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六章 合伙
第六章 合伙

第六章合伙第一节概述一“两户一伙”的共性A《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和第四节规定了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它们通常被称为“两户一伙”。
B 企业存在的三种形式:独资企业,合伙和法人。
二承认合伙为第三民事主体的理由A 对立法现实和社会生活现实的承认;B 合伙本身特性的要求;C 合伙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D 方便交易的需要;E 外国立法例的影响。
第二节合伙一合伙的概念A 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二合伙的种类A 民事合伙─是指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合伙或虽以赢利为目的,但未达到一定规模的合伙,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
B 商事合伙─是指以赢利为目的的合伙。
C 隐名合伙或有限合伙(两合公司)⑴出名合伙人参与经营,对合伙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⑵隐名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对合伙的债务承当有限责任。
D 法人合伙和个人合伙。
E 家庭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合伙的成立A 合伙成立的法定程序⑴合伙创设人提交法定文件;⑵登记机关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⑶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以登记的决定。
B 合伙的登记机关是各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事项包括合伙协议中的必载事项:合伙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C 合伙的成立条件:⑴合伙人达到法定人数,全体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⑵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须载明下列必备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址;④合伙的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和退伙的条件和程序;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⑩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⑶有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⑸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事业所必要的其他条件。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民法名词解释2

名词解释:1.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2.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3.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人身利益的民事权利。
4.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支配客体,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5. 请求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6.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7. 抗辩权:广义是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狭义仅指对抗他人行使的请求权的权利8.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
9.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权利人记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10.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民事权利。
11. 非专属权:是指可以与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12.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13. 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即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14. 原权:为原生权利即基础性权利,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15. 救济权:在原权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16. 既得权:是指具备全部实现条件,而为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17. 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须待其他条件具备防可享有的权利。
18. 合伙:是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组织。
19. 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20.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1. 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22. 商洽合伙:是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23. 显名合伙: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的身份,并参与合伙经营管理活动的合伙。
第六章 法人 民法总论

从另外一面讲,在立法上讲确认它们的 法律地位,有重大的意义。19世纪末德 国民法典认可了法人制度,后来的立法 都规定了这个制度。
我国法人的较早立法,是1981年颁 布的《经济合同法》,这个法律对法人 制度做了基本概念的确认,1986年颁布 的《民法通则》,有了较系统的规定。
二、法人的价值 法人有其重要的社会价值,具有自 然人不可比拟的优势。主要有四个方面: 1、集资价值。法人能够集敛巨资, 兴办个人财力难以企及的企业,完成自 然人个人财力难以完成的事业。 2、长生价值。法人具有永续性, 能够突破自然人寿命的限制,完成须经 数代人努力才能完成的事业。 3、分散风险的价值。法人经营中
三、法人与个人合伙的主要区别 法人与个人合伙都具有团体性。 但是,法人与合伙是不同的,区别主要 有以下方面: 1、法人成立有严格的法律条件。 如私法人以登记为成立条件;合伙的成 立有很大的任意性,只需合伙人协商一 致,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 2、法人的目的具有长久性,而合
伙目的具有短期性。合伙多是因某一事 项而成立,该事项完成,合伙即告终止。
2、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 指以非营利事业为宗旨的法人。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有独 立财政预算经费的享有法人资格的各级 国家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县级以上领导 机构。
(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是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之外的、从事非 商业的、有独立财产的法人组织。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民团体法人。
2、公益性法人是以公益事业为目 的的法人。包括学术、慈善、宗教等团 体法人。
3、中间法人是难以归入营利性或 者公益性法人中的法人,如商会、工会 等。
此外,还有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 区分。
本国法人 外国法人。 对外国法人,除有“国民待遇”者 外,在适用法律方面有特殊性,它们不 能享有与本国法人完全相同的权利能力。
民法讲义第六章非法人组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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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第六章非法人组织(2)
v 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直接造成的消费者 的人身、财产损害应承担责任。对第三人伤害, 经营者没有责任。
v 突发暴力事件无法预见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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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第六章非法人组织(2)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v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 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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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第六章非法人组织(2)
四、合伙的内部关系
v 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 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直接关系到各合伙人的 切身利益,所以其分配方法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规定。
§ 通常情况下,各合伙人应按其在合伙中出资份 额的比例分享盈利和分担亏损;在有合同约定 时,应按约定的办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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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第六章非法人组织(2)
问题
v 1.该合伙与果农所签订的合同以及与银行签订的 贷款合同效力如何?
v 2.如果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 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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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第六章非法人组织(2)
参考答案
v 第一,两个合同合法有效。
v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甲作为合伙负责人,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同法》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 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内部的限制,不得对抗不 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v 第二,甲的免除行为有效。免除债务不属于《合 伙企业法》规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合伙协议也未对此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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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学习笔记系列】民法总论学习笔记

民法總論學習筆記壹、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定义:以平等自决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包含两方面内容:人格独立、互不隶属,意志自治、行动自主。
判断是否平等主体,不能只看形式是否平等,要看具体的法律关系。
平等是一种理念,具有相对性、抽象性。
三、人身关系1.概念: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2.分类:(1)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基于主体的人格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产生的社会关系。
(2)纯人身关系、非纯人身关系、两种权利性质的人身关系纯人身关系:不与一定财产发生联系的人身关系。
非纯人身关系:与一定财产发生联系的人身关系。
两种权利性质的人身关系: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四、财产关系1.概念:以财产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条件:具有经济价值、能为人力所支配、与人身相分离。
分类: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2.分类:财产支配(静态)关系、财产流转(动态)关系,有形财产关系、无形财产关系。
五、民法的本位(价值取向):权利本位权利本位的含义: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目的;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目的和界限: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防止权利之间相互侵犯、平衡权利。
六、民法的性质:民法是私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国内法、是实体法。
公私法的划分:主体标准、利益标准、隶属关系标准。
程序法和实体法(见法理学)七、民法调整方法1.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借以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方式、手段、途径,取决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2.民法的调整方法:宏观确立民事活动的原则与制度,赋予民事主体资格,规范民事行为模式,确认与保护权利,规定民事违法后果即民事责任。
民法讲义第六章非法人组织(2)

第三十二页,共34页。
二、农村(nóngcūn)承包经营户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fànwéi)内,按照承包合同的 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三页,共34页。
两种观点(guāndiǎn)
❖ 三人虽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协议,但第一次分配利 润时是按照合伙约定比例(bǐlì)进行的分配,因此 以口头约定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 结论:甲在承担全部的责任之后,就超出的份额, 有权向乙、丙追索。
第十四页,共34页。
五、退伙(tuì huǒ)和入伙
三、合伙(héhuǒ)的债务承担
❖ ❖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
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
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 (yīngdāng)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 伙人追偿。”
六、合伙(héhuǒ)的终止
合伙(héhuǒ)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 使合伙(héhuǒ)事业终结,合伙(héhuǒ)关系归 于消灭。
合伙(héhuǒ)的终止主 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合伙 (héhuǒ)的存续期限届满;合伙(héhuǒ)人全体 一致同意终止合伙(héhuǒ)合同;合伙(héhuǒ) 事业已 经完成或无法完成;合伙(héhuǒ)事业 违反法律而被撤销等。
❖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 按其各自出资的比例获取盈余(yíngyú)和负担亏 损,并共享合伙现存的全部债权。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商法: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其对外的营利性行为的法律。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财产关系:财产是具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能以货币衡量的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自然人就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身份关系:自然人就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团体或社会体系中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民法典:将异国绝大多数的民法规范规定在一个立法文件中的立法形式。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即构成民法的各种材料。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元制:只有成文法才是民法的渊源。
多元制: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律。
成文民法:民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民法: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在全社会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定成俗方式形成,并有一定强制力加以保障的规则。
法理: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
判例:法官在裁判中,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
市民: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手段的人。
公民:从属于国家,参与国家普遍事务,以国家为目的,以自己为手段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静态上,对整个民法都有价值导向作用,动态上,是制定、遵守、执行、解释民法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设定、变更、消灭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公平原则:在民事生活领域,应当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其最大程度的实现。
民法对合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民法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合伙的法律规定具有基础性和指导性。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民法对合伙的法律规定,包括合伙的定义、类型、设立、权利义务、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二、合伙的定义与类型1. 合伙的定义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
合伙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紧密,经营风险共同承担。
2. 合伙的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地位平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指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但合伙人中部分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是指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但合伙人中部分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合伙的设立1. 设立条件设立合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 设立程序设立合伙的程序如下:(1)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认缴出资;(3)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4)合伙人共同申请合伙企业登记。
四、合伙的权利义务1. 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2)合伙人有权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3)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收益;(4)合伙人有权转让其合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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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四节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1.出资的形式 《通则》30条: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企业法》16条第1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出资的数额 1)法律未规定最低数额,由合伙人约定。 2)非以货币出资的,应评估作价,并在合伙协议中载 明。——《合伙企业法》16条第2、3款
3.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条件——《合伙企业法》 22条 A.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
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条
2,合伙经营方式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1)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 2)合伙成员结构的变化; 3)合伙立法上的发展趋势。
3,现代合伙具备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 1)合伙的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 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合伙的收益具有相对独立性; 4)合伙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承认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2.合伙财产的性质 1)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A.合伙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即合伙人不得随意 收回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21条 B.对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通 则》32条 2)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首先,应区分出资财产、收益财产分别考虑; 其次,应考虑各合伙人的出资形态能否构成共有关系。
4.便于根据合伙的特点,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维护 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第三节 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采取民商分立的大陆法国家,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显名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的身份和姓名, 并参与合伙事业经营管理的合伙。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出 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不参加执行业务,但分享利润, 并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对外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
第六章 合伙
第一节 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通则》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 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 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3)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
A.因执行合伙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合伙 组织请求偿还;
B.因执行合伙事务而受到不可归责于自己的损害, 有权向合伙组织请求赔偿;
C.如果对执行合伙事务约定报酬的,有权向合伙组 织请求支付报酬。
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
A.谨慎注意的义务; B.亲自执行的义务; C.及时报告的义务; D.忠实义务; E.一般合伙人应尽的义务。
第六节 合伙债务的承担
一.合伙债务的概念、特征 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 关系而产生的债务。 1.必须是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对他人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债务; 3.履行合伙债务的责任财产包括合伙共有财产和合伙 人个人财产; 4.合伙债务既包括合同债务,也包括非合同债务。 注意: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区分
第五节 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事务的决策
《通则》34条:合伙事务的决策,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1.合伙的重大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法》31条:(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 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 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 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问题:合伙协议约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实施的行为效力如何?
2.合伙事务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监督权; 2)合伙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3)提出异议权; 4)解除委托权。
3.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义务——《合伙企业法》32条 1)竞业禁止义务; 2)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义务; 3)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义务。
3.出资中应注意的问题: 1)货币出资未能按期缴付的,应付迟延利息; 2)实物出资的标的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 3)合伙转让出资份额,须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 转让给其他合伙人除外;
4)合伙不得公开征集资金或发行流通证券; 5)隐名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应当以实有财产出资。
二.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按照约定的出资财产; 2)合伙在经营过程形成的收益财产。
1.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多种经营方式的特点,促进合伙 企业的发展,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2.有利于将合伙与自然人和法人严格区别开来,便于 充分发挥合伙经营方式的优点,提高合伙企业的信誉 和集体责任感;
3.以法律形式稳定合伙的共有财产关系,更好的保护 合伙和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协作和企业联合 的实现;
问:甲、乙、丙是否构成合伙?车属谁所有?
案例2:
甲、乙、丙订立一“合伙协议”:甲出门面房一间, 不参加经营,乙丙出资、经营;合伙商店每年不论赔 赚均付给甲3万元,其他盈利甲不参加分配,亏损也不 负担。后合伙商店亏损,发生纠纷。 问:甲、乙、丙是否成立合伙关系?
四,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1,财产性质不同; 2,对外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同; 3,成员与团体的关系不同; 4,成立的条件不同; 5,成员的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不同;
三.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1.国外立法 1)大陆法系 并存主义 补充连带主义 2)英美法系——双重优先权规则 A,合伙财产首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偿后有余额 的,再在合伙人之间分割,分别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B,合伙人个人财产首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有余额 的用于清偿合伙债务。
2.我国现行法——未直接规定,学界和司法实践多主 张双重优先权规则。《合伙企业法》间接规定
A.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B.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不属于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合伙企业法》第10条
2)合伙人必须签定合伙协议;
A.合伙协议的形式:书面形式——《通则》31条、 《合伙企业法》第4条
例外:事实合伙——《通则意见》50条
B.合伙协议的内容——《通则》31条、《合伙企 业法》18条
A.补充责任; B.法定责任;C .不适用有限合伙。
2)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 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若干合伙人主 张全部债权。
A.法定责任; B.对外责任; C.强调各合伙人之 间的连带关系;D.不适用有限合伙。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应分 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五.《合伙企业法》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企业
第2条第2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55条第1款:以专业知识和专 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 担——57条
二.合伙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组织; 2.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 3.合伙是一种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 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4.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5.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三,合伙的成立条件
1,合伙成立的实质要件
1)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合伙成立的形式要件——核准登记 《通则》33条 《合伙企业法》第9条
案例1:
甲、乙、丙合伙搞运输,甲、乙出钱买车,丙出技术 开车。后因矛盾,丙将车开走、隐藏。甲、乙告到法 院,要求丙返还。丙则说,3人是合伙,甲、乙背着我 把车卖了,我才将车开走。甲、乙说,买车时丙没有 出钱,丙是雇佣的司机,车属于甲、乙所有。后查明: 合伙期间跑过3趟运输,第一趟赚钱较多,丙分得1000 元;第二趟赚钱较少丙分得500元;第三趟亏损均未分 钱。
问题:合伙协议欠缺《通则》31条或《合伙企业法》 18条规定的条款时,后果如何?
3)必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 风险;
A.共同出资; B.共同经营; 合伙人是否必须参加经营、劳动?——《通则意见》 46条 C.共享收益; D.共担风险。 4)合伙企业必须有名称、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 必要条件;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
1)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 业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 利; ——《合伙企业法》41条
2)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 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请 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 清偿。 ——《合伙企业法》42条
三.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1.约定有损益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有损益分配比例的。 《通则意见》47条:亏损按出资比例或实际的盈余分配
比例分担。 《合伙企业法》33条:①协商确定;②按实缴出资比例
分配、分担;③平均分配、分担。 问题:以劳务、技术出资的合伙人的损益分配比例如何 确定?——《通则意见》48条
二.合伙债务的承担原则——《通则》35条、《合伙企 业法》38~40条: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