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考试形式半开卷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有些概念要记忆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导论【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普通民法一、财产法 1)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 2)债权法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二、身份法 1)亲属法 2)继承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 2)客体 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就发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 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 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 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 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 **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总论复习题

民法总论复习题一、填空题1.罗马法中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为(),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的法为()。
2.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
3.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权、()权、()权三类。
4.自然人从()时起到()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5.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专属管辖。
6.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和()。
7.孳息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和()。
8.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
9.企业法人对于它的()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10.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1.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代理人应与本人负()。
12.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的成立须具备三要素()、()、(),其中以()为其本体。
13.无权代理是否能转变为有权代理,取决于()。
14.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开始计算。
按照日、月、年计算的,()不算入。
15.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学者谓之“帝王条款”。
16.法律从生效时起,凡以后所发生的事项均应适用,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项,当然不适用,这就是()原则。
17.民事法律、法规一般自()开始生效。
18.民事权利能力可分为()与()。
19.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有()他人使用姓名、()他人姓名、()他人姓名。
20.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须事先(),但在紧急情况下()转托他人的除外。
非在紧急情况下,未取得本人同意而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在事后(),如果本人不同意的,应由()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二、选择题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2. 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 )。
A .人的死亡 B.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C.甲与乙订立合同D.甲把乙打伤3. 以下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民法总论题目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填空1.在罗马法中,调整罗马市民间关系的法律称,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法律称。
2.《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的关系,二是财产的关系。
前者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4.现代民法的代表是1900年生效的。
5.《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中的地位平等。
”(二)名词解释1、民法2、财产关系3、人身关系(三)单项选择1.古代社会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B.日耳曼法C.法国民法D.德国民法2.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D.苏俄民法典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A.唐律B.大清民律C.1929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D.民法通则4.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公平原则(四)不定项选择1.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A.民法为权利法B.民法为实体法C.民法为国际法D.民法为任意法2.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平等原则B.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C.公序良俗原则D.等价有偿原则3.《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是()。
A.私有财产神圣原则B.契约自由原则C.无过错责任原则D.过失责任原则4.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包括()。
A.主体平等B.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C.不具有经济内容D.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5.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包括()。
A.主体平等B.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C.属于财产的归属关系D.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的6.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
A.商品房买卖关系B.财政税收关系C.企业管理关系D.婚姻关系7.甲明知自己的汽车刹车装置有时不起作用,但在出卖给乙时并没有告知。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民法复习资料

绪论第一章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一)外来语之说(二)固有词汇之论(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婚姻法(四)民法与劳动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1.主体。
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平等。
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有四层含义:(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容许隶属和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
(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平等对待、等价有偿的原则。
(4)法律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的意义。
(2)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关系的意义。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2)身份权关系和身份权。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
(1)意义。
具有经济利益的客观对象。
(2)类型。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3)财产与个人的关系。
与生存、发展;与自由。
2.财产关系。
(1)意义。
民法总论复习题

民法总论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 古代法典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 ( )A.罗马法典B.法国民法典C.十二铜表法D.摩奴法典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A.梁某和郭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B.梁某代郭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C.梁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D.梁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3. 以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凡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均享有民事行为能力B.任何人无权限制或剥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C.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愿D.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取得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4. 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人的出生B.人的死亡C.时间的经过D.签订合同5. 在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A.支配权B.请求权C.抗辩权D. 形成权6. 下列物中,属于限制流通物的是()A.文物B.矿藏C.水流D.房屋7. 根据物的分类,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A.桌子与椅子B.房屋与窗子C.汽车与拖斗D.某甲的拖拉机与某乙的拖犁8. 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以物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为()A.债权B.财产所有权C.知识产权D.人身权9.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
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
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
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效。
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B.有效。
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C.无效。
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D.无效。
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10. 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
依照法律规定,()A.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B.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C.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D.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11. 小明和小强是都是8岁的小学生,一日在院内的打闹中,小明用木棍将小强的眼睛戳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民法总论--简答题

民法总论--简答题民法总论---简答题1.民法的调节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民法的形态: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一般民法与特殊民法,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3.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抽象的民法,是内涵最为丰盛且极具伸缩性的民规矩范,是贯通民法始终并且具有普遍效力的民规矩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举行民法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
是补充法律漏洞、进展民法学说的基础。
4.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原则,对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法律对受害人赋予补偿,而对相对人不予庇护。
平等原则的体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在详细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5.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绩、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五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毁灭。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大事、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缘由)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采取为。
6.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分为:普通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彻低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彻低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
7.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安排权、哀求权和变动权;肯定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关系2.请求权3.权利能力4.宣告失踪5.委托授权行为6.诉讼时效二、判断题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
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
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
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
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
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1、我国自然人从()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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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编民法导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可自由协商、无强制性的主体关系。
发行国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成文法;英美法系或英国统治过的国家的民法为民法典判例法典。
例题: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AC。
本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围,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A当选。
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围,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不选。
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领域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C当选。
《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不选。
二、民法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规的具体形式分: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各种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包括成文民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形式民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命名的法律。
实质民法产生在先,形式民法出现在后。
2.根据民法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法律体制分: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实行民商一体制的国家,民法典规定了各种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狭义民法:实行民商分离制的国家,对部分关系作出规定,另有法律,如商法等形式的法律。
3.根据民法规表现形式分: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普通民法:适用于一般的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特别民法:对人、地域等有某种限制,各种民事单行法。
司法实践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对象: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生活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
我国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其所体现的利益的不同分为:民事财产关系和民事人身关系。
(一)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会生活关系。
民事关系所具有的特征:1.是因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生活关系;2.是因参与民事活动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关系;3.是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以财产为容发生的社会关系。
1. 财产支配关系(静态财产关系)【物权法】财产关系:指财产在特定主体的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发生于社会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
主体要求: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当事人支配财产意志独立自由。
财产支配关系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关系围:财产支配、财产流转、智力成果支配、遗产继承。
2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可因私人、或国家公共事务而发生。
支配关系和流转关系的联系: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财产关系的结果;财产流转关系则是财产支配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财产支配的重要方式。
(三)民事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没有财产容但有人身利益的财产关系。
是与特定人身密切相关且无财产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 人格关系人格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人格利益为容的社会关系。
、肖像、名誉、自由、隐私等。
2.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是指民法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标志。
一、民法的私法性(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法律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对法的划分存在的学说:1.利益说:乌尔比安根据法律保护的不同利益划分。
规定国家事务的为公法,规定私人事务的为私法。
为大陆法系国家沿用。
2.意思说:德国拉邦德规定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的为公法,规定对等者的意思的为私法。
3.主体说:规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多方为国家授予公权者为公法,规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是具有平等关系的私人的为私法。
4.特别法规说:对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适用的法律为公法,对任何人均适用的法律为私法。
(较全面)我国关于民法性质的变化趋势: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
我国的民法性质:私法性质。
二、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本位及民法指基本观念,或称民法的基本任务或民法的基本作用。
民法的本位演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再到社会本位。
1. 义务本位:罗马时代至中世纪;多为禁止性规定或为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2. 权利本位:中世纪以后;保护个人权利。
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社会本位:19世纪中期后;解决社会问题。
集中表现:限制契约自由、限制所有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的本位:1.《民法通则》以权力本位为主,有所体现社会本位的思想。
第三节民法的发展历史与民法典的制定《德国民法典》总设5篇:第一篇为总则,第二篇为债的关系法,第三篇为物权,第四篇为亲属法,第五篇为继承法。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1999年《合同法》颁布,2000年《物权法》颁布,2008年《侵权责任法》颁布。
第四节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的区别:1. 民法的主体为一般的人,商法的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2.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商法是调整纯粹的财产关系;3. 民法具有地域性,商法具有国际性。
现呈现民商分离趋势。
二、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是指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权力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节的法律的总称。
两者区别:民法采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经济法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干预经济活动,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性文件):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法规、其他规性法律文件、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
2、习惯法(公序良俗)3、判例4、法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具有抽象性和稳定性。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5、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行为、司法具有约束力。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2、约束功能3、补充功能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抽象概括性、效力贯彻始终性、功能强行性、功能补充性。
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容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概括、最具一般性质的民事行为规和价值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注: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书中没有提到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优先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在合同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由当事人的,这些权利与义务对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承担不利后果。
二、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就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私法自治原则的含义: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决策权,2.民事法律在规民事主体行为方面,体现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可自由协商、变更、终止)。
立法体现:《民法通则》第四条。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概念: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活动,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含义: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于责任承担,公平原则,当事人利益民事活动权,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显示公平制度。
四、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行使权利不侵害对方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及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与社会之间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总称。
公序良俗远原则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者是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的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的三个条件:1.当事人有权力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力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力的性。
七、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我国在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特征:由民事法律规调整所形成,产生基于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容。
德国私法之父萨维尼最早提出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平等性2.任意性3.自主性(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围,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物权和债券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