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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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判断正误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为该国之公民。

2.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4.“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5、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

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9.我国实行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的立法体系。

10.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纂的。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渊源。

2.简述民法的功能。

三.论述题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判断正误1.《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作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

7.《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个具有弹性的原则是指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答题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2.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三.论述题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判断正误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民法总论1.第一章 民法导论

民法总论1.第一章 民法导论

吕刑 法经 秦律
唐律疏议
(1) 中国古代文献中,刑、
法、律三个字的含义是相通的,
可以互换的。《唐律疏议》: “法,亦律也。”三代最初为
“刑”,春秋战国为“法”,秦
汉以后为“律”。
大清律列
(2) 中国古代的民事刑罚化:《唐律疏议》
“凡律以正刑定罪” —— 私法的补偿性
家庭财产
“父母在,
买卖
债务
侵权
负债违契 买卖奴 婢牛马、骆 不偿,一疋 子孙别籍、易 驼、已过价, 以上,笞二 产者,徒三年” 不立市券, 十日,又二 过三日笞三 十日罪止六 《唐律疏 十杖,百疋 十。 徒一年。 《唐律疏 义· · 户律》 议· 杂律》 《唐律疏 议· 杂律》
2013年8月19日,京东商城发布了某品牌抽油烟机的超“低价”“促 销”广告,广告中宣称,“仅限24小时,历史惊爆价,不要惊呆,抓 紧抢购”,再看价格,抽油烟机加燃气灶一套,京东价300元,果真是 惊爆价格。如此吸引眼球的低价促销信息,瞬间就吸引了全国不同地 区的上千名消费者在京东下单购买这一款产品,下单后的第二天,京 东通知消费者厂家标错了促销价格,需取消订单,道歉的同时说会给 消费者赠送代金券,然后就有消费者发现订单被京东单方面取消了。

梁慧星《民法总论》 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 其一,从具体到抽象,从一般到具体。 采取这种方法注意两个问题: (一)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总论 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 继承。 (二)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 的规律。特别初学者,一定注意记忆和理 解两个环节。
② 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经济的出现 ③职业法学家的出现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 公元170——228)是

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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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判断正误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为该国之公民。

2.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4.“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5、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

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9.我国实行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的立法体系。

10.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纂的。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渊源。

2.简述民法的功能。

三.论述题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判断正误1.《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作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

7.《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个具有弹性的原则是指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答题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2.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三.论述题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判断正误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民法总论_复习资料全

民法总论_复习资料全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编民法导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民法通那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可自由协商、无强制性的主体关系。

发行国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成文法;英美法系或英国统治过的国家的民法为民法典判例法典。

例题:以下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AC。

此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那么》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围,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A中选。

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围,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不选。

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领域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XX公司、股份,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XX公司或股份。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XX公司或者股份。

〞C中选。

《民法通那么》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不选。

二、民法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规的具体形式分: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各种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包括成文民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形式民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那么〞命名的法律。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 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 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 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
词有着多种含义,应注意区别:
1)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 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 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局限民 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 法规。
2)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所有的财 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 关系的法律。
范所作的解释。 • (2)司法解释 •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
法规所作的解释。
• (3)学理解释
• 学理解释,是指在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中 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学理知识性和说明性的 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
•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 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 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范围。具体:
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指平等 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 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 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
第一,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第三,等价有偿。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界定: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 身属性的社会关系。该种社会关系不以直接经 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平等 2)与民事权利有关 3)不具有经济内容 4)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民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民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与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 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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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为权利法
(一)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1.私权神圣,指民事权利受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 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 剥夺。 2.包括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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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与代理 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
民法分则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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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民法的地位
1.从法律效力层次出发,民法为基本部门法,效力上 仅次于宪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民法为私法,其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 3.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发,民法为调整性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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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重点问题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民法的性质 3.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民法的渊源

[法学]民法总论第一章 导论

[法学]民法总论第一章 导论


《新律》
整理课件
• (三)体例 • 《法学阶梯》——人法、物法、诉讼法 • (四)经济基础 • 奴隶制下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 四、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 (一)近代民法的制定:各有特殊政治社会背景。有
法国民法、奥地利民法、德国民法、日本民法等20世 纪后民法发展的结果 • (二)近代民法的模式: • 1、抽象的人格。 • 2私的所有。 • 3、私法自治 • 4、自己责任
整理课件
• 二成文法主义与不成文法主义 • 在民法渊源问题上,从近代到现代,大陆
法系国家呈现出由一元体制向多元体制转 化的趋势。
整理课件
•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
• 1.宪法中的民事规范
•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 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中有关民 事方面的规定,如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对各种所有制的保护和社会主义经济生 活的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规 定,对我国民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宪法 所确立的各项原则,是我国民事基本立法和 单行法的主要依据。所以宪法的有关规定是 我国民法的重要渊源。
• (七)民法的体系


财产法 { 物权法
• 民法 {
债权法

亲属法

身份法{

继承法
整理课件
• 七、民法的编纂 • (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 1、民商分立主义 • 2、民商合一主义 • (二)编纂体例 • 1、两种编纂体例 • 一是罗马式,又称法学阶梯式;二是德意志式,
又称潘德克吞式。 • 2、潘德克吞式编纂体例 • 3、潘德克吞式的特色 • 4、中国制定民法典应采德国式编制体例
整理课件
• 八、中国民法的沿革 • (一)第一次民法编纂 • 清末变法 ——《大清民律草案》(1911) • (二)第二次民法编纂 •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民律草案》(1926) • (三)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国民法 • 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1931)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法编纂 • 1、二十世纪三次民法典的起草 1956、1964、1982 • 2、八十年代以来的民事法制建设——《民法通则》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4.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5.民法的法律渊源6.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2.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3.平等原则4.意思自治原则5.公平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8.绿色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四)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6.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五)法人1.法人制度概述2.法人的成立3.法人的民事能力4.法人的分类5.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6.法人的变更和消灭(六)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概述2.非法人组织的设立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七)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八)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4.意思表示5.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九)代理1代理制度概述7.代理权8.复代理9.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0代理关系的消灭(十)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民事责任的免除4.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5.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十一)时效制度和期间1.时效制度概述2.诉讼时效制度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4.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6.期间与期日第二章物权(一)物权编概述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的行使与保护(二)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模式5.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6.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7.动产登记8.动产交付(三)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9.所有权的权能10所有权的取得11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2.专有权3.共有权4.共同管理权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五)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相邻关系的种类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六)共有1.共有概述2.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4.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5.共有财产的分割(七)用益物权总论1用益物权概述2.准用益物权(八)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5.土地经营权(九)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则(十)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概述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H)居住权1.居住权概述2.居住权的设立3.居住权的效力(十二)地役权1.地役权概述2.地役权的取得3.地役权的效力4.地役权的消灭(十三)担保物权总论1.担保物权概述2.担保合同3.担保物权的消灭(十四)抵押权1.抵押权概述2.抵押权的设立3.抵押权的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5.不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6.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7.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8.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十五)质权1.质权概述2.动产质权3.权利质权(十六)留置权1.留置权概述2.留置权的成立3.留置权的效力4.留置权的实现(十七)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1.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2.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3.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4.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与责任分担(十八)占有1.占有概述2.占有的分类3.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4.占有的效力5.占有的保护第三章债权(一)债的一般原理1.债的概念及特征2.债的要素3.债的分类4.债的法律适用(二)合同与合同法导论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5.合同关系6.合同的分类7.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2.要约3.承诺4.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5.强制缔约6.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7.缔约过失责任(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概述2.格式条款3.免责条款4.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概述2.履行的具体规则3.涉他合同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六)合同的保全(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2.债的移转(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3.合同解除(九)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概述2.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十)典型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11.运输合同12.技术合同13.保管合同14.仓储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十一)准合同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第四章人格权(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2.人格权与其他权利3.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二)一般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2.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3.一般人格权的功能4.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三)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姓名权、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荣誉权5.隐私权6.其他人格利益(四)人格权的保护1.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2.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3.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第五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1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3.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承担4.减轻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二)损害赔偿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5.人身损害赔偿6.精神损害赔偿7.财产损失赔偿(三)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1.监护人责任2.用人者责任概述3.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5.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四)过错侵权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2.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五)无过错责任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参考书目: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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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统治主体说。认为规定统治主体的生活 关系为公法关系,规定非统治主体的生活关 系为私法。 思考:公法与私法应如何划分? •一般倾向于综合说(主要倾向于将效力说与 主体说结合起来)。 •即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形成的关系为公 法。 •同时应注意“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 趁势以及“法的社会化”这一历史潮流。
练习
•[选择题]下列社会关系属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 ) A。男青年甲和女青年乙的恋爱关系 B。甲电力公司和乙通信公司的供用电关系 C。父母与子女的抚养教育关系 D。某政府部门与所属的公务员的任命关系 •一、民法是私法 (一)公法和私法的分立起源及意义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是公法和私法分立的观 念创始者。公、私法在立法上的分立始于自 由资本主义社会。 意义: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法秩序的基础。 •2。正确认识民事法律属于私法而不是公法。 •3。公法之设,目的在保护私权。
•①规定民法调整公民、法人以及他们相互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②规定民法调整公民、法人以及他们相互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行政法、经济 法所调整的关系除外。 •③规定民法以民事手段调整公民、法人以及 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④规定民法调整公民、法人以及他们相互之 间在平等基础上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1)民法调整的是具体的财产归属关系和 财产流转关系。 ①民法调整的是在生产、交换、分配、消 费过程中所产生的财产关系。 ②财产归属关系包括以下两类财产关系: A.物质财产支配关系——物权法。 B.智慧财产专有关系——知识产权法。 ③财产流转关系包括:
A。商品交换关系——合同法 B。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公司法 C。劳动工资及保险关系——劳动法、保险 法 D。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法 ?思考:如何理解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3)民法调整的是以自主自愿为基础的财 产关系。 (4)民事财产关系具有价值性与等价有偿 性。
(三)立法者如何选择民法渊源体制 1。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具有局限性,即 是否承认制定法有漏洞。 •制定法的缺陷:(1)不合目的性 (2)不 周延性 (3)模糊性 (4)滞后性 2。立法权与司法权是否必须进行严格的划 分。 二、制定法 •指经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 条款形式加以编纂,制定成文件的法律。
(二)法理 思考:法理的含义究竟应如何理解? 1.法理是指法律的原理,又称法律的自然 道理,是指法律精神演绎而出的一般法律原 则。 2.法理具有二种性格与作用:一是当成文 法无规定又无习惯法可依据时,法理可以法 源之身分作为裁判的依据;二是当解释成文 法、习惯法或契约时,法理可成为最重要的 解释依据。
2。财产关系 •(1)概念。指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 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的类型 从财产关系的态势上来看,可分为: 静态财产关系。又叫财产所有关系或称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所有的 财产的支配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又叫财产流转关系,是 指财产在交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 •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民事方 面的法律。主要有: 1.民法典。 2.民事单行法。 3.综合性单行法律。以《房地产管理法》 为例。 (三)法规 1.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2.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四)规章 1。部门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是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权的机关所制 定的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六)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七)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八)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 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 任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 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 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 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 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 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批复于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 件废止。 思考:宪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关系究竟如何?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概说 (一)民法的渊源的含义 •1。指民法的根源。就是说民法是如何产生 的。 •2。指法源。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案件的 法源,即法官判案的法律根据。 •3。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 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 一般认为,民法的渊源,又称法源,它是 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第一编
第一章
民法总论
民法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语源与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一)固有说。主张我国“民法”一词为我 国古代典籍所原有,并非源自日本。“咎单, 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一)外来说。主张我国“民法”一词源自 日本----→荷兰语“burgerlyk regt”或法 语“droit civil”----→ 拉丁语jus civile -----罗马“市民法” -------→私 法。 ?思考:民法一词的制度价值? ?思考:为何说民法是万法之母?
•(二)公、私划分的标准 •1.目的说(利益说)。认为以保护公益为 目的者为公法,以保护私益为目的者为私法。 •2.效力说(隶属关系说)。认为使产生权 力关系者为公法,使产生平等对立关系者为 私法。 •3.主体说。认为规定国家或其公共团体至 少为一方的主体时的关系为公法,规定私人 相互间的关系为私法。 •4.生活关系说。认为规定国家生活的法为 公法,规定社会生活的法为私法。
三、非制定法
(一)习惯法 •1。含义 习惯法。指习惯被一般人确信其必须遵守 而具有法效力。 •习惯成为习惯法的条件: ①经长期反复适用; ②为一般国民的法律意识所接受,信其为 法律而受其约束。 ③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2。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 (1)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习惯是民 法的一般法源,但我国司法实践中有采纳习 惯作为制定法的补充的作法。 •(2)法律中规定可作为民法渊源的例子。 •A。《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B。《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 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民事财产关系 •民事财产关系也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含义 •狭义的财产: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 •广义的财产: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 的总和。财产包括两种: (1)有形财产。 (2)无形资产。它又包括:具有经济价 值的智力成果。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与权 利。劳动力。
•C。《物权法》第85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 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 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习惯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 俗的前提下,具有类似于法律的约束力。 (4)习惯一经制定法吸收,便不再是习惯 而是制定法。 (5)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及历史法学 派推崇习惯法。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民事立法的根据,但宪法规范一般并 不是民法的法源,不能直接适用以处理民事 问题。“宪法”的基本权利与民法的规范关 系: •(1)民法规范与宪法规范一致。 •(2)“民法”的规定违反“宪法”者,无 效。 •(3)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即基本权利 得通过“民法”的概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 念而对第三人发生作用。
[案例]甲售房与乙,乙得房后,发现该房无 门,遂诉甲履行不当。在一审中,原告败诉, 法院认为,合同中并未规定房屋有门,故不 支持原告的主张。判决作出后,社会哗然, 有法学院教师自愿帮原告上诉,原告在二审 中获胜。法院认为,原告购房为居住,既如 此,房屋必须有门,此为住房本身的性质要 求,不需在合同中规定,当事人亦须遵守。 •解析:以事物的性质作为补充渊源。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一)市民社会的含义 •1。一世纪时西塞罗即指出,市民社会指业 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 状况。 •2。根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 必须与政治国家相联系,才能被理解。 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 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 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三)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实际上已经 肯定了我国民法的私法性质。 (四)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确认民法是私法的意义: (1)私法不仅给每个人提供了必要的发展 其人格的可能性,而且由私法赋予的决策自 由往往对主体而言更为有利。 (2)法律不应过多地干预民事主体私法上 的决策自由。 •决策自由以私法自治和所有权人自由为两大 支柱。
(二)民法渊源的体制 1.一元制,只确认制定法为民法唯一渊源。 •《法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法官对其审 理的案件不得以一般规则的处理方法进行判 决” 2.多元制,认为民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外, 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事, 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 理。”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 1.民事关系的含义:民事关系是人与人之 间而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会关系。 2.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通则》制定中关于调整对象的 争论。
(二)民事人身关系 1。含义。指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发 生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 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人格关系——人格权法 (2)身份关系——亲属法(或称婚姻家庭 法)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性。 (2)专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 与财产利益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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