , 对该 人 的性 格 特 征 有相 同的 评 价或 意 都
一
个人 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事的性格倾 向; 或者指某人生活中的具体事件②。美 国《 联邦证据规则》 和普
通法都没有给品格下定义。据《 布莱克法律词典》 解释 , 品格证据是关于一个人个性特征 的证据 , 是基 于名 声或 者意见 确 立 的 , 于 一个人 在 社 区 中 的道 德地 位 的 证据 ⑧。麦 考 密 克 ( Cr ik 认 为 , 关 Mc omc ) 品格
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二、品格证据在 审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应用中存
在 的 问题
( 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格证据调查收集问题 一)
危险性 的理论基础 实践的做法是 .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 . 一般 由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测试 的试 题及试卷 . 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进行心理测试 的条 件。 在未成年人完成心理测试 的试题后 . 由检察机关 再 将测试答案交由专 门的心理测试机构 . 由专门的心理测 试机构 . 譬如上海市爱心帮教基金会青少年心理辅导部 .
历、 家庭环境 、 社会活动 、 个性特点 、 兴趣爱好等情况 。
2 . 心理测试 。犯罪人类学派认为 . 犯罪 的中心不是
2 1 年第 3 司法 实务版)总第 9 00 期《 , 5期
行为 . 而是行为者即犯罪人 . 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 在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 反社会性格 。 这种观念可能 就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试以审查其人身
疑人的品格证据。 司法实践中 , 检察机关在这一阶段也
个少年法庭以来 .一直注重体现未成 年人案件 的特
点. 采取 区别 于成年人案件 的审理程序和方式 , 这其 中 在未成年被告人 品格证据 的调查 和采用 规则上尤为突
出 下面就将对 品格证据在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处理中 的运行实践作一番探讨 f 审查批捕 阶段品格证据之运 用 一
1
文 张 ◎
雷
品格 证 据在 未 成 年 人 案 件
刑 事 检 察 工 作 中 的 运 用
6 张同初某.。起 学 。 校王生伤案 岁 某他三打因 惯 王 是 将学重不 的伙 人的成看 同 某在 该
诉后 . 南康市 团委 、 妇联接到南康市法 院委托后指派了
浅谈品格证据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中运用的可行性

一
、
理 论 依 据
把品格证据运用 到未成 年犯罪 嫌疑人 暂缓起诉 中去是由于犯罪行 为是 行 为 者 人 格 的 现 实 化 以 及 主体 的 现 实 化 ,而 不 仅 仅 是 社会 危 险 性 的表征 , 最重要的就是犯 罪行为及其背后 之潜 在的人 格体系 , 且不能 并 将行为与人格分离 , 仅论述 行为 , 应考察 行为责任的背后形成人格的 更 责任 。 品格证据能体现一个人 的人格 , 品格证据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 征 。刑事责任是社会危害性 和人身危 险性 的统一 , 通常情况下 , 人身危 险性与人格有紧密联系 ,其 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 可能性 , 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 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 为基础 的。 为了 惩罚和预防犯罪 , 不仅应对 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 危害结果等因素加 以评价 ,还应将作为预示犯 罪的人 身危险 胜基础的特定人格纳入刑法 评价体系之 中。 对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暂缓起诉不是无条件地适用 , 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在办理未 成年人 案件中 , 除对案件事实证据收集 、 审 查外 ,还 要 对 导 致 未 成 年人 被 指 控 罪 行 的 主 观 和 客 观 原 因 以 及 对 未 成 年人特殊性格形成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人 、 书籍等情况进行调查 , 注意调 查 收集家庭 、 学校 、 单位 等各方 面的反映 , 了解少 年身心状 况 、 贯表 一 现、 个性特点和道德 品行 , 查清他们成长 的过程 , 犯罪 的原 因及 作案的 动机 目的。 这也是国际少年刑事 司法 的共有程序 , 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 中的特有原则。这样更好 地实现 以人为本 , 建设 和谐社会 。 二、 制度 基 础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 》 2 规 最 第 1 定:开庭审理前 , “ 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 、 家庭情 况、 社会交往 、 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 调查 , 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 , 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 人 社会 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 自 行进行调查” 此外 ,人 民检 。 《 察院办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的规定》 6条规定 :人 民检 察院办理未 第 “ 成年人刑事案件 , 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 根据其平时表 现、 家庭情况 、 犯罪原因 、 悔罪态度等 , 实施针对性教育 。” 1 第 6条第三 款规定 : “ 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_ 府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 理人 、 辩护人 、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可 以结合社会调 查, 通过学校 、 区、 社 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 , 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的 成长经历 、 家庭环 境、 个性特点 、 社会 活动等情况 , 办案提供参考 。” 为 20 06年《 最高人 民法 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应用法律 的解 释》 l 第 1 条 规 定 :未 成 年 罪 犯 适 用 刑 罚 ,应 当充 分 考 虑 是 否 有 利 于 未 成 年 罪 犯 “ 的教育和矫 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 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 并 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 目的 、 犯罪时 的年龄 、 是否初 次犯罪 、 犯罪后 的悔罪表现 、 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 因素 。对符合 管制 、 缓刑 、 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 事处罚适用条件 的未成年罪犯 , 当 应 依法适用管制 、 缓刑 、 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三 、 法 实践 司 我国一些地 区的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及基层机关创设 了一些新 型制 度, 把品格证据较好地应用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制度 中。 ( ) 民 检察 院 的实 践 一 人 各地一些检察 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中引入 “ 品格证据 ” 。作 为品格证据调查主体 , 在办案 中协 同当地公安机关 、 院及相关 政府 部 法 门, 向未成年嫌疑人 的家庭 、 所在学校 、 区调取 “ 社 品格证据 ”将其作 为 , 量刑建议的依据。 如上海市卢湾区检察院联合共青 团卢湾区委 、 保 区青 办、 公安 、 法院等部 门 , 同签订《 于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适用 品格证 据 共 关 的实施办法》 积极探索 “ , 未成年人 品格证据运 用联 动机制 ” 。通过对未 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内容形式 、 取证 主体 、 收集程 序以及在各诉讼 阶段的
品格证据在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中的运用

关键 词 : 格 证 据 ;未成 年 人 ;量 刑 品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 13 D 2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 6 5 2 1 )4—5 一 4 10 5 4 (0 0 0 l 0
1 品格 证 据 的 含 义
问题 , 也必 然会 产生 地方 刑事 政策 与 国家刑 事政 策 的冲 突 , 要 对二 者 做 出适 度 的调 整 , 需 而这 又 是 刚性
的法 律所 不能 及时解 决 的 。此 外 , 由于经济 发展 速度相 对较 快 , 国东部 沿海 等经 济发 达地 区产生 了新 我
型 的未成 年人 犯罪 , 即在 犯罪 的性 质 、 目的和动机 上 与 以往 相 比发生 了明显 的变化 。例 如这些 城市 的生 活水 平提 高 , 导致一 些青 少年 的性 成熟 期提 前 , 幼女 年龄 的界 定及 双方 主观 故意 的认 定上是 否有 商榷 对
探讨 。
2 我 国 未 成 年 被 告 人 量 刑 现 状
根 据对 2 0 2 0 0 0— 0 3年河 南省 未成 年罪 犯 的量 刑 情况 的调 查 统计 , 目前 , 成 年罪 犯 量 刑情 况 存 在 未 以下特 点 : ’ 1 从 近 几年 的情 况来 看 , 刑 逐 渐减 少 , 刑 和非 监 禁 刑 逐 渐 增 加 。对 未 成 年 犯 处 () 重 轻 置 适用 轻刑 化 、 非刑事 化 、 非监 禁化 是 当前 国际 上对未 成 年犯 实施 司法 保 护 的趋 势 。我 国 的这一 做法 与 国际上 的普遍 做 法相 一致 , 同时也 表 明 , 对未 成 年罪犯 的教育感 化 、 挽救 方 针 和 以教 育 为主 , 惩罚 为辅 的 原则 得 到 了很 好 的贯彻 。 ( ) 在所 有 罪 犯 中所 占的 比率 而 言 , 未成 年 罪 犯 适 用 的所 有 刑 罚 都 呈 现 2就 对
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格证据的运用

( 天津市 汉沽区人 民检察 院 公诉科 ,天津 308 ) 0 40
摘 要 : 格证据作为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品 发端于英美国家,虽 然在我国 证据立法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
视,但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文章通 过对 品 证据在未成年人案件 中应用 的现状考察 .着重分析 了品格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运用 中存在的问题 以及解 决的对策。 格
一
品格 证据 的基本 内涵及 关联 性分析 品格证 据 ,是指能 够证 明某 些诉讼 参与人 品格 或品 格特征 的证据 。这 一概念具 有 很强 的道 德意 味 ,关 涉某 人 的道德 品质 和是非 评价 。这 一点 人们 也可 以从 以下 常 用 来 描 述 品 格 的 词 汇 感 受 到 : 诚 实 (o e t、欺 诈 h n s) (soe ) d hns、温和( i t ) 、有暴 力倾 向(o ne v l c) ie 。品格 , 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 、感受 和做 出行为的倾 向性。 根据英 国 证据 法权威 墨菲 的观 点 , “ 格”一词 至少 包 品 括二个 有明显 区别 的含 义 :首 先 ,品格 可 以是 一个 人在 其所 居 住 的社 区和 熟 悉 他 的人 群 中所 享 有 的 名声 ;其 次 ,品格 可 以指 一 个 人 以 其特 定 的方 式 行 事 的性 格 倾
关键词 : 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审查起诉; 运用
中图分 类号 : DF 1 73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8— 3 8 2 1 O 一0 2 10 5 7 ( 0 0)l 0 5—0 4
向;最后 ,品格还可以指某人生活中的具体事件。例 如 ,先前因刑事违法犯罪而被定罪的事实。品格证据就 诉 讼 主体 而言 ,可 以分 为被 告人 品格证 据 、被害 人 品格 证 据及 证人 品格证 据 ;按证 明 内容 的不 同 ,可 以分为性 格 、名 誉及行 为历史 等 。从 品格证 据本 身所 体现 的社会 般道 德评价 标准 来看 ,可以分 为 良好 品格证据 和不 良
论品格证据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摘
要: 对 品格 证据 在刑事诉 讼 中如何运用这一 问题 , 英美 法系 国家规定 了详尽 的规则 以指 导 司法 实践 , 我 国立法 目
前 尚没有 品格证据 的概念 , 但司法实务 已开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品格证据适用 的相关探 索, 且 已经成为处理 司法个案 的
重要参考依据 。品格证据制度 的建 立和适 用, 将会成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定罪量刑 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 品格证据; 检察机关 ; 未成年人 ; 运用 中图分类号 : 9 9 1 5 .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7 8 3 5 ( 2 0 1 3 ) o 4— 0 1 1 3— 0 5
一
品 格 证 据 的 源 流 及 发 展
毋庸置疑 , 道德 品行 、 一 贯 表现 、 有 无前 科等 , 正是 品
研究 。
① 参见 P e t e r M u r p h y : M u ph r y o n E v i d e n c e, B l a e k s t o n e P r e s s L i m i t e d, 1 9 9 7 , P . 2 1 5 .亦可参见卞建林 主编: 《 证 据法学》 , 中 国政法大学
的某种行为倾 向( d i s p o s i t i o n ) ; 其三 , 个人历 史上 的事件 , 如
犯罪前科 ( p r e v i o u s c o n v i c t i o n s ) , 但 不 限于此①。布莱克 法 律词典认为 品格是“ 某人 属于区别于 其他人 的道德 品质的 总和 , 关 于一个人 道德倾 向或习惯或 伦理 品质 的意见是 专
格证据 的题 中之意 。当然 , 随着 精神病 学和心理学 的发展 和被法学 接受 , 品格这 一 概念 注 定要 包 括更 多 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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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则,由于其本身所固有的复杂性和矛盾性,其迷宫般的特质使其在适用上充满了诸多的不确定性,甚至发生混乱以及产生负面影响。
英美法系法学的们先驱已然发现品格证据可能因为偏见而导致审理者忽略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而导致其证明的价值缩小,既便如此,英美法国家仍然将品格规定为证据中一种有限可采性规则。
我国法学界对于品格证据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立法中一直没有关于品格明确作为证据的条款,直到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这种特殊的刑事审判制度的适用主体仅仅是未成年人,调查人员的书面报告就成为一种品格证据,以此佐证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格特征,进而影响量刑。
然而,这无关于成年人的刑事审判。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品格证据的概念仍然没有明确的定论,在适用上也没有一套明晰的理论体系,但出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品格证据规则也逐渐散
见于各种法条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
适用现状也仅限于个别与未成年人的相关立法条文在一定程度上所体现的品格证据的含义、国际公约以及司法解释当中,因此,目前我国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