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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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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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学总论一、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5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6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如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7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权利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

民法总论_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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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编民法导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民法通那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可自由协商、无强制性的主体关系。

发行国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成文法;英美法系或英国统治过的国家的民法为民法典判例法典。

例题:以下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AC。

此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那么》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围,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A中选。

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围,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不选。

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领域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XX公司、股份,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XX公司或股份。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XX公司或者股份。

〞C中选。

《民法通那么》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不选。

二、民法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规的具体形式分: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各种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包括成文民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形式民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那么〞命名的法律。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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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形式半开卷1)民法通则2)合同法有些概念要记忆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导论【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普通民法一、财产法1)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2)债权法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二、身份法1)亲属法2)继承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就发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总论学习要点

民法总论学习要点

民法总论学习要点第一章: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有哪些特点?4、民法的渊源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三章: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其分类第四章: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5、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6、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7、监护的概念8、监护人的设定9、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及司法解释第9条)10、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法律后果11、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法律后果及死亡宣告的撤销1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第五章:1、什么是法人?法人具有哪些基本法律特征?2、法人的分类3、设立中的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责任能力5、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分支机构6、法人的合并、分立及其合并、分立后债务的承担7、法人的终止第六章:1、合伙的概念2、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

3、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4、退伙和入伙债务的承担第七章:1、民事权利的分类(主要: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2、民事权利的保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3、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第八章:物的分类第九章: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行为的分类3、意思表示的概念、形式4、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哪些?5、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真意保留、戏谑表示、虚伪表示、错误、误传)6、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概念和构成要件)7、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8、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撤销权行使的时间:1年)9、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其类型10、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1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概念12、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满足的要求有哪些?13、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第十章:1、代理的概念2、代理的类型(主要: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本代理、复代理)3、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4、代理权行使的限制(自己代理、双方代理)5、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哪几种情况?6、试述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1.民事权利能力[P65]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P66]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P73]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P73]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P109]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P111]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P116]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P151]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P159]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P195]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总论重点

民法总论重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1.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平等2.当事人的意识表示要自愿3.等价有偿人身关系: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以人的精神和道德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点:1.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可以成为财产前提。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一)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三个含义: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2.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任何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应符合其内心的真实意愿,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两个含义: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或不进行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他人不得强迫或干预。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和行为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公平指公正、公平、合情合理,应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得到适当的对待。

三个方面具体内容: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受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明显地丧失公平。

3.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三个内容:1.当事人事实民事行为的时候必须真实地说明或表明客观事实,不能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也不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当事人对已经进行的民事行为必须信守诺言,要实际和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当事人必须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主观上没有所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的故意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变相贿赂、不正当竞争三、保护民事权益原则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前者是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后者是通过行使民事权利而实际获得的利益。

民法总论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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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绪论一.民法的语源1.历史沿革社会分工和财产私有产生商品经济,民法是为了调整商品经济而产生的A.罗马私法【市民法---万民法(国际私法)---融合(查士丁尼法典)】B.拿破仑市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2. 中华法系无民法(改革开放前)原因:A.诸法合体,民刑不分;B.思想尊儒,等级制度,政治制度从而强调义务本位;C.重农抑商的政策,自然经济(计划经济)3.民法自清末修法后引入中国,翻译时去掉了“市”字二.民法的概念大陆法系中民法没有一致的概念民法: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民法的分类1.实质民法:不拘形式调整法律地位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均为处理民事关系的依据形式民法:民法典为主2.广义民法:包括商法在内的全部民法规范,如我国的民法狭义民法:除商法以外的民法规范3.普通民法:通指民法典,即起母法作用的法典。

即指对法律主体,适用范围,事项不做特别限制的法特别民法:只适用于特定主题,范围,事项的民法规范,在民商合一国家,商法为民事特别法,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均为特别法4.自然法民法:全面客观地反应,保护,促进经济基础发展的处于应然状态的法律实在法民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验证,修伪,完善的正在施行的处于实然状态的法律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法律调整对象概述1.法律调整:通过法律来规范,约束人们行为,对人们行为的法律后果赋予权利义务关系,使在行为前可对行为后果作出合理的行为预期2.决定调整对象的依据:主要为社会关系(人与人发生的在社会中的各样联系),将有相似性质或相同调整方式的关系用一种规范调整,即法律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二条(1986年版)缺陷:A。

以公民代替了自然人,缩小了法律调整的范围,民事关系与国籍没有什么关系 B.将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缺少人文关怀(维护公有财产的价值导向为当时时代的特征)C.语言,立法技术上的缺点,平等主体的主体?1.平等主体的理解A.法律地位(资格)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或隶属关系B.意思表示自由,不受相对人的限制C.受法律的同等保护D.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实指具体的平等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A.人身关系:指基于人格和身份的社会关系/自然人基于相互之间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B.人格:指生物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的一种资格或状态组成要素:物质(生命,身体,健康)精神(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自由,隐私等)C.人格权:存在于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人格利益:与人格不可分离的关系上享有的社会利益*人格权特征:a 人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b 是专属权,与人生不可分离,转让,抛弃,继承D.身份:指自然人在特定群体中所处的地位,其功能在于对人进行区分,区分的目的在于赋予其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分类:亲属法上的——亲属关系:固定的,基于血缘相对的,基于契约关系亲属法外的E.身份权:基于自然人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身份权特征:绝对权范畴,但不同于人格权,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义务表现或资格F.人身关系的特点:a 与人生紧密相连,不得分离,转让,抛弃,继承b 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又间接地与经济利益相连,可能构成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或依据,人身关系受损往往导致主体财产关系受损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A.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体现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运行环境之中B.可作为民法上媒介的财产的特点:a 对主体具有效用(有使用或者是交换价值)b 具有稀缺性c 能为人力控制支配d 具有合法性,即法不禁止持有,流通C.财产关系存在的形式a 财产所有——静态b 财产流转——动态以所有法为核心的物权法,和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债法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D.分类a 有形财产关系:有形有体,质量,三维空间的财产b 无形财产关系:无一定质量,空间,但有财产价值的财产,如知识产权第三节民法的本质一.民法是调整市民关系的法1.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直接面对面的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市民社会通过国家中介发生的社会关系——政治国家A.市民社会:平等主体—个人意志,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B.政治国家/公共(权)社会:定义:为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而行使公共权力的社会空间国家意志,主体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个人意志(利益)服从公共意志(利益)C.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私法:保护市民社会中的人的权益*公法:保障公共权力行使,维护公共利益2.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公共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而存在的,任何权力法律行使的终极关怀都是为了主体自身二.民法是私法1.公法私法划分标准:未有统一定论公法以公共权力的行使为目的,一般为强制性规范;以维护个人利益为目的的为私法,多为任意性规范2.公私法的相互渗透使划分标准越来越模糊,私法公法化的倾向,尤其随着社会法的出现愈演愈烈三.民法是实体法四.民法是权利法1.民法是权利宣言书,以授予和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对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意义重大2.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群3.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额(针对权利义务相互关系)4.体现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支配权——所有权交易双方——民事主体交易规则——债法,合同法第四节民法的渊源及其原因一.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1.定义:民法规范的具体(外部)表现形式2.民法渊源的体例:一元制(法国);多元制多元制: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公认的法理3. 我国采用多元制的法源:制定法,习惯(间接法源),最高院判例中阐释的法理(变相法源)<二>.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1.宪法中有关的民法规范:以法律真空为前提2.民事法律:民事基本法,单行法,综合性民事单行法3.民事(法)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4.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规章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5.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最高院,最高检察院的解释*原则:不与法本身发生冲突,只可据法律具体使用进行细化6.我国参与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公约)中的民法规范A.条约——双边;公约——多边B.在国内生效的原因:国家间经济文化交往密集,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冲突时优先适用C.生效条件:政府参加或缔结,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未保留利益的条款<三>.间接渊源/补充性渊源1.国际惯例2.国家政策3.最高法院判例中所阐明的法理4.习惯A.习惯在我国立法层面不作为一种民法渊源B.在司法实践中,习惯已实施上构成了一种法律渊源C.我国物权法中85.116条明确规定了习惯可以在此作为依据* 习惯的适用条件a 有该习惯的客观存在——特定地域特定人群中所公认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存在b 该规范在特定地域特定人群中被反复实施c 习惯所规范的内容必须为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事项d 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5.法理二.民法的适用<一>.对人的适用范围1.对人适用范围的原则A.属人主义——居民主权的必然要求B.属地主义——领土主权的必然要求2.我国以属地为主,以属人主义和对等保护主义为补充,民法主体由民法通则规定* 例外情形:A.对于不在我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据国际私法和管理,应使用中国民法时适用中国民法B.据国际私法和国际惯例,排除中国法律管辖和适用<二>.空间适用范围1.一般遵循主权原则,一国法律一般只具有域内效力2.领域:A.领海,领土,领空;B.根据国际法对等保护原则,视为某国领域的驻外大使馆,领事馆;悬挂中国国旗或国徽的船舶,飞行器,国际电车也视为流动的领土3.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在全部领域范围内生效;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法规在地方适用<三>.时间适用范围1.生效:A.自颁布之日生效;B.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2.丧失效力A.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B.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原则3.溯及既往A.一般不溯及既往,但有从轻原则B.专门规定某一事项有溯及力三.民法的具体适用原则<一>.民法在适用中的逻辑三段论推理1.确定大前提:找法,确定请求权基础2.确定小前提: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归属于法定条件下3.得出结论完整法条:构成要件(T);法律效果(R);案件事实(S)即: T——RS——TS——R<二>.具体适用的规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新法优于旧法3.强行法优于任意法4.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5.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条款6.上阶位法优于下阶位法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基本原则:体现民法基本精神,实质,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2.功能:A.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基本价值追求B.作为填补民法漏洞的工具3.基本原则的特征A.非规范性B.强行性二.基本原则的分类<一>.以个人本位的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意思自治<二>.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原则1.公序良俗2.诚实信用3.禁止权利滥用<三>.公序良俗原则1.含义:“公序”为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良俗”指善良的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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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

(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物。

(注:从物亦具备独立性,非主物的一部分)(3)原物与孳zī息:原物是以天然属性或法
律规定能被使用或收益的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物
九、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诺成行为:指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民事行为
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借用行为、无偿保管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
要试行为: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须采取特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未规定、当事人未约定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主体、标的、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完全、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还未生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指当事人所为的已经生效,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可以由一方当事人依诉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注: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2)重大误解(3)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生效与否不确定,尚须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已生效—撤销权)
注:效力待定行为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3)无权代理
(五)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其生效或消灭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的、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否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一)代理概述
代理:指一个人以他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特征:(1)代理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为
(二)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意思表示的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代理权滥用:(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恶意串通
代理权的消灭:(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物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
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因一些外在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制度。

十一、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三)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的经过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的时效,又称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终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的计算的消灭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四)除斥期间(约束撤销权)
除斥期间的概念:又称预定期间或者不变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的预定存在期间,该预定存在期间届满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
除斥期间的特征:(1)除斥期间是法定期间(2)除斥期间是权利存续时间(3)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4)除斥期间届满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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