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独家V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理解与适用(上)

独家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上)原创梁慧星文丨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这里公布的,是以我在两家高级法院和几个律师协会的讲稿为基础,针对课堂内外法官和律师提的各种问题,结合民法基本原理和裁判实践经验,斟酌探求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立法者意思,经反复推敲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的讲义,约五万多字。
希望对法官和律师朋友有所帮助。
——梁慧星年月日引言中国自世纪年代末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年启动民法典立法进程,在起草了四个民法典草案之后,于年月宣布暂停民法典起草,改为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将来条件具备时再编纂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至年,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年)、《继承法》(年)、《婚姻法》(年)、《收养法》(年)、《担保法》(年)、《合同法》(年)、《物权法》(年)、《侵权责任法》(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年)等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形成以《民法通则》统率各民事单行法的立法体系。
年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的立法目标。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上日程。
民法典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在原《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作为民法典总则编的《民法总则》;第二步,在各民事单行法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各(分则)编,拟于年月全国人大大会通过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今年月日表决通过,自今年月日起施行。
各分则编的编纂工作正在进行中。
以下我将对《民法总则》新增和有重要修改的重要条文作简要介绍。
(一)基本维持《民法通则》的结构《民法总则》包括十一章,即: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十一章附则共条。
与原《民法通则》的结构比较,只是在第三章法人之后增加了第四章“非法人组织”,同时删去自然人一章的“个人合伙”和法人一章的“联营”,将原《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分设为两章,即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并增设第十章“期间计算”。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韩世远博士(1999年5月25日、26日)(梁慧星教授:)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
我先介绍怎么讲。
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
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
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
所以,着重是讲总则。
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
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韩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
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
他明天讲,我今天讲。
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
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
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
当然有一些内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
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
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韩世远博士(1999年5月25日、26日)(梁慧星教授:)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
我先介绍怎么讲。
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
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
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
《民法分论》笔记

《民法分论》笔记法律条文准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物权法部分参考书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 ?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 ?P:第?款?S-P:第?项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物权通则第1章物权法绪论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二、物权法的性质 1、私法性2、财产法3、以强行规定为主理由:(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 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 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 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 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章总则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 )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第6章典权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 )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 )第9章留置权第10章让与担保第11章占有第12章附则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 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理解物权法的关键〖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一)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先有习惯民法,而有成文民法,习惯民法的历史无从查考。
《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保存最好的法典,民法条文占84%。
(二)罗马民法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习惯法,制定罗马最早成文法《十二表法》,因社会关系的复杂和民事法律规范的积累,产生法律编纂的问题。
优士丁尼皇帝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编著《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统称为“民法大全”。
罗马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尚无现代民法的部门法划分。
恩格斯论及罗马法,称为其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三)近代民法法国民法典,旨在建立新秩序;奥地利民法典,旨在推行皇帝的政治改革;德国民法典,旨在统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目的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推行维新变法;中国清朝制定民法典,也是废除领事裁判权为目的,同日本一样,“中国法律制度接臻完善”为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件。
民法解释学笔记

《民法解释学摘要——梁慧星》常用的定义方法1最邻近的属加种差这是最常用的定义方法,是基于亚里士多德关于属概念、种概念、固有属性、偶性之间的区别。
一事物的偶性,即偶然性质,不适用于定义。
定义应说明构成事物本质的性质。
而构成本质的性质是属概念和种差。
例如,对于正方形来说,构成本质的性质应是其属概念“矩形”和种差“等边的”。
“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古典定义也是如此。
债权的上位概念是“财产权”,种差是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以给付为内容”。
因此,对债权可以作这样的定义:债权是以给付为内容的财产权。
2以用途限制上位概念这种定义叫目的定义。
定义方法是对上位概念加上目的、用途的限制。
这种方法使我们容易定义工具、武器一类的对象。
例如,锤子是用来敲打另一个东西的工具;椅子是人用的带背的坐具。
目的定义在法律上也常用。
例如,汇票是发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支票是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支票是发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单位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3描述被定义对象的形成过程这种定义方法是描述被定义对象的形成过程,以此构成种差。
例如,面包是由面粉加酵母和水混合起来,经过发酵后在烤箱加热而形成的食品;雾是充满水蒸气的空气突然变冷而形成的气象。
依这种方法作成的定义,称为发生定义。
发生定义在法律上也常用。
例如,票据关系指多数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之意思表示。
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4例举概念的外延如果概念的外延是封闭的,也可以不从概念的内涵而通过列举的外延来下定义。
这种定义方法在法律上也常见适用。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就采用了这一方法:诉讼包括反诉、反请求、债务抵销、衡平诉讼以及其他任何确定权利的法律程序。
须注意的是,许多概念其外延是开放的或是封闭的却不能完全列举,不应采用这种定义方法。
梁慧星: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梁慧星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
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
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
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
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
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
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
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1再学习各种合同。
二是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
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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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一)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先有习惯民法,而有成文民法,习惯民法的历史无从查考。
《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保存最好的法典,民法条文占84%。
(二)罗马民法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习惯法,制定罗马最早成文法《十二表法》,因社会关系的复杂和民事法律规范的积累,产生法律编纂的问题。
优士丁尼皇帝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编著《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统称为“民法大全”。
罗马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尚无现代民法的部门法划分。
恩格斯论及罗马法,称为其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三)近代民法法国民法典,旨在建立新秩序;奥地利民法典,旨在推行皇帝的政治改革;德国民法典,旨在统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目的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推行维新变法;中国清朝制定民法典,也是废除领事裁判权为目的,同日本一样,“中国法律制度接臻完善”为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件。
民法的近代模式:抽象人格,也就是对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私的所有;私法自治;自己责任。
(四)现代民法民法的现代模式:具体人格,在多种法律关系中,分化出具体人格,如劳动者、垄断者、消费者;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私法自治收到规制,特别是契约自由,也就是私法的公法化;社会责任,除过失责任,还有过失推定责任、无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公平责任、还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补偿制度。
(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法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脱胎于罗马法,各国效仿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构成大陆法系;11世纪后英国巡回审判和陪审制度的建立,以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习惯和判例为审判根据,美国法又渊源于英国法,形成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由判例法规则和制定法(契约、财产、家庭、侵权行为等法,相当于大陆法系的民法)构成。
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
(六)民法的构造1、民法的法律关系模型:契约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侵权关系。
2、权利和义务:3、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七)中国民法沿革近现代民法所谓之主体地位平等、个人自由、意思自治、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观念,在历史上无由发生,故中国历史上不存在民法。
但是梅忠协、胡长清、张晋藩等先生认为中国历史上有民法。
先进中国民法是清末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
现代中国民法之始,乃1910年的大清民律草案,这部民法典未及生效清王朝就被推翻,但因为这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和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被引入中国。
因为英美法是判例法,不适合用立法方式进行继受,所以不采用英美法而采用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纯粹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而不是大陆法系更优于英美法系。
自始,中国近代法学代替了中国古代律例和律学。
建国以后,1956年的民法草案,是以苏俄民法典为蓝本,表明中国此前继受德国民法,转而继受苏联民法。
但苏联民法仍是参考德国民法典而制定,因此这部民法草案仍是和德国民法典想通。
改革开房以后,1982年完成民法草案第四稿,参考了苏联民法典、和匈牙利民法典,但是后来被搁置。
1981年颁布《经济合同法》,规定计划经济体制下下的合同关系,主要受苏联经济法学理论影响;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因对外贸易关系的特殊性,没有以苏联经济法学理论为根据,而是参考英美契约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就是CISG,是为中国民法继受英美法和国际公约的滥觞。
因规范各类社会关系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不能采取单行法的形式,且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和复杂,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堪称为中国的人权宣言。
90年代以后,政治禁区逐渐被打破,学者开始参考民国时期的民法著作、台湾的民法著作、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民法理论和判例,从继受苏俄转向继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如:1999年合同法既采用了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和台湾地区、日本的民法原则、制度、条文,又有直接采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就是CISG、《欧洲合同法通则》和英美契约法;2007年物权法采用法国民法的债权合意主义和德国民法的登记生效主义相结合的折中主义,又继受了英美财产法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特别动产集合抵押。
2009年侵权责任法整体模式近似于《欧洲民法典草案》的“一般条款+特别列举”模式,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的二元规则,又采用了英美侵权法的惩罚性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的知情同意规则等。
因此,中国民法从单一继受转向了多元继受,在维持大陆法系德国法概念体系的基础上,广泛参考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兼采英美法的制度,保持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一致。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功能1、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
如合同法,民事特别法的证券法和期货法。
2、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如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是社会利益冲突的调节器。
4、促进政治民主。
私法自治有利于抑制行政机关权利的膨胀和限制行政权力滥用,严格划分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
5、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治、协商、自尊自爱、人格尊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自己责任、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利益衡量、权力滥用。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2、主体意志的自由性: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决定的。
既然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应该是自由的。
不允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3、经济利益的等价性:这是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二)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平等性2、人身依附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4、专属性(一般不得转让)(三)基本原理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为国家意志决定,如全国人大通过税法修改以征税。
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为私法自治,也就是一切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做干预。
私法自治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之上。
如所有权自由,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合同自由,合同的对象、内容和形式;婚姻自由;遗嘱自由;营业自由。
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才由国家出面干预予以裁决。
为了保护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制定一些特别法规对私法自治进行适度的限制,法律行为违反强行规定和有悖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无效。
(四)民法和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1979年开始,开始了长达7年的大经济法观点和大民法观点的对立。
民法通则解决了这个问题,民法调整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
劳动法包含某些财产关系如工资、保险,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是民法的特别法,德国称为特别私法。
最近劳动合同法有回归民法的趋势。
❤四、民法的本质(性质)(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欧洲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发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政治权力集中于国家之手,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获得解放,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
市民社会的含义分化对立于政治社会,转机在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此书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区分得以理论化和体系化。
市民社会的重大意义就是限定国家权力的界限,维护私人的权利与自由。
(一)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属于单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即纯粹意义上的私法。
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
区分的标准:凡规定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之法律关系,以权利服从为基础者为公法;规定私人间之相互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基础者为私法。
区分的意义:理论不同,诉讼管辖和程序不同,如民庭和民诉、刑庭和刑诉等。
二战以来,公法和私法相互交错,乃所谓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
2、有关公法和私法划分标准的三种学说:1、乌尔比安的“利益说”,国家之事vs私人利益;2、拉邦德的“意思说”,服从vs对等;3、耶律内克以及美浓不部达吉的“主体说”,也就是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由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为通说;4、以根本法与附属法取代公法和私法之分,我国黄右昌,如称民诉法是公法还是私法,德法学者有不同看法。
3、公法和私法划分的重大意义:正确认识民事法律属于私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承认并区分私法,将导致法观念和国家观念的变革,也就是公法的设立在于保护私权,倡导私权神圣,人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非有重大理由并依法定程序不的剥夺。
国家不直接干预私法自治,仅在当事人发生纠纷且不能协商解决,才由国家出面进行“第二次干预”。
4、公法优位主义和私法优位主义前者以公法地位优于私法地位,公法包含私法,为专制国家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