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章(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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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
特别民法是指未被纳入民法典之中,而散见
于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表现形式中
的民法规范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的概念
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财产关系则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 会关系。
(二)财产关系的特征
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 2.财产关系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3.财产关系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4.财产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一般以自愿为前提 5.财产关系一般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关于民法渊源,在多元主义立法体例中,制定法 构成民法的直接渊源,惯例、学理、判例构成民 法的间接渊源。其中直接渊源的效力优位于间接
(2)财产权神圣
(3)契约神圣
三 民法是人法
“民法”于西方语源中,均为“市民法”之 义,市民法之“民”不同于公民,公民是公法主体, 市民则是私法主体。民法是人法,于西方近、现代
民法演化过程中包含如下三层含义:
“理性人”
“经济人”
“道德人”
第五节
形式。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
(1)主体制度上,确认并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
(2)规范结构上,尊重民事主体自主意志,以任意性 规范为主要法律规范。
(3)解决纠纷时,允许民事主体自由选择以何种方式 解决相互间的纠纷。 (4)民事责任制度本身具有权利救济性质。
第四节
一 民法是私法
民法的性质
(一)公法、私法划分之标准及其意义
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依据或标准,有以下四 种学说: (1)利益说或称目的说。 (2)意思说或称意志说。 (3)主体说 (4)综合说。
(2)《民法通则》第4条以基本原则的形式确立 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3)《民法通则》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实际 上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延伸。
二 民法是权利法
从民法的产生来源及其社会功能而言,民法因权利 而产生,是为保护民事权利而发展起来的法律部门。 民法的权利法性质决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非 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权利)的非 法侵犯、限制与剥夺。其具体内容包括: (1)人格权神圣
式或手段。
(一)抽象性行为模式与法权模式
一般而言,部门法总则部分对本部门法中的共 同性问题做出一般法律规范。
(二)具体性行为模式与法权模式
一般表现为部门法的分则和单行法规对具体社 会关系的具体法律调整。
三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征
民法调整方法分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两种。 民法对民事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独特性表现为: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所有的民事成立文法和不 成文法,狭义民法则仅指以民法典、民事法律、 民事法规命名的民事法律体系。广义民法和狭 义民法之分源于传统公法、私法之分以及民法、 商法之分。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依民法规范表现形式不同,可将民法分为普 通民法和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经过编纂的以民法典形式集中
的关系,称“万民法”。
二 民法的含义
按不同的标准,民法分别具有实质民法与形式 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等含义。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实际存在的调整民事 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构成一个国家 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则等命名的法律规范。
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概述
本章主要内容
民法语源及其含义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民法语源及其含义
一 “民法”语源
现代意义的“民法”语源 始于罗马法。罗马法
将其法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以调整罗马城邦公
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称“市民法”;另一部分用以 调整罗马城邦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及外国人相互之间
(二)人身关系种类及民法调整的民事人身 关系的范围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含人格关系和身份关
系两种。 1.人格关系 人格是指法律赋予生物意义上的人以权利能 力,从而确立其法律地位。人格关系是民事主体
相互之间基于彼此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人格利
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基于彼此血 缘、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
(三)财产关系类型及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
1.静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
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范围包含以下两类:
(1)物之财产占有关系。
(2)智慧财产专有关系。标志等精神产品。
2.动态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 在民事主体之间移转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 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民事财产流转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其意义: 从法律上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杜绝以权力抑 制权利的不良现象。简言之,划分公法、私法, 有利于维护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刺激其积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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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市场交易行为,确保其依法应受到保护的各项
权益,最终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
(二)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私法性质
(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的调 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
关系,是一种横向的结构体系。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 法律调整的概念
所谓法律调整,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 以法律的形式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对现实生活关 系施加影响,借以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秩序的活动。
二 法律调整的方法
法律调整的方法是指法律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方
(1)商品交换关系。 (2)投资与盈利分配关系。 (3)劳动工资关系及劳动保险关系。 (4)遗产继承关系。 (5)抚养关系。
二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 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与财 产关系相比。
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关系以人身为其发生与存在的前提 2.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 3.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4.人身关系的主体相互平等 5.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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