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

合集下载

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质证.doc

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质证.doc

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质证作者:蒋义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2期[基本案情]王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2008年12月6时,李某向王某借钱6000元整,借期2个月。

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2009年5月1日,李某答应王某到公园门口还钱。

到公园门口时,李某正和其另一朋友田某在一起,当王某过去取钱时,李某把钱仍在地上,出言不逊,还打了王某一个耳光。

王某情急之下,捡起一根木棒打向牵某,致李某重伤,田某忙去劝架,王某以为田某是牵某叫来的帮手,用木棒将其打伤。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是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实践中。

部分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盲目采信,不加甄别,拿来就用,而鉴定结论却不一定是正确的。

因此,审查起诉、法庭辩论等环节千万不能忽视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采信、质证。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伤势,广西A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构成轻伤。

但主检医师认为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

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后再作最终判断。

对于这份鉴定,李某提出了异议,为此,检察机关重新委托广西B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势和形成原因重新进行鉴定,结论为重伤。

且系钝器所伤,以上两份鉴定结论截然不同,公诉机关经审查后,以王某故意伤害罪,造成一重伤、一轻伤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一、争议问题本案争议焦点是对鉴定结论的采信。

在处理本案时,共出现了两次争议高潮,一是检察机关的内部。

在证据审查时对前后两份鉴定结论的采信展开的争论,二是在法庭上,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展开的辩论,就两份鉴定结论的质证。

得出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广西B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后。

证明李某系钝器所伤,且没有“广西A司法鉴定中心待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后再作最终判断”的模糊字眼,经审查判断应该采信。

二是两份鉴定结论相差太远,应该重新鉴定,或者通过质证,让法院来认定。

上述争议反映了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采信和质证等问题,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认识问题,已上升为学理问题,值得深层次分析和探究。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证据在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法官合理还原案情的手段,是正确判决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诉讼活动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庭审成败的关键之处也在于证据。

证据规则中主要涉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实践中两个概念极其容易混淆,影响到法官的工作。

我国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在诉讼法上有规定,法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证明材料是否可作证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但是对事实问题做出如此的规定,不利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但是我们常讲法官应保持中立,依靠自己的逻辑与经验,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述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在其自然属性及法律属性均有要求,即证据材料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必然联系;证据材料本身的产生或者存在是客观的、合法的,具有可采性。

我国法律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时限规则等。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实情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事实有证明作用。

我国法律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作了规定,例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等。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每一份证据材料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具有真实性、相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能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得以正确解决的前提,证据证明力是证据规则运用的最终归宿。

二者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与联系:(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第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性质不同。

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属于可能性范畴,需要法律的专门规定,解决的是证据“适格性”问题,即该证据材料有无法律上的资格在庭上出示让事实的认定者看见和听见的问题。

某一事实材料能否具有证据的资格,通常是由法律来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法官才能对其加以审判,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属于现实性范畴,指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强弱,该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价值是多少,可信度有多大,证据的载体、反映的信息是否可信,證明力属于经验与逻辑问题,一般人都能做到。

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基本分类与鉴定结论证明力探讨

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基本分类与鉴定结论证明力探讨
算结果是否正确?
( ) - 证明案件 中通过会计 活动反映的经济事实 案件 中通过会计 活动反 映 的经 济事实 ,是 指案件 中 所涉及 的、 与会计资料 相关 的 、 被会计资料所反映 的、 可以 通过会 计资料证 明的经济 事实 。 这里 , 在 会计 资料实 际上 是相应经济活动 ( 包括行 为和事件 ) 留下 的痕迹 。 所 证明案 件 中通 过会 计活 动反映 的经济 事实 ,本质上是 通过对 作
为经济 活动情况记 录 的会计 资料 内容 的 “ 读 ”来证 明 解
1第①项鉴定要求所涉及 内容主要是关于会计核算 、
过程 的。 当然 收入是否入账 要影 响核算 结果 , 如果鉴定 但 要求 只是确 定某 几笔货款 收入是否 入账 ,则将其 归类 为
尽管在具体案件 中会计专 门性 问题的表现形式干差 万别,但是如 果从会计反映经 济活动这一本质特征 出发
进行剖析可以看到 :所有会计专 ¨性问题所涉及的内容 不外乎反映及被反映两个方面. 所谓反映的一方 面, 是指 会计活动, 它是会计的方法 、 技术 、 操作过程以及结果等的 总和; 而所谓被反映的一 ‘ . 面 则是指经济活动. 是会计活 动反映的对象 、 记录的内容 , 它既是会计活动的起点、 也是 会计活 动的 目 。 标 因此, 可将会计专 门性问题按照其所涉 及内容的基本特征分 为两个基本大类: 第一类 , 会计活动 ( 指会计核算这类专业活动本身.其内容既包括会计核算 过程也包括会计核算结果 ) ; 第二类. 通过会计活动反映的 ( 这是一种范围的限定, 因此 , 可能或者不需要通过会计 不 活动反映的 . 不应该属于会计专 门性问题的范畴 ) 经济活
论 的证 明 力
按照司法鉴定对象是诉讼 涉及的专¨性问题这样的 逻辑 , 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案件中的会计专 门性问题, 自

矛盾分析方法知识点总结

矛盾分析方法知识点总结

矛盾分析方法是一种系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它通过分析问题的矛盾和矛盾的内在联系,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矛盾分析方法是一种重要的分析方法,它在科学研究、管理决策、工程设计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下面我们将对矛盾分析方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矛盾的概念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存在的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矛盾具有一定的特点:一是普遍性,即矛盾是无所不在的;二是特殊性,即各个矛盾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形式;三是对立性,即矛盾的两个方面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

二、矛盾的主要形式1. 实质矛盾和表观矛盾实质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存在着的根本对立。

表观矛盾是实质矛盾在表面上的反映,是由于实质矛盾的存在而产生的各种矛盾表现。

2. 绝对矛盾和相对矛盾绝对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存在的对立双方的矛盾对立是绝对的、不可调和的。

相对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存在的对立双方的矛盾对立是相对的、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办法调和的。

3. 积极矛盾和消极矛盾积极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存在的对立双方的矛盾对立对事物的发展是促进的。

消极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存在的对立双方的矛盾对立对事物的发展是阻碍的。

三、矛盾分析方法的基本步骤1. 矛盾的分析矛盾分析的第一步是对矛盾进行明确和界定,找出问题的主要矛盾,明确矛盾的内容、性质和规律。

2. 矛盾的对立统一矛盾分析的第二步是对矛盾进行对立统一的分析,找出矛盾的双重性和对立双方的相互联系,分析其根本矛盾和次要矛盾之间的关系。

3. 矛盾的对策矛盾分析的第三步是对矛盾进行对策的分析,找出解决矛盾的措施和方法,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1. 科学研究矛盾分析方法在科学研究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对科学问题的矛盾进行深入分析,找出矛盾的一致双重性,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2. 管理决策矛盾分析方法在管理决策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对组织内部存在的矛盾进行深入分析,找出矛盾的实质和特点,提出解决矛盾的措施和方法,推动组织的发展和进步。

矛盾纠纷责任查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矛盾纠纷责任查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矛盾纠纷责任查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矛盾纠纷责任查究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旨在明确矛盾纠纷的责任归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究责任。

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而责任查究则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关键一步。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可以有效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涉及到公民、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

而这些矛盾纠纷往往存在责任不清晰的问题,缺乏权威决定和明确的责任界定,给解决矛盾纠纷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因此,矛盾纠纷责任查究的概念应运而生。

责任查究的目的是找出矛盾纠纷的原因,明确责任对象,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赔偿。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可以使责任方受到惩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使责任主体更加谨慎行事,遵守法律法规。

此外,责任查究还有助于预防类似的矛盾纠纷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矛盾纠纷责任查究是解决矛盾纠纷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概括矛盾纠纷责任查究的概念和目的,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为后续的内容提供基础和框架。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详细探讨矛盾纠纷的定义和背景,以及矛盾纠纷责任追究的方式。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分析矛盾纠纷的类型和特点:首先,可以分析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例如个人间矛盾、团体间矛盾、社会矛盾等。

然后,对于每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可以分析其特点,包括产生原因、影响范围以及解决难度等。

2. 研究矛盾纠纷的责任追究方式:在这一部分,可以探讨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对于解决矛盾纠纷的作用和意义。

例如,可以介绍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社会道德责任追究等不同的追究方式,并比较其适用的情况和效果。

3. 探讨责任查究的具体操作方法:在这一部分,可以从调查和取证、证据分析、责任认定等具体环节入手,详细讲解责任查究的具体操作方法。

还可以结合案例,对于责任查究的完整流程进行解析,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方法。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确定,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断。

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或判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原则,在诉讼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定证据原则”;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的认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判断,则被称之为“自由心证原则”,或为“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内容。

民事诉讼虽然不像刑事诉讼那么沉重,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提供证据以及证明证据的有效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事情。

证据是一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然而证明证据的可靠,能用证据来为自己申辩,讨回公道也是同样重要的一个事情。

我们今天就“▲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进行相关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二、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现场的勘验笔录。

鉴定人不出庭的时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鉴定人不出庭的时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鉴定⼈不出庭的时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应该如何认定如果双⽅当事⼈对于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鉴定⼈出庭作证的,鉴定⼈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的,那么,鉴定⼈不出庭的时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应该如何认定?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任何证据不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意见也不例外。

鉴定⼈出庭作证是质证鉴定意见,贯彻直接⾔词原则的前提。

要求鉴定⼈出庭作证是为了便于双⽅当事⼈对鉴定意见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同时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供保障。

鉴定⼈出庭作证主要有两⽅⾯内容:⼀是出庭陈述包括鉴定⼈的资质,鉴定的具体程序,鉴定意见的理论依据和标准等;⼆是接受询问。

鉴定⼈拒不出庭作证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鉴定意见失去证据能⼒。

2.⽀付鉴定费⽤的当事⼈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

鉴定⼈拒不返还时,可以通过另⾏起诉来获得相应救济。

3.省级⼈民政府司法⾏政部门可视情节给予鉴定⼈或鉴定机构警告,责令改正,给予停业三个⽉以上⾄⼀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政处罚。

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如何?我们知道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其必须遵循⼀般证据的证据规则,但同时鉴定结论作为⼀种证据还有其特殊性,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包括证据能⼒和证明⼒,现有仅存关于鉴定结论效⼒的论著,⼤多是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和证明⼒分开来论述的。

通过对两⼤法系鉴定结论证据效⼒的⽐较,即分别从主体职能的界定、质疑程序、证⾔的审查和采信三⽅⾯来界定,可以总结出不同诉讼模式下证据效⼒的⼀般规定,即1)专家证⼈或鉴定⼈对其出具的证⾔或鉴定结论有出庭作证、接受审查、询问、质证的义务;2)在鉴定⼈出庭的情况下,双⽅当事⼈可以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提出质疑;3)在鉴定结论的证据效⼒上,法官的⾃由裁量权受到诉权的较⼤限制。

在诉讼程序⽅⾯,如在质证程序中鉴定⼈不出庭,缺少庭前开⽰程序等,认证流于形式,在证据采信⽅⾯奉⾏鉴定结论等级主义和优先效⼒等,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影响司法的公正。

鉴定结论证明力审查评断分析

鉴定结论证明力审查评断分析

鉴定结论证明力审查评断分析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为确认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必要的依据,由于鉴定结论不是最后的审判结论,司法人员必须对其证明力进行审查评断,这是认定案件事实、公正裁判的前提和依据。

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应当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有效的运用。

标签:鉴定结论;证明力;司法效率鉴定结论是在司法实践中为解决与诉讼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专门性问题,司法人员等常常需要求助于各行各业的专家,采用多种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来进行检验鉴定和判断。

1 对鉴定结论审查评断的定位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兼具辅助证明作用和独立证明的作用。

当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辅助证明材料时,它是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重要手段;当其作为独立证明材料时,即当鉴定结论构成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群”时,它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

鉴定结论的辅助证明作用。

“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光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如果不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段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甚至连儿戏也不如。

”这便是对鉴定结论审查评断的综合审查评断理念,因此,鉴定结论作为全案有资格的证据之一在被法官认定其证明力时应当结合其它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帮助司法认知、推定,将多个证据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这就要求在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过程中更要发挥法官的思维能力和聪明才智。

鉴定结论的独立作用。

即在证据有限甚至全案就只有唯一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下,例如:A生前从B借得款项,并在无第三人的情况下书写了欠条,日后B将A的财产继承人诉至法院,则对A生前所书写欠条的笔迹鉴定将起到独立证明作用,对其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就必须进行严格的单一审查评断。

不管鉴定结论是辅助证明还是独立证明,最后要明确的是鉴定结论只是“鉴定意见书”,其定位应该是将鉴定结论视为法官审判时的一种专家参考意见观点,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也应该基于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
人民法院报6月20日第4版刊登《两个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一文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称另外已偿还9000元借款,并提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此收据予以否认并申请法院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所写,原告得知鉴定结论后又自行委托法院外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收据进行鉴定,结论与前一鉴定结论相反。

法院最后以原告自行委托法院外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未经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认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符合证据三性特征,认定其证据效力。

笔者赞同点评中认为的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有关问题进行鉴定,并不发生违法不违法的问题,所发生的仍然是作为其举出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大小或有无。

但对点评中提出的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来解决两个鉴定结论的相互冲突有不同的意见,首先笔者认为对该收款收据是否为原告书写的应由被告继续举证,理由如下:
被告为证明其另外偿还了原告9000元借款,举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该收据进行了否认,此时被告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关键是该收据是否具有了证明力。

该收据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据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即形式上的证明力;二是收据表
达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实质上的证明力。

本案原告否认收据为其所写,仅在形式上否认了其证明力,造成该收据是由原告出具的还是伪造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证据来源不明确,而证据来源属于证据三性之一,其证明责任应由提供证据方承担,故本案应由被告对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继续进行举证,以排除证据的瑕疵,获取证据的证明力,而不应由原告对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原告对该收据实质上的证明力进行否认,则原告应对其否认的事实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

当然,原告自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及自行委托鉴定也未尝不可,但本案不能分配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根据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不能说明理由而举出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证据,可视为对该问题未举证或举证不能,从而直接认定被告举出的收款收据的证明力。

再次,本案原告对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有具有第27条所规定的情形,才可认定其异议,进而可申请重新鉴定或直接否定原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但对27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实践中,很难真正用证据证明其存在,比如说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本来鉴定的事项就具有专业性,如若要求普通人来用证据证明其依据不足就更难了。

况且,不存在以上各种情形下,也有可能存在不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从而引起当事人的异议。

本案原告对原鉴定结论不提出异议,故原告再次举证就没必要围绕对原鉴定结论的异议进行举证了。

第三,我国民事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三种,一是单方委托鉴定,二是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三是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这三种方式各自有不同的适用程序和条件。

任何鉴定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
在质证过程中,可以对各鉴定结论所采的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依据的材料等情况进行对比、质询;以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大小或有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了最佳证据规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不同证据证明了相反的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有关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所作的规定,该条仅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证据法律推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为法官判断同种类不同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大小提供了方向性的指示。

此外,在判断本案两个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规范,在程序方面给予了当事人的充分保障,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信性自然要高一些。

而在一方自行委托鉴定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要么对自行鉴定之事一无所知,要么即使知道也无可奈何,也不存在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问题;且一方当事人因其利益关系往往要找对自己有利的鉴定部门,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这些因责导致自行委托鉴定可信性略逊于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在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在庭审质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判断两个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大小,并认定证明力大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