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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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案例引起的思考——谈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

一则案例引起的思考——谈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

题。事实上,区分两者的实质与目的是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分析与认定,并以此做出相应的规则,规范应用于诉讼实务。
本文就是由一则欠款案例引发的对该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 证据 证据材料 证明能力 证明力
作者简介:王春梅,山东协和学院中级经济师,本科学士,法学专业;刘花,山东协和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了证据与证据者进行定义,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证据材料是证据的来源和初始
其次,除了证据本身的证明力,为达到胜诉目的,导致不当取
表现形式,证据材料只有在符合证据认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法 证程序,产生无关联、不适格材料,甚至伪证,从而损害当事人一
予以确认;……欠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其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定,属有效性行为……。”笔者对此不予赞同,认为本案应当裁定
二、追溯法学理论
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就此案例引起了对民事诉讼证据
我国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为“谁主
的诸多思考,尤其是对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与证据证 张,谁举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应当充分
据此,表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受法律保护。赵某虽然认可欠 能力,即证据的适格性,二是证据的证明力。而正确的分析与认
2013 · 2(中)
◆法律经纬
定这两个问题,已是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应面对的最基本的问 将证据或证据材料推至于审理前,只有庭审中经过质证和法庭的
题。
审核、认定,才将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加以使用。
手续为由向我借款 4000 元,结果未办成。2002 年 3 月份,被告 力,有待派出所查实,未查实之前,不能认定赵某没有提供受胁迫
又以需交购房款为由向我借款 10000 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 的证据,从而想当然认定该欠条来源的合法性。

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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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于我国“认证”的认识证据 ,在诉讼中不可或缺 , 在诉讼证、质证、认证是四个环环相扣的环节 ,缺一不可 ,其中认证是最关键的环节。

虽然对于“认证”的人士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 但 是在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环节后 ,他的主张是否被支持 , 承担了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等都需要法院对当 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 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的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认定。

在这里 ,证据资格 ,又称证据能力。

可见, “认证”主要是关于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

证据的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的门槛问题 , 证明力解决 的是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的强弱程度问题。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 着密切的联系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 , 证据没有证据 能力,证据不合法 , 就丧失了作为诉讼证据的依据 ,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证明力的问题。

证明力是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基础 , 没有 证明力证据能力也就丧失了现实的诉讼意义。

[1] 因此, 只有当证 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同时存在是 ,证据才有诉讼意义 , 因此在 诉讼中 , 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的“认证”环节也更 显重要。

、证据能力及其认证规则(一)关于证据能力的认识。

在西方国家 , 将证据匚=f , 证据既是法律事实 , 有时客观事实。

在诉讼进程中 , 取证、举资格称为证据能力,或证据容许性或可采性。

在我国, 证据资格被称为证据的 合法性。

特定的证据材料必须有证据能力 , 法律允许其作为证据 ,他才能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在我国 , 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学理上一般认为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

客观性指 也 有学者主张以“真实性”取代“客观性” , 认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

[2] 我国《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规定》 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 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证据在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法官合理还原案情的手段,是正确判决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诉讼活动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庭审成败的关键之处也在于证据。

证据规则中主要涉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实践中两个概念极其容易混淆,影响到法官的工作。

我国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在诉讼法上有规定,法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证明材料是否可作证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但是对事实问题做出如此的规定,不利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但是我们常讲法官应保持中立,依靠自己的逻辑与经验,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述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在其自然属性及法律属性均有要求,即证据材料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必然联系;证据材料本身的产生或者存在是客观的、合法的,具有可采性。

我国法律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时限规则等。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实情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事实有证明作用。

我国法律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作了规定,例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等。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每一份证据材料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具有真实性、相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能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得以正确解决的前提,证据证明力是证据规则运用的最终归宿。

二者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与联系:(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第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性质不同。

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属于可能性范畴,需要法律的专门规定,解决的是证据“适格性”问题,即该证据材料有无法律上的资格在庭上出示让事实的认定者看见和听见的问题。

某一事实材料能否具有证据的资格,通常是由法律来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法官才能对其加以审判,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属于现实性范畴,指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强弱,该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价值是多少,可信度有多大,证据的载体、反映的信息是否可信,證明力属于经验与逻辑问题,一般人都能做到。

《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

《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

《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一、引言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裁决争议的重要依据。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证据的两个核心要素,它们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念证据能力,即证据的资格或有效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被承认和接纳的资格。

而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据能力,才能被法庭采纳为定案依据;同时,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三、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1. 相互依存关系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无法被法庭采纳,更无法发挥其证明作用。

而证明力则是证据能力的延伸和体现,只有具备一定证明力的证据才能在案件审理中发挥作用。

因此,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

2. 影响关系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证据具备较高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那么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将起到重要作用;反之,如果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较低,那么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将较小。

四、提升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措施1. 完善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完善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是提升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键措施。

应当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和保全机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

2. 强化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应当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认定,确保其具备较高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对于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具备一定证明力的证据,应当根据其证明力的强弱进行合理的采信和认定。

3. 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水平当事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主要参与方,其举证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和培训,提高其举证能力和水平,使其能够提供具备较高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

证据能力规则有哪些

证据能力规则有哪些

证据能力规则有哪些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这个要点是作证时。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庭审过程中,证据能力规则不仅对证据的判断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侦查、取证行为产生巨大影响。

可见,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那么,证据能力规则有哪些呢?小面365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刑事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是大陆法系证据理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的"可采性",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

某一材料是否在严格的证明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需要由事实的裁判者加以判断的事实,完全由充当证据的证据能力来决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证据能力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一是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二是证据必须经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三是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

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判断,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

证据的证明力则是与证据能力完全不同的概念。

它表现证据的价值,是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挥作用的力量,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有多大的表现。

证明力包含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力两个方面。

可信性是撇开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值得相信;狭义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在同待证事实的关系上,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

▲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相互关系包含于证据本身之内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其必然的联系和区别。

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一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最终都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一个明显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诉讼中不会产生证据能力的问题;同样,依法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也必然没有证明力。

证据法第五章

证据法第五章


3.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互矛盾。 王某称听张某说是潘强用玻璃杯打伤 杨某,而张某证言证实不知是谁打伤杨 某。传来证据无原始证据印证,不能采 信。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诉讼证据分为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应当注意: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仅以证据是否直接 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而不取决于是否为公 安司法人员所直接获得。 在证据为痕迹或者物品体积过大的情况下,公 安司法人员采取科学方法(如显影或摄影)予 以收集,也应认定为原始证据。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强有三个犯罪事实, 触犯两个罪名。一是致周某某重伤这一事实, 被告人无异议,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殴打杨某致其轻伤;三是抢夺王某金手链。 对第二、三个事实,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合议 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强殴打杨 某和抢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 下:
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在只有本证或只有反证或者本证与反证两者中已有一种被证明为虚假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仍要对该种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判断不能以反证虚假即推定本证成立或者以本证虚假即推定反证成立
第五章 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本证与反证
高等教育出版社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 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 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 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 整性。”

证据法学概论第五章 证明的基本问题

证据法学概论第五章  证明的基本问题
文书提出义务主要分为令对方当事人(相对人)提出文 书和令案外第三人提出文书两种义务类型,所以,文书 提出义务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即对方当事人 或第三人、对基本事实(待证事实)具有重要影响、承 担举证负担的当事人的申请三个要件,严格说来,法院 不能依职权令相对人或案外第三人提出证据。
比较法中的文书提出义务
二、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的情形 三、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的情形
四、证明负担动态论
当事人请求依其主张为裁判,必须就其主张事实 即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负担。如果当事人 想要达到依其主张为裁判的诉讼目的,必须就其 主张的特定、必要、关联的待证事实,在法律规 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及时 主张该证据方法,并在法庭审理时,向法庭提出 该证据方法,并进行必要的证据辩论。如果不能 举证或举证不能达到证明程度,则应当负担不能 依其主张裁判的危险后果。可见,证明负担是一 个动态过程,伴随着当事人的举证、抗辩、再举 证、再抗辩……的一系列诉讼行为而展开的。
B三重含义:提出证据的负担;证明所主张的 事实成立的负担;承担不利裁判后果的负担。
三、证明负担的法律性质 (一)权利说 (二)义务说 (三)效果说 (四)诉讼法上观念说
证明负担(burden of proof),是特定的法律效果发生或不 发生,所必需的事实存在与不存在,发生事实认定真伪 不明情形时,当事人一方因这一事实处在不明状态,将 受不利益的判断,为避免这一不利益的判断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必须就该事实提出有关的必要的证据,使法院 相信其主张为真实之谓。
(三)外国法
法官应当认知法律,这是现代证据法上的 一项基本原则。但对于外国法,应当作为 一种特殊的事实存在进行必要的证明,当 然,这种证明属于自由的证明。必要时可 以进行专家证人(鉴定人)意见的形式进 行自由的证明,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经 使领馆认证的方式获得证明。

证据法学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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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一.名解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成,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又称为关联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4.证据能力与证明力(1)证据力又曰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2)证明力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直接言词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询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2)证据裁判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6当事人.承认与自认(1)即当事人作出的承认性陈述,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或诉讼请求、明确表示予以承认的陈述。

(2)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7.刑诉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1)所谓优势证明标准,也称为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都达不到最高的证明标准的时候,法院应当认定证明程度较高的一方当事人主政的事实成立(2)最高院《关于民诉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是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为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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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分离的模式 可采性规则未被采用的原因在于: 第一,没有陪审团制度 第二,一直没有放弃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 第三,更重视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 “重证明力、轻证据能力” 对证据能力的审查,更多地侧重于那些不合法证据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
五、中国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原则上,一个证据要转化为法院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同时具备双
证据能力:既强调某一不合法的证据不得进入法庭,也要求法官、陪审员 在法庭审理中不得将其作为“制作判决的依据”主要在法庭审理中得以适用 (2)内涵有区别 可采性既包含法律政策的要求,也包含限制证据相关性的 规则
证据能力属于单纯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证据在取证手段、证据形式以及证据 .
调查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资格
例如,被告人供述的采信规则;证人证言的印证规则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虑到在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庭审方式下,法官没有机 会接触证人、鉴定人、无法听取控辩双方对他们的当庭询问,更无法直接察言 观色,以判断真伪虚实。法官不得不主要通过审查书面笔录,来对证明力作出 审查和取舍。
一是法庭准入资格的审查
二是定案根据资格的审查:集中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的最后环节,也就是 对某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问题作出最终的认定
定案根据资格的审查,不需要由法庭作出专门的排除证据的裁决,法庭可以 在判决书中通过裁判理由的说明,对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进行综合性评判。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还设立了若干限制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二是实质性:证据所要证明的某一事实主张与实体法之间具有直接的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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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 :“‘相关证据’是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 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者 更没有可能”。
即便某一证据具有相关性,法官仍可以基于若干自由裁量的考虑将证据排 除于法庭之外:
第五章 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董 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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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
如何避免证据被任意采纳为定案根据,如何为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设定必 要的条件——证据法的头号问题
从动态角度考察:所谓的证据审查判断,实际上也就是“证据”转化为 “定案根据”的过程。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 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证据只有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 法庭调查程序,并被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2)被害人品格:被告人提供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起诉方提供的 用以反驳被告人有关被害人品格的证据
(3)证人的品格:对于证人的诚信,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质疑,但有法定的 例外。
证据相关性的其他限制:
1、关于某人的习惯或某一机构日常工作的惯例,对于证明该人或该机构在特 定场合的行为与其习惯或日常惯例相一致,是具有相关性的
(1)证据对诉讼一方所造成的不公正损害超过了它的证明价值
(2)证据对争议事项所造成的混淆超过了它的证明价值 (3)证据对陪审团的误导超过了它的证明价值
(4)证据可能导致不适当的诉讼拖延或者浪费时间
限制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广义的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品格证据:一般要求:有关某人品格的证据,不能被用来证明该人在特定 场合下的行为或其品格特征相一致,也就是就有相关性。 例外:. (1)被告人品格:被告人提供的旨在证明其品性良好的证据,或者起 诉方提供的旨在反驳被告人品格的证据;
2、不得用以证明过错或责任的证据规则 小结:
可采性,是指证据能够出现在法庭上的资格和条件
相关性是可采性的前提
证据即便具有相关性,也必须同时满足其他方面的条件,否则仍然可能不具 有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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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陆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法官:既要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也要解决被告人的刑罚问题 (一)证明力 自由心证: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强弱要有裁判者根据自己的理性、经验、良心, 进行自由判断,法律不作任何限制性规定 (二)证据能力:法律为证据进入法庭审判程序所设定的资格和条件 消极层面:一项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必须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禁止”之范 围 积极层面:一项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必须具有合法的证据形式 (三)证明、释明 证明:使法官裁判者确信某一事时存在的活动 释明:使对某一事实的可信性产生一定程度的确信的活动
重证据资格:
一为证明力:在经验上和逻辑上发挥证明作用的能力 二为证据能力:法律上能够为法院所接纳的资格和条件 对证明力,证据法不作限制性规定,但有一系列的例外 对证据能力,法律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的规范。某种程度上,法庭对单个 证据的. 审查判断,主要是围绕着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而进行的。
从刑事诉讼的动态过程上看,任何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都要经受两个缓解 的审查:
《刑诉法》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双方质证并经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两条规定都对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那么,证据转化为定案的根据,需要哪些资格要求呢?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证明力:真实性和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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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证据能力:法律资格
二、英美法中的可采性与相关性
(一) 可采性:证据出现在法庭上的资格
证明力:属于事实裁判者自由判断的问题 逻辑和经验的问题 在陪审团审判中,确定证据的可采性是法官的职责 但是,法官并不负有对证据的可采性加以注意并主动裁判的职责
对方当事人负有对证据的可采性提出异议的责任 (二)相关性 原则上,一个证据具有相关性,是它具有可采性的前提条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 所有具有相关性的证据都必然具有可采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逻辑前提。 相关性:一是证明关系:一项证据的存在必须使某一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成立
法. 定回避、要求重新设定开庭日期, 严格证明:对于涉及认定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人的责任以及量刑幅度
对于严格证明所运用的证据存在两个方面的限制: 1、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 证据方法: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型物,如物证、书证,各种认证等。 2、证据规则的限制
四、对“可采性”与“证据能力”的比较
原则上,二者都是证据法为证据所确立的“法庭准入资格”,也都属于证据 规则赖以确立的基础概念 区别在于:(1)可采性侧重强调不可采纳的证据不得为陪审员接触,避免其 受到不公正的误导 庭前准备程序中就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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