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证据审核方面应更为审慎
民事证据三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了证据的三性原则,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文将围绕民事证据的三性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和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证据三性原则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定》对民事证据的三性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民事证据三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 合法性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形式和收集、保管、使用等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必须来源于合法途径,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提供的证据。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3)证据收集、保管、使用合法:证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真实性民事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内容真实: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应当是真实的,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隐匿。
(2)证据来源真实:证据的来源应当是真实的,不得虚构证据来源。
(3)证据收集过程真实:证据的收集过程应当是真实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 关联性民事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得与案件事实相矛盾。
(2)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时间、空间、逻辑等方面的联系: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在时间、空间、逻辑等方面存在联系。
(3)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如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不存在、原因、结果等。
民事案件中的证据鉴定与权威性评估

民事案件中的证据鉴定与权威性评估在民事案件中,证据的鉴定与权威性评估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事案件中证据鉴定与权威性评估的问题。
一、证据鉴定的意义与方法证据鉴定是对案件中所涉及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和判断。
它是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可以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证据鉴定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书证鉴定、物证鉴定、技术鉴定等。
首先,书证鉴定是指对书面材料进行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协议、证书等。
书证鉴定可以通过比对原件和副本、检查印章和签名等方式进行。
其次,物证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物质证据进行鉴定,如血迹、指纹、工具等。
物证鉴定常常需要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如DNA鉴定、指纹比对等。
这些技术的应用可以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最后,技术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如交通事故的事故原因、产品质量的评估等。
技术鉴定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二、权威性评估的重要性与实施权威性评估是对证据鉴定结果的评估,旨在确定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在民事案件中,权威性评估是确保证据鉴定结果真实有效的重要环节。
权威性评估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
首先,可以由法庭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这些机构通常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可以对证据鉴定结果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
其次,可以由法庭邀请专业人士参与评估。
他们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背景和经验,对证据鉴定结果进行独立评估,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对证据鉴定结果进行评估。
这种方式可以提供多角度的评估意见,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无论是哪种方式,权威性评估的目的都是确保证据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证据鉴定与权威性评估的挑战与改进在实践中,证据鉴定与权威性评估也面临一些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19〕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5【实施日期】202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分级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分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分级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决定了证据能否被法院接受,并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证据的证明力分为四个级别,即最高级、高级、中级和低级证明力。
本文将对这四个级别进行详细阐述,并介绍它们在实际诉讼中的应用。
最高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最高证明力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最高级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认可或承认、公证书、鉴定书、仲裁裁决书等。
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具有确凿的证明力,对法院的判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提供的公证书显示他们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一证据将被视为最高级证据,法院将无需对其进行进一步审查,可以直接依据该证据作出离婚判决。
高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
这类证据可以作为支持性证据,但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达到充分的证明效果。
例如,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等都属于高级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高级证据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进而作出判断。
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提供了多张监控录像作为高级证据,法院将会将这些录像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以确定被告是否确实参与了盗窃行为。
中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一般证明力的证据。
这类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法院通过进一步的审查和证据链的完整性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典型的中级证据包括书面材料的复印件、照片、录音等。
对于这类证据,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始证据,并进一步核实其真实性。
例如,在一起非法侵占案中,原告提供了一份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作为中级证据,法院需要核实该复印件是否与原始凭证一致,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低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最低证明力的证据。
这类证据的可信度较低,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作为主要证据来支持判断。
低级证据包括口述证言、短信、社交媒体截图等。
因为这些证据存在较高的可篡改性和不确定性,法院在运用其进行判断时会更加审慎,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表现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书证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民诉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是证据能否被采信的重要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的三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出发,对民诉证据三性进行详细解读。
二、证据的合法性1. 定义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程序和标准,以保证其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2. 法律规定(1)证据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2)证据收集程序《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证据审查《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证据形式必须合法,如证据的载体、制作方式等应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收集程序必须合法,如证据的取得、保全、审查等环节应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审查必须客观、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三、证据的关联性1. 定义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
(3)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四、证据的真实性1. 定义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相符合,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2.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证据来源合法,如证据是当事人自行收集、他人提供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
《证据学(本科必修)》2015年1.7月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5年春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证据学试题(开卷)2015年7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书证中,法院一般应当确认其效力,而不必进一步审查、质证的是( D )。
A.某县民政局提供的书证 B.当事人提供的书证C.公务员贾某提供的证言 D.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证2.反证是指( D )。
A.能够证明当事人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B.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C.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的证据D.能够证明对方当事入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3.下列各项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 A )。
A.被告人认罪的供述 B.证人听到被害人喊救命的证言C.赃物 D.鉴定结论的复印件4.“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 B )。
A.直接言词原则 B.证据裁判原则C.自由心证原则 D.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5.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是(A)。
,,A.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B.证人C.没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D.原告6.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辨认法是指( D )。
A.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B.对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寻找其差异和共同点的方法C.将若干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的方法D.在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7.下列关于证明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程序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B.证据事实属于证明对象C.刑事诉讼中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属于证明对象D.证明对象与实体法规范无关8.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证据学问答题

四、问答题1.什么是证据力?什么是证明力?答: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2.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什么?答: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2)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3)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3.我国分权主义诉讼制度的表现是什么?答:现在司法机关方面,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权;表现在审判机关内部,是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责分权;表现在诉讼活动上,是控诉、辩论、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权。
当然,这种分权是在统一目标下的分权。
分权的另一面就是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4.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什么?答: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的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1.什么是神誓法?其使用方式有几种?答: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这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对神宣誓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一为不敢宣誓的一方败诉,二为如果双方都敢宣誓,则需要助誓人的帮助。
2.为什么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答:之所以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这是因为:(1)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4)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可见,神示证据制度在当时是有其存在价值的。
3.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防止法官专断、强调法定规则意义,维护法制统一等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4)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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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证据审核方面应更为审慎
The written evidence has higher probative power to determine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so we should b e more cautious in the examination of evidence
书面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证据审核方面应更为审慎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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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
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场合,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据所代表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传达和树立重诺守信的价值导向。
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
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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