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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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总论名师讲义

民法总论名师讲义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即:自然人、法人。

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要么作为自然人的特殊形态要么作为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因为它们不能承担独立的责任。

国家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作为法人的特殊形态的,因此也是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无法落实。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作为私法以权利为本位,其目的乃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权利并对其提高充分的保护;但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以权利就必须赋予主体之外的其他人以义务,对于相对权来说是积极履行的义务,对于绝对权来说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即不干涉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故对义务的规定是法律不得以而为之,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若所有的义务人都履行了其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固然得到了维护,但是若有人竟然违反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此时法律必须提供救济,其手段便是让违反义务之人承担不利之后果,即为民事责任,故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反义务侵害到权利,而其目的则在于对权利进行救济。

民法学讲义1

民法学讲义1

民法学教案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1.民法概念的起源:民法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

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

罗马法的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类似于今日的内国法。

罗马法的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类似于今日的涉外法。

比起市民法,万民法实际更具有今日民法的特点,已经有了今日民法概念的雏形。

现代民法的概念:现代民法的概念形成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

但国际社会尚无同一的、公认的定义。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不通过定义的方式给民法下定义;少数国家定义为私法。

公有制国家----通过民法调整对象给民法下定义。

二、中国民法的定义与特点1、《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点:主体的平等性调整内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实质:法律规范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有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其他法律规范中涉及的民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

民法典指以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

理解: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与私法意义相同;存在于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国家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商人、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民法商法并列,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公法与私法公法的概念--以政治、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核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私法的概念--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

民法学总论讲义

民法学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总论部分阅读书目:•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第一章绪论•一、法、公法和私法• 1.法的含义:•中国:刑也。

灋:fǎ,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

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所以具有法的意思,也是中国古代最早明文记载表示法律含义的字之一。

•关于此问题,可以参看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收录于《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西方:权利、正义。

•西方法皆起源于古罗马,所以,想要厘清西方“法”的含义,须从罗马说起。

在拉丁语中能够译作“法”的词汇不胜其多,但主要的只有两个:即Jus和Lex。

•Jus的基本含义有二:一为法,二为权利。

此外,Jus还有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含义。

•相比而言,Lex的含义较为简单,是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除拉丁语的Jus外,法语的Droit,德语的Recht,意大利语的Diritto以及西班牙语的Derecho都可以读作“法”和“权利”,此外,它们还具有正义、平衡的含义。

英语中的Law虽然不可以读作“权利”,不过英语中与Jus相近的词还是有的,就是Right,这个字的基本含义是权利,但也指作为一切权利基础的抽象意义上的法。

•因此,西方的“法”从来就是与权利与正义连在一起的。

• 2.公法和私法:•(1)区分标准: (区分标准不一,有代表性的学说如下)• A.利益说,也称为目的说。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二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 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的地位; •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 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对方;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 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 (二)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
平的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 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
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总论讲义民法考试必备

民法总论讲义民法考试必备

第一编民法总论学习索引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 (2)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3)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4)第二章民事主体一——自然人 (11)本章知识点详解 (11)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1)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12)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13)第四节监护 (13)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4)第六节个人合伙 (16)第七章期限 (47)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点导读:法律制度因其传统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法系特征,依其不同表现形式及推理模式而大致可分为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民法作为部门法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在大陆法系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广义上的民法等于私法,而狭义上的民法则要除去作为私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法。

作为私法的“民法”其调整对象乃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无非两种:一种是所谓的由“身内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人身关系,由于是身内之物所以是不可以让渡的、专属的;另一种则是由“身外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财产关系,由于是身外之物所以是可以让渡的和非专属的。

由其作为私法的性质可以导出民法的基本性格: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等…。

本节结构导图. 公法{1、主体地位是平等还是隶属2、保护的利益是公益还是个人利益3、自治抑或强制\ 厂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匚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3 私法一一广义上的民法VI商法知识点详解:一、民法的概念。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概念的分析(一)民法的法系特征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民法作为部门法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二)民法作为私法作为私法的性质可以导出民法的基本性格: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

民法总论讲义(含民法逻辑体系结构图)

民法总论讲义(含民法逻辑体系结构图)

• (二)分类及体系
• 1、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
• 分类的依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 •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债 权。 •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 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 所谓综合性权利,就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 一类民事权利。如知识产权、社员权等。 • 分类的意义: • 第一,权利的内容不同; • 第二,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不同; • 第三,保护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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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内容(权利和义务) 3、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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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变动的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情况。 • 分类: 事件:状态、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 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 由上可知,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须对法律的概 念加以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上最重要、 最困难的工作,所谓法律人的素养,多取决于 其解释法律及论证说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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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本身就是指在法律规定含义不 明确、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法律解 释的方法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 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目的限缩与目的扩张) 当然解释(举重明轻,举轻明重) 历史解释 合宪性解释 比较法解释
• 4、利益衡量 • 所谓利益衡量,也称为利益的考量、 利益的平衡等,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 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 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 • 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 既不同于法律的解释,也不同于法律漏 洞的填补,因为,在后两种情况下,都 存在可供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民法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民法讲义

第五章 法人
5.1 概述 5.2 法人的成立 5.3 法人的民事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5.1 概述
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 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制度价值
社团法人:筹集资本、永续存在、 分散风险、成员自治
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 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法人据以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 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 财产或者名称、依据、隶属关系等重 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民法的语源: 民法的意义:
实质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
民法的私法属性
公私法划分的依据(利益说、主体说、意思 说)
区分的相对性
在私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那些自由的、 无须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公法上则是受约束 的决定
私法自治(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批评:法典编纂追求的是形式理性, 其编排方式与价值判断无涉。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可以享有权利以及负担义 务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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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 in der Berliner Juristischen Gesellschaft Ü ber die Wertlosig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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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任务)在于解释法律、续造法律与……整合 法律素材。
只要如何公正解决相互层出不穷的利益冲突之追问 不会停止,如何合理建立彼此唇齿相依的生活秩序 之追问不会停止,法学就会存在,它对于人类即是 不可或缺的——这不仅是因为它有着实践功用,更 在于它表述着人类精神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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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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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教学
陈寅恪:“前人讲过的,我不讲;近人讲过的,我 不讲;外国人讲过的,我不讲;我自己过去讲过 的,我不讲。现在只讲未曾有人讲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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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考评
八千学生通过了联大的入学考试,但仅有三千八 百人毕业,许多人被“自然选择”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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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毒的罗素
“学生们热情而又渴望获得知识,但是他们所知不 多,缺乏训练,而且很懒,梦想着别人能够把知 识灌进他们的大脑,而自己可以毫不费力。”
“他像一只绣花枕头,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他照本宣科,但他宣得比别人——好— 。”
罗素的偏见
“罗马人没有创造过任何的艺术形式,没有形成过 任何有创见的哲学体系,也没有做出过任何科学 的发明。他们修筑过很好的道路,有过有系统的 法典以及有效率的军队。但此外的一切,他们都 唯希腊马首是瞻。”
—— 约翰·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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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年《逻辑体系》(王路:“是古典归纳逻 辑的集大成者。自他以后,归纳成为逻辑的一 部分。”)
1848年《政治经济学原理》(萨缪尔森:“该 书 在 1890 年 以 前 , 可 以 说 是 凡 俗 人 的 圣 经。”)
1859年《论自由》(以赛亚·伯林:创立了近代 自由主义。“它对个人主义与宽容思想的阐 扬,远超过早一些人的成就,从弥尔顿、洛 克,以至于孟德斯鸠及伏尔泰等人,相形之 下,都要略逊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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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法学院
“写诗不会对法律大唱赞歌——决不会,因为很 多诗人就是从法学院逃逸学生。”歌德席勒
海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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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trand Russell 18051872-02021970
Three passions, simple
but overwhelmingly
strong, have gover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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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法学
杨荫杭:“欧美学生以考入法科为最难,而中国 则最易,凡不学凿空之徒皆趋之……法学精深, 本不易习,而中国法学,诸事苟且,文凭贱如粪 土,学士多如苍蝇。”
蔡枢衡:“现代中国法学使人看不起的原因有很 多,法学自身之贫困却是重要因素之一。”
“他真的是他们之中还值得一提的,其实他一无 所长。”
——陈寅恪
教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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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教义法学,超越教义法学。 Durch d.Rechtsdogmatik über d. Rechtsdogmatik
hina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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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偶在现象为其研究对象者,自身亦终沦为偶 在。立法者修改三个字,所有法学文献将因此 变成一堆废纸。
——Julius Hermann von Kirchmann
民法总论
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
授 课 人:朱庆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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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12级本科生
课 时 数:54
授课时段:201302-201307
授课时点:周三、周四1330-1600
授课地点:阶五
➢ 教学公邮:pandektenrecht@ ➢ 密 码: digesta ➢ 教学个邮:qingyuzh@
“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 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 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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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dwig Wittgenstein 26041889-29041951
He was perhaps the most perfect example I have ever known of genius as traditionally conceived, passionate, profound, intense and dominating
1861年《代议制政府》 1863年《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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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Stuart Mill 20051806-08051873
米尔(J. S. Mill)智 商之高,据说是人 类纪录。
——张五常
“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 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自传》
“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 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 点。” ——约翰·密尔《自传》
——Karl Larenz
1966,in der Berliner Juristischen Gesellschaft Ü ber die Unentbehrlich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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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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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有的天赋并不在一般人之上而在其下,凡 是我能做到的,无论哪个具有中等智力和健康 体格的男孩和女孩肯定也能做到。……由于父亲 的教导,我开始的时间要比同代人早二十五 年。
my life: the longing for
love, the search for
knowledge,
and
unbearable pity for the
suffering of mankind.
——Bertrand Russ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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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寅恪 18900703-19691007
来世不可知者也。 先生之著述,或有 时而不彰。先生之 学说,或有时而可 商。惟此独立之精 神,自由之思想, 历千万祀,与天壤 而同久,共三光而 永光。
——Bertrand Russell
讲授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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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民法基础(1-3节)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2章 民法规范理论(4-6节) 第3章 法律行为的本质(7-8节)
第4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治(9-10节)
第5章 法律行为的类型(11-12节) 第二编 法律行为 第6章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3-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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