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一则案例引起的思考——谈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

题。事实上,区分两者的实质与目的是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分析与认定,并以此做出相应的规则,规范应用于诉讼实务。
本文就是由一则欠款案例引发的对该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 证据 证据材料 证明能力 证明力
作者简介:王春梅,山东协和学院中级经济师,本科学士,法学专业;刘花,山东协和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了证据与证据者进行定义,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证据材料是证据的来源和初始
其次,除了证据本身的证明力,为达到胜诉目的,导致不当取
表现形式,证据材料只有在符合证据认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法 证程序,产生无关联、不适格材料,甚至伪证,从而损害当事人一
予以确认;……欠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其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定,属有效性行为……。”笔者对此不予赞同,认为本案应当裁定
二、追溯法学理论
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就此案例引起了对民事诉讼证据
我国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为“谁主
的诸多思考,尤其是对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与证据证 张,谁举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应当充分
据此,表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受法律保护。赵某虽然认可欠 能力,即证据的适格性,二是证据的证明力。而正确的分析与认
2013 · 2(中)
◆法律经纬
定这两个问题,已是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应面对的最基本的问 将证据或证据材料推至于审理前,只有庭审中经过质证和法庭的
题。
审核、认定,才将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加以使用。
手续为由向我借款 4000 元,结果未办成。2002 年 3 月份,被告 力,有待派出所查实,未查实之前,不能认定赵某没有提供受胁迫
又以需交购房款为由向我借款 10000 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 的证据,从而想当然认定该欠条来源的合法性。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的一定标准和要求。
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被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事实。
这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充分程度,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所要求的事实;确实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合法获取和合法使用,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在法定程序下使用的。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争议焦点来确定证明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明显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即可;而对于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提供更为充分和确凿的证据。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证明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需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情况;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赔偿责任等。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补充证据,以满足证明标准。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适当的推定和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确实、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并且尽最大努力来收集、保全和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分级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分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分级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决定了证据能否被法院接受,并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证据的证明力分为四个级别,即最高级、高级、中级和低级证明力。
本文将对这四个级别进行详细阐述,并介绍它们在实际诉讼中的应用。
最高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最高证明力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最高级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认可或承认、公证书、鉴定书、仲裁裁决书等。
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具有确凿的证明力,对法院的判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提供的公证书显示他们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一证据将被视为最高级证据,法院将无需对其进行进一步审查,可以直接依据该证据作出离婚判决。
高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
这类证据可以作为支持性证据,但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达到充分的证明效果。
例如,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等都属于高级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高级证据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进而作出判断。
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提供了多张监控录像作为高级证据,法院将会将这些录像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以确定被告是否确实参与了盗窃行为。
中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一般证明力的证据。
这类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法院通过进一步的审查和证据链的完整性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典型的中级证据包括书面材料的复印件、照片、录音等。
对于这类证据,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始证据,并进一步核实其真实性。
例如,在一起非法侵占案中,原告提供了一份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作为中级证据,法院需要核实该复印件是否与原始凭证一致,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低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最低证明力的证据。
这类证据的可信度较低,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作为主要证据来支持判断。
低级证据包括口述证言、短信、社交媒体截图等。
因为这些证据存在较高的可篡改性和不确定性,法院在运用其进行判断时会更加审慎,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热门城市:包头律师莱芜律师绵阳律师卢龙县律师黑龙江律师咸阳律师九台市律师江苏律师合肥律师浙江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怎样的诉讼,负担证明责任的人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且要求证据要符合一个证明标准。
然而,不同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不同的,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的内容吧。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问题具有密切关系。
有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一旦确定由一方当事人负担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证据必须达到何种程度,事实的真伪不明的状态才算被打破,提供证据的负担才能够解除,败诉的危险才不至于从可能转化为现实。
这些都取决于对证明标准的合理界定。
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不至于因为对证明标准估计过低而在证据明显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同时也不至于由于对证明标准估计过高而在证据已经具备的情况下不敢起诉。
在证明过程中,提供反证的必要性也同证明标准有关,因为只有当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本证已达到证明标准,法官将作出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才有提供反证的必要。
对于法官来说,只有明确了证明标准,才能够正确把握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以之去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才能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或者抗辩,所必须提供的证据的种类、数量和证明的要求。
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确定、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确定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具有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的。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可以证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在确定证据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采纳并形成认定。
其次,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谁来提供证
据支持的问题。
一般来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权利状况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
定的过程。
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负担的转移、证据的调查和审查,并形成认定的结论。
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贯彻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总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
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依法正确适用证明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确定,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断。
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或判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原则,在诉讼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定证据原则”;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的认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判断,则被称之为“自由心证原则”,或为“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内容。
民事诉讼虽然不像刑事诉讼那么沉重,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提供证据以及证明证据的有效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事情。
证据是一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然而证明证据的可靠,能用证据来为自己申辩,讨回公道也是同样重要的一个事情。
我们今天就“▲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进行相关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二、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现场的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而证明标准则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事实的标准,二是证明证据的标准。
证明事实的标准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证明其真实性。
而证明证据的标准则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才能被法院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逻辑关系合理的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合理的,不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漏洞。
再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还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来判断证明标准是否达到要求。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常识、经验和逻辑推理来评价证据的价值和证明事实的可信度,从而作出裁决。
最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而被告则需要对自己的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收集证据,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便在法院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也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实践中,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证明标准的要求,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它是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是裁判的基础。
因此,对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等方面。
首先,证据必须是充分的。
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要足够充分,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
在举证责任上,原告应当提供与其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被告则应当提供与抗辩事实相关的证据。
如果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其次,证据必须是确实的。
确实的证据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了确认。
证据的确实性是指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而证据的可靠性则是指证据所表现的事实是否真实可信。
只有确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否则就不能被采纳。
此外,证据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的证据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而在证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据必须是相关的。
相关的证据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直接相关。
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而不能提供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
只有相关的证据才能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否则就不能被采纳。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符合充分性、确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内容提要】本文拟从对几对相关概念的辨析着手,初步指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民事证据材料之证明能力制度的必要性,并比较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关于证明能力的规则及其成因,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此项制度的某些缺失和相应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材料证明证明能力一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以下简称证据材料)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以下简称证据)证据材料与证据尽管经常易于混淆且常被不加区分地使用,以致于在证据这一概念下包含了证据与证据材料两种情形,使得“证据”一词,有时是指证据,有时又是指的证据材料。
而正确地看待证据材料与证据关系的问题,无疑应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一)何谓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亦称证据资料,有人认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1)也有人认为是指“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证据资料,或曰证据材料。
”(2)还有人认为“所谓‘证据资料’则被理解为通过证据方法表现出来或为人所了解知悉的内容,如证人和当事人本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尤其是其结论),书证所表示的信息内容,对物品或场所进行检验或者勘验的结果,等等。
”总之,笔者认为以上都从不同层面揭示了证据材料的含义,说明了证据材料其作为证据的内容,意味着一定的既知事实,而既知事实与作为证明对象的待证命题或待证事实间的关联性以及用来评估证据从而从已知推断未知作用程度的证明力或证明价值等概念,都直接与对证据材料的理解紧密相关。
证明材料,对于考察诉讼中证明的机制和过程都非常重要。
(二)何谓证据证据,有学者认为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请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3)也有学者认为“(一)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三)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三)证据材料与证据的关系由证据材料与证据的概念可知,证据材料是证据的来源和初始表现形式,离开了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材料,证据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而无从谈起。
并且,证据材料只是为了证明待证事实命题而提供的各种材料,这些材料中只有符合证据条件的,才能作为证据,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有的不具备证据条件,即不能作为证据而使用。
对某些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采纳,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它的自然效力,再就是法律上的效力。
自然效力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与客观事实存在必然的联系,而法律效力是法律证据资格的规定,是外加于证据材料的,属于证据制度之一。
不过,也有论者反对对证据材料和证据进行区分,“在坚持证据反映论的同时,笔者认为还应当坚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同时反对证据与证据材料的划分。
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所有反映事实的材料都能构成证据。
”但笔者不赞成这种将二者混为一谈的看法。
同时该观点与其“证据的证据力即证据的形式效力”的观点自相矛盾,既然其认为“所有反映事实的材料都构成证据”,又何谈“证据的形式效力问题”?二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一)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以下简称证明能力),亦称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或称证据适格性,是指“具有可为严格证明系争事实的实体法事实之资料的能力。
”也有人认为“证据力(或曰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另有人认为“证据能力系指在诉讼上可容许作为证据的资格。
凡属于可采纳的证据也可称之为适格的证据。
”笔者认为某种证据材料可作为证据的法律上的正当性或法律上的效力即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
(二)证据法上的可采性证据法上的可采性,亦称容许性,是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通常的用语,它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才能用于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
英美法中证据的可采性将证据分为可采纳或不可采纳,也可以称之为受容许的为有证据能力,无证据能力则不予容许。
所谓某一证据材料可用为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既是从证据的可采性上而言,也就是可容许或可被采用为证据的一种资格。
所以,一般认为,证据材料证明能力即是证据材料的可采性。
(三)证明能力与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以下简称证明力),也称证据力,“系指证据材料作为证明待证事实上价值大小与强弱状态或程度。
具体而言,即审理事实的人对于外部原因的证据所发生的内部意识作用的力量,亦即依据证据事实对于待证事实所置信其真伪存否的力量和程度。
”换言之,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案情事实的能力,或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或功能。
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与证据的证明力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有:其一,证据能力是可能性的范畴,证明力是现实性的范畴,证据能力是法律关于某一事实材料能否作为证据的资格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才能加以审查判断,才具有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而证明力是证明案情的价值,具备了证据价值才能把可能性的能力转化成证明的现实性。
其二,对于证据能力,法律上多加以消极的限制,对它的判断必须依据一定的证据规则,而对于证明力,多是允许法官自由心证,法律上的限制很少。
其三,从诉讼程序上考察,设置证据能力的限制,有基于证据本身的需要,如排除、意见、传闻法则等,有出于诉讼外的基本政策的需要,如人权保障、特权权利的保护等,但意在保障证据的质量,确保法官对证明力的准确认定,有利于发现案件的法律真实,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法律屏障,一个证据材料,即使具备证据能力,如适格的证人的伪证言,但其不能真实反映案情,也就不具有证明力。
由此可见,证明能力与证明力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证明能力是证据证明力的前提条件,凡是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才能成为证据,才能有证明力可言;证据材料必须先有证明能力,即先成为适格的证据,或可采纳的证据,而后才产生证明力问题。
从程序上讲,先是解决证据材料的适格性的问题,然后由法官自由裁量其证据价值。
三中国法中的规定中国法学理论上常见的关于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的论述主要有三点:关联性、真实性(或客观性)、合法性。
但我国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能力的证据规则采用一种虚无主义的做法,其结果造成法院查证范围过宽,期限过长,效率低下。
既未象英美法那样有较为严密、详尽的证据规则以及在证据规则中又有许多例外,其目的在于限定和约束陪审团、法官在认定证据上的自由取舍;也不象大陆法那样,作出较为详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从而为法官的自由心证的基础。
我国未有完整、系统的证据法,只是以粗线条的方式制定了若干证据规则。
由于条文较少,内容过于粗糙,并事实上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其结果必然是造成法官任意裁决的权力过大。
长期以来,我国的诉讼中事实上以真实性来取代合法性,如《民事诉讼法》的第64条第3款,第65条第2款,第69条等之规定都表明,法院审判时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是证据的真实性而不是证据的合法性。
更成问题的是因为意识形态的影响,在真实性的定位上存在自欺欺人的所谓“实事求是”的原则,刻意寻求所谓的“客观真实”,而不是“法律真实”。
正因为我国民事证据法理论对证明能力一直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有关证据的立法、司法解释及实务中亦极少有系统的有关证明能力的证据规则更谈不上用其解释具体案例,所以,证明能力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作出了一些初步的规定,例如:(1)关于能作为证据的证据材料有《规定》的第10条、11条、12条、20条、21条、22条、30条、55条等。
(2)关于排除作为证据的证据材料有《规定》的第34条、43条、53条第1款、第57条第2款等。
(3)作为例外规则的有《规定》的第49条、53条第2款等。
因此,造成了以下后果:第一,诉讼中当事人缺乏完整、严密的证据规则的指引、规范,导致举证的材料不适格,伪证、无关联性的材料多。
第二,导致当事人进行质证时没有焦点,范围没有限制,在枝节问题上漫无边际、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纠缠不休。
第三,导致法官庭审中查证的证据材料的范围过宽,影响审判效率。
第四,法官对证据材料认证的程序缺乏必要的制约。
五余论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正如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所认为的:证据为正义之基础。
证据材料(资料)存在于诉讼前阶段,只要是可能只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材料就可以做证据材料,但是,这些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最终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通过法律的检验和法官的认定。
证据材料必须转为诉讼证据才具有法律意义。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能力的核心所在,证据材料只有同时具备合法性才能进入到诉讼中,成为真正意义的证据。
特别是民事诉讼中的审判方式的改革使举证责任愈来愈倾向于当事人主义,这样更易于诱发当事人的非法取证行为,所以确立非法证据材料的排除规则等在内的证据规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必要借鉴吸收英美法系中内容详尽的有关证据能力的法则,以完善我国长期以来受大陆法系影响而过于原则、粗糙的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材料必须予以排除。
【注释】(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7月第1版第128页(2)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1年3月第1版第46页(3)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年4月第1版第228页【参考文献】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7月第1版。
2.曹建明主编《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5月第1版。
3. 肖建国《证据能力的比较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
4.刘善春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