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1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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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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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主体对自己或者要求他人实施还 是不实施一定权利的自由选择权。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 权利
按 内 容
按 效 力
特 点
按 效 力 范 围










按 是 否 现
实 取 得
按照 权利 与权 利人 的关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支 配 权
请 求 权
形 成 权
抗 辩 权
绝 对 权
(二)特征:
平等性、自治性(意思自治方面)、补偿性(即发生民事 责任后,多以补偿被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方式来承担责任)
民 事法律 事实
是 不是以 意思表 示为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事实行为
素 ,并且 按意思 表示的 内 容发生 法律效 果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行要为 素,其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四章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 然人
自然 人 的特殊 制度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两个“宣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解释、指导、 补充法律的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首要原则
要求:资格、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3、民事权利的保护(P52)——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用民

民法总论第一章 概述

民法总论第一章  概述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分析
(二)形式理性对商法典形成的影响 法律的形式理性主要是指由理智控制的法律规则的系 统化、科学化以及法律制定与适用过程的形式化。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分析
(三)形式理性与商事习惯结合下的商法典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并非简单的选择,西方国家出现民法与 商法的分立是一种历史的选择,并受到罗马法形式理性影 响的原因。民商合一是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的商人在任 何时候都没有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阶层,更没有自己 不可动摇的商事规则。我国从国民党时期就实行民商合一 ,现在仍是这样,不制定单独的商法典,但以商事特别法 作为民法典的补充。
第五表 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 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 罗莫洛一半的财产将捐给那些跟随他作 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
第8表 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 和解的,他人亦得以同态复仇而“ 毁伤其肢体”。
• 公元前1世纪:
古罗马大将恺撒进往埃及调停王位之争,与美 丽的埃及女王克丽奥佩特拉一见钟情,两人还有 了一个私生子,取名托勒密· 恺撒。当恺撒归国执 政之后,BC45年克丽奥佩特拉携儿子赴罗马与恺 撒相会,并向罗马法庭为自己和儿子申请罗马籍. 请问法官会判给克丽奥佩特拉和她的儿子享 有罗马籍吗?为什么?
马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适用范围:市民法和万民法
基本内容: ①保护私有财产(核心) 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渗透着自然法的思想)
第524 条 不动产所有人为不动产的便益及利用所设置之物, 依其用途,为不动产。因之,下列各物如所有人为不动产 的便益及利用而设置时,依其用途为不动产: 耕作用家畜; 农业用具; 供给佃农或小佃农的种子; 鸽舍中的鸽; 兔园中的兔; 巢中的蜜蜂; 池沼中的鱼类: 压榨器、釜、蒸溜器、桶及大桶; 铸造场、制纸场及其他工场必须利用的器具; 稻草及肥料。 经所有人永远附着于不动产的一切动产,依其用途,亦为 不动产。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要求】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三、掌握:民法的性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重点同上)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民法的含义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精品PPT课件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精品PPT课件
第一编 民法概述
1、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性质
4、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5、民法的渊源
6、民法的基本原则 7、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章 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一、民法从法的整体到部门法的演变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中)民法(日)Burgerlyk Regt
(一)罗马法及其影响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1、罗马法的主要文献 优士丁尼 《国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新优士丁尼法典》
2、罗马法的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3、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12—16世 纪欧洲各国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 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它与宗教改革 (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并称欧洲 文化史上的“三R运动”。
Jusdinian(483-565)
查士丁尼一世非常重视法律文献的
整理和汇编。528年下令编纂法典, 组成以法学家 特里波尼安为首的法 典编纂委员会。收集历代罗马皇帝 的诏令和元老院的决议,529年编成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随后又收集历代法学家的论 著,533年辑成《法学汇纂》(又译《学说汇编》)共50卷; 以及《法学阶梯》(又译《法理概要》、《法学总论》), 简要阐明法学原理,作为讲授和学习罗马法的教材;565年 又把534年到查士丁尼一世逝世所颁布的法令,汇编成《新 律》(又译《法令新编》)。这4部法典统称《查士丁尼民 法大全》,对后世西方各国的法律有重大影响。
(四)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民法作为部门法,并非从来就有。
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最古的民法, 就是人类步入国家时代的法的整体,它是大树 的根。后来,各种各样的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首先是宪法,后是诉讼法,最后是刑法、行政 法等,最近,环境法也正在从民法的侵权行为 法中分离出来。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整理word版

民法总论整理word版

民法整理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含义一、民法与私法1、市民法与万民法(罗马帝国时期)(1)市民法:“民族精神的体现”,成为民法的渊源(2)万民法:“人类理性的体现”,成为国际私法渊源2、《国法大全》与公私法理论(1)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新律》(2)注释法学派后将私奔专著汇编为《国法大全》(民刑合一、实体与程序合一)3、公私法理论(由乌尔比安最早提出,是传统经典的分类方法)(1)公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国家事务及其统治权的法(公权力的界定),是政治社会的法②特征:权力与服从关系;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强行性法律规范(2)私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是市民社会、世俗社会的法,具体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②私法特征:以主体人格独立、自由、平等为出发点;以对“私”的利益的确认、保护和妥善协调为中心任务,以对世俗的人、世俗的需求的关怀为己任;存在大量任意性规范(用以解释和补充私人约定)(3)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基础,私法是公法基础二、民商分离、民商合一1、民商分离(1)概念:将民法与商法分离开,各自自成法律(2)标准:事项性质;主体性质(3)意义:能够体现和保障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安全(4)其他:①商法典主要包括:公司、保险、破产、海商、票据②商法与民法关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有特殊规定则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殊规定的则补充适用一般法规定(特别法如果没有自足性,则必须依附于一般法之下)2、民商合一(1)立法上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2)具体某一类关系则由制定单行法方式来解决(3)原因①民商分立是历史产物,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商法与民法分类标注模糊(界限不明,易重复或者冲突)③立法技术进步,法典的形式要求(抽象——具体;适用的逻辑顺序)(4)我国尚无统一民法典:内容重复、规定冲突,上下位法适用冲突三、几个概念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前者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后者指调整“私”的关系的法律2、大民法与小民法:前者指一切民法,后者指不包含民法总则的民法特别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构成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财产关系及保护1、目标:规范市场关系及商品关系2、内容(1)静态财产关系: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如物权(2)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如债权*权利、义务的大小往往与经济关系中利益多少正相关3、财产关系的保护(1)静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静的安全(享有的安全),现有利益的享有不受侵犯(2)动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交易安全),对取得新利益的保护*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动的安全(二)人身关系1、内容,(1)人格:生命、自由、名誉(2)身份:局限于亲属关系2、特点(1)人身关系具体内容受文化传统、习俗、道德、宗教等影响,地域性强(2)依附于人身关系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并不能简单运用市场交换原则(三)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二、我国民法的构成(一)体例形式1、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为核心2、辅之以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及综合性法律文件中的民法规范(二)渊源制定法、习惯、法理、判例(我国尚无判例,只有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三)内容构成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人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①任何民事权利与责任都归属于民事主体②大量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需经由民事行为,且民事权利行使须符合民事行为规范③责任是对权利的保障第三节民法的指导原则及民法的解释适用一、指导原则意义1、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2、解释民法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3、民法案件裁决时基本依据(不同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二、具体原则(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1、权利、利益(1)少数有明文规定的权益——权利;多数无明文规定的权益——利益(2)没有规定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但并非所有(取舍的问题);法律不能分散、填补所有的损害(3)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应该分开2、问题(1)无原则的民事调解(2)过度保护原告的利益(基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保护的民事主体既有原告,也有被告(二)平等原则1、具体内容(1)不承认所有制性质带来的特权(2)不承认行政地位带来的特权(3)不承认经济力量带来的特权2、理解(1)民法是抽象地对人进行把握,所以平等亦是抽象的平等(2)由于是抽象平等,所以并非针对个体,而是群体,是身份(3)采用类型化处理方式,运用制度保护3、发展(1)近代(强式平等),抽象的形式平等(2)现代(弱式平等),社会情绪上的弱者有更多优厚的保护政策(三)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合同关系中的“意思自治”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3、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传统意义的契约自由已经逐渐减少、消亡,国家公权力介入了私的生活领域——相对自由(四)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的同时要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利益。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总则(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1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首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体现了“依法和以德”治国特色。

民法典是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2条: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法律地位平等,②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身关系的特点(在下面人身权中详讲)三、民法的性质①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②民法为权利法;③民法为私法;④民法为市民法;⑤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法理知识1、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渊源是一种形式上的渊源,或说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指已经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确条文形式显示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但还没有明文的得到一种权威性的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2、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掌握以下方面: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参加的,国际惯例是承认的,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以外还有习惯,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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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自然人、法人 客体:物、智力产品、劳动...... 内容:权利、义务 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主体
■ 客体 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
主体
七、民法的构造 ——两种不同的构造体系 两种不同的构造体系
1、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英美法系:契约法、财产法 侵权法、家庭法 法国: 人 财产 财产取得方法:契约为中心侵 权法也在内 2、物权、债权为基轴 德国:债权包括契约和侵权 物权
案例2 案例2:28月9日,被媒体称为“告状大王”的四川成都市 退休职工杨立荣到法院起诉,状告中央电视台主持人赵忠 祥侵犯其名誉权。 杨立荣起诉称:2004年8月2日,《三 联生活周刊》第31期对赵忠祥专访一文中有如下问答: “三联生活周刊问:她设这个局,是一个人还是她有一个 团队。赵忠祥答:她有一个团伙。”这是赵忠祥对出现在 饶颖身边的人的评价,是降低这些人社会人格的言论;是 赵忠祥不分黑白,一根竹竿打伤一船人,赵忠祥的这个句 言论是对关注声援饶颖官司的杨立荣人格及名誉的损害,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忠祥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并赔偿损失一分钱。
民法
课程说明
课时设置:64课时 课时设置:64课时 参考书目: 参考书目: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梁慧星著, 《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马俊驹 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摘自 梁慧星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 顾”载《中外法学》,论文期号199702,论文页号19-30
现代民法
(一)现代民法模式 具体人格 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 受制约的竞争:契约自由的限制 社会责任:过错责任的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4、民法是权利法 5、民法是实体法
1、财产 财产关系: 财产 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非人与物之关系。 此关系涉及的“财产”: 财产” 财产 (1)有经济价值(有形或无形) (2)不属于人的人格(人格不是商品、劳动力是商品) (3)人力可以支配
二、民法调整对象
2、人身 人身关系: 非财产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 人身 并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 会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两类:人格关系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因人格利益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的关系 身份关系
推荐参考用书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版
推荐参考用书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 育出版社
推荐参考用书
马俊驹 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推荐参考用书
梁慧星著, 《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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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民商法律 / 正义网 / 中国法院网 /
二、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 第二条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 平等主体的 平等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 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间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疑问: “公民”政治概念,且不包括外国人,
宜 改之为“自然人”。另外这种表述似乎 把 国家排除在民事主体之外了。
材料来源:人民法院网 /public/detail.php?id=127794
• 据报道,在甲型流感爆发的时候,一辆长 途汽车上发生了一起令人深思的一件事情: 车上旅客通过集体投票,将一对呈现感冒 症状的夫妻中途赶下汽车。 • 请你对本事件发表评论。
二、民法调整对象
• 第一、民法调整对象质的规定——平等 平等
1、人格独立 人格独立,互不隶属,无人身依附; 人格独立 2、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行动自主。 人格独立乃意志独立,意 意思自治 思自治的前提。
• 第二、民法调整对象的量的规定性——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
1、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对象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从民法的发展史看:古罗马、法国、德国的资 本主义兴起与其民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关系。 2、从民法内容看: 主体制度:法人、合伙 物权制度:产权的初始界定 债、合同制度:交易 客体制度:新的客体纳入保护范围,如证券、 电子信箱、qq币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对国家和市民社 会作了明确划分,提出了政治国家和市民 社会的分离和对立。 市民社会( society)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 原指伴随 西方现代化的社会变迁而出现的, 西方现代化的社会变迁而出现的,与国家 相分离的社会自组织状态。 相分离的社会自组织状态。 市民社会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政 治国家对公共活动领域的抽象。个人也具 有了双重身份,市民和公民。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是实体法
2、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如果说实质正义是我们追求的最高目标,那么程 序正义是实现这一最高目标的保障和前提。而在 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 程序法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 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 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 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 。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是实体法
3、程序法之于实体法 应当认识到,在我国建构完备而良好的程序法体系 并且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办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它是制约权力的有效机制 第二,它是实现实体权利平等的基础 第三,它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关于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讨论较为激烈, 大家可多多关注。
参见刘勇案: 参见刘勇案: /article/default.asp?id=128
七、民法的构造 甲
协议转让



• 甲因对其物享有所有权而与他人:财产所有关系 • 甲与乙协议转让该物:契约关系 • 丙将乙所有之物损坏:侵权关系
七、民法的构造
一、民法概念 二、民法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分类 四、罗马民法 五、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七、民法的构造 八、民法典编篡 九、民法总则
一、民法概念
1、民法之语源:罗马法之市民法 Jus civile 市民法 万民法之对立取消 2、中国传统的中华法系::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以刑为主, 民事关系多依习惯。 根源:自然经济、计划经济下的市场经济的弱化 3、民法概念:以平等、自决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之 民法概念:以平等、 民法概念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的总称。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权利法
首先、民法赋予权利、对抗国家公权力。 其次、民法乃权利体系构建的基本逻辑起点 第三、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看下面一个案例,请思考并讨论以下问题: 1、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爆炸的时代么? 2、权利怎么扩张的? 3、利益和权利是何关系?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权利法
五、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所谓近代民法,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 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 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 想体系。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 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 民法。
摘自 梁慧星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 顾” 载《中外法学》,论文期号199702,论文页号19-30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
1、公私法划分 公私法的划分最早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 出,为《学说汇纂》所采。但后来标准观 点不一。 划分依据:利益说 隶属说 主体说 问:你认同哪种观点,为什么?或者你是 否有更合适的划分依据呢?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
2、公私法关系: 私法优位:所有权绝对 公法优位:德国的国家中心主义的法律观 点,实践中表现为警察国家制度。法 理上的”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的 实证主义法学思想 私法公法化:民法中强行法的增加 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由的限制 公法私法化:政府采购
发展:罗马版图的扩张,民事关系复杂化,产生了 法律编
纂过程。
集成:民法大全
《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 《优帝新律》世称“民法大全”。
特点:罗马法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要求,对商品生产和交
换中的一切主要的法律关系都作出了规定。 推荐参考书: 罗马法原论》 推荐参考书:周枏 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
• 关于程序与实体法的关系问题: (1)国家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问题。 {2}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 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 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变更或 者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 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
案例1 案例1:某城市从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征收一块 土地,此后委托一个建设单位在该土地上建造楼 房,就此该城市主管机关授予该建设单位建设许 可证。建设过程中,村民就拆迁问题与该建设单 位发生纠纷,村民集体上访,经调解仍未解决争 议,最终诉至法院。 讨论:哪些行为属于私法调整的对象?哪些属于 讨论 公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私法性质有何意义?请谈 谈你的看法。
Hale Waihona Puke 、民法的分类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3、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 (1)大陆法系师承罗马法,法、德国的民法、 欧洲大陆 (2) 英美法系为普通法(习惯法)加判例法 4、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代表了一个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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