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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于我国“认证”的认识证据 ,在诉讼中不可或缺 , 在诉讼证、质证、认证是四个环环相扣的环节 ,缺一不可 ,其中认证是最关键的环节。

虽然对于“认证”的人士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 但 是在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环节后 ,他的主张是否被支持 , 承担了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等都需要法院对当 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 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的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认定。

在这里 ,证据资格 ,又称证据能力。

可见, “认证”主要是关于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

证据的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的门槛问题 , 证明力解决 的是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的强弱程度问题。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 着密切的联系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 , 证据没有证据 能力,证据不合法 , 就丧失了作为诉讼证据的依据 ,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证明力的问题。

证明力是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基础 , 没有 证明力证据能力也就丧失了现实的诉讼意义。

[1] 因此, 只有当证 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同时存在是 ,证据才有诉讼意义 , 因此在 诉讼中 , 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的“认证”环节也更 显重要。

、证据能力及其认证规则(一)关于证据能力的认识。

在西方国家 , 将证据匚=f , 证据既是法律事实 , 有时客观事实。

在诉讼进程中 , 取证、举资格称为证据能力,或证据容许性或可采性。

在我国, 证据资格被称为证据的 合法性。

特定的证据材料必须有证据能力 , 法律允许其作为证据 ,他才能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在我国 , 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学理上一般认为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

客观性指 也 有学者主张以“真实性”取代“客观性” , 认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

[2] 我国《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规定》 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 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证据在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法官合理还原案情的手段,是正确判决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诉讼活动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庭审成败的关键之处也在于证据。

证据规则中主要涉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实践中两个概念极其容易混淆,影响到法官的工作。

我国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在诉讼法上有规定,法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证明材料是否可作证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但是对事实问题做出如此的规定,不利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但是我们常讲法官应保持中立,依靠自己的逻辑与经验,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述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在其自然属性及法律属性均有要求,即证据材料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必然联系;证据材料本身的产生或者存在是客观的、合法的,具有可采性。

我国法律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时限规则等。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实情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事实有证明作用。

我国法律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作了规定,例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等。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每一份证据材料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具有真实性、相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能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得以正确解决的前提,证据证明力是证据规则运用的最终归宿。

二者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与联系:(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第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性质不同。

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属于可能性范畴,需要法律的专门规定,解决的是证据“适格性”问题,即该证据材料有无法律上的资格在庭上出示让事实的认定者看见和听见的问题。

某一事实材料能否具有证据的资格,通常是由法律来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法官才能对其加以审判,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属于现实性范畴,指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强弱,该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价值是多少,可信度有多大,证据的载体、反映的信息是否可信,證明力属于经验与逻辑问题,一般人都能做到。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怎样的证据是否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的。

3、合法性,证据的内容和收集程序必须合法。

证人证言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即在诉讼中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大小。

那么,关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及证明大小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带您一起认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一、证据是否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联系是多样的,既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也可以用来否定案件事实的存在。

2、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的。

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3、合法性,证据的内容和收集程序必须合法。

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和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二、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满足证据的三种属性就具有证明的作用。

至于证明力的大小,还要看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根据《证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

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

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

公证证明之证明力研究

公证证明之证明力研究

公证证明之证明力研究公证证明是现代社会中证明事实的一种有效方式。

它是由公证机构进行的,通过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和证人的证言,用以确认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证明的重要性在于它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以在很多法律问题上发挥先锋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证证明的证明力,以及公证证明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一、公证证明的证明力1.法律效力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强大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对证明书中的事实具有证据效力。

具体来说,公证证明能够发挥以下方面的法律效力:(1)关于事实的证明力公证证明可以确认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机构需要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时,公证证明就成为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对于很多重要的法律事务,如财产继承、房地产买卖等,公证证明的影响力可不容小觑。

(2)关于人身权利的证明力公证证明不仅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能够证明人身权利的合法性。

在一些需要公证的法律事务中,如婚姻登记、子女出生登记、户口迁移等,公证证明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因为公证证明有着很高的可信度,在解决争议时也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2.法律效果公证证明具有很多法律效果,这些效果也是由相关法律予以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证明可以发挥以下方面的法律效果:(1)强迫执行力公证证明在意外、疑难等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强迫执行的证据,而且是不可撤销的。

公证证明作为证据,在证明真实性和合法性时可以扩大其证明效力,极大地方便了司法机关的工作。

(2)排除抗辩公证证明凭借其强大的证明力,可以排除很多抗辩的可能性。

这对于解决争端、维护正义是十分重要的。

例如,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不承认某些事实,但是公证证明可以证实事实为真时,就可以达成法律程序的目的。

(3)推定效力在一些情况下,公证证明具有推定效力。

具体来说,公证证明所触及到的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探究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探究

证⼈证⾔的证明⼒问题探究证⼈证⾔的证明⼒问题探究【内容提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由于⽴法和司法上的原因,证⼈作证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致使证⼈拒不作证、拒不出庭或作伪证、证⼈证⾔证明⼒下降等现象普遍存在,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妨碍了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也妨害了当事⼈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

本⽂结合审判实际,在论述了实践中证⼈证⾔证明⼒的现状并深⼊解析其原因后,借鉴外国⽴法例,提出了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作证制度的⼏点建议。

【关键词】:证⼈证⾔⽴法缺陷出庭作证伪证保护⼒度经济补偿【正⽂】:证⼈证⾔作为司法实践中使⽤频率最⾼的法定证据之⼀,但是它⼜是最为复杂的⼀种,其在诉讼领域内的运⽤直接关乎案件事实的查明乃⾄认定。

就这⼀证据种类本⾝⽽⾔,其证明⼒问题在很⼤程度上影响并制约着该项证据应有效⽤的发挥。

从我国现实的司法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证⼈证⾔证明⼒存在很多问题。

2009年12⽉12⽇,48岁的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刑拘。

李庄被控涉嫌辩护⼈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按重庆警⽅发布的消息,作为涉⿊被告⼈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李庄被龚刚模检举。

李庄涉嫌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教唆“翻供”。

“李庄案的审理,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个涉⿊案的难度,⼀定要打好这场战争,确保案件审出质量,经得起时间检验。

”12⽉28⽇,重庆⼀名官员这样说。

李庄案引发媒体和社会⼴泛关注,也引发了多⽅连锁反应。

⼀、李庄案的分析李庄案⼀审已经尘埃落定,但案件的影响远远没有结束。

其中,诉讼程序上争议最⼤的问题是所有证⼈都没有出庭到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

对于拒绝李庄要求证⼈出庭的理由,检察院的理由是,法律规定公诉⼈在庭上宣读证⼈证⾔也具有法律效⼒;法院的理由是证⼈都不愿意出庭,法院⽆权强制证⼈出庭。

⼀些法学教授等理论家们的结论也是证⼈不出庭没有问题,法律允许证⼈不出庭。

但是,公诉⽅所使⽤的证据种类主要就是证⼈证⾔,我们不从案⼦的具体情况进⾏合理性分析,只从⼀般性的法律⾓度进⾏合法性分析,法律的本意真的是证⼈可以不出庭,证⾔也有效⼒吗?因此,许多冤假错案也就是因此⽽发⽣的。

法律对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民事证据的证明⼒是如何规定的民事证据的证明⼒证据的证明⼒,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所起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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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民事证据的证明⼒是如何规定的证据的证明⼒,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所起的作⽤。

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的⼤⼩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的强弱有所不同。

例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就往往⼤于间接证据的证明⼒,传来证据的证明⼒就弱于原始证据的证明⼒。

证明⼒的强弱或⼤⼩常常是通过对⽴或⽭盾证据之间的⽐较显现出来的。

证据证明⼒的有⽆和⼤⼩的确定,⼀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依靠法官的判断。

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或判定证据证明⼒的有⽆和⼤⼩的原则,在诉讼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定证据原则”;证据证明⼒有⽆和⼤⼩的认定依赖于法官的⾃由判断,则被称之为“⾃由⼼证原则”,或为“⾃由⼼证原则”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内容。

法定证据原则发端于⽇⽿曼法,盛⾏于中世纪的意⼤利法和德国的普通法时代。

例如,当时的法律规定,当三个证⼈的证⾔⼀致时就能够证明某⼀事实的存在与否;书证的证明⼒强于⼈证。

根据法定证据原则,证据证明⼒的有⽆和⼤⼩就必须预先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允许法官在诉讼中根据⾃⼰的判断加以改变。

法定证据原则由于排斥了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证据的证明⼒,导致了证据运⽤中的教条主义和僵化,否定了法官的能动作⽤。

19世纪法国民事诉讼法⾸先抛弃了法定证据原则,以⾃由⼼证取⽽代之,以后⼤陆法系各国也相继采⽤了⾃由⼼证原则。

根据⾃由⼼证原则的要求,这些国家在法律修改或制定中取消了关于证据证明⼒的法律规定;允许法官在证据运⽤⽅⾯凭⾃⼰的“良⼼”和“理性”⾃由地作出判断。

但奉⾏⾃由⼼证原则的国家并没有全盘否定证据证明⼒由法律规定的做法,在某些场合也规定了某些证据证明⼒的有⽆或⼤⼩。

例如,关于有⽆诉讼代理权的证明,原则上就只能以书⾯委托或⾔词笔录内容加以证明,其他证据对此没有证明⼒。

浅论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诉讼证据中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

浅论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诉讼证据中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R 9 .2 1 73 3
1 引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 - 80(0 O 10 8- 3 0 3 20 2 1 )0- 170
据的来源, 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 《 诉 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 。病历不仅直接产生于医疗活
讼法》 中对证据种类的规定, ) 病历资料属于书证的范畴; 动之中, 是医疗过程的原始记录, 是未经改动的原稿和原
在 医疗 纠 纷 民事诉 讼 中,病 历 资料 是 非常 重 要 的法 律证 本, 实地记录和反映了当时医务人员的治疗思路和活 真
据 ,是 《 诉讼法》中规定 的七种证据的核心,因此 ,研 动, 可靠性极强,是令人信服的原始凭 证,而且 国家卫生 究病历资料的证 明能力和证明力就显得尤其 的重要 。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 中形成的文字、 部要求病历的书写必须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的原则, 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 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
最主要的证据资料。 病历资料要想能够在诉讼中作为有效 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时,才具有证据资格。
由患者本人同意并签字;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 了医务人员 当时的诊疗思路和诊疗程序, 有极大 的可靠 情况下, 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字; 患者因病无法签 性和原始性, 它是人们了解 当时患者 的病情和医务人员 为能力时,
授权 的负责人签字 。 这是指提交到法庭 的病历资料应 当符合法律 的要
可 通过客观存在的病历资料,法院才能正确把握案件事实 属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 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
2 病历 资 料证 据 能 力和证 明 力分析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 条 0

证明能力 证明力

证明能力   证明力

第四节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证据能力(一)证据能力的概念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

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1.证人资格。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明力(一)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要明确证明力概念,必须分清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

这里以书证为例说明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的关系。

书证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是书证制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书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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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

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
1.证人资格。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
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要明确证明力概念,必须分清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

这里以书证为例说明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的关系。

书证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是书证制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书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前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后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实质上的证明力。

形式证明力是实质证明力的前提,有形式证明力,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无形式证明力就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

但有形式证明力,不一定有实质证明力。

书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或是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时,就不具有实质证明力。

作为法院认定待证事实根据的书证,必须
既有形式证明力又有实质证明力。

从证明的过程看,形式证明力问题先于实质证明力而发生,因此书证有无形式证明力是诉讼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简化对书证形式证明力问题的证明,德、日等国民事诉讼法中设有公文书为真实的推定,即从文书的形式和内容上可以看出该文书确系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所作的,法官应当推定文书本身是真实的。

对于私文书,如果对方否认其形式的证明力,则要求提供文书者对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形式上的证明力被确认后,法院还要进一步对实质上的证明力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对证明文书所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提出异议,进行质证。

书证实质证明力的大小,由法院依据书证内容和其他具体情形作出判断。

在获得形式证明力的情况下,证据才有实质证明力,才有证明力大小之说。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近现代史上,有两种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一是法律预先明文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而不允许法官自由加以判断和取舍的制度,此谓之“法定证据制度”;一是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此即“自由心证制度”。

一般认为,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都以自由心证制度代替了法定证据制度,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则更多保留着法定证据制度的某些痕迹。

(三)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在我国,为了限制法官滥用裁量权,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不
同情形规定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包括证明力的规则和有关证据证明力的等级。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1条、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还有:第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三,自认。

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才能证明某一待证事实。

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
则,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上述规则,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由于证人证言的复杂性,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4.最佳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这是在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大小的规定。

这一规则也相当于英美法上的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到的最为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
予以证明;后来英美法将其适用范围局限于书证,即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书证内容的真实性的最佳证据方式是出示原件,抄本等是次一位的证据。

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则不限于书证。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证据能力一般不做具体规定,更接近大陆法系。

但是,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却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方式,规定了许多关于证明力的规则。

立法者、司法者都在竭力编织一张判断证明力规则的“网”,试图确立证据的判断和事实认定方面的全面规范,证明力规则由此成为我国证据制度的焦点、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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