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民法总论》课件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THANKS
感谢观看
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民法学总论讲义1

试点专业课程教学讲义格式《民法学》教学讲义课程类型:通识课;适用对象:治安专业、刑事技术专业;课程学时:48,理论讲授学时:20,实践学时:28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本章学习目标】1.理解民法的概念与渊源;2.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3.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4.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5.理解民法对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性。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适用【引例】2009年5月26日,王某与其朋友在某饭店消费时,发现一瓶啤酒中有混浊沉淀物,遂拒付餐费800余元并要求十倍赔偿其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王某遂以变质啤酒要挟饭店和啤酒厂,声称截至29日对方必须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失共2万元,否则将在6月1日《食品安全法》生效之日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啤酒厂与饭店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敲诈勒索将其拘捕。
【法律问题】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3.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概念和渊源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体系化和系统化,体现了民法的形式理性的要求,使其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最高形式。
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内容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因此,“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法国,民法典则被认为是“法律的真正心脏”。
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是民法的普通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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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宇案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 年3月8日晚七时许,原告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 春海餐厅聚餐。被告春海餐厅在提供服务时,所使 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 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 YSQ-A“众乐”牌卡式炉。当贾国宇等人使用 完第一罐换置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 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 国宇面部、双手烧伤,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 第262医疗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 度烧伤,烧伤面积8%。”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 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贾国宇损伤为面部、双手烧 伤,经治疗目前伤情已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牌状 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贾国宇目前劳 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
(引自网络——张海斌 文)
第三节 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
一、民法的体系
(一)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 1、《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3、《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二)未来民法典的体系
• 二、民法学的体系 • (一)总论(1、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主体;4、民 事法律行为和代理;5、时效与期间 • (二)物权 • (三)债权 • (四)知识产权 • (五)人身权 • (六)亲属;(七)继承权;(八)民 事责任与侵权行为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第二节:平等原则 第三节:自愿原则 第四节:公平原则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 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 活动的基本准则。 2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 原则。(区别于各分支的原则) 3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 的综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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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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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
二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 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的地位; •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 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对方;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 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 (二)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
平的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 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诚实信用原则
•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
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总论讲义民法考试必备

第一编民法总论学习索引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 (2)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3)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4)第二章民事主体一——自然人 (11)本章知识点详解 (11)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1)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12)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13)第四节监护 (13)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4)第六节个人合伙 (16)第七章期限 (47)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点导读:法律制度因其传统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法系特征,依其不同表现形式及推理模式而大致可分为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民法作为部门法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在大陆法系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广义上的民法等于私法,而狭义上的民法则要除去作为私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法。
作为私法的“民法”其调整对象乃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无非两种:一种是所谓的由“身内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人身关系,由于是身内之物所以是不可以让渡的、专属的;另一种则是由“身外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财产关系,由于是身外之物所以是可以让渡的和非专属的。
由其作为私法的性质可以导出民法的基本性格: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等…。
本节结构导图. 公法{1、主体地位是平等还是隶属2、保护的利益是公益还是个人利益3、自治抑或强制\ 厂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匚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3 私法一一广义上的民法VI商法知识点详解:一、民法的概念。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概念的分析(一)民法的法系特征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民法作为部门法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二)民法作为私法作为私法的性质可以导出民法的基本性格: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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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讲义(一):课程说明(2010-02-28 21:13:01)转载▼标签:民法总论讲义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教育分类:教案讲义民法总论讲义授课人:朱庆育授课时段:201003-201007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课时数:54授课时点:周一0945-1210/1330-1600 授课地点:明203教学博客:/kanqiaoshangfengjing课程说明“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强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罗素自传·序言》:“我为什么而活着?”一、基础观念(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二)批判性观念(三)惯性原理(四)一以贯之(五)问题意识(六)小心求证二、教学目的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
三、教学思路(一)“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自传》(二)“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
”——约翰·密尔《自传》(三)“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四、教科书推荐(一)基础教科书1.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36元;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3.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9元;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66元;5.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38元;(二)专题教科书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8元;7.梁慧星:《民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24元;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定价62元;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定价69元;10.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49元;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定价32元;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9元;1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36元;(三)本校教科书1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45元;15.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49元;16.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48元;17.李永军:《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29元。
民法总论讲义(二):基础理论(2010-03-03 18:30:08)转载▼标签: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民法总论讲义教育分类:教案讲义民法总论讲义授课人:朱庆育授课时段:201003-201007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课时数:54授课时点:周一0945-1210/1330-1600 授课地点:明203第一编基础理论第一章民法与民法典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语源ius civile, bürgerliches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日本译为“民法”。
二、“调整对象”学说《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定义的由来苏联影响,民法与经济法之争。
(二)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亲属法的地位。
(四)主体关系张俊浩:社会普通成员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一)各种学说“利益说”(公法对应公共利益、私法对应私人利益)、“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说”(公权力者形成公法关系,私人形成私法关系)。
今日德国,“主体说”为主流学说。
(二)区分价值确保私法自治。
(三)区分的相对性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四、民法的功能《慎子逸文》:“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
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一)民法与行为规范(二)民法与裁判规范五、民法的法源(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制定法《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法律的广狭两义。
《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
《民法通则》第151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皆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则。
国家政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三)习惯《民国民法典》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款:“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
补充制定法之不足。
”习惯与习惯法。
《民国民法典》第2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1928年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习惯法之成立,须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信心为其基础。
”(四)理论学说《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3款: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萨维尼认为,法律理论是真正的法源。
(五)司法判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以司法判例为规范意义上的法源。
中国的“司法解释”。
英美法系,遵循先例。
(六)法律行为凯尔森: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
六、民法的时空效力(一)时间效力《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空间效力《立法法》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79条:“(第1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2款)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七、民法与其他法域(一)宪法民法通则第1条:“……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二)商法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三)经济法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制观念。
管制越强大,经济法越发达。
(四)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优先,或,“通过程序而思考”(五)刑法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第二节民法典编纂一、民法典编纂史略(一)欧陆民法典编纂史略优士丁尼法典——拿破仑法典(民商分立)——德国民法典(总分则编制)——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二)中国民法典编纂史略1.大清民律草案2.民国民法典3.新中国民法典二、民法典编纂理念(一)法典编纂的基础观念1.民族主义2.法典完美主义(二)两种立法取向1.以管制为中心2.以止争为中心三、民法典的编纂技术(一)民法典的体例结构1.罗马式2.德国式(二)法典体系的科学化1.“提取公因式”2.生活上的相似性与规范上的相似性3.法典的教义价值第二章私法自治第三节私法自治的正当性一、私法自治的理念基础(一)自由主义(二)有限理性(三)主观价值论(四)价值多元论二、私法自治的制度基础(一)经济制度(二)政治制度三、公权角色亚当•斯密。
米尔顿•弗里德曼。
第四节私法自治与民法属性一、民法的自治法属性民法基本由任意规范构成,强制规范只具有附属地位。
二、民法的目的独立品格(一)自由秩序与目的独立(二)“私法社会化”1.现象社会主义运动。
“私法公法化”。
2.学说胡长清:(1)所有权之限制:所有权包含义务;(2)契约自由之限制(契约自由之衰落、意思自治之衰落):形式主义复活,契约内容限制,强制缔约,劳动契约;(3)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之确立:侵权法,甚至契约法;(4)遗产继承之限制:遗产税的征收,继承数额的限制。
3.理念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
第五节私法自治的规范意义一、私法自治的基本内涵私法自治,是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私法自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契约自由(包括缔约自由[Abschlussfreiheit]、形成自由或内容自由[Gestaltungs- oder Inhaltsfreiheit]以及形式自由[Formfreiheit]三项基本要素)、所有权自由、遗嘱自由与结社自由。
二、人法与私法自治(一)效果承担的独立性每一个法律上的独立主体都自行承担法律效果。
(二)法律上的人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制度;法人:设立自由,自然人的工具;非法人团体:效果归属尚未独立。
三、财产法与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归责,遗嘱自由。
四、身份法与私法自治相较而言,管制色彩更为浓厚,但仍有大量自治表现。
积极表现,如:婚姻自由,收养制度;消极表现,如:亲权制度,监护制度。
第三章私法规范理论第六节休谟法则与法律理论通常认为,“是”不能推出“应当”之事实与规范(价值)之二分观念首见于休谟。
它亦因此被称为“休谟法则”。
由于这种观念强调事实与规范之间存在“不可通约的沟壑”,所以又被冠以“休谟的断头台”(Hume’s guillotine)之名。
第七节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一、一般规范(一)规范的逻辑结构T(构成要件)→(包含)R(法律效果)。
例:《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不完全规范说明性规范(《民法通则》第36条)限制性规范(《合同法》第18条、19条)参引性规范(《合同法》89条)解释性规则(《合同法》第236条)推定(《合同法》78条)拟制(《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三)法律规范的类别1.任意规范与强制规范2.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二、个别规范(一)法律规范的传统特征(二)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三、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一)法律行为的规范效力(二)法律行为之为个别规范第四章私法方法论第八节法学与法律方法一、法学的任务拉伦茨:法学的任务就是解释法律、发展法律以及整合法律资料。
前两项是法学和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的共同任务,只有第三项是法学自己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