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比较与借鉴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第一篇:英美法系证据规则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米兰达规则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
也就是说,自白仅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自白包括自认,即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或有保留的承认。
狭义上的自白则专指对于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全部供认。
自白规则所针对的是狭义上的自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二篇: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上)张卫平【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出处】原载于《法学评论》1996年第4期【写作年份】1996 【正文】前言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诉讼已成为解决民事纷争的一种最主要的手段。
大陆法与英美法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大陆法与英美法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首先,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证据收集与提交方面有明显的差异。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调查权力,可以主动搜集证据,甚至应该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开展调查,确保案件事实真实、证据充分。
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的主要角色是裁决者,对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并没有直接的义务,主要依赖于诉讼各方自行收集并提交证据。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自愿性的证据收集模式,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证据力量与证明责任上存在差异。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认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由其自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原则上证明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更加重视“分享证据信息”的原则,承担了一定的证明责任。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的“分享证据信息”原则,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更加公正地审理案件。
此外,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证据规则上也存在差异。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具有相对自由的裁量权,可以酌情调整证据的法律效力。
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限制了法官的裁量权。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加强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的监管,确保案件裁决的公正和准确。
最后,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证据法律地位上有所不同。
在大陆法系中,证据法律地位高,证据规则具有法律强制力。
而在英美法系中,证据法律地位相对较低,更多依赖于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惯例。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将证据规则由法律立法或司法判例转变为积极参与实践中的惯例,更加灵活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综上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存在一系列的差异,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自愿性的证据收集模式,加强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的监管,同时积极参与实践中形成的惯例,更加灵活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英美两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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赘、 冗长,但却具有证据开示的功能。而且 ,原告 还可以通过单独的开示申请 (l0dc e ) blfio r 要求被 i sv y
告提交文书,被告同样也可以通过交叉请求('S C — l  ̄ b1的方式要求原告开示相关事实和文书。普通法 i) l
0 。一 00。 。
对对方审理时将要出示的证据也一无所知。格林先 据开示程序确立的背景进行了描述: “ 诉状从来都
不是告知法院和对方律师案情的有效方式,因为诉 状很形式化、很概括,并不涉及证据。……因此 ,
生在 《 审理法院的任务》一文中对当时的状况和证 Cacy由九部分构成。其中最重要的三部分是: hne ) r
赋予 了普通法院命令证据开示的权力 , 但相对于衡
书工作”, 19 年的改革引入了 “ 93 披露”机制。强 制披露制度虽然没有改变证据提供义务时范围,只
是改变了提供的时问和条件 ,但与美国一直以来证
平法院 , 其命夸证据开示的权力要窄。1 3 17 8 至 85 7
的证据开示程序 , 但其中所蕴涵的思想和某些做法
对我国不无启 发。
一
讼被视作一场比 赛或斗争, 双方律师都极力为本方 当事人争取,直到法庭上决出胜负。其结果是判决
往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决于律师的辩论技巧 ,而非案件的是非曲
直。鹿德称之为 ‘ 司法竞技理论’。直到 2 世纪 如 o 年代,一种新的诉讼理论出现才改变这一状况。这
中 山大 学法 学 论 坛
维普资讯
的叙述;质询部分( tr an r ,以向被告方提 ie o Ug a ) n rg p t 出质问的形式重复主张。0 可见,起诉状虽然很累
论英美法系的书证规则及其启示

论 英 美法 系 的书证规 则 及其 启示
蔡文倩
摘 要 在英 关法 系书证 规 则 中, 最 重要 的就是 最佳 证据 规则 。今 天 , 人 们普 遍认 为, 在适 用最 佳证 据规 则的 特定上 下丈 中, 应 当对 该规 则进行 限定 性 的表 述 在证 明 一项 文 书内容时 , 除非能 够证 明存在 提 出人 的重 大过 失以外 的其他原 因, 否 则 必须提 出原 始 的文 书。社会 的发 展使 得最 佳证 据规 则的 内涵也 相应 得到 了不断地 补充 、 完善 。
早期 的最 佳证 据规 则存 在着 诸多 弊端 。 正 因为 如此 , 现 代 证 据法 针对 这些 弊端 对其 进行 了修 正 。
英 国证据 法 上有 关最 佳证 据规 则 的最 新阐释 是丹 宁勋 爵 作
定 的且 允许 公众援 用 的文书 。公文 性 文书具有 以下特 点: ( 1 ) 它
一
、
( 一) 英 美法 系 中书证 的概 念
书证 又称 文书 证据 。 从 当事人 提供 证据 的角 度来看 , 是指当 事人 向法 院提 交 的有关 案件事 实 的文书 材料 ; 从法 院认定 案件
事实 的角度 来看 , 是指法 官查 阅后 向法 院提 出的获悉 相关事 实 的 力仅 次于 第一 位证 据 的证据 。之所 以这类 证 据属 于第 二位 证据 证据 材料 。 不论从 何种 角度 出发 , 对书 证 的定义 都离 不开 对文 的范 畴里 , 就是 因为存 在证 明 力高于 这些 证据 的证据 , 即存 在与 书 的阐释 。 随着社会 科 技的 日益 飞速发 展 , 文 书 的外延 在不 断扩 其相 对应 的第 一位证 据 。
1 . 公 文性 书证 与非 公文性 书证 则 的发展 奠定 了基 础 。 ( 二) 最佳 证据规 则的适 用及发 展
两大法系在证据共通问题上的比较1...

Classified Index:CODE:10075 U.D.C:NO:20100084A Dissertation for the Degree of M. Laws Theory of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common principlesCandidate:Teng CongSupervisor:Ke Yangyou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Master of LawsSpecialty:Procedure LawUniversity:Hebei UniversityDate of Oral Examination:June,2013摘 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没有证据共通原则的成文性规定,理论上也鲜少涉及。
在实践中,我们却不得不面对证据共通原则能否适用和如何具体适用的诸多问题。
面对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我们应研究证据共通原则的适用条件,以及在具体情况下如何适用等诸多问题。
证据共通原则,是指证据能够共通地适用于当事人之间。
证据共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辩论主义、自由心证主义。
适用证据共通原则,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公正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证据共通原则也与证明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对二者的比较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证据共通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差异。
英美法系在证据共通问题上,通过关联性证据规则发挥作用,并没有明文规定证据共通原则。
大陆法系在证据共通问题上,有些国家确立了证据共通原则。
我国证据共通原则的缺失,究其原因是受到我国的长期的职权主义模式和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忽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在证据的收集和调取程序中,多是凭借法官个人的认定,依据职权主动调取证据,证据共通原则缺失了适用的土壤和环境。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审判模式的改进,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工作也在深入开展,证据能否共通,以及适用证据共通原则的具体情况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大陆法与英美法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大陆法与英美法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摘要」近年来,关于证据法学的研究在市场经济浪潮和人权观念膨胀的社会背景下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与改革也颇受关注。
其间,各种西方的证据理论纷纷被介绍到中国,并对于正处在剧烈变革时期的中国社会产生的一些影响。
因此作者试图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问题进行比较,并在比较中探询各种法律制度是否可以移植于吾国,以及其对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证据制度,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次目录:一、基本特征及其差异二、证据采纳问题上的异同1、采纳标准的问题2、传闻证据的采纳3、非法证据的排除三、关于证明标准的界定四、对中国的意义1、为什么中国?2、以刘涌案件为中心的展开3、何为出路?近年来,法律移植的潮流一直席卷着中国法学界,似乎文章中没有提到英美德法的理论就不成其为一篇合格的法学论文。
在这种潮流中,就实体法而言其往往因为自然正义理念的影响而受到外国法冲击较小,而就程序法而言,此番影响颇为深重。
程序法的理念往往直接体现在司法的过程之中,并在很大的程度上妨碍抑或篡改着实体法规则的正常实施。
在中国,法律的生长是靠理论与学说的推动,而这种生长之过程是在极小的精英范畴之内发生的,由于法律的职业化推进,这种生长并不会在民众的生活中造成较大的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外国法(有的仅仅只是关于法律的理念甚至是某种印象)的移植,导致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令人们感到意外的判决,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值得中国法律人思考和检讨。
基于上面的情形,本文试图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作一番比较,发现他们之间的异同,并试图在这种比较之中找寻某些对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有借鉴价值的法律制度。
本文的写作也将结合当前中国的案例予以展开,在基本生活模式转型和深刻社会思想变革的时代探究证据法的出路,至少是一些有益地尝试。
一、基本特征及其差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法系,虽然按照一些比较法学者的观点还存在社会主义法系、伊斯兰法系、非洲法系、斯堪迪纳维亚法系、远东法系等法系。
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比较分析(一)

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比较分析(一)摘要:人们长期认为,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法庭上一般是消极、被动地听审,却不能积极调查证据。
事实上,英美两国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却表明: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传唤证人出庭,或进行“庭外勘验”。
尤其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中,法官能更加主动地调查证据。
这说明,英美两国的刑事法官并非完全消极、被动,特别是当庭审主体变为一元的职业法官时,他因对案件事实最终负责,而更加具有调查证据的天然冲动。
由此可见,中国刑事法官在庭审中无需亦不能塑造成纯粹的仲裁者角色,而应保留适当的且受到法律合理规制的证据调查权。
关键词:英国;美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一、引言按照学者们勾画的理想蓝图:强调控辩双方程序“推进主义”与实体“处分主义”的英美庭审模式,在宣告判决前的审判中,无论以何种方式表露其意见的法官都会因为行为不当而受责难,这甚至会使其遭受纪律惩戒。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像斯芬克斯一样保持沉默且深不可测;甚至是一次微笑,都会被认为是对该职位之尊严的侵犯1]。
Menger更形象逼真的比喻是,法官如同“一只破钟的机件,要让它很快再走动起来,就得不断敲打震动它”2]。
而事实上,理想类型只是描述出英美法系审判实践中的局部现实。
普通法国家刑事诉讼的传统尽管一直固守消极、被动、超然的裁判者角色,认为他们一旦介入当事人的纠纷,就容易被纷争的灰尘蒙住双眼,而无力彰显其中立性,但诉讼中却并未放弃探究、实践甚至认可裁判者在刑事庭审中进行证据调查。
学者们研究了陪审团询问证人的实践(注:SeeKirstenDebarba,MaintainingtheAdversarialSystem:thePracticeofAllowingJurorstoQuestion WitnessesDuringTrial,55Vand.L.Rev.1521(2002):1521-1546.),探讨了法官在与陪审团共同审判时的证据调查权(注:SeeMartinMarcus,AbovetheFrayorIntotheBreach:theJudge’sRoleinNewyork’sAdversaralsySyst emofCriminalJustice,57Brook.L.Rev.1193(1992):1193-1211.),尤其当法庭审判缺席陪审团时,他们对职业法官调查证据的权限与问题进行了精微、透彻的实证研究(注:SeeSeanDoran&JohnD.Jacson&MichaelL.seigel,RethinkingAdversariesinNonjuryCriminalTrials, 23Am.L.Crim.L.1(1995):1-44.)。
论英美法上的意见证据

识范围= & " 2 有资格提供意见的专家 该学科科学教育的男人 & 和女人 2 , 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 $ 2 证人具备这 或者掌握从实践中获得的特别或专 些条件吗 = & % 2 他的证言有助于陪审 ” 有知识的人。 这种 “ 专家 ” 的含义比 我们平常所指的要广,不仅包括特 定专业的高级研究人员,而且还包 括汽车修理工、 砖瓦工、 木工等技术 人员,甚至有某方面特殊经验的人 都可能成为 “ 专家 ” 。 但是, 专家证人 团查明真相吗 = 在允许专家证人作证时,专家 意见具有可采性。 但是, 专家意见具 有可采性并不表明陪审团必须采 信,也就是说它对事实认定没有约 束力, 只能是 “ 参照 ” 而已。 在英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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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其他合理的理由。 例如, 证人对 距离肇事汽车很近,对该车速度观 察所得印象的意见陈述,就被法院 认为是可采的。 证人自身的状况 %、 证人可以就自己的身体或心理 “ 状况作证。例如证人可以说: 我喝 了七杯啤酒, 但我没有醉” 或者 “ 我 一直都感觉很好,后来被告人给我 吃了食物, 我就病了” 。证人可以就 自己做某事的动机作证,也可以就 自己的感觉作证。例如在一起抢劫 案中,证人可能会说他把货物交给
% M*D5,-+ <,. & 则列举了以下几种可 采的意见:印象和叙述的事实 % <,66/-’ 0N *;A-/’’*01 ,1+ 1,--,G 6*7/ & ;证人自身的状况 % 3*61/’’ O ’ 笔迹 % P,1+?-*6*14 & ; 0?; D01+*6*01 & ;
总的说来, 普通证人 身份 % I+/16*6. & 。 可以陈述意见的条件为: 第一, 证人 个人认知的事实不能用其他方式表 实,但对这些事实已经形成了一个 总体印象。第三, 最重要的是, 仅仅 陈述事实细节尚不能准确地传达证 人所具有的总体印象。 下面, 笔者仅 对主要的例外情形概括地进行一些 解释: 某人的感情和身体状况 =、 普通证人可以就某人表现出来 某人显 的感情状况进行作证 % 例如, 得愤怒或滑稽 & , 但是, 动机、 意图或 信念不能成为意见证言的对象,因 为这些涉及到他人的内心状况。根 据判断,已故者曾经为了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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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比较与借鉴朱玉玲【摘要】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在英国,经历了从早期严格限制相似事实证据的适用到2003年《刑事审判法》相似事实证据可采性标准的降低;在美国,采取了原则上排除、例外的情况下可采的模式,而其例外情况也经历了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
两国的发展轨迹既存在差异,也有共性,即其基本的发展趋势和理念是相通的:既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避免产生危险的偏见,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防止不公正的审判;同时也要兼顾对被害人等利益的保护及帮助法官对事实全面了解。
我国也需要构建与相关性规则密切相关的具体规则,并对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进行借鉴。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has got continual development:In Engl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was strict in early time and now the standard of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adopted has been lowered.In American,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was eliminated in principle except there are some special case and it also developed from a closure to an open system.The developmental trace of two countries not only has common features,but also has some differences.The basic trend and spirit of it,however,is the same:Both the right of dependents and victims get a balanceable protection.China needs to set up the rules on the relevance of evidence,and also needs to embody the rule on the similar fact evidence.At the same time,there is some thought on the use for reference to rule on the similar fact evidence in China.【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6页(P27-32)【关键词】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相似事实证据;排除;采纳【作者】朱玉玲【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5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相似事实证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旨在表明对方实施过的、与当前被指控行为具有相类似行为的证据[1]。
这种相类似的行为可能表现为另一方当事人先前犯有的其他不法行为,如犯罪行为;也可能为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的某种不良嗜好或兴趣;还可能为另一方当事人先前实施的不当行为或者其他行为,等等。
如果按性质划分,可以将相似事实证据分为“有罪行为”和“不当的或错误的行为”两种证据类型[2]。
还有的将相似事实证据分为其他犯罪、不法行为或其他行为等证据[3]。
相似事实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和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同,民事诉讼强调相似事实证据的证明价值,而刑事诉讼中更注重对当事人的公平对待,强调不带偏见地做出判决。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相似事实证据的证明价值相较于不带偏见地做出判决,后者更为重要。
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对相似事实证据是采纳还是排除,不仅涉及被告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还关涉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本文主要分析刑事诉讼中关于被告人的相似事实证据。
一、英国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在英国,由于相似事实证据是普通法判例得出的证据形式,与制定法中的品格证据有所差别。
有学者认为,相似事实证据属于品格证据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有学者认为,相似事实与品格证据相互区别,是与品格证据平行的证据形式,并将两者一同归入倾向性证据[4]。
笔者认为,不论相似事实证据与品格证据的相互关系如何,相似事实证据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价值。
英国相似事实证据及其规则的发展,早期主要通过普通法的判例加以规定,直到《2003年刑事审判法》颁布并施行后,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受到了影响和挑战[5]。
(一)早期英国普通法中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早期英国制定法对相似事实证据规定得较少而且分散,并没有形成系统和普遍的证据规则,主要是在普通法中通过判例确立起完善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
这一规则在英国早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发挥作用。
根据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相似事实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应当被排除;只有在与本案的某一争议事实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并且其证明价值高于其负面影响时,相似事实证据才可以被采纳。
1.原则上相似事实证据不具有可采性而被排除的理由(1)相似事实证据缺乏与待证争议事实相关性或相关性微弱。
根据关联性规则,如果相似事实证据与待证争议事实(被告人当前被指控的行为)没有关联性,自然应当予以排除。
人们之所以会认为相似事实证据与待证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是基于这样的一种心理学基础:人具有按其品格特征行事的倾向,即一个人做事时有以一种特殊方式而行为的趋向性,这种趋向性是一个人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或者稳定的行为方式。
例如,被告人曾经实施的某一相似行为(包括先前的定罪记录或未被定罪的不良行为),而实施某一行为(如偷盗行为)已经成为他的习惯或者成为他的稳定的行为模式(嗜好),进而可认定被告人有可能为此次被控行为的实施者。
如果以此心理学为基础,必然得出具有相关性的结论。
但是,以这样的相关性作为可采性的依据可能会导致错误的裁判,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类似事实证据因与证明争执中的事实无关联性而被排除[6]。
(2)采纳相似事实证据有可能使裁判者产生偏见的危险。
之所以要排除相似事实证据还可能是基于价值上的考察,因为如果采纳相似事实证据,先前的不当行为可能会让事实裁判者的注意力离开目前的指控罪行,而且从先前的不当行为中所产生的反感可能会引导裁判者形成对被告人的不良印象,进而朝着不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解决。
尽管案外的相似行为证据并不直接体现被告人的品格或行为模式,但是这些不端前科、不当的行为等却会给裁判者留下被告人品行恶劣的印象。
那么在审理案件时,事实裁判者普遍会先入为主,从而有导致事实裁判者产生偏见的危险,不利于做出公平的判决。
(3)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形式的相似事实证据,它体现了英美法系国家“宁可漏判,不可使无辜者受惩罚”的司法理念[5]。
英国传统上是一个主张正当程序和人权保护的国家,在其证据发展史上形成了一系列证据规则来规范证据的使用,规范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英国普通法以判例为基础形成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也不例外。
因此,原则上排除相似事实证据,是为了严格对正当程序的适用,更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维护。
2.相似事实证据允许被采纳所需要符合的条件当然,相似事实证据也不是一概不具有可采性而统统排除,在英国普通法上以判例为基础还形成了一些排除的例外,即某些情形下并不排除相似事实证据,而允许采纳相似事实证据,当然这种对相似事实证据的采纳有着严格的要求。
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可采性由以下几个标志性案例所确立。
(1)1894年的 Markin案。
1894年的 Markin案,是普通法历史上首次采纳相似事实证据的案件。
这一案件确立了相似事实证据的可采性情形:相似事实证据如果与某一特定的争议事项相关;或者是为了证明被控事实是故意的或偶然的;或者是为了反驳被告人可能提出的辩护意见等[4]。
符合这种情形下的相似事实证据就可以被采纳。
(2)1915年的浴缸新娘案与1975年的Boardman案。
1915年的浴缸新娘案,确立了相似事实证据可采性标准的大体框架;而1975年的Boardman案确立了相似事实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到惊人的相似性标准才能够采纳,并且这种相似性按照一般常识都不能将其归纳为巧合时,那么该相似事实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呈给陪审团以使其合理地裁判被告人入罪[4]。
相似事实证据可采性标准可以说达到其顶峰阶段。
(3)1991年的 R v.P一案。
1991年的 R v.P一案认为,案件情形不同,对事实要求达到的相似程度也不一致,所以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2]。
但这也未完全摒弃Boardman案中确立的惊人相似性标准。
在证明被告人是否为犯罪行为人时,仍需达到该标准;而对于认定被告人的意图、意外或者动机、目的等一些事实时不必达到惊人的相似性标准,只要与可能给事实裁判者造成的偏见相比,相似事实证据证明力要大就可采纳。
相对于1975年的Boardman案,1991年的R v.P案实际上部分降低了相似事实证据的可采性判断标准。
相似事实证据可采性标准从惊人的相似性标准的顶峰开始下滑。
上述几个典型案例反映了英国普通法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可采性发展的基本脉络。
综上可知,英国普通法判例确立了完善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这就是:相似事实证据原则上需要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相似事实证据才可以采纳。
但是,2003年《刑事审判法》之后,情况发生了改变。
(二)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中对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改革及其原因普通法通过判例确立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虽然比较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规则分散、不系统等;另外比较重视对被告人保护,却忽略了对被害人的平衡保护。
2003年,英国《刑事审判法》以专章对不良品格证据和相似事实证据进行规定,是证据立法的一大进步。
1.有关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主要的改革内容(1)英国2003年的《刑事审判法》99条(1)废除了刑事诉讼中不良品格证据、相似事实证据可采性的普通法规则[7],并以制定法的形式规定了刑事程序中不良品格证据、相似事实证据的可采性的制定法规则[7]。
(2)在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中,相似事实证据成为不良品格证据的一个下位概念,即品格证据分为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相似事实证据被归属于不良品格证据。
由此可见,2003年英国《刑事审判法》在界定不良品格证据时,改变了传统的概念界分,将相似事实证据涵盖于不良品格证据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