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
浅析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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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系
讼 外 的基本 政策 的需 要 , 如特 权规 则 。而对 证 明力的判 断 , 法 律 般不做 过 多 的约束 , 由法 官视个 案具 体情 况而进 行 , 赋 予法 官 诉 讼 中的 证据 能力 和证 据 证 明力 的关 系 问题是 证据 法 学中 的 一个 基本 问题 , 证 据能 力的 正确认 定是 案件得 以正确 解决 的前 以 自由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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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前 沿
浅析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
甘 艳 李 艳霞 任 志锋
摘 要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法学中紧密联 系而又有着明显 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者的关系则是证据法学的基本问题。 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 系的正确处理有利于公平高效的裁判,同时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在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冲突
其证 明力低 于其 他证 人证 言, 原 必 须同 时具 备 证据 能力 和证 明 力两个 属 性 。不具 备证 明力 的证 关系 的一 方 当事人 有利 的证 言 , 据 材 料对 案件 没有 证 明作 用 , 其存 在 与否对 案件 没有 意义 , 将其 始证 件 的证 明力大 于传 来证 据 ,直接 证据 的证 明力 大于 间接 证
作 为证据 材 料进 入诉 讼程 序 只会 白做 工 。而有 证 明力 无证 据能 据 。
第四, 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证据能力侧重于保障犯罪嫌疑 力的证 据材 料 , 尽 管其 能够证 明案件 事实 , 还本 案一 个真相 , 而其 因为违 反 了法律 的规 定而丧 失 了作 为证 据的 资格 , 从 而不 能作为 人、 被告人的人权和司法程序的公正, 其立法规定体现 了立法者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

刑事诉 讼 法 只是 明确 了鉴 定人 出庭 作 证 和专 家证 人 协 助质证 .这 些规 定 有助 于鉴 定 意见 的证 据 力 审查 判断 但是 在 司法实践 中 . 鉴定意 见 的证据 能力仍 存 在许 多问题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2 —1 2
作者简 介: 石 东洋( 1 9 8 3 一) , 男, 山东临清人 ,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 县人 民法院法律政 策研 究室工作人 员 , 从事 司法调研 与审判 理论研 究; 刘新  ̄( 1 9 8 6 一) , 女, 山东阳谷人 , 山东省聊城 市阳谷县人 民法院书记 员, 从 事刑 事诉讼法研 究。
( 一) 鉴定 程序 的启 动环 节基本 没有 制约 机制 在 刑事 诉讼 中 .鉴 定程 序 的启 动 环节 基 本没 有 制 约 机制 .侦 查机 关在 司法 鉴定 中可 以任 意启 动 鉴 定程序 。 鉴 定 由侦查 机 关 的 内设 鉴定 机 构进 行 。 其 在 进 行 鉴定 的过 程 中 . 辩 护方无 鉴 定参 与权 , 其仅 有 的 鉴 定 意见 的知情 权甚 至 也可 能被 剥 夺 检 察机 关 作 为 国家监督 机 关 .其对 侦查 程序 中 的司法 鉴 定也 没 有 进 行很 好 的监 督 . 致 使 侦 查 机关 “ 自侦 自鉴 ” 现 象
2 0 1 4年 1月
江 西 警察 学院 学报
J OURN AL O F J I ANGX I P OL I C E I NS T I T UT E 1 S u m。 1 7 3
第 1 期
总第 1 7 3期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 及程序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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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的鉴定 意 见 只要 被 检察 机关 认定 为 是认 定 案件 事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权威性等方面。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在
审查证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下面介绍刑事证据审查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收集证据、排查证据来源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罪犯有罪或无罪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必须收集全面、准确的
证据。
在审查证据时,首先要了解证据的来源,只有证据来源可靠才能保证证据真实有效。
如果证据来源不清晰,就需要进一步了解证据的获取途径、有关人员的证言等信息,以此
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注意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不能侵犯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步:提取证据、鉴定证据真伪
在证据收集完成后,就需要对证据进行提取和鉴定。
通常这个过程需要通过专门的鉴
定机构和专家来进行证据鉴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需要对证据进行
细致的推理和分析,了解证据所涉及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等技术问题,
以此来判断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第三步:审查证据、评估证据价值
在证据鉴定和提取完成后,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包括诉
讼法律者、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多种角色,以确保证据审查的真实、公正、权威。
在证据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证据所反映的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包括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
合法定证明规则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评估证据价值,用以辅助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无罪。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A司F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
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
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2)比对审查。
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
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
(3)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
一般而言,对证据的审查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据是否充分等。
对于每个证据既要审查它的来源和内容,又要审查它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从多方面研究审查,分析判断,才能作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
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律师庭审中如何审查质证“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
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接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当然,这也就意味着作为律师需要学习面对鉴定意见究竟该如何审查与质证的能力。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
二是资历、能力要求。
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对于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
鉴定活动必须有供鉴定所用的检材,而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格、合法都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合法、有效。
2.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
检材的取得和保管方式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直接影响检材的检验结果或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3.检材是否充分、可靠。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如做DNA血迹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鉴定材料不可靠,调换了应予鉴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及其法律效力评估与应用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及其法律效力评估与应用在刑事案件中,鉴定证据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它通过对物证、书证、证人陈述等进行科学、专业的鉴定,为法庭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信息。
鉴定证据在案件中的法律效力评估与应用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一、鉴定证据的法律效力评估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需经过法庭的评估,判断其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和证明效力。
具体评估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人的专业资质和证明能力。
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例如法医、物证鉴定人等应接受正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鉴定方法和技术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在进行鉴定时,应采用先进、科学的方法和技术,避免主观主义和个人意见的介入。
鉴定过程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并由鉴定机构或专家提供书面鉴定报告,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
3. 鉴定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鉴定结论应与案件事实相关,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
鉴定结果应基于充分的物证、书证或其他证据材料,并能够承受合理的质疑和反驳。
二、鉴定证据的法律效力应用鉴定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犯罪事实。
鉴定证据通常能够提供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证明要点。
例如,在毒品案件中,法医的鉴定结论能够确定被告人所持物质是否为毒品,并对其成分和含量进行鉴定。
这些鉴定结果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是否犯有贩毒罪。
2. 解释案件要素。
某些鉴定证据可以协助法庭解释案件中的法律要素。
例如,指纹鉴定可以帮助确定被告人是否接触过作案现场或作案工具,从而与定罪要素之间建立联系。
3. 辅助证据。
鉴定证据通常被用作其他证据的佐证和印证。
例如,在强奸案件中,医学鉴定可以提供受害人是否受到性侵的证据,以支持其证词的可信度。
4. 制约证据。
鉴定证据有时也被用作制约其他证据的力量。
例如,在涉及车祸的案件中,交通事故鉴定可以评估不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并比对事故现场的破损情况,从而筛选证人证词的真伪性。
鉴定结论证明力审查评断分析

摘 要 : 定 结 论 作 为 法 定 证 据 种 类 的 一 种 , 确 认 与待 证 事 实 有 关 的 专 门性 问题 提 供 必 要 的 依 据 , 于 鉴 定 结 论 不 鉴 为 由 是 最 后 的 审判 结 论 , 司法 人 员 必 须 对 其 证 明 力 进 行 审 查 评 断 , 是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 正 裁 判 的 前 提 和 依 据 。 鉴 定 结 论 证 明 这 公 力 的 审 查 评 断 应 当 以 正 确 的理 念 为 指 导 , 学 的 方 法 来 分 析 , 得 其 在 司 法 实践 中得 到 更 有 效 的 运 用 。 科 使
而 在 实 践 中 却 常 常 因此 而 出 问题 。 () 定依 据应用 的主观 性 。 3鉴
徇 情 枉 “ ” 现 象 在 实 践 中 并 不 少 见 , 些 鉴 定 人 碍 定 的 一 于 人 情 或 利 益 熏 心 或 将 主 观 情 绪 夹 杂 到 鉴 定 中 去 。于 是 出 现 了 在 检 验 、 验 的 程 序 规 范 或 在 检 验 方 法 上 不 符 合 法 定 实 的标 准或行业 标 准 的 要 求 。例如 在 涉 及 到 伤残 评 定 时 , 九
2 鉴 定 结 论 在 实 践 中存 在 的 问 题
() 定主体 不合法 。 1鉴
定 人 是 否 根 据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关
决 定 》 规 定 取 得 了鉴 定 人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执 业 证 书 , 格 的 严 鉴 定 主 体 不 合 法 主 要 是 指 “ 定 人 ” 有 相 关 的 鉴 定 资 审查越 业务 鉴定 即鉴定事项 在 核定 业务 范 围之 外 以及 借名 鉴 没 质 。在 实 践 中 , 定 人 与 鉴 定 意 见 书 上 签 字 盖 章 的 人 是 不 鉴 定 的 情 况 。 二 是 , 定 人 的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 否 具 备 相 应 鉴 鉴 是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官评判证据,乃审判官根据其学识、经验所得客观之认识也。
故在自由心证,审判官之确信系根据客观之原因,并非根据其主观之意志,任意判断,毫不受证据法则之拘束。
①——民国法学家,周荣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活动。
我国法官的认证活动采行自由心证主义,但是自由心证并非无限制的心证,法官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及认定,“须依证据法则及其他一般之法则,以求对某项事实之确信”。
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法官认证活动为研究背景,关注法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法官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眼前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根据吗?也就是说,第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筛选出那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那么,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筛选与判断呢?一项证据事实是否具备证据属性,是判断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先决条件。
我国证据理论界,对于证据的属性,也即证据的特征的界定一直存有分歧。
本文以“三性说”作为判断证据属性的标准,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强调的是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方面来反映证据特征,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②而关于合法性的争议最多。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过程中,较易做出判断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判断则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重点就证据相关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予以阐述。
二、证据相关性的认证规则相关性是所有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条将相关性定义为: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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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查证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
由于鉴定问题本身的高度复杂性,鉴定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囿于鉴定过程中各种因素、条件的制约、影响,专家的鉴定活动也有可能得出不尽科学,正确的结论。
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鉴定意见要作为最后定案的证据,也需依法经过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
因此,律师在辩护时应按照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对鉴定意见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审查,使律师的辩护精确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律师在辩护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鉴定意见不明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要求作出说明,经说明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律师应注意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的,经过补充说明或补证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辩护律师不要过分纠缠于瑕疵修复的不完整。
只有违反解释第85条所列情形的,鉴定意见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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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