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运用可行性论文

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运用的可行性探究摘要: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运用提供了契机。
本文以品格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关系为切入点,并从未成年人案件特殊性、法律依据、现实依据、域外经验等四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运用的可行性。
关键词:品格证据人身危险性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品格证据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以及证人的品格证据。
所谓品格,美国麦考密克认为,”是指对某人性情总的描述,或者说是指对与某人一般特征有关的性情总的描述,如诚实、节酒或温和”。
[1]peter murphy认为,在证据法上,”品格”一词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它可以指一个在社区里认识他的人群中的名声好坏;其二,它可以指一个人以特定方式处事的个性;其三,它可以指一个人个人历史中特定的事件,如先前的刑事定罪。
[2] 不管是麦考米克的所谓的”性情”,还是peter murphy认为的”性情”“个性”等,我认为品格证据的核心是某人的”常态人格”,不因为偶然一次的过错,而抹杀其常态人格或者不因为一次悔改,而忽略了其危害社会的常态人格。
二、品格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关系(一)品格、人格与行为所谓品格也称为人格。
在行为主义者看来,人格是行为的习惯系统,是通过对能够获得可靠信息的长时期行为的实际观察而发现的活动之总和。
换言之,人格是我们习惯系统的最终产物[3]。
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从整体而言,是行为人心理因素在外界因素的激发下的产物。
奥尔波特认为人格在接受的刺激与行为反应之间起着中介作用。
同样的刺激,由于人格不同,可产生不同的行为反应[4]。
行为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受行为人的人格支配的。
品格能否用做证据

品格能否用做证据?刘品新赵影不久前一位前男足国门卷入强奸未遂的丑闻,报纸、电视与网络等媒体除了挖掘事件经过外,对一些法律焦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品格问题也兴趣盎然。
有人揣测,被害人是夜总会的一个“小姐”,当晚应该是性交易价格谈崩了,她告发此事不过是想讹笔钱罢了;另一些人表示反对,提出中国足球运动员中这种败类多了去了,他们完全可能干出霸王硬上弓的坏事……到目前为止,案情未能水落石出,对事态如何发展人们也是各说其是,而争论还将继续。
这一事件隐藏着处理强奸案件的一个重要司法难题:如何证明男方是否违背女方的意志?换言之,女方是否不反对发生性关系?男方是否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这些事实既看不见也摸不着,司法人员靠什么来揭示真相?从上述正反观点来看,人们是从双方当事人的职业、身份、声誉等外围情况入手的。
在西方国家,诸如个人名声、行为倾向和特定经历之类的情况皆可统归为品格的范畴。
因此,这就牵涉出了另一个基础的证据法问题:品格能否被采纳为证据?那么,什么是证据?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猜想级难题,我国现行法律倒有一个相对简明的界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由此可见,证据的最本质特点是证明性或关联性。
某一材料只要能够影响人们更加相信或更不相信发生过的案件事实,那它就可以归为证据之列。
从哲学上讲,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和绝对的。
即便是在所谓“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之间,人们也总能找到某种联系。
例如,在澳大利亚的一只蝴蝶扇动翅膀的动作,与太平洋台风的形成之间存在着某种微弱但绝对不可否认的联系,因为它们都与空气的运动有关;城市的汽车和乡村的树木之间似乎是毫无关联的,但是仔细分析,人们仍然可以从环境保护、生产生活、物质成分等许多方面找出二者之间的联系。
不过,证据的关联性决不能泛化为这种普遍关联,它更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实质性证明意义。
从经验上看,被告人或被害人平时有什么样的品格,在某种程度上就更可能或不可能犯罪。
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当事人道德或职业操守、人格或信誉状况的证据。
品格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品格证据主要针对个人而言,通常不适用于公司、组织等法人实体。
2. 品格证据可以是口供、书证、物证等多种形式,但必须有确凿的事实依据。
3. 品格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实质相关,同时必须有证据链束缚的关系,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
4. 如果品格证据的证明对象为某个职业,那么证据必须具有代表性,而且要能体现出该职业的普遍权威性。
5. 品格证据必须经过认证,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 品格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但不足以单独证明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7. 品格证据中涉及的个人隐私问题需谨慎处理,以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品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现 过违 章 的证据 ,以证 明其 在具 体场 合 的行 为 。不 好 的名 声如 说谎 ,常 用于证 明被告 人 、证人 的陈 述 不具 有可 信性 和真 实性 ;三是评 价 。评 价是 指诉 讼参 与 人 比较熟悉 的人 ,对其 品性 、能 力 、性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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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 问题 ,极少 受到 大 陆法 系 的法 院或评 论者 的重 视 。有关 这 方面 的制 定法 规 定非 常 少 见 。 如 , ”
在 德 国刑事诉 讼 法 中 ,为 了保 护证 人的名 誉 ,只有 在查 明事 实 不可避 免 的情况 下 ,才 能询 问证 人的
个 人生 活 、前 科 以及 名誉 等 。 《 国刑 事 诉 讼法 》 第 6 A ( ) 规 定 只有 为 了裁 决 第 6 德 8 二 O条第 2款
名誉 以及犯 罪前科 等①。甚 至有 的 国家就 基本 上没有 对证据 的审 查主要 依赖 专业法 官 的 自由心 证 。
对被告 人 、被害人 品格 的攻 击来证 明他 在特定 情况下 行 为的一致 性 ,即一朝 为贼 ,并不 意味着 永远
( 成 本案件 调 查事项 的行 为嫌疑 ,或 者有 参 与行 为或 者有 庇护 犯 人 或赃 物 的 嫌疑 或 者对 此 已经 被 构
1 王 以真 :《 国 刑 事 诉 讼法 学 》,北 京 :北 京 大 学 出版 社 ,19 _ 外 9 0年 ,第 20页 。 3
浅谈在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摘要品格证据作为当代证据法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常被使用,本文通过对品格证据的内涵,分类以及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的介绍,试图分析品格证据制度的利与弊,从而对我国建立相关制度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品格证据相关规定本土化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及其分类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是用以证明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下会基于已有的一定的品格特征来从事特定行为的证据。
[1]英美法系认为品格包含三层涵义:第一,指一个人的整体声誉,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拥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体评价。
第二,指性格倾向,即一个人的某种特定行为方式。
第三,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特殊事件,如先前的有罪判决。
情感意志(包括行动在内)所恒有的倾向或趋势,我便谓之性,①.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品格是一个复杂的心理结构系统,它是单独个体各种不同的性格特征的合成体,标示并指导主体的行为模式和取向。
大陆法系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一)、以诉讼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品格证据分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和证人的品格证据三种。
1、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是指由被告提供的证明其有关品格特征的证据,或者由公诉方提供的控诉被告人品格的证据。
此种品格证据在未成年犯罪中,常被使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常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品格证据,使法庭减轻处罚,或者能适用宽缓刑罚。
而公诉方对被告前科的证明实质上正是一种不利于被告的品格证据。
2、被害人品格证据。
指由被告人提供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由起诉方提供来反驳被告人所举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
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只在少数特定的犯罪情形中出现。
如在伤害案或者杀人案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常以被害人是黑社会人员或常寻衅滋事的闲杂人员为由,主张己方是正当防卫。
3、证人品格证据。
论品格证据——含义、现状与制度设计

不予 以立法 确认 , 原 因之一也 在 于对 品格证 据 的含 义理 解过 于 狭 隘 。因此 , 品格 证据 的含 义进 行 界定 , 其 对
有助 于正确 理解 品格 证据 , 有助 于 在我 国建立 合理 的 品格 证据 制度 。 由于 品格证 据在 英美 法 中的规 定较 为详 细 , 相反 ,任 何 人 如果 想从 欧 洲 大 陆 的证 据 法 中找 有 关个 人性 “
据远 未得 到 足够 的重视 。有 关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 闻证据 规则 、 明标 准 、 明 责任 、 传 证 证 司法 鉴定制 度等 方面
的讨 论 文章不 计其 数 , 而关 于品格 证 据 的研 究 成果 甚 少 , 且基 本 上 是 介绍 英 美 国 家 品格 证 据 的作 品①; 而 对
一
、
品格 证 据 的含 义
从 字 面上理 解 , 品格 证据 似乎 是指反 映被 告 人 的道 德 品质 并 证 明 该 道德 品质 与 特 定犯 罪 相 关 的证据 。
其实 , 品格证 据 的理解 如果仅 仅停 留在 道德 品质 这个 层面 上 , 远远 不够 的 。尽管 品格 证据 这一 概念来 自 对 是
证人 的诚信度 时 , 品格证 据 就是一 个决 定性 因 素” _ 。 2
当前 , 在借 鉴 西方 国家证 据制 度 的基础 上 , 国正 在探 索 如何 建 立适 合 我 国 国情 的 刑 事证 据 制度 , 据 我 证
法 学也 因此成 为诉 讼法 学领 域 中的研 究热 点 。然而 , 与证 据法 学领域 中的其他 问题 受关 注程 度相 比, 品格证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文 / 汤文华
1. 什么是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是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中的专有概念。 概括而言,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并以此 来推论该人行为的证据。这里的“品格”不仅仅包含一个人的道德品质(moral qualities),还包括一个人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方式等。在庭审实践中,品格 证据所要证明的客体涉及被告人、受害人和证人的品格、惯常的行为方式 及先前行为等。
2 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 规则 案例》,法律出版社,2017 年。 3 根据《布莱 克法律词典》,“品格”一词指:属于区别于其他人的道德品质的集合,是一个人 内在品质的一般表现形式。关于某人道德倾向或习惯或伦理品质的意见是专属于他 的,一个人综合的行为倾向或可能性可以通过其习惯、其具有的良好品格或其他品 格的一般声誉加以证明。 4 证据规则的存在不是为了真实地反映世界,而是要确保 陪审员能够正确地考虑呈现给他们的事实。
③证人先前的定罪判决可以用来弹劾证人的可信性。(The following rules apply to attacking a witness’s character for truthfulness by evidence of a criminal conviction: (1) for a crime that, in the convicting jurisdiction, was punishable by death or by imprisonment for more than one year, the evidence: … (2) for any crime regardless of the punishment, the evidence must be admitted if the court can readily determine that establishing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required proving—or the witness’s admitting—a dishonest act or false statement.)
品格证据规则

关于证人的品性的证据,可以根据证据规则607、608和609 采纳。
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对证人的可靠性提出 质疑,证人的可靠性可以通过意见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 击和支持。 但须受到下列限制: 其一,证据只能针对可信或不可信的品行; 其二,关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可信品行已受 到意见证据或名声证据或其他证据的攻击之后,才具有可采 性。 出于抨击证人的目的,有关证人曾被定罪的证据,如果该罪 可判处死刑或1年以上监禁,可以采纳;如果该罪行涉及不正 当行为或提供虚伪陈述,只要时间据立法对证人品格的运用规则进行了比较详细的 规定。
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证人诚信方面的问题,可以有原告或者被告的任 意一方向法庭提供证人品格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此来达到证 明证人诚信方面是否有瑕疵的目的。 第二,美国联邦法,一般情况下禁止以证人某一具体的行为 作为抨击或者支持证人证言可采信的证据。 第三点也可以说是对第二点的补充,一般情况下禁止以证人 有某种犯罪前科作为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理由。
规则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进行弹劾 (a) 总则。以下规则适用于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攻击证人的诚实品性: (1) 对于在作出判决的司法辖区,应判处死刑或者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而言; (A) 在民事案件或者证人不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遵守规则403的前提下, 必须采纳该证据; (B) 在证人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该证据的证明价值超过其对被告的损害效 果的情况下,必须采纳该证据; (2) 对于任何犯罪,无论其刑罚如何,如果法院可以轻易确定,证明该犯罪要 件需要证明或者证人承认不诚实行为或者虚假陈述,则必须采纳该证据。 (b) 10年后使用证据的限制。如果自证人被定罪之日或者证人从该定罪判决 判定的监禁中被释放之日起算,无论哪个日期,以迟者为准,已逾10年,则 适用(b)款。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定罪判决证据才可采: (1) 由具体事实和情况支持的定罪判决之证明价值严重超过了其损害效果;并 且 (2) 证据提出者就使用该证据的意图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合理的书面通知,为 对方提供了就该证据的使用进行反驳的公平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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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品格证据发展现状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证据制度,品格证据的 发展已趋于成熟。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品格证据 尚处在慢慢接受并逐步加深了解,以期吸收和借 鉴的阶段。
(1)我国法官认为的品格证据内涵
(2)为什么品格证据在我国得不到重视? 1.中国是人际社会而不是契约社会,品格证据的依 据是诉讼参与人的社会信用记录,而中国是没有信 用记录。 2.中国的法系是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而品格证据 的适用性是无法在成文法中予以界定的。 3.品格证据的运用在实践中易导致误判。不良品格 证据可能会引起司法者对行为人的偏见,或仅凭被告 人的良好品格就对其免于定罪处罚,从而影响对案件 的正确判断。
规则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进行弹劾 (a) 总则。以下规则适用于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攻击证人的诚实品性: (1) 对于在作出判决的司法辖区,应判处死刑或者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而言; (A) 在民事案件或者证人不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遵守规则403的前提下, 必须采纳该证据; (B) 在证人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该证据的证明价值超过其对被告的损害效 果的情况下,必须采纳该证据; (2) 对于任何犯罪,无论其刑罚如何,如果法院可以轻易确定,证明该犯罪要 件需要证明或者证人承认不诚实行为或者虚假陈述,则必须采纳该证据。 (b) 10年后使用证据的限制。如果自证人被定罪之日或者证人从该定罪判决 判定的监禁中被释放之日起算,无论哪个日期,以迟者为准,已逾10年,则 适用(b)款。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定罪判决证据才可采: (1) 由具体事实和情况支持的定罪判决之证明价值严重超过了其损害效果;并 且 (2) 证据提出者就使用该证据的意图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合理的书面通知,为 对方提供了就该证据的使用进行反驳的公平机会。
关于证人的品性的证据,可以根据证据规则607、608和609 采纳。 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对证人的可靠性提出 质疑,证人的可靠性可以通过意见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 击和支持。 但须受到下列限制: 其一,证据只能针对可信或不可信的品行; 其二,关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可信品行已受 到意见证据或名声证据或其他证据的攻击之后,才具有可采 性。 出于抨击证人的目的,有关证人曾被定罪的证据,如果该罪 可判处死刑或1年以上监禁,可以采纳;如果该罪行涉及不正 当行为或提供虚伪陈述,只要时间相隔不远,也可以采纳。
效率分析
在有证人出庭的案件当中,承办法官事前了解证人是否 诚实可信,是否拥有良好的口碑,从而确定对证人证言 是否予以采信。表面上看,这种做法耗时耗力,但是却 有着磨刀不误砍柴工的效果,是防止证人作伪证,扰乱 庭审秩序,拖延庭审进程的良策,可以从整体上提高案 件审理的速度,并能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是适当投入, 提高优质产出的明智之举,同时也是法院追求办案效率 的有效措施。
答:“我希望告诉你我很熟悉,一名银行家必须如此,我想我 大概知道这城里每一个人的首名。” 问:“齐夫先生,本案的被告人昨天传唤一位名叫克莱德·布什 马特的证人出庭。该证人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在本案中对我们 极为重要的那天的阿里白(不在场的辩护)。我想问你是否认识 克莱德·布什马特?” 答:“我认识他。” 问:“多久了?” 答:“大约有15年了。” 问:“我还想问你是否熟悉他在此中心市居民中关于诚实问题 的名声?” 答:“我知道他的名声。” 问:“他关于诚实的名声如何?” 答:“很不好。人们不能相信他会说实话。” 公诉律师:“谢谢,证人。”
品格证据规则探析
品格证据的概念、品格证据规则概念
目 录
品格证据规则分析 我国品格证据的发展现、原因以及品格证 据的价值分析 结语
一、品格证据的概念、品格证据规则概念 (一)品格证据概述 品格证据的概念 品格证据的概念舶来于英美法。 美国法称character evidence 英国法称evidence of character 它是指表明某人品格和特定品格特征的证据。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英美法中,“品格”最 早指一个人在社区中的名声(reputation)
2.有关被害人方面的品格证据规则
3.以证人为主体的品格证据规则
1.以被告人为主体的品格证据规则
第一,不良品格证据排除规则。鉴于品格证据与待证事实并 非具有必然的直接相关性,因此,在此项证据规则中不允许 控方以被告人之前的不良品格作为证明被告人犯当前罪名的 证据,此项规定对于被告人来说是有利的。 第二,相关性规则。此项规则规定当被告人主动提出自己具 有良好品格证据时,控方应该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良好证据作 出相应的辩驳,不能提出这个之外的其他不相关的证据。即 反驳要具有针对性。 第三,对应性。此项可以说是第二条的延续,控方应该以被 告人提出自己具有良好品格证据的形式提出被告人不具有良 好品格的证据。
从制定法的角度来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 品格证据的表现形式有三: 一是名声 二是意见 三是特定行为实例
(二)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是规范用以证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 品格之证据的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品格证据规则,根据主体的不同,概 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以被告人为主体的品格证据规则
三、对品格证据规则的具体分析
规则401 规则404 规则405 规则406 规则607 规则608 规则609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品格证据的规定:
规则404 品性证据;犯罪或者其他行为 (a) 品性证据。 (1) 禁止使用。关于某人的品性或者品性特点的证据,不得采纳用来证明该人 在具体场合下的行为与之具有一致性。 (2) 刑事案件被告或者被害人的例外。以下例外适用于刑事案件: (A) 被告可以提供其相关品性特点的证据,如果该证据被采纳,公诉人可以提 供证据来对之加以反驳; (B) 在遵守规则412规定的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被告可以提供所称犯罪被害人 相关品性特点的证据,如果该证据被采纳,公诉人可以: (i) 提供证据对之加以反驳; (ii) 提供被告具有相同品性特点的证据; (C) 在杀人案中,公诉人可以提供所称被害人具有平和品格特性的证据,以反 驳所称被害人是首先挑起事端者的证据 (3) 证人的例外。关于证人的品性的证据,可以根据证据规则607、608和 609采纳。
四、结语
苏力教授认为:“只要社会制约没有重大变化,从生物 学上看,每个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重复自己先前的行 为、视角和分析理解问题的方式,否则他就会呈现出 必定为社会所拒绝的多重人格。其实,即使是一个具 有高度创造力的人在更大程度上还是一个重复的人”
3.以证人为主体的品格证据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立法对证人品格的运用规则进行了比较详细的 规定。 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证人诚信方面的问题,可以有原告或者被告的任 意一方向法庭提供证人品格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此来达到证 明证人诚信方面是否有瑕疵的目的。 第二,美国联邦法,一般情况下禁止以证人某一具体的行为 作为抨击或者支持证人证言可采信的证据。 第三点也可以说是对第二点的补充,一般情况下禁止以证人 有某种犯罪前科作为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理由。
2.有关被害人方面的品格证据规则
有关被害人方面品格证据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两类案件中: 性犯罪案件和故意伤害或者杀人案件。
在性犯罪案件当中英美证据立法一般情况下禁止被告方向 法庭提交有关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者意见证据。 而在故意伤害或者杀人案件中,则与性犯罪案件正好相反 。《联邦证据规则》摒弃了被害人品格证据的一般排除规 则。根据新修订的《联邦统一证据规则》第404条第2项的 规定, 在该类犯罪案件中, 由被告提出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特 征的证据, 或者由控方对此提出的反驳证据, 或者在杀人案 件中起诉方为反驳被害人先动手而提供的关于被害人性格 一贯温和的证据等, 均不适用品格证据的一般排除规则 。
规则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进行弹劾 (c) 赦免、撤销或者改过自新证明书的效力。 在下列情况下,定罪证据不可采: (1) 根据对被定罪或者改过自新的认定,对该定罪已经赦免、撤销或者已经发 给改过自新证明书,或者已经适用其他相当程序,并且此后该人未被判定犯 有可以判处死刑或者1年以上徒刑的罪行; (2) 根据无罪认定,对该定罪已经适用赦免、撤销或者适用其他相当程序。 (d) 未成年人判决。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关于未成年人判决的证据根据本条证据规则才具有可 采性: (1) 该证据是在刑事案件中提出的; (2) 该判决是对被告之外的证人的判决; (3) 关于该罪行的成年人定罪判决证据可采纳用以攻击成年人的可信性; (4) 采纳该证据为公平确定有罪或者无罪所必需。 (e) 上诉未决。 符合本条规则的定罪判决具有可采性,即使上诉未决。关于上诉未决的证据, 也具有可采性
下述关于被告人品格的证据可以采纳: 被告人可以提出能证明自己优良品格的证据。 这有时被称为“把某人的品格提交争论”。那么,由于被告 人已“打开大门”,所以公诉方也可以提出反驳证据证明该 被告人的不良品格。 美国最高法院在1948年就米切尔森诉合众国一案中的裁定便 提供了一个例证。该案中的被告人被指控贿赂一位联邦税收 工作人员,他采用了一种迂回性辩护手段,他要求五名证人 出庭证明他那正直和诚实的好名声。在对其中四名品格证人 的交叉询问中,公诉律师问每个证人曾否听说过该被告人在 近30年前因接受盗窃物品而被捕的事情。最高法院裁定这可 以作为质疑该品格证人对被告人实际名声知晓程度的方法。 不过,陪审团不能将该证据用作认定该被告人犯有其被指控 之罪行的根据。
三、品格证据价值分析 (一)法律层面分析 1.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实现控辩双方权利制衡 2.完善证据体系,推进证据立法 3.犯罪预防
从社会预防的角度来看,一方面针对具体被告人的品格量刑 有利于准确实现个别预防;另一方面,通过向社会表明 品格证据效率分析
然后是辩护律师对本方证人的询问。
辩护律师:“里维兰德·古德哈特,你知道布什马特先生在本 地居民中有关诚实问题的名声吗?”
答:“是的,我知道。”
问:“怎么样?” 答:“非常好。” 这两个例子表明一个证人的品格可以如何受到名声证据的攻击 然后又得到其支持,但是它们也揭示了当相互矛盾的品格证据 是由同等或几乎同等受尊敬之证人提供时,陪审员们所面临的 是几乎无法完成的任务。在这两个例子中,那两位品格证人对 正常陪审员思想的影响大概会互相抵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