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论文

法学案例分析论文在法学领域,案例分析是理解法律原理和实践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探讨法律原则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财产所有权纠纷。
原告张三声称其拥有某处房产的所有权,而被告李四则声称该房产属于自己。
双方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包括房产证、买卖合同、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
案件分析:首先,我们需要审查双方提供的房产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产证是证明房产所有权的重要法律文件。
如果房产证上明确记载了张三为房产所有者,那么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张三的所有权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其次,买卖合同也是确认所有权的重要依据。
如果张三能够提供一份有效的买卖合同,证明其合法购买了该房产,那么这将为张三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反之,如果李四能够提供一份在时间上先于张三的买卖合同,并且合同内容合法有效,那么李四的所有权主张将得到优先考虑。
再次,证人证言也是法庭审理中的重要证据。
证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且其证言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且无明显矛盾。
在本案中,如果证人能够证明张三或李四中的一方确实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并且证言内容可信,那么这将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最后,我们还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所有权的因素,如赠与、继承等。
这些因素可能会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法律建议:基于上述分析,建议双方首先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和准备。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详细阐述各自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同时,双方应当尊重法庭的审理程序,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房产证、买卖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法庭将根据这些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和可信度,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法律实践中,案例分析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原则,并指导我们如何正确地应用这些原则来解决实际问题。
证据法学案例——书证、自认

该案证据缘何无效——自认一、案情徐某于2008年9月18日持盐城市双林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双林公司)向其出具的两份借据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林公司偿还借款62万元。
两份借据均盖有双林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并约定以双林公司财产作抵押(未登记),其中一份借据为32万元,另一份借据为30万元,落款时间分别为2007年8月17日和8月21日。
庭审中,双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承认借款是事实。
经查,双林公司欠债较多濒临倒闭。
两张借据真实书写的时间为2007年5月,系同时书写,在双林公司的财务账册上无62万元应付款的记载。
二、分析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证据(书证和自认)在诉讼中隐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何认定效力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这些规定,要求充分关注可能涉及到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就两张借据和自认定案,调查双林公司的账册,发现账册中没有记入对该款的记载。
62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在账册中没有反应既不符合财务规定,也不符合常理,因此,原、被告双方有可能相互串通来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故徐某向法庭提供的借据以及双林公司在法庭上的自认不具有证据效力。
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审查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合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难度很大。
就本案而言,假如不是双林公司的债务而是个人债务,没有账册提供,假如不是62万元而是6200元,结果就难说?本案法院认为,双林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虽自认借款的事实,但在其财务账册上并没有62万元的记载,金额为62万元的两张借据,隐含虚假成分,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
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学界经典案例

法学界经典案例那我给你讲一个辛普森杀妻案吧,这可算得上法学界超级经典的案例啦。
辛普森呢,是个大名人,美国橄榄球明星。
他老婆被残忍杀害了,现场那叫一个血腥。
各种证据啊,看起来都对辛普森特别不利。
比如说在现场发现了他的血迹,还有一只血手套,在他家里又发现了另一只血手套,这手套就像铁证一样,感觉就像是他作案之后留下的。
可是呢,他请了一个超厉害的律师团,这个律师团就开始各种找警方调查过程中的漏洞。
你猜怎么着?警方在收集证据的时候真的犯了不少错。
比如说,那只在辛普森家发现的血手套,辛普森在法庭上试戴的时候,居然怎么也戴不进去,他的律师就抓住这个机会,说这证据有问题啊,是不是警方故意伪造或者搞错了呢?而且啊,警方有个叫福尔曼的警察,被发现有种族歧视的倾向。
他参与了这个案子的调查,律师团就怀疑他可能因为种族歧视而故意陷害辛普森,毕竟辛普森是黑人。
最后啊,陪审团就判定辛普森无罪。
这个案子当时在美国那是引起了轩然大波啊,很多人都觉得明明证据都指向他了,怎么就无罪了呢?这个案子就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哪怕证据看起来再确凿,如果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程序,那这个证据可能就不能被采用,最后就可能会影响整个判决结果。
再给你说个彭宇案。
这个案子在中国也是引起了很大的讨论。
彭宇呢,被说是扶了一个摔倒的老太太,结果老太太反过来告他,说是彭宇把她撞倒的。
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决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法官在判决里说什么“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这就给大众一个感觉,好像做好事还得小心被讹诈似的。
这个案子之后,很多人都不敢轻易去扶摔倒的老人了,这也说明一个司法判决对社会风气的影响是很大的,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而不能仅仅依靠所谓的“常理”来推断。
证据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典型案例分析证据法学是指研究证据的产生、鉴定、采信、推定等规则和方法的法学分支。
证据是一项重要的司法资源,它关系到案件的胜败,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因此,研究和认识证据法学的规则和方法,对判断案件的真实性、推定事实的依据和正确性,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以一起诈骗案件为例,分析证据法学的具体运用方法。
案例描述:张某、李某在一起白手起家,开办了一家公司。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他们虚构了很多有利公司发展的信息,同时也从投资人那里骗取了财物。
经查,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方已经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鉴定证据等。
对于这些证据,律师和审判长如何运用证据法学的规则和方法来分析、认定和推论呢?1. 证人证言的认定和分析证人证言是证据法学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是指当庭作证的人因了解案件的事实而作出的陈述。
在本案中,可能会有一些投资人到庭作证,描述公司如何欺骗他们、骗取他们的财物。
律师和审判长在处理证人证言时,应该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具体要求如下:1)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否可以考虑证人的接触、了解当事人的时间长短,证人声音、表情、神态是否自然、流畅,是否与其陈述相符;2)证人证言的可靠度。
客观上,涉案的赌注和报复等因素的影响,身体和健康等也影响着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因此律师和审判长应当分析这些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和判断。
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书籍、文书、印刷品、电子数据等材料。
在本案中,可以从公司的账目、合同等文件中提取很多有利证据。
律师和审判长在鉴定、分析书证时,需要关注以下问题:1)证明书证的真实来源。
比较书证的实体和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记录,根据时间、地点、单位等各种因素,比较书证的来源,确定书证的真正来源。
2)证明书证的真实性。
鉴定颜色、字迹、印章等多种因素,或者从材料的生产过程入手,确定书证的真实性。
3)证明书证和案件的发生有关联。
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虚构案例:
张先生带着妻子李小姐和年幼的儿子李小龙玩滑梯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位滑板男青
年正把自行车停在三人面前,没有避让或下车,三人就被迫停下来等待。
此时,突然有一
侧的女性大声叫喊着:“好了,你开枪了!”右侧的一位目击者瞬间判断出那位滑板男青
年是个抢劫犯,因为身后蹲伏着另一位抢劫犯,正拿着手枪瞄准着张先生家庭。
为了保护
家人,张先生只能慌忙抓住妻子和儿子,在原地蹲下,以避开危险。
抢劫最终没有成功,
手枪也归还了,抢劫犯也被警方抓获。
就这一案例来看,根据证据法学原理,检讨其事实真相时,法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
进行证据论证:第一,生物检验证据,抢劫事发时,现场有多人看到犯罪嫌疑人长相,从
而对其进行识别;第二,物证证据,抢劫犯手中的手枪,可以作为抢劫事实的可靠证据;
第三,抗结论证据,开枪的女性以及目击状的其他见证者可以提供有力的口头证据;第四,张先生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本案例可以通过以上四种证据来明确其事实真相:抢劫事件当晚发生,抢劫犯也被立
即抓住,张先生家庭所受的到吓唬有可靠证据可以证明,因此针对抢劫犯可以依法严惩。
证据法学案例——间接证据定案

惹祸的水井某年10月24日,江西省高安市的左家村村民彭海秀来到左冬元的水井边准备打水回家做饭。
由于这口井的水质很好,几年来全村的几十户村民都到这儿来打水。
彭海秀回到家后立刻在厨房忙碌起来,很快,一顿简单的家常便饭就上桌了。
可是饭后没有多长时间,彭海秀就感觉到身体很不舒服,觉得一阵阵的头晕。
当时她以为只是自己偶然吃了什么不干净的东西,谁知除了彭海秀以外,村里其他十几个村民也都相继出现了呕吐、抽搐等症状。
其中,左冬元是受害最重的一家,他和妻儿三人连续呕吐了一个多小时,身体几乎虚脱。
除了头晕呕吐,有的村民还口吐白沫、不省人事,村里的几十户人家几乎每家都有人病倒。
四肢抽搐、神志不清的左冬元和十二个病情最重的村民被送到高安市人民医院抢救。
经过化验,医生诊断出村民们患病的原因是毒鼠强中毒。
毒鼠强俗称三步倒,0.25毫克就可以导致人的死亡,由于其毒性很强被列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药。
高安市公安局迅速介入调查此案。
由于大家都喝了井水,警方就首先想到了左冬元家的这口水井。
公安人员来到左冬元家的厨房,在封闭的井口周围发现一些粉状的东西。
经过技术人员对井水的取样调查,井水里的确被检测出了毒鼠强成分。
警方经过分析,推断这是一起人为的投毒事件。
警方进行了细致周密的调查,最后一条非常重要的线索把人们怀疑的目光引向了村里一名妇女刘美荣。
刘美荣,58岁,据村民们反映,这个刘美荣在村里一向刁钻、蛮横、不讲道理,与村民们相处不合,经常为了一些小事和邻里之间发生争执。
最近,她与左冬元又因为耕地纠纷发生了正面冲突。
看来,刘美荣有作案动机,警方很快将刘美荣带进了派出所。
刘美荣在派出所里承认了自己向水井里投放老鼠药的事实。
据她自己交代,她投毒的过程是用一把钢丝钳把水井压杆儿上的螺丝卸下来以后,直接把药毒鼠强投入这个里面去了。
果然,警方在刘美荣家里搜出了作案工具——一把拧开水井压杆儿的老虎钳和用来稀释毒鼠强的小瓶子。
据警方介绍,卖毒鼠强的小贩也指认刘美荣曾经在他那儿买过老鼠药。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1.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 因王某尚未到来, 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 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 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 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有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 吴某不听告诫, 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 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 花盆正中赵某头部, 致赵当场死亡。
楼下有一个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 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 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 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陈某能做证人。
因为10岁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但法律规定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也可以作证人。
2.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权利1.司法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3.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5.证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证人有权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7.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8.证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义务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2.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3.证人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4.证人有遵守法律秩序的义务2. 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 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 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 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张: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证据法学案例

证据法学案例证据法学案例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涉及证据法的案例。
证据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证据的获取、证明和运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其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证据法学案例。
一、盗窃案中的证据法问题在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报案称其家中贵重物品被盗,警方立即展开调查。
警方最终通过多方排查和侦查,锁定了嫌疑人,并进行了抓捕。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需要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案件中涉及的证据有嫌疑人行踪轨迹、目击证人的证言、嫌疑人涉案物品的发现等。
法庭在审理中需要根据有关证据规则进行严格审查,排除不合法的证据,并酌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效力,以决定最终的裁决结果。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中的证据法问题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发生了一起严重碰撞,双方司机均表示对方有责任。
警方到场勘查,现场留下了大量的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留下的痕迹、交通监控录像、司机证言等。
在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中,法庭将要面临对上述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法庭需要仔细分析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就其证明力和效力做出合理的判断,以确定事故责任的承担。
三、民事合同纠纷案中的证据法问题在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被告则辩称自己已经支付了款项,且主张原告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违约行为。
案件中,需审查的证据包括合同文件、支付凭证、当事人书面证言等。
法庭在该案中将需要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支付款项的情况进行审查和鉴定。
法庭需要判断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据此做出合理的裁决。
以上所述的证据法学案例,展示了证据法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证据法不仅规定了证据的获取和使用程序,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在处理任何案件时,法庭都会依据证据法规定,认真审查和鉴别相关证据,以保障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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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因王某尚未到来,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有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吴某不听告诫,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花盆正中赵某头部,致赵当场死亡。
楼下有一个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陈某能做证人。
因为10岁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法律规定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2.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权利 1. 司法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2. 证人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3. 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 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5. 证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 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证人有权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7. 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8. 证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义务1. 证人有作证的义务2. 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3. 证人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4. 证人有遵守法律秩序的义务2、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张: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赵:我没有罪张: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张: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
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张: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赵:(沉默)张: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赵:(沉默)张: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员张某上述①至⑥的问答的正确性进行判断,同时说明理由。
1)、张问(1)错误理由是:有罪推定,应当问:“是否犯有罪行?”(2)、张问(2)错误理由是:有罪推定,并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护的权利。
(3)、张答(3)错误理由是: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4)、张答(4)错误理由是: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出示拘留证,先行拘留。
(5)、张问(5)错误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无义务自证有罪或无罪。
(6)、张问(6)错误理由是:是欺骗的手段,公安机关无权决定犯罪人的定罪量刑的轻重。
3、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整顿。
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
该个体餐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未告知法院即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
问题:(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6分)(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4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对其作出罚款 5 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诉讼中,应就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
(4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8分)本案中,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
4、张某在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羚羊皮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
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
当张某叫马某卸货时,马某才发现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
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且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人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张某的手机。
经讯问,张某、王某供述了自己的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
问:(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请加以具体说明。
(9分)1)本案收集的法定证据有:国家一级保护珍稀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和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物证,因为它们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张与王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因为这是张和王作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犯罪事实的性质所作的供述。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6分)(2)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陈述、马某的语言属直接证据,此证据可以单独证明主要案件的事实。
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的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间接证据,因为此证据无法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配合,方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5、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
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
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
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
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
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
问:(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一)物证:淫秽光盘面包车手机(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甲、乙的供述(三)证人证言:丙的供述。
(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一证据不能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甲和乙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的事实,属于间接证据。
第二三证据能够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
6、某化工厂附近的居民以该化工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自己的损害是由该化工厂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请求法院判决该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该化工厂提出了抗辩事实,即自己通过专用地下管道将生产污水储放在工厂外的专用除污池中,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时将该专用地下管道损坏,致使生产污水大量泄漏,所以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请回答:(1)对居民的损害是否由化工厂的生产污水造成的,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请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沂讼证据的若千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对化工厂提出的抗辩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请说明理由。
化工厂提出用以支持自己的抗辩请求和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化工厂应该承担证明责任7、某银行工作人员甲由于赌博背负巨额债务,无力清偿,遂动起盗窃本行保险箱的念头。
经过周密筹划并且自制了系列作案工具后,甲在一天深夜悄悄潜入银行撬开保险箱,盗走人民币3000多万元,并放火烧了银行。
案发后,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甲的脚印。
根据证据法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请问“甲的脚印”分别属于哪种?为什么?脚印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因为光是脚印并不能直接证明杀人的事实,脚印属于痕迹应归类于物证8、2005年12月23日,女研究生李某在校超市购买电火锅一只。
12月24日晚李某在与同寝室的三位室友吃火锅共度平安夜时,该电火锅突然爆炸,碎片当场将李某的眼睛严重击伤,其室友梅某、王某及豆某的脸部也被汤液烫伤。
李某的同学闻讯赶快将她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电火锅的校超市交涉。
李某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10000多元医疗费,其室友梅某、王某及豆某也各花费了数百元至上千元不等。
一个月后,李某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请问:(1)什么是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3)在本案中,李某需要证明哪些事实?一,电火锅在超市买的。
二,使用电火锅而受伤。
三,受到损伤。
9、甲诉乙返还20万元借款,法院向乙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阐明了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同时还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并明确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乙在答辨书中提出抗辩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返还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自己已经还了钱,但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没有找到甲写的收条,故未向法院提交该证据及其他证据。
在本案一审法庭辩论期间,乙在家中整理藏书时突然发现甲写的收条,遂提交法院。
甲以举证期限届满为由,请求法院不采纳该证据。
试问:(1)乙为什么对“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乙提出已经还了钱的事实是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用以支持自己的抗辩请求和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乙应当对支持自己抗辩请求的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乙可否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可以。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呆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然的,可以再次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法院应否同意甲不采纳收条的请求?不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