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笔记 (1)

合集下载

梁慧星_民法总论_笔记

梁慧星_民法总论_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民 法 总 论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与适用1、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其中,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等。

Ⅰ财产关系①财产是有经济价值,处于自然人格(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的外在客体。

②财产的基本类型:A 、有形财产 物B 、无形财产 精神财富与财产权利③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作为客体的社会关系。

Ⅱ人身关系(人身=人格)①人身关系是指以自己或他人之人身为(支配)客体的社会关系 A 、以自己的人身为客体: 人格权关系B 、以他人的人身为客体: 亲属权关系(狭义上为身份权) ∴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亲属权关系②人格和身份的法律含义 A 人格a 、事实人格(具体):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权的客体b 、法律人格(抽象):法律主体资格(权利能力)B 身份a、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具体:社会地位)b、人的社会地位不平等且无法改变的状况(或制度)(抽象:不平等制度)Ⅲ法人的名称(商号)、名誉☆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的调整方法Ⅰ调整性规范与保护性规范①二者的区分:A、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同(法学规范:假定—处理—制裁)a、调整性:假定+处理(行为模式)b、保护性:假定+制裁(打击模式)B、规定内容不同a、调整性: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模式b、保护性:规范的是制裁性法律后果C、指导对象不同(相对的:侧重点)a、调整性:指导当事人b、保护性:指导裁判者②结论:民法以调整性为主,以保护性为辅。

民法总论笔记资料(1)

民法总论笔记资料(1)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古罗马:iuscivile > 法国:droit civil > 日本:民法 > 中国:民法二.民法的概念:(选择题)(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成文民法和不成文民法;2.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1.普通民法:是指经过编纂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范;2.特别民法:是指没有收入到《民法典》中,而是通过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法.(四).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选择题、论述题、案例题)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即财产关系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4.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2.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力法:1.民法是一个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法律体系;2.民法在处理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上,始终以权利为本位.三.民法是实体法.第四节民法与相邻部门法律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劳动法:四.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第五节民法的体系和渊源一.民法的体系:(一).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机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二).民法的体系包括:1.民法总则;2.物权制度;3.债权制度;4.人身权制度;5.知识产权;6.继承权法律制度.二.民法的渊源:(一).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及法理等.(二).民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2.民事法律;3.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5.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6.地方性法规;7.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及法理.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二).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在我国领域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彼此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同时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也适用中国民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行为地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是指民法的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现行民法对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无溯及力.(二).我国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1.生效:实施之日;2.实效:废除;3.溯及力:一般无.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一).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是指民法在什么区域内发生效力.(二).我国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领土、领陆、领海、驻外使馆、我国船舶。

民法笔记 史尚宽

民法笔记  史尚宽

史先生还列举了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继承权、选择权、将利息滚入母金权、撤销权、抵消权、继承抛弃权、特留份扣减权等均为能权。
这个概念,在我国民法中已弃之不用,但作为民法的基本概念,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应予以重视和继承。王泽鉴先生对能权亦有论述。
4.亲属权
亲属权者,以权利者立于亲属关系之人为 的之权利也,家长权、夫权、亲权等是也。
自有论者观点:法院裁判第一次适用成文法,然后调查社团由部分的秩序,发现“活法律”。
自由法学派主要观点:
(1)出国家法律之外,还有非国家法律之存在(活法律);
(2)法律概念的构成,应以法律的目的为基础;
(3)裁判为一价值判断,应依法律的目的为创造规范,法官不应成为法律的机器
缺点:(1)仅有原则规定,缺少总则。(2)未区分物权与债权。(3)将人格及能力、亲属关系列为财产编。(4)继承只视为财产取得之一种方法。
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首采此编制者为萨克逊民法(1863年施行),德国民法典将物权和债权颠倒,即债权编在前,物权编在后。日本最新民法典采撒克逊式将物权放到债权之前。台湾民法则采德民法典编制。瑞士虽为此式,但大异其趣:人事、亲属、继承、物权、债权单独立法。将人法放在前面,财产法放在后面,以彰显人文主义色彩。但无逻辑可言。
实体法又名主法,程序法又名助法。
值得注意的是,程序与实体的分类,只是从宏观上的分类,“非能于各条之中贯彻其性质者也”,即实体法里有程序法,程序法里有实体法。如民法:民法里宣告失踪和死亡的规定属于程序的内容;程序法中的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也有实体内容之规定,如债权人会议关于财产的分配份额、关于宣告失踪、死亡的规定与民法重合。所谓程序、实体,只是从总的方面进行分类而已,无须细究。就如公法私法分类一样,不能用显微镜观察。

民法笔记(总论)

民法笔记(总论)

民法(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绪论一、马克思主义是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民法学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2(3(4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一)民法主要起源于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1. 近代民法——经过十七八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经欧洲各 国编纂民法典而逐步形成的一整套民法概念、 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包 括德国、 法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

主要特点:(1)抽象的人格平等; (2)无限制私有权原则; (3)契约自由; (4)过失责任原则。

2. 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 主要特征:(1)对所有权的限制;(2)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4)人格权制度的勃兴; (5)侵权法的独立与扩张; (6)交易规则的国际化趋势; (7)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民法的性质 ▲1. 民法是私法(公法的对称)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4. 民法是人法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一)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含义 (二)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特征 ▲ 1. 本土性 2. 实践性 3. 包容性 4. 时代性 5. 科学性(三)未来我国民法学的发展 第一,民法价值的发展; 第二,民法内容的发展; 第三,民法体系的发展;第四,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衔接; 第五,民法方法的多样性;第六,民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四、学习民法学的具体方法一是准确掌握民法概念;二是娴熟地运用类型化和体系化的研究方法; 三是重视运用逻辑的方法; 四是掌握法律解释的方法; ▲五是注重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哲学、历史学、心理学甚至统计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民法总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jus civile一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二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二、民法的任务依据《民法总则》第1条,我国民法的任务有: (一)保障民事权益 (二)调整民事关系(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 第二,适用规则平等;第三,权利保护平等。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 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2. 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民法与宪法1. 联系:(1)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民法的制定依据; (2)宪法对民法的解释和适用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 区别:(1)宪法在本质上是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 关系,宪法义务虽然对公民也有约束力,但宪法所 设定的许多义务主要是针对国家的,并不能直接规 制公民的行为;(2)民法属于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民法所设定的义务主要是针对民事主 体,每个民事主体都负有遵守的义务。

(二)民法和行政法1. 本质上来说,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2. 两者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发挥的作用不同 (3)规范的性质不同 (4)调整的方法不同 (三)民法与经济法根本区别:(1)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采取平等、自愿、公 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调整平等的民 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经济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采取国家干预经济 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四)民法和社会法主要区别在于:(1)从法律性质上说,民法是私法;而社会法在性质上并不是私法,它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福利。

(2)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表现出较强的任意法的特性;(3)民法注重维护形式正义,而社会法则注重维护实质正义。

(4)民法的许多规则都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而社会法主要体现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财富分配功能。

(5)民法不仅要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存权,而且要保护民事主体参与市民生活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而社会法只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标。

(五)民法与民事诉讼法1. 相互依赖、密不可分:(1)民法所规定的实体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设定;(2)民事诉讼法可以从程序上起到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障作用,为民事权利提供了规则化、体系化的程序保护规则。

2. 区别:(1不同。

民法是实体法、属于私法;民事诉公法。

(2)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

民法主要是任意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而民事诉讼法为强行法,采纳程序法定主义。

(3)立法目的不同。

民事诉讼法以保护民法上的实体权利为目的。

五、民法的渊源(《民法总则》第10条)个方面。

(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七)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六、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内涵有:第一,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第二,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第三,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第四,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第一,人格平等;第二,当事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总则》中,该原则被称为“自愿原则”,该法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包括:一是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二是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三是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四是民事主体有权选择救济方式。

当然,任何意思自治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

(四)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特点有:第一,公平原则本身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标准。

第三,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重要理念。

(五)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其内容和功能为:一是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二是解释的功能;三是衡平的功能;四是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五是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 合法原则该条将合法原则表述为“不得违反法律”,但其应当仅仅理解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公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所谓良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的含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其内容有:一是有效率地利用资源;二是保护环境和生态。

七、民法的适用(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法律规范何时开始实施,可以由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决议予以规定。

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日期不加规定,应认为法律一直有效,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时才停止生效。

2. 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法律不溯及既往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尤其在旧法对特殊民事活动无规定时,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不过必须遵循有利追溯原则,即这种溯及既往对各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空间效力一般可以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1.所谓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这大体上有两种情况:①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如我国驻外使馆,飞机等。

①凡属地方各级立法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该立法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2.所谓域外效力,就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

在我国,为保护国家和公民、法人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域外效力。

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法,但依据《民法总则》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民法的优先适用问题▲由于民法法源的多元化,民法的适用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便准确适用法律,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原则、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原则。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