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含民法逻辑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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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的分类 (1)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2)积极财产、消极财产与总和财产 (3)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 4.财产关系的分类 静态财产关系:物的占用关系、知识产品的专 有关系 动态的财产关系:分配关系、商品交换关系、 遗产继承关系、亲属间的抚(扶)养关系、国 有化、没收、征收等物的占用关系






二、民法与商法 1、价值目标不同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4-5个,但应有层次之分,最基本的原则应是其他原则应服从、 服务的原则,如果平行发生作用,则可能发生冲突。 在民法领域,平等自由是活动的基础,不应是民事立法的目的。活动的目的不是 追求平等自由,而是为实现公平,即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公平是民事立法的目 的。 就商法而言,以追求效率为最终目的。商法的产生是为满足主体的盈利目的。现 代商法,为保障主体的盈利性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如短期时效,权利证券化、流 通化也是为了便于行为和效率。 民事主体要转让权利常有程序等方面的限制,较为复杂,商事主体的权利转移较 为便利,如背书。 甚至为实现效率而牺牲公平,如破产制度、有限责任。 从道德层面看,道德行为分为:(1)无私利他、(2)利己利他、(3)单纯利己、 (4)损人利己 经济法强调(1),民法强调(2),商法强调(3).
第一章 民法概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五、民法的分类
(一)形式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成文的民法法典。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广义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三)普通民法:指其效力及于全部地域、全部市民的民事法律。 特别民法:指其效力及以全部地域,部分市民的民事法律。 (四)习惯民法:以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民法,其特征在于其生成性。 成文民法:制定为文本的民法,其特征在于其建构性。 (五)大陆法系民法:其形式特征在于法典化,制定有成文的民商法典。 英美法系民法: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契约法、财产法和侵权法。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一):课程说明(2010-02-28 21:13:01)转载▼标签:民法总论讲义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教育分类:教案讲义民法总论讲义授课人:朱庆育授课时段:201003-201007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课时数:54授课时点:周一0945-1210/1330-1600 授课地点:明203教学博客:/kanqiaoshangfengjing课程说明“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强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罗素自传·序言》:“我为什么而活着?”一、基础观念(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二)批判性观念(三)惯性原理(四)一以贯之(五)问题意识(六)小心求证二、教学目的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

三、教学思路(一)“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自传》(二)“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

”——约翰·密尔《自传》(三)“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四、教科书推荐(一)基础教科书1.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36元;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3.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9元;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66元;5.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38元;(二)专题教科书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8元;7.梁慧星:《民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24元;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定价62元;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定价69元;10.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49元;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定价32元;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9元;1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36元;(三)本校教科书1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45元;15.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49元;16.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48元;17.李永军:《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29元。

民法逻辑结构

民法逻辑结构

民法总论的逻辑结构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本质: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私法.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商法必须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商法的一些规则也反映了商事活动领域的某些特许性。

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的地位得以确立。

经济法作为国家队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主要由保证市场秩序多行政法规所构成,其中,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2,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力义务关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A、财产权和人身权。

B、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C、绝对权和相对权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类型:事件(不可抗力、时间的经过、人的出生和死亡)行为: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

主要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违法行为: 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主要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率未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024年)《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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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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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例如,合同的成立、侵权行为的发生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化。例如,合同内容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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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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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期间计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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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计算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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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人格权和身份权是人身权的两大类。 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等;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 份关系而产生的,如亲权、配偶权等 。
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 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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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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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二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 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的地位; •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 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对方;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 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 (二)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
平的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 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
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精品PPT课件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精品PPT课件
第一编 民法概述
1、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性质
4、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5、民法的渊源
6、民法的基本原则 7、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章 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一、民法从法的整体到部门法的演变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中)民法(日)Burgerlyk Regt
(一)罗马法及其影响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1、罗马法的主要文献 优士丁尼 《国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新优士丁尼法典》
2、罗马法的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3、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12—16世 纪欧洲各国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 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它与宗教改革 (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并称欧洲 文化史上的“三R运动”。
Jusdinian(483-565)
查士丁尼一世非常重视法律文献的
整理和汇编。528年下令编纂法典, 组成以法学家 特里波尼安为首的法 典编纂委员会。收集历代罗马皇帝 的诏令和元老院的决议,529年编成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随后又收集历代法学家的论 著,533年辑成《法学汇纂》(又译《学说汇编》)共50卷; 以及《法学阶梯》(又译《法理概要》、《法学总论》), 简要阐明法学原理,作为讲授和学习罗马法的教材;565年 又把534年到查士丁尼一世逝世所颁布的法令,汇编成《新 律》(又译《法令新编》)。这4部法典统称《查士丁尼民 法大全》,对后世西方各国的法律有重大影响。
(四)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民法作为部门法,并非从来就有。
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最古的民法, 就是人类步入国家时代的法的整体,它是大树 的根。后来,各种各样的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首先是宪法,后是诉讼法,最后是刑法、行政 法等,最近,环境法也正在从民法的侵权行为 法中分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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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利益衡量
• 所谓利益衡量,也称为利益的考量 、利益的平衡等,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 之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 衡,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
• 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 既不同于法律的解释,也不同于法律漏 洞的填补,因为,在后两种情况下,都 存在可供适用的法律条款。
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
损害赔偿责任。”假设甲
驾车违规超速撞到乙庭院
的苹果树,若干果实落于
非直接毗邻的丙所有的屋
顶阳台,由承租该屋的丁
占有该苹果。试问,乙是
否可以对丁请求返还苹果 或向甲请求法律适用过程中,须对法律的概 念加以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上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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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台湾“民法”第767 条:“所有人对于无权占
•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第6项,“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
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
为工伤。”

第16条第1款,“醉
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
定为工伤”
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 请求返还之。”第766条: “物之成分及天然孳息, 于分离后,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仍属于其物之所有 人。”第798条:“果实自 落于邻地者,视为属于邻 地,但邻地为公用地者, 不在此限。”第184条第1 款:“因故意或过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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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和特征
• 一、民法是私法 •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 四、民法是实体法 • 五、民法是权利法 • 六、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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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概述 • 1、概念 • 2、功能 • 二、基本原则 • 1、平等原则 • 2、私法自治原则 • 3、公平原则 • 4、诚实信用原则 • 5 、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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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类推适用
• 类推适用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所 谓法律漏洞是指关于某一法律问题,法律 依其目的应当加以规定,而没有规定。所 谓没有规定,是指不为法律的可能含义所 涵盖。法律漏洞的基本特征在于违反计划 。
• 所谓类推适用,就是比附援引,即将 法律适用于某案例类型A所明定的法律效果 ,转移适用于法律未设规定的案例类型B之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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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事 实的法 律表述
民法逻辑体系结构图
人格权 身份权







物权 债权
变动
民事权利
法律事实
自 然 人
法 人
合 伙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行 为
事 件
民事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行 整理ppt 为
违其 法他 行行 为为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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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阅读:教材 • 2、参考: •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03; •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04; • [台]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1; • 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制出版社02; • 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06;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03; •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00; • 3、关注重要法律事件(立法,司法解释、有影响的案件)
最困难的工作,所谓法律人的素养,多取决于 其解释法律及论证说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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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解释本身就是指在法律规定含义不 明确、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法律解 释的方法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
• 解释方法: • 文义解释 • 体系解释 • 目的解释(目的限缩与目的扩张) • 当然解释(举重明轻,举轻明重) • 历史解释 • 合宪性解释 • 比较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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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 was the best of times, it was the worst of times, it was the age of wisdom, it was the age of foolishness, it was the epoch of belief, it was the epoch of incredulity, it was the season of Light, it was the season of Darkness, it was the spring of hope, it was the winter of despair, we had everything before us, we had nothing before us, 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o Heaven, 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he other way---in short, the period was so far like the present on its being received, for good or for evil, in the superlative degree of comparison only. ( Charles Dickens. A Tale of Two Ci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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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法源、效力与适用
• 一、法源
• 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
• 宪法
• 法律法规
• 判例和司法解释
• 习惯
• 国际条约
• 法理
• 学说
• 二、效力
• 时间效力
• 空间效力
• 对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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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适用 • 1、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 • T——法律适用的构成要件(M1,M2…) • R——法律效果 • S——具体的案件事实 • T=M1+M2→R——大前提 • S= M1+M2——小前提 • S →R——结论 • 2、民法解释
4、课后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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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一、什么是民法 • 1、民法的语源 • 2、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 3、罗马民法与日耳曼民法 • 4、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 • 5、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 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 2、民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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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民法典的编纂 • 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 二、两种编纂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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