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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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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法的基本原理
• (一)私法自治的意义
• 所谓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 的一切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 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 私法自治是贯串民事立法的主线。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 婚姻自由、遗嘱自由、营业自由。
• (二)私法自治的功能 • 观念、效率 • (三)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 私法自治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功能之发挥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 一、民法的本质
•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 *市民社会: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政治支配下获得解放 的近代市民阶层。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和 财产。调整市民间关系的法被称作市民法, • (二)民法是私法 •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 传统观点: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者为公法;以平等关 系为基础者为私法。 • 现代观点:公法调整的是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 授权机关参与的法律关系;私法调整的是非以公权主体 身份参与的法律关系。
• (一)义务本位
• 义务本位观点认为:自然人在社会中各有不同的身份, 不同的身份形成不同的等级。 权利本位观点认为:人来到世上是来做人的,自然人各 个体都享有做人的资格。现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是权利本位主 义。
• (二)权利本位

• 三、社会本位
•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本位思想。表现: 契约自由的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之限制;无过错责任原 则之采用。
• (二)原则的功能
• 其一,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
• 其二,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的作用
• (三)原则的分类
• 其一,关系法律全体的原则,如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的原 则;
• 其二,作为制度根据在学问中所主张的原则,如私法自治 原则; • 其三,表明民法典内在基本价值的原则,如权利能力平等 原则;

民法总论ppt课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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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民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 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 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三)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为任意法 (五)民法为国内法 (六)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如18条)
二、民法的任务 (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及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
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 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之中。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协商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形式与民事责任的 承担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1、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 2、可以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权利者,限制其权利的行
使。
五、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 (一)含义
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 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二)主要体现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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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立行为规则旳功能
• (1)民事主体正当竞争 • (2)民事主体信守承诺 • (3)不得滥用权利
• 弥补法律或协议漏洞旳功能 • 衡平旳功能 • 解释旳功能
• 1.在协议法中旳利用:等价有 偿、显失公平
• 2.在物权法中旳利用:相邻关 系
• 3.在侵权法中旳利用:公平责 任原则;损益相抵原则
人格权
人身权
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身份权
按内容 按作用
财产权
支配权 祈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物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祈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按效力范围 按依从关系 按派生关系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主权利
从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 原权利
救济权
• 二、民事权利旳分类 • (一)人身权和财产权 • 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
• (一)民法为私法 • (二)民法为权利法,一方面奉行私法自
治理念,另一方面表白民事法律规范多为 任意性规范。 • (三)民法为文明法 • (四)民法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 裁判规范 • (五)民法为国内法
• 公私法区别原则三种学说:
• 1.利益说:罗马学者乌尔比安
• 2.意思说:德国学者拉邦德
•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 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旳权利、能够行使 旳权力、所承担旳义务以及受到旳其他 法律拘束。
• 特定民事主体行使私法上旳权力,相对 人就要受到相应旳拘束,服从权力旳行 使。(监护权、代理权、经营管理权)
• 私法上权力旳特殊性:服务于特定民事 主体旳利益
•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况,从而全方面地把握案件旳性质和当事人旳权 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经过逻辑三段论旳 合用以精确适使用方法律,做出妥当旳判决。 • 其合用分两个环节: • 1.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旳法律关系 • 2.考察法律合用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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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主体对自己或者要求他人实施还 是不实施一定权利的自由选择权。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 权利
按 内 容
按 效 力
特 点
按 效 力 范 围










按 是 否 现
实 取 得
按照 权利 与权 利人 的关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支 配 权
请 求 权
形 成 权
抗 辩 权
绝 对 权
(二)特征:
平等性、自治性(意思自治方面)、补偿性(即发生民事 责任后,多以补偿被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方式来承担责任)
民 事法律 事实
是 不是以 意思表 示为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事实行为
素 ,并且 按意思 表示的 内 容发生 法律效 果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行要为 素,其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四章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 然人
自然 人 的特殊 制度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两个“宣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解释、指导、 补充法律的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首要原则
要求:资格、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3、民事权利的保护(P52)——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用民

《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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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THANKS
感谢观看
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民法总论 全套课件-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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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宇案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 年3月8日晚七时许,原告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 春海餐厅聚餐。被告春海餐厅在提供服务时,所使 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 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 YSQ-A“众乐”牌卡式炉。当贾国宇等人使用 完第一罐换置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 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 国宇面部、双手烧伤,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 第262医疗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 度烧伤,烧伤面积8%。”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 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贾国宇损伤为面部、双手烧 伤,经治疗目前伤情已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牌状 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贾国宇目前劳 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
(引自网络——张海斌 文)
第三节 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
一、民法的体系
(一)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 1、《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3、《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二)未来民法典的体系
• 二、民法学的体系 • (一)总论(1、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主体;4、民 事法律行为和代理;5、时效与期间 • (二)物权 • (三)债权 • (四)知识产权 • (五)人身权 • (六)亲属;(七)继承权;(八)民 事责任与侵权行为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第二节:平等原则 第三节:自愿原则 第四节:公平原则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 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 活动的基本准则。 2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 原则。(区别于各分支的原则) 3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 的综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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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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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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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一) 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 首次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 案》,末及公布,清王朝即覆灭。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 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采民商 全一制。
第一章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 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组成部分的民 法典在内地失去效力。长期以来,我国内地一 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第一章
(二)《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的体系 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 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德 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求精密、科学、严 谨,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 的集成”。
第一章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20世纪初叶,在内容上具有时代意义 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瑞士将合 伙法、公司法和票据法并入债法典,开 创了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民法学总论
目 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十一章 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 所有权 第十三章 共有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占有 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 第十八章 债的履行 第十九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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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与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语源
(1) 古代法(罗马法): “市民法” ius civile — 对市民相互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市民法也 为“世俗法”之意。
(2)近代欧洲:“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体现了反 封建的意识形态;据此, “市民法”也便具有“市民社 会的法”这一内涵。
(二)调整对象的内涵
1、人身关系的含义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指民法确立相应 社会实体的主体资格(人格),并调整相应 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主体性要素和身份 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1)对主体资格的解释
①导入案例
例1.甲被邻居乙的小狗“贝贝”咬伤,则甲应向 谁要求赔偿?向乙,或者向“贝贝”?“贝贝” 在法律上具有什么地位?
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与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私权神圣 2.意思自治 3.诚实信用 4.公序良俗
二、民法的特性 1.权利本位性
2.主体身份平等性 3.含有任意性规范 4.纠纷的可调解性 5.责任的同质性和救济性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 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
则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
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则“消法”的规定是否违反了民法通则 之规定所体现的平等原则?
※ 定义 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 分类 + 人的行为的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一)语源
“民事法律关系”是我国大陆民法学界 所使用的术语。在德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民法中使用“法律关系”一词。我国学界使 用这一术语的原因是:法律关系不但存在于 民法中,也存在于其他部门法中,比如在行 政法中就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以,加上“民事”这一限定词,表明是存 在于民法领域中的法律关系。
(3)将“市民法”译为“民法”,不能体现以私人 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试图为公权力划出边界的意 识形态,所以存在内涵上的信息流失。
2、我国的“民法”概念的含义
(1)法定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两点说明
(2)对主体性要素的解释
①导入案例
例1.甲夜总会雇人殴打某不捧场的明星,构成对 明星本人的侵害么?如果甲运用该明星的数字形 象为其做广告,构成对明星本人的侵害么?
例2.甲公司雇人焚烧乙公司的大楼,构成对乙的 侵害么?如果甲散步乙的产品有严重缺陷的谣言, 构成对乙的侵害么?
※结合案例1思考:自然人本身除了物理性/生 理性的属性,是否还有精神性的属性?
例2.小明是一6岁男孩,小莉是一5岁女孩,某 天小明对小丽说:“我们结婚吧,明天去领结婚 证。”小丽很高兴地答应了。则他/她们之间的约 定有法律效力么?
例3.某锅炉公司生产的锅炉爆炸,给用户造成财 产损失,却不赔偿。则该用户应起诉该公司,还 是起诉该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②主体资格制度的功能和意义
民法总论
主要参考资料
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 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1年版。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5、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2年版。
民法的功能在于确定各种实体(如生物人以及 社会组织)在法律世界中的地位,并设计主体之 间在家庭关系、资源配置等等领域中的规则,就 像首先确定谁可参与游戏,接着让参赛者按照游 戏规则来活动。所以,“谁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 就是首要问题,主体资格应该赋予哪些外在的实 体也就成为民法的首要问题。
主体资格指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责任的 可能性。
①鉴于“公民”一词内涵的公法属性,可将民法 定义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②该定义引入了民法调整对象问题。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内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调整对象的内涵(重点理解)
(三)调整对象的顺序问题(一般理解)
(2)应赞成“人先物后”的观点
①从逻辑上讲,民法应首先解决谁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亦 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的问题,并对主体的相关 制度(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作出规定,才能再调整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问题。
②从各国民法典的规定上看,也是首先在总则中规定了关 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相关 制度,再(于分则中)规定财产关系上的制度。
②主体性要素的意义 民事主体除了物理性/生理性的属性,还有精
神性的属性。
主体性要素指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 构成要素。
对主体性要素的保护,形成了人格权制度。 ※ 注意:教材使用的“人格关系”相当于我 们所谓的“基于主体性要素的保护形成的社会关 系”。
(2)对身份的解释 ①导入案例
例1. 小明是一9岁男孩,聪慧过人,与众不同。以“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为由(与姚明相比),提出与8岁的小莉的“婚约” 应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其理由有何不妥之处?
(3)对于财产的一种分类:
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
(4)财产关系的含义 见课本
(5)民法上对财产关系的分类 a、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物权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债之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涉及以上两种关系。
3.调整对象的顺序问题
(1)两种观点的对立:
“人先物后”还是“物先人后”或顺序无关紧要(两种学 派的对立观点)
②身份制度的意义
身份指据以适用特殊的权利义务规范的 社会地位。
现代民法中的身份制度体现了实现实质 正义而非形式正义的思想。古代法中的身 份制度则体现了维护等级制度的思想。
2、财产关系的含义
(1)财产的含义
对于主体具有经济利益的资源。
(2)财产的构成要件
a、有用性
b、稀缺性
c、可支配性 d、一般不属于主体性要 素(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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