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合集下载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4.无过错责任的特征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应用。

5.无因管理的效力。

6.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及其效力。

二、法条分析(共20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1.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2.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三、论述(共30分)论述民法典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四、案例分析(共40分)甲医院的主治医生王某,为了救治李某,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将一死亡的张某的眼角膜移植给了李某。

张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大闹甲医院,并在乙网站散布谣言。

甲医院得知后要求乙网站删除该内容,乙网站以核实为由延迟一周后才删除。

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尸体在民法上是如何定位的?为什么?2.王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为什么?3.张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维护其权益?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4.甲医院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5.张某的儿子和乙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效的作用基本相同。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

(3)诉讼管辖不同。

(4)法律适用不同。

(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

(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2019年3月《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

2019年3月《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

《民法学》考前辅导资料一、考试复习使用教材1.《民法》(第五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民法总则通义》,郭明瑞主编,商务印书馆二、考试题型介绍1.单项选择题。

根据所给题目,从所给四个选项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2.简答题。

根据所给题目,结合民法知识,回答问题。

3.案例分析题。

每个案例分析题设有4小问,根据所给案情,结合民法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进行回答。

4.法条分析题。

本题会给出《民法总则》中的一个法条,根据题目,结合民法法理进行回答。

可以参考《民法总则通义》复习本题。

三、考试复习资料(一)民法概述本章要求同学们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对民法构建基本的知识框架,为以后的民法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1、民法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法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使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方面的利益。

身份关系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3、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二)民法基本原则原则是指说话或者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者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42.1复习笔记一、数人侵权行为概述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相对应。

2.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体系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次构建了我国的数人侵权行为类型体系。

《侵权责任法》对该体系进行了修正,不再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区分为行为直接结合和行为间接结合;并将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纳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1.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数个行为人作为一方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和分担问题。

这里的主体,可以是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

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①行为共同说。

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②意思共同说。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3.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较之单独侵权行为,人数多,加害人主观恶性更大,由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一般也更为严重,因此,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七章【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七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25.1复习笔记一、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概念(1)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

(2)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3)合同解除的分类①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a.单方解除,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b.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

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a.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在法定解除中,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称为一般法定解除;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b.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者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相似,都是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

但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2.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1)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①原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②合同内容发生变化;③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合同解除的条件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②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因合同的性质不同,对迟延履行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否有不同的限定:a.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原则上不允许在迟延履行时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债务人规定一个宽限期。

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b.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魏振瀛 民法 第7版 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魏振瀛 民法  第7版 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43.1 复习 笔记
43.2 考研 真题详解
读书笔记
谢谢观看
15.2 考研 真题详解
16.1 复习 笔记
16.2 考研 真题详解
第三编 债 权
第一分编 债 权总论
第二分编 债 权分论
第十七章 债 1
的概述
2
第十八章 债 的类型
3
第十九章 债 的履行
4 第二十章 债
的保全与担保
5 第二十一章
债的转移与消 灭
第二十二章 合同 概述
第二十三章 合同 的订立
期限
第二编 物 权
01
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
02
第十二章 所有权
03
第十三章 共有
04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Fra bibliotek06第十六章 占有
05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11.1 复习 笔记
11.2 考研 真题详解
12.1 复习 笔记
12.2 考研 真题详解
14.1 复习 笔记
14.2 考研 真题详解
15.1 复习 笔记
30.1 复习 笔记
30.2 考研 真题详解
31.1 复习 笔记
31.2 考研 真题详解
32.1 复习 笔记
32.2 考研 真题详解
33.1 复习 笔记
33.2 考研 真题详解
第五编 人身权
第三十五章 人 格权
第三十四章 人 身权概述
第三十六章 身 份权
34.1 复习 笔记
34.2 考研 真题详解
最新版读书笔记,下载可以直接修改
《魏振瀛 民法 第 7版 笔记和考研真
题详解》
思维导图PPT模板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目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目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目综合a和综合b、复试才考专业课程初试用书包括:1、《法理学》周旺生著(远程教材)人民法院出版社2、《法理学》沈宗灵著北大版。

3、《宪法学》周叶中著北大和高教出版4、《宪法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选择宪法》王磊著后一本不详。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姜明安高等教育出版社7、《经济法》杨紫北大和高教出版。

8、《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

9、《刑法学概论》刘守芬北大出版社备注:国际经济法,不考海商,其它的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都得考,前两个是重点。

国际投资考的可能性很大。

具体的书目,最好多方涉猎,最好看北大老师的笔迹。

10、《民法学》魏振瀛高等教育和北大出版(俗称《红宝书》不考商法和知识产权。

11、《民事诉讼法》潘剑锋著北大出版社(21世纪教材,淡蓝色封面)。

12、《刑事诉讼法》汪建成北大出版社(21世纪教材)备注:在6、7月份之前,专业课的东西最好适当涉猎。

如果确定要考经济法专业,建议在今年招生简章出来前按照综合课程的要求复习经济法,不需要看的那么深。

如果确定了与去年的考试方法相同,那时候再全面复习专综合课程也不会太迟。

经济法的专业课程包含的书目有:具体重点熟读《经济法》杨紫,另外包括13、《企业与公司法学》甘培忠北大出版社14、《税法原理》(第2版)张守文著北大出版社15、《财政税收法》(第3版)刘剑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6、《金融法概论》(第4版)吴志攀北大出版社,著。

备注:竞争法方面看看盛杰民的论文吧。

,张守文老师的论文先上经济法网站看看:,财税法网站.《经济法研究》一定要看,然后,还有《财税法论从》。

经济法的专业课程的复习很注重论文和热点问题,务必多看看,尤其是北大老师的论文。

17、《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张守文北大出版社1993年北大法学硕士考试参考书目(远东版)1、Q:如何选择参考书?A:一般本科生教材即可,还要注意看一些老师的专著和论文。

[全]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详解[下载全]

[全]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详解[下载全]

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详解1公序良俗原则(山东大学2015、2014年研;湘潭大学2015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相关试题:公共秩序(浙江工商2015年研)答: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的分类包括:(1)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通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比禁止性规定的外延更宽,除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现行法律规范外,还包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

(2)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故意违背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2形成权(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5年研)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理论是由德国学者Emil Secke提出的。

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的撤销权。

形成权的类型、范围广泛,依形成权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即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和消灭形成权。

3民事责任(四川师大2018年研;北邮2009年研)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含义包括:(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3)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4)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5)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4监护与亲权(宁波大学2018年研)相关试题:监护(北师2012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答: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

公序良俗原.-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

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

通说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和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2、习惯3、判例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民法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一下两种类型:(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民法失效的时间:(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3、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

通常我国民法的溯及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

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发生的民事关系。

有三点要注意:(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2)地方性的民事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3)港澳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例如,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等,无因管理等.2、非行为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成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事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

2、民事权利的分类:(1)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财产权是指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组织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辩权.(3)权利的效力范围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认定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4)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5)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

(6)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专有的权利.(7)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3、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大体上可概括为事实行为方法和民事行为方法两种。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以事实行为的方法行使民事权利。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以民事行为的方法行使民事权利。

4、民事权利的保护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1)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国家保护民事权利是由多种机关采取多种手段完成的,经常性的是由民事权利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2)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或者称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1、自卫行为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有不法侵害.(2)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