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什么是公⽰催告程序公⽰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以公告的⽅式催告利害关系⼈在⼀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申报,根据申请⼈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
关于什么是公⽰催告程序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是公⽰催告程序1、公⽰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以公告的⽅式催告利害关系⼈在⼀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申报,根据申请⼈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
2、就其性质⽽⾔,是⾮讼程序。
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叫票据失权;⼆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适⽤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三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付地的基层⼈民法院申请公⽰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催告的其他事项,适⽤本章规定。
申请⼈应当向⼈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额、发票⼈、持票⼈、背书⼈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因此,其适⽤范围为: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付与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四条的规定,⼈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停⽌⽀付,并在三⽇内发⽣公告,催促利害关系⼈申报权利。
公⽰催告的期间,由⼈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
四、公⽰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五条⽀付⼈收到⼈民法院停⽌⽀付的通知,应当停⽌⽀付,⾄公⽰催告程序终结。
公⽰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为⽆效。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付⼈收到法院的⽀付通知后,仍进⾏⽀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付⾏为不能导致债的免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六条利害关系⼈应当在公⽰催告期间向⼈民法院申报。
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

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做会计或出纳工作的人经常会跟票据打交道,且往往票据的数量繁多,种类也较复杂。
难免会因个人的一时大意,而不慎丢失。
票据一旦丢失,此时需向法院申请走一个公示催告的流程。
那么,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将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文内容。
一、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其特点是: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
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二、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1、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2、《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3、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条件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

(二).申报权利
1.申报权利的条件 (1)权利申报人必须是被公示催告票据的持票人。 (2)权利申报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间或在法院作出除 权判决前申报权利。 2.对权利申报的审查 (1)要求利害关系人提出票据。 (2)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 3.权利申报的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以后,公示催告便没有继续的 必要而应当终结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通常的审理程序解决票据纠纷。
本章思考题 1.公示催告的概念和特点各是什么? 2.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3.简述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 4.简述除权判决的条件和效力。
参考案例
1996年8月29日,重庆毛纺织染工业公 司原料供应站工作人员陈立出差途径广 州时,被他人盗走汇往江门采购原料的 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30万元, 出票人是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区支行, 持票人是重庆毛纺织染工业公司原料供 应站,支付人是中国银行江门分行,承 兑协议编号9-2-2,交易合同号码91-105, 未向任何单位背书转让。供应站于1996 年9月7日向广东省江门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
江门市城区法院受理了申请,并于接到申请的第二天, 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行发出止付通 知,并在三日内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 权利。在公告期间,一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并提交了 被催告的票据。经审查,该票据与被催告票据完全吻 合。但申请人对申报人取得该票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 疑,法院遂要求申报人提供证据说明其获得票据的合 法性。因申报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而被法院驳回了 申报。 问题:本案审理是否正确?
(三)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概念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 申请所作出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 2.除权判决的作出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人 民法院裁定驳回。 (2)必须由公示催告申请人提出申请。 (3)公示催告申请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一 个月内提出申请。
公示催告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示催告所谓公示催告是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票据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自己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
1、公示催告申请人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为银行承兑汇票完全灭失或失去银行承兑汇票占有的票据权利人。
2、申请公示催告材料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前往出票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时,应准备如下材料:失票人前往票据付款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时,应准备如下材料:本单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的公示催告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及相关的跟单文件。
3、公示催告受理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即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的有效期《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5、公示催告申请书应记载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日期、号码、申请的理由和事实及其他相关事项。
6、法院受理后采取的措施向申请单位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向票据付款人(承兑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申请人凭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到承兑行正式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三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时间从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时开始,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7、法院正式受理公示催告后,申请人还应主动进行如下事项,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1)、申请人凭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到付款人处正式挂失止付;(2)、请求受理法院与《人民法院报》联系,并支付刊登“公示催告”的费用,收妥发出联系函件和费用寄出收据;(3)、留意《人民法院报》刊出公告的日期,并做好刊登日公告的收集与复印。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指南发布日期:2010-2-5 15:37:07 发布人或来源:【字体:大中小】1.什么是公示催告?在现实生活中,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保护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上的权利,稳定票据流转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了公示催告制度。
所谓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原票据持有人的申请,将票据遗失的情况进行公示,催告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没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就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原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和票据相分离,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公示催告都适用哪些情况?在我国,适用公示催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大类:(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这时目前我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对象,具体包括三种票据:①汇票;②本票;③支票。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股票、提单等。
3.如何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遗失、灭失或被盗的票据的合法的最后的持有人或者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权利占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请公示催告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4.公示催告案件如何审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7日内审查完毕,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按照下列程序审理案件:(1)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3)利害关系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公示催告名词解释

公示催告名词解释1.引言1.1 概述公示催告是一种行政公告的方式,通常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目的是为了告知公众有关事务、政策和法律的相关内容。
公示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公正运行。
催告则是一种官方通知方式,常用于对某些特定情况进行警示、提醒和催促。
催告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民、企事业单位等对特定事项有足够的了解和行动,以促使其按规定的方式进行操作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公示和催告在实际应用中经常结合使用,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公示主要有利于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公众参与,而催告则更加强调个体的告知和行动的迅速性。
两者的结合能够更好地达到行政公告的目的,确保政府机构的信息传达和社会的顺畅运行。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示的定义和作用,以及催告的含义和用途。
进一步分析公示催告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公示催告的视角。
1.2 文章结构在本篇长文中,主要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对公示催告进行概述,介绍公示和催告的定义,以及明确文章的目的。
通过引言,读者可以对公示催告这个主题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和了解。
正文部分将详细阐述公示和催告的含义、作用、用途等方面的内容。
在2.1节中,将介绍公示的定义和作用,包括公示的概念、公示的作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
在2.2节中,将阐述催告的含义和用途,探讨催告的定义、催告的作用以及催告在各个领域中的实际应用情况。
通过对公示和催告的详细分析,读者将能够对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重要性有更深入的理解。
结论部分将对公示催告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进行总结。
在3.1节中,将强调公示催告的重要性,概括一些原因和现实需求,说明公示催告对社会管理和公共利益的促进作用。
在3.2节中,将进一步探讨公示催告的实际应用情况,并举例说明公示催告在各个领域中的具体应用,以加深读者对公示催告意义和实用性的理解。
通过以上的文章结构安排,读者将在各个部分有条理地理解公示催告的定义、作用和实际应用,全面掌握公示催告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2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1)公示催告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形式进行催告,敦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主张其对某票据的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即做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制度。
(2)公示催告程序,并不是一种诉讼程序,因为它并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必须是丧失掉的票据的主人。
(3)公示催告程序由两部分程序组成:一是催告程序,二是除权程序。
(4)在公示催告期间,由独任法官主持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则须组成合议庭审判。
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适用的法院 适用的事件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受理申请公告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止付通知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 司法救济 公示催告程序(1)适用的人民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依管辖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该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为管辖法院。
(2)适用的事件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事件有两类: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票据法》所指票据分为本票、支票和汇票。
a.本票,是指以出票人签发的,承诺由自己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给受款人或执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它的重要特点是出票人即是付款人。
b.支票,是指发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其特点一是付款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限;二是见票即付。
c.汇票,是指发票人委托他人在指定期日向受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依不同标准可以对汇票进行分类。
以上三种票据又可以分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法律规定,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②依法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这是一项弹性条款。
因为经济生活中除本票、汇票和支票外,还有股票、提单、仓单等。
【司考】考点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2.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申请被驳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同时失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
重点考点详解一、督促程序(一)适用条件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以转让的存单等)。
【注意】劳动者提出的就劳动报酬的纠纷,是金钱关系。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务,不是金钱关系。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注意】支付令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不适用公告送达。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5.收到申请的法院具有管辖权;6.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支付令的相关程序事项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法院辖区的,各有关法院都有管辖权;债权人向2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注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永远基层法院管。
2.审查形式:审判员1人审查;(1)形式审查:接到申请人申请书5日内审查结束,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其申请;(2)内容审查: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之日开始,15日内裁定是否发布支付令的决定,不可上诉。
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4.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5.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情形:(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实务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标题: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类别: 民事诉讼法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公开告示,要求不确定的或者不明确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丧失其权利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是公告依据有关规定某个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
目的是解决该票据的权利归属问题。
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
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停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
盗窃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财物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以便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这就是公示催告程序。
例如,某公民不慎将支票遗失,对此,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以公示的方法催促凡是认为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的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该公民就可以根据判决向支付人主张权利。
由于人民法院不知道遗失的支票是否是属于来人民法院申请的当事人的,因此,人民法院要发出公告,询问有无他人申报权利。
为了解决支付人根据票据支付的情况,人民法院还应当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判决该票据无效,这样支付人就不能以有无票据为由支付或者拒绝支付,该申请人就可以根据判决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