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民法总论基本原则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民法名词解释2

名词解释:1.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2.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3.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人身利益的民事权利。
4.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支配客体,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5. 请求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6.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7. 抗辩权:广义是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狭义仅指对抗他人行使的请求权的权利8.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
9.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权利人记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10.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民事权利。
11. 非专属权:是指可以与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12.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13. 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即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14. 原权:为原生权利即基础性权利,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15. 救济权:在原权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16. 既得权:是指具备全部实现条件,而为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17. 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须待其他条件具备防可享有的权利。
18. 合伙:是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组织。
19. 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20.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1. 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22. 商洽合伙:是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23. 显名合伙: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的身份,并参与合伙经营管理活动的合伙。
民法总论2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 事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民事主体之间自愿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一、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二、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平衡; 三、当事人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民事行 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 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 原则概述
平等 原则
诚实信用 原则
自愿 原则
禁止权利 滥用原则
公平 原则
公序良俗 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指民事立法、 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 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 度的基本准则;
包工头承诺赠车纠纷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
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遗忘赖宁观念 甲立遗嘱将全部
的提倡
财产留给情妇案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功能
张老汉被屋檐冰锥伤害案
三、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 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具体体现:
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 等
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总论名师讲义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即:自然人、法人。
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要么作为自然人的特殊形态要么作为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因为它们不能承担独立的责任。
国家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作为法人的特殊形态的,因此也是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无法落实。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作为私法以权利为本位,其目的乃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权利并对其提高充分的保护;但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以权利就必须赋予主体之外的其他人以义务,对于相对权来说是积极履行的义务,对于绝对权来说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即不干涉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故对义务的规定是法律不得以而为之,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若所有的义务人都履行了其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固然得到了维护,但是若有人竟然违反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此时法律必须提供救济,其手段便是让违反义务之人承担不利之后果,即为民事责任,故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反义务侵害到权利,而其目的则在于对权利进行救济。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学习笔记系列】民法总论学习笔记

民法總論學習筆記壹、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定义:以平等自决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包含两方面内容:人格独立、互不隶属,意志自治、行动自主。
判断是否平等主体,不能只看形式是否平等,要看具体的法律关系。
平等是一种理念,具有相对性、抽象性。
三、人身关系1.概念: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2.分类:(1)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基于主体的人格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产生的社会关系。
(2)纯人身关系、非纯人身关系、两种权利性质的人身关系纯人身关系:不与一定财产发生联系的人身关系。
非纯人身关系:与一定财产发生联系的人身关系。
两种权利性质的人身关系: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四、财产关系1.概念:以财产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条件:具有经济价值、能为人力所支配、与人身相分离。
分类: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2.分类:财产支配(静态)关系、财产流转(动态)关系,有形财产关系、无形财产关系。
五、民法的本位(价值取向):权利本位权利本位的含义: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目的;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目的和界限: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防止权利之间相互侵犯、平衡权利。
六、民法的性质:民法是私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国内法、是实体法。
公私法的划分:主体标准、利益标准、隶属关系标准。
程序法和实体法(见法理学)七、民法调整方法1.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借以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方式、手段、途径,取决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2.民法的调整方法:宏观确立民事活动的原则与制度,赋予民事主体资格,规范民事行为模式,确认与保护权利,规定民事违法后果即民事责任。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 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届满 后,实体权利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注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各国学说 1)实体权消灭说——日民 2)请求权消灭说——法民 3)抗辩权发生说——德民、我国现通说(《诉讼时 效解释》第1条) 4)起诉权消灭说——前苏
二,时效制度的立法理由
1.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及交易安全; 2.弥补权利的缺陷; 3.督促权利人积极行驶权利; 4.有利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 1.统一立法主义:将取得时效、消灭时效统一规定于 “时效”中。 法民、日民 2.分别立法主义: 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法;消灭时效规定于总则。 德民 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法;消灭时效规定于债权。 瑞民 3.不规定取得时效,改消灭时效为诉讼时效。 前苏
四,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则》135条: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最短诉讼时效期间——《通则》136条:1年 2)其他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法》129条、《保险 法》第26条等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通则》137:20年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通则》137条: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时计算。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已经进 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通则》140条 1.中断的条件 1)须存在中断的法定事由
A.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解释》13条 B.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解释》10条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解释》16 条
民法总论课程02:基本原则—民法学

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
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B、平等原则的表现:(1)民事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平等;(2)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
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C、两种平等观:(1)实体的平等观,又称具体的平等观;该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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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法基本原则
2.1.2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A、内容的根本性; B、效力的贯彻始终性; C、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D、功能的强行性与强制补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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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2.2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2.2.1 平等原则
A、平等原则的含义: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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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法基本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A、法律的局限性的含义:指法律基于其防范人性弱点工
具的特质在取得其积极价值之同时不可避免地要付出的代价, 是法律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的情况。
B、法律局限性产生的原因: a、法律的普遍性:指法律一般只对社会关系作类的调整 或规范调整,而不作个别调整;法律所设想的适用对象也不是 特定的个人及有关事件,而是一般的人或事件。 b、法律的确定性:指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 间稳定的因果关系,将人类一定行为模式固定化、法律化。它 还意味着法律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
程序平等是现代民法的灵魂,不能贯彻这些要求的民法,就不是
现代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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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法基本原则-意思自治
2.2.2 意思自治原则
A、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意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六章 合伙

责任。
第四节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1.出资的形式 《通则》30条: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企业法》16条第1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出资的数额 1)法律未规定最低数额,由合伙人约定。 2)非以货币出资的,应评估作价,并在合伙协议中载 明。——《合伙企业法》16条第2、3款
3.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条件——《合伙企业法》 22条 A.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
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条
2,合伙经营方式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1)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 2)合伙成员结构的变化; 3)合伙立法上的发展趋势。
3,现代合伙具备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 1)合伙的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 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合伙的收益具有相对独立性; 4)合伙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承认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2.合伙财产的性质 1)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A.合伙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即合伙人不得随意 收回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21条 B.对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通 则》32条 2)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首先,应区分出资财产、收益财产分别考虑; 其次,应考虑各合伙人的出资形态能否构成共有关系。
4.便于根据合伙的特点,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维护 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2024年)《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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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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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例如,合同的成立、侵权行为的发生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化。例如,合同内容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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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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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期间计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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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计算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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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人格权和身份权是人身权的两大类。 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等;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 份关系而产生的,如亲权、配偶权等 。
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 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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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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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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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原则的基本内容
1、机会的公平 2、权利义务承担上的公平与对等 3、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的公平适应 4、公平观念本身可以成为确定民事责任承担的
一项归责原则 5、公平原则要求保障民事主体利益的动态平衡 三、公平原则的作用 1、弥补民法规范的不足 2、民事司法所要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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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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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通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因此,民法被定义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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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法定义的理解:
协商一致决定 (四)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法律任意性规范适用的
效力 (五)自愿原则要受到强行法和其它基本原则的适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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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愿原则的作用 1、调动市场主体的创造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2、保障市场功能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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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平原则
一、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对民事 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 公共道德的要求。 公平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四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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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概念 平等原则,又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 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 地位平等,享有各自独立的人格,在具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能 够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三条:“当事 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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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原则的内容 1、抽象主体资格上的平等 (1)主体资格享有的平等; (2)主体资格范围平等; (3)主体资格终生享有; (4)主体资格不被剥夺 2、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3、对权利保护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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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及其发展
(一)本质 1、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2、诚信原则目标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
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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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
1、古代罗马法上的“诚信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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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①与人身不可分离 ②不直接体现为物质利益,而以精神利益为内容 ③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人身关系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 ①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共同构成民事主体基本生存 条件 ⅰ没有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财产权利没有意义 ⅱ没有财产权利的人身权利没有物质基础
财产法律关系
因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 法律调整财产关系而形成的
系
法权关系
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
对象
结果
社会经济利益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
前者决定后者的具体内容,后者则规范和保障前者的顺 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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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关系的特点 ①平等性 ②自愿性 ③等价有偿性 (4)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①财产所有关系(静的财产关系) ②财产流转关系(动的财产关系)
2、法律的解释(有权解释);
①立法解释
②司法解释
③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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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通则》的结构: 1、结构: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
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 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 法律适用—附则,共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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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通则》与《民法典》的关系
民法通则
民法典
相同点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似,具有 民事基本法的作用
(三)自愿原则与“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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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愿原则的内容
(一)承认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选择权 (二)认许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
力 1、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涉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和法律行为 2、国家维护法律行为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3、国家对法律行为给予强力的保护 (三)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其内容与形式应由当事人
一、概念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
活动时,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 价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 定外,取得他人财产或者得到他人劳动服 务,均应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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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等价有偿原则的理解 1、等价有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关系 2、并非所有财产关系都适用等价有偿原则 3、“等价”不是完全绝对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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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合一理论及立法 (1)民商合一的概念与代表国家 (2)民商合一的一般理由: ①历史上看; ②内容上看; ③适用上看; ④发展趋势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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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一、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 1、概念:法律规范存在的形式 2、特点 (1)多元化; (2)层级性。 ①效力层级化 ②适用顺序层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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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民法渊源的一般认识
1、成文法;
(1)成文民法典 (2)成文的特别民法
2、习惯法;
(1)习惯法 (2)惯例
3、判例(法); 4、学理;
(1)法理(条理)由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来的法律一 般原理 (2)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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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法的渊源
1、成文法;
①宪法 ②民事普通法 ③民事特别法 ④行政法规 ⑤地方法规 ⑥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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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法律规范的区别
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
行为模式
非行为模式
优先适用
补充适用
具体性
抽象性
强行性或任意性
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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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 1、指导民事立法: 2、指导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1)为司法机关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2)补充成文法的漏洞,为解决具体案件提供弹性法律 依据: ①创造新规则; ②衡量当事人利益 3、指引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 4、指导民法的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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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的概念及立法依据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 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 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根据自己的意愿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 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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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自愿原则与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2、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自愿是平等的目标 (2)自愿反映和证明平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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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是自愿原则的核心内容; 2、自愿原则的适用领域比合同自由原则要宽泛; 3、各自侧重点的不同: (1)自愿原则重在遵守国家法律前提下的自愿 (2)合同自由原则重在排斥国家干预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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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存在各种联系
ⅰ某些人身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ⅱ某些人身权的享有是民事主体与他人发生财产 关系的条件
ⅲ某些人身权的取得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 提
ⅳ在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往 往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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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 ①人格关系 ②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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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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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
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 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 度,讲求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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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诚信原则的内容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 3、尊重交易习惯 4、不规避法律或曲解合同条款 5、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6、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权利内容与性质不 同
权利行使与救济不 同
平等无隶属关系 任意性为主 可抛弃的单纯权利
民事诉讼救济
存在隶属关系 强制性为主 不可抛弃的职权
行政诉讼救济或行 政机关直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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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营利性不强
伦理性 安定性 国内性 公平性 适用于普通人 由普通法院解决 任意性
商法 鲜明的营利性
技术性 变动性 国际性 效率性 适用于商人 由商事法院解决 强行性
(1)界定了我国民法调整的主体; ①公民(自然人);②法人
(2)指明了我国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 ①财产关系;②人身关系
(3)划定了我国民法规范的形式; (4)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民法的基本任务。 ①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目标; ②借助法律实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引导市场主体公 平竞争、充分自主; ③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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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关系
财产关系
民
财产流转关系
法
的
调
整
对
人格关系
象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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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概念 ①具有经济内容,能够满足人们物质需要; ②与人身相分离; ③为人力所能支配; ④是人与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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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的区别
财产关系
1、在理论上: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 组成部分,它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 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 间的关系,民法是私法的基础,是最一般的 私法。 2、立法上:《奥地利民法典》:民法为规定 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 《巴西民法典》: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 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
1、法律调整方法的概念 2、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 (1)宏观上确立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2)赋予各种民事主体资格; (3)规范民事行为模式; (4)确认权利与保护权利; (5)规定违法后果——民事责任。 3、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 (1)平等性、独立性; (2)任意性、自主性; (3)协调性、调和性; (4)适应性。
民法(みんぽぅ) 民律、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