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证据学规则分析辛普森杀人案
法律论证理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论证理论是近年来在法学领域备受关注的研究领域。
它旨在揭示法律论证的规律和特点,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本文将以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为例,分析法律论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探讨法律论证理论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的贝尔艾尔被残忍杀害。
警方很快将嫌疑人锁定为辛普森,并在他的住所和车辆中发现了大量血迹。
然而,在随后的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运用法律论证理论,成功地为他辩护,最终使得辛普森被判无罪。
三、法律论证在案件审理中的应用1. 辩护律师的法律论证策略在辛普森案中,辩护律师采用了以下法律论证策略:(1)证据质疑。
辩护律师对警方提取的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证据可能被污染或篡改,从而影响了证据的效力。
(2)证人可信度质疑。
辩护律师对警方证人的可信度提出了质疑,认为他们可能受到警方压力或利益驱使,从而影响了证词的真实性。
(3)证明责任倒置。
辩护律师要求检方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而不是由辛普森证明自己的清白。
2. 检察官的法律论证策略在辛普森案中,检察官也运用了法律论证策略:(1)证据确凿。
检察官强调警方提取的证据确凿,包括血迹、指纹和DNA等。
(2)证人证言可信。
检察官强调证人证言可信,认为他们是在目睹了犯罪现场后提供的证词。
(3)证明责任在检方。
检察官坚持证明责任在检方,认为只有检方有责任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3. 法官的法律论证策略在辛普森案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运用了法律论证策略:(1)证据规则。
法官依据证据规则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2)证人证言。
法官对证人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证言是否真实、可靠。
(3)无罪推定原则。
法官依据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检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四、法律论证理论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1. 提高司法公正性。
辛普森杀妻案证据分析

辛普森杀妻案证据分析对于辛普森杀妻案,我将从控方、辩方两方的角度对该案件的提出的证据进行分析。
一、控诉方指出辛普森有婚姻暴力史并具备作案时间,同时向法院提出了佐证辛普森杀妻案的证据(1)在辛普森的私人住宅处发现一只血手套,与在布朗邦邦迪街住宅的犯罪现场找到另一只手套成对,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2)在辛普森私人住宅的车道上、大厅里等地,发现大量血迹,经DNA经检测与辛普森的DNA吻合,并在卧室的浴室水槽和莲蓬头中发现血迹;(3)检方在辛普森卧室地板上发现的有血渍的抹子,其血清的 DNA 经检测与辛普森和布朗DNA吻合;(4)检方在犯罪现场房屋后门所发现的保存较为完整的血迹、经DNA经检测与辛普森的DNA吻合;(5)检方在辛普森野马跑车上发现少量血迹,经DNA检测知,驾驶室旁边的车门上的血迹与辛普森的DNA吻合、车内地板上的血迹与布朗的DNA吻合、中间置物箱上的血迹与戈尔德曼、布朗和辛普森的DNA吻合;(6)检方在犯罪现场被害者身旁发现的血滴,其血渍的 DNA 经检测与辛普森的DNA吻合;(7)在辛普森的私人住宅处、布朗邦邦迪街住宅的犯罪现场发现成对的手套是辛普森曾经用过的样式,符合辛普森手掌大小;(8)检方在犯罪现场发现遗留的血脚印尺寸为12号,与辛普森尺寸吻合,且属于辛普森经常光顾的一家布鲁诺马利鞋店所卖;(9)检方在犯罪现场发现辛普森的毛发与衣服纤维;(10)福尔曼证言。
二、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
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冲突或漏洞,就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
对于控诉方提出证据,辩护方提出强烈质疑,包括:(1)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有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血迹的两只手套,但两只手套的外表无任何破裂、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未发现辛普森的血迹,是以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可能不存在直接关系。
辛普森案件用法律思维(3篇)

第1篇摘要:辛普森案件是美国司法史上一宗备受争议的案件,涉及谋杀罪。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辛普森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法律原则、证据标准、辩护策略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尼科尔·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的家中被残忍杀害。
警方很快将嫌疑人锁定为前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詹姆斯·辛普森。
经过长达一年的侦查,警方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指纹、血迹、作案工具等。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成功地将案件逆转,辛普森最终被宣判无罪。
二、法律思维分析1. 法律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任何人在未经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辛普森案件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即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人的罪责持怀疑态度,必须由控方提供确凿证据。
(2)证据标准。
美国刑事诉讼中,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有罪,且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在辛普森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质疑证据的可靠性,使陪审团对控方的证据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
2. 证据标准(1)指纹证据。
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辛普森的指纹,并将其与现场指纹进行比对。
然而,辩护律师指出,指纹鉴定存在误差,且现场指纹可能被污染,导致鉴定结果不可靠。
(2)血迹证据。
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血迹,并证明血型与尼科尔·布朗的相符。
辩护律师则提出,血迹可能被误认,且血型鉴定存在误差。
(3)作案工具。
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找到了血迹和凶器,辩护律师则质疑这些证据的来源,认为其可能被伪造。
3. 辩护策略(1)证据质疑。
辩护律师通过质疑证据的可靠性,使陪审团对控方的证据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
(2)心理战术。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向陪审团展示辛普森的善行,试图使陪审团对辛普森产生同情,从而降低其对辛普森的指控。
(3)舆论引导。
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利用媒体舆论,试图影响公众对案件的看法,为辛普森争取更多支持。
美国法律案例举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的尼科尔·布朗和罗纳德·戈德曼被杀害。
警方调查发现,凶手使用的凶器是一把刀,而且凶手的指纹与在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相吻合。
经过调查,警方将嫌疑人锁定为前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詹姆斯·辛普森。
辛普森案成为了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
二、案件经过1. 辛普森被捕1994年6月17日,警方在辛普森的家中发现了作案凶器——一把刀。
随后,辛普森被捕。
在警方审讯过程中,辛普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随后又否认。
2. 辛普森辩护辛普森的律师团队以“证据不足”和“警方审讯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为由,为辛普森进行辩护。
律师团队指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搜查等行为,导致证据存在瑕疵。
3. 法庭审理1995年1月,辛普森案在洛杉矶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证据的真伪、警方调查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展开辩论。
4. 辛普森被判无罪1995年10月3日,法庭宣布辛普森被判无罪。
法庭认为,虽然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但这些瑕疵不足以推翻辛普森的无罪辩护。
三、举证过程1. 警方证据警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凶器、指纹、DNA等。
然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团队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疑。
(1)凶器:警方在辛普森家中发现的凶器与犯罪现场留下的凶器相似,但律师团队指出,凶器上有多个人的指纹,包括辛普森的指纹。
因此,律师团队认为凶器不能作为证明辛普森犯罪的直接证据。
(2)指纹:警方在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与辛普森的指纹相吻合。
然而,律师团队指出,指纹鉴定存在误差,且警方在提取指纹时可能存在污染。
因此,指纹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3)DNA:警方在犯罪现场提取的DNA与辛普森的DNA相吻合。
然而,律师团队指出,DNA鉴定存在误差,且警方在提取DNA时可能存在污染。
因此,DNA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从辛普森案看英美证据法上的品格证据

从辛普森案看英美证据法上的品格证据萧翰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7日,美国洛杉矶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有趣的追车故事,一辆白色的福特牌轿车不紧不慢地开着,后面齐刷刷地跟着一排警车,天上有一架直升飞机在俯瞰并监视着整个追车过程,最后福特轿车的主人美国著名的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回到他在洛杉矶的布伦特树林的寓所时,面对严阵以待的洛杉矶警察,束手就擒。
他被警方指控为1994年6月12日尼科尔·布朗·辛普森(辛普森的前妻)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德曼被杀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辛普森聘请了夏皮罗等美国最著名的律师,并组成了后来名满天下的梦之队律师团。
警方搜集的所有证据几乎都指向了辛普森,而且公诉方代表是著名的克拉克检察官,她向法庭正式指控辛普森犯有一级谋杀罪,在检方提交的证据中,关于现场存在与辛普森血型相同血样的证据被辩方证明取证过程违规操作,这对检方来说无疑是个巨大打击;同时检方提供的试图证明辛普森杀人的血手套,辛普森在法庭上当场演示将手伸进去时,非常费力而勉强;尤其要命的是,检方的关键性证人洛杉矶警察弗尔曼被辩方证明有种族歧视、滥用职权等多重品格问题,而在他宣誓作证的时候,他声称自己绝无种族歧视行为,工作敬业。
最后由于辩方的强大攻势和确凿无误的证据,使得弗尔曼的证词完全失去效力。
1995年10月2日,辛普森因为检方证据不足而被宣布无罪开释。
二、耐人寻味的品格证据可以说任何案件都是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一方的失败或者对方的胜诉,因此证据是案件当事人的命脉。
被称为“世纪诉讼”的辛普森涉嫌杀人案最后以辛普森的无罪开释落下帷幕,在本案中,对案件本身起到决定性影响的是检方的证据,尽管按照辛普森的律师夏皮罗的看法,他们即使不打“种族牌”也能够获胜,但是,他们毕竟用了这一杀手锏,而且也是靠了对对方主要证人弗尔曼的品格提出有根有据的品格质疑给案件最终获胜奠定基础。
如果将辛普森案件的审判过程与中国的刑事诉讼审判过程进行一般性比较,我们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极大差异。
辛普森案例法律看法(3篇)

第1篇一、引言199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震惊全球的谋杀案——辛普森谋杀案。
在这起案件中,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辛普森被控谋杀了他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
经过长达几个月的审理,最终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
这一结果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和讨论,特别是关于法律证据、警察调查和种族歧视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辛普森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及看法。
二、案件背景1. 犯罪事实1994年6月12日,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的一处公寓内被谋杀。
警方在现场找到了凶器——一把血迹斑斑的刀,并在辛普森的汽车内找到了同样的血迹。
随后,警方对辛普森进行了逮捕。
2. 被告辩护辛普森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无辜的,声称自己是在凌晨时分被一名黑人和一名白人男子绑架,并被逼到案发现场。
此外,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还质疑了警方调查和证据的真实性。
三、法律问题及看法1. 证据问题(1)血迹证据在辛普森案中,血迹证据是警方指控辛普森的主要证据。
然而,法医专家在鉴定血迹时发现,血迹中的DNA与辛普森的DNA并不匹配。
这引发了人们对血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
看法:血迹证据是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但在鉴定过程中出现错误,可能导致案件结果的偏差。
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指纹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提供了辛普森在案发现场留下的指纹。
然而,辛普森的律师团队指出,这些指纹可能是被伪造的。
看法:指纹证据在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指纹被伪造的情况,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加强对指纹证据的审查。
2. 警察调查问题(1)种族歧视在辛普森案中,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种族歧视现象。
据报道,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对黑人嫌疑人进行了更加严厉的审讯,而对白人嫌疑人则较为宽容。
看法:种族歧视是法律制度中的一大弊端,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辛普森案疑点证据分析

辛普森案疑点证据分析检方的“铁证如山”与“梦幻律师团”∙911接线员的证词:证明案发之前不久,辛普森曾骚扰过前妻及其男友。
∙从现场起获的血迹:在犯罪现场的后门发现了一处血迹,血迹在门上,四周相当干净。
检方称这个血迹保留的比较完整,与被告人辛普森的血液亚型相同,此外还有多处血迹的DNA与被告人的吻合。
而在辛普森的野马跑车上,也发现了大量血迹。
∙辛普森卧室床下的袜子:在这个袜子上约有20处血迹,DNA与辛普森相同。
∙血鞋印:现场的一枚足迹为12号,与辛普森穿过的一双鞋的类型相同。
∙血手套:警方在案发现场找到了一只手套,另外一只则在辛普森家附近的路边找到,上面满是血迹——恰好是两位受害人与辛普森三者的血液的混合物,而辛普森的左手中指上有一个新鲜的划伤,能解释现场为何会留有他的血液。
毛发与衣服纤维:警方在现场的一个毡帽中发现了辛普森的毛发,以及他野马跑车地毯的纤维。
律师团认为,辛普森受到了警方的陷害,而DNA证据则因为他们“草率的内部程序”而遭到污染。
现场是否被污染?一、案发后,犯罪现场没能有效封闭,大批媒体到场,会不会破坏现场?一张照片显示,有一只未戴手套的手拿着装有被害人眼镜、血迹斑斑的信封,这样难道不会污染证据吗?最糟糕的是,警方取到的一个血迹样本,曾被放在塑料袋中,这样完全可能导致细菌滋生而干扰测试。
二、洛杉矶验尸官属下的实习调查员安德里亚•马佐拉(Andrea Mazzola)也遭到了辩方的质疑:当时她取证工作非常潦草,例如,有照片显示,她曾将手随意放在一个现场足印上休息,用镊子取地上的血迹时手也很脏,这些都可能导致证据被污染。
袜子和手套上的血迹由何而来?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应属DNA证据本身,检方手中有多达45处的血迹样本,在3个实验室用不同方法分析后,都指向被告人辛普森,仅仅质疑取证不规范,并不足以否定其效力。
在法庭中,检方请来了多位DNA专家出庭作证,这些专家坚称,DNA比对的结果准确无误。
辛普森杀妻案件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引言辛普森杀妻案件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其审判过程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对辛普森杀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尼桑维尤市的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辛普森家的住宅前被杀害。
警方在现场发现了一些与辛普森有关的证据,如血迹、指纹等。
随后,辛普森被控犯有双重谋杀罪。
三、法律条文解析1. 证据规则(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辛普森杀妻案件中,警方主要收集了间接证据,如血迹、指纹等。
根据美国法律,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2)排除非法证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不得侵犯公民的住宅、人身、财产。
在辛普森案件中,警方在搜查过程中涉嫌侵犯辛普森的住宅权,导致部分证据被排除。
2. 辩护策略(1)无罪辩护辛普森的辩护律师采取了无罪辩护策略,强调警方调查过程中的失误和证据不足。
(2)证据质疑辩护律师对警方收集的证据进行了质疑,包括血迹、指纹等,试图证明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3. 法律适用(1)陪审团制度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裁决。
在辛普森案件中,陪审团最终裁定辛普森无罪。
(2)双轨审判制度美国实行双轨审判制度,即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可以同时进行。
在辛普森案件中,尽管刑事审判结果为无罪,但民事审判中辛普森被判定对布朗和戈德曼的死亡负有责任。
四、适用指南1. 证据收集与审查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辩护策略与审判程序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应充分运用法律知识,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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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证据学规则分析辛普森杀人案
作者:路小普石霖熙葛二磊
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01期
辛普森杀妻案大多数公众认为被告人一定难逃法律的制裁,最终却以辛普森无罪释放告终。
本文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辛普森杀妻案中的血迹证据和手套证据,然后提出中国证据规则的改善;运用“品格证据规则”分析辛普森杀妻案中证人“福尔曼”的证词,一步步排除,最后辛普森无罪释放,并且根据美国品格证据规则启示了我国的品格证据规则。
一、引言
1994年6月12日深夜的一阵犬吠迎来了美国历史上极为轰动的一起事件——辛普森杀妻案。
这起被誉为“世纪大审判”的刑事案件,耗时474天,最终以辛普森无罪释放告结。
裁决作出后,辛普森在此案中是否有罪已经不是人们热议的唯一焦点。
从法律角度分析,证据是衡量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以此引出证据规则体现出的公平和人权观念。
我认为,在此案中运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品格证据原则,排除证据,下面将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品格证据原则对辛普森杀妻案进行分析。
二、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看辛普森杀妻案
(一)非法证据排除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辛普森杀妻案重证据排除
1.血迹证据。
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两只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的手套即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
但是,这些血迹证据中破绽百出。
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
因为袜子上的血迹左右两边一模一样,如果袜子当时穿着在人的脚上,则血迹绝对不可能从右边渗透到左边,或者从左边渗透到右边,因为中间隔着脚踝,也就是说,袜子上的血迹有很大的可能是后来被人涂抹
上去的。
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螯合剂。
从现场勘查报告看,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也非常的激烈。
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在受伤之后,仍然和凶犯拼死抵抗,并没有在极短的时间内死亡,而根据搏斗非常激烈的情况判断,凶犯浑身上下,可能也都是和戈德曼打斗时留下的血迹。
但是,却并没有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发现任何的血迹,而车的白色门把手上只发现了微量的血迹,与我们判断凶犯浑身上下沾满血迹的情况不同。
另外,妮可指甲上的血迹经过化验,并非其本人和辛普森的,妮可背后的抓痕并未化验。
妮可背上还有七滴血,是滴落状而非滴溅状。
案发现场血迹被人为污染,本来有7.9—8.7毫升的血液样品,只剩下6.5毫升,1.2—1.4毫升的血液样品不翼而飞。
2.手套证据。
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也是检方呈庭的重要找证据之一。
第一,凶案大约发生在1994年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1994年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但是据福尔曼说,当时他发现手套时,手套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不可能的。
所以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当天那样的环境中,事隔7个小时,手套上的血迹已经完全干了,那么,福尔曼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
第二,警方在发现了辛普森一左一右两只手套,而且在手套上发现了辛普森和两位被害人的血迹,但是手套里面并没有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而且手套表面也没有被划破之类的损害。
第三,在庭上,辛普森当庭试戴那只血手套,却发现辛普森的手比血手套大,折腾了半天,却很难将学手套带上。
从证据的属性来看,这几点证据都属于物证,即以其外部形态、内在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
物证通常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且之后梦幻律师团针对控方提供的物证均作出合理的辩护,辛普森杀妻案检方提供的这些证据皆被非法排除。
三、从品格证据规则看辛普森杀妻案
(一)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是规范用以证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品格之证据的证据规则。
所谓品格,美国麦考密克认为,“是指对某人性情总的描述,或者说是指对与某人一般特征有关的性情总的描述。
(二)辛普森杀妻案中品格证据规则的体现
检方中有一个重要的证人便是福尔曼警官,在案发当夜福尔曼警官并不当差,但是他却主动带队半夜赶往案发现场,更是主动前往辛普森的住宅,而且,白色把手上的血迹,二楼的血袜子更是被他一个人发现。
所以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
辩方了解到,福尔曼警官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把黑人称作“黑鬼”。
所以辩方从品格证据规则入手,尽管争议性很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
主要证人福尔曼警官不仅没起到证明作用,反而因在法庭上拒绝承认自己曾经种族歧视的言行,被认定撒谎后,背叛伪证罪。
(作者单位为1.2河南师范大学,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