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指导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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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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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指导书控制对象范围:凡在本公司所属的施工现场,生活基地等和员工随意动火,无防火应急措施的行为。

控制技术措施:一、总要求1.动用明火作业首先要分清一、二、三级动火范围。

2.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审批手续。

3.动火许可手续应按一、二、三级动火审批程序,分别经项目经理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消防部门审查后方可动火。

4.在禁火区域,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的,除办理动火手续外,还必须落实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并确认无火险隐患和危险性。

5.焊割作业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电焊工操作证、动火许可证方可上岗,并严格遵守焊割“十不烧”规定和“两证一器一监护”制度6.动用明火,必须签发防火监护员工作交底书,指定1—3人进人动火现场监护。

7.动用明火前,防火监护员应对动火区域进行检查,消除动火现场及焊割周围的可燃物,做好防火隔离措施。

二、平面动火要求1.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宜设置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

2.施工区域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当清除周边易燃物,使用切割机具作业时视同明火作业,应开具动火证。

3.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

三、立体交叉动火要求;凡在洞口、临边、管道井、电梯井等区域动火的,必须落实立体监护措施,设置收集装置,严禁火花、焊渣、切割熔块坠落不明处。

四、特殊场所动火要求1.冷却塔周边5米内或在冷却塔上方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焊渣、熔块溅落冷却塔内引起火灾。

2.情况不明的地下隐蔽工程和易燃易爆等化工企业改扩建工程施工,明火作业前必须做好对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检测工作,确保安全后方可动火作业。

五、装饰阶段:明火作业动火证签发相应提高一个等级,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油漆场所禁止明火作业。

控制管理措施:1. 各单位要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分解消防安全责任;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实行分工负责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奖惩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防火灭火方案。

动火安全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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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作业指导书一、前言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激光、高温火焰或其他产生高温源进行焊接、切割、烘烤、打磨、点火等操作的工作。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明火和高温源,如果不注意安全措施,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因此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二、动火准备工作1. 安全评估和制定操作方案在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作业现场的潜在危险因素和风险程度,确保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同时,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明确动火作业的具体要求和步骤,确保操作规范和统一。

2. 材料和设备准备动火作业前要准备必要的材料和设备,如焊接机、割炬、防护面具、防火毯等。

确保设备正常工作,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 作业场所准备清理作业区域,清除易燃物和易燃危险物,确保作业区域干燥、整洁。

如果作业地点是封闭空间,应确保通风良好,排除有害气体。

4. 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如防火服、安全帽、防护手套等,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佩戴呼吸器或防毒面具。

三、动火操作规范1. 动火人员及培训要求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动火作业人员应熟悉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要求,了解应急灭火方法和逃生路线。

2. 动火作业条件动火作业应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确保作业区域无易燃物和易燃危险物。

当气温较高或风力较大时,应考虑暂停动火作业,以免火势扩大。

3. 火源控制明火应保持在操作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操作品控制的范围。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要加强观察,避免火源扩散,防止引燃周围易燃物。

4. 防护措施(1) 个人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护面具、防护手套等。

防火服应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有效防护高温和火焰。

(2) 周围防护措施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如果有必要,可以设置隔离带或安全警戒线,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3) 预防火灾措施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灭火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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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临边及高空动火作业
操作人员证件,当区劳务负责人申请办理三级动火证,组织办理三级动火证, 对四周易燃物进行清理,灭火器、接火斗、防火布、动火监护人,氧气瓶、乙炔瓶检查及存放。
杜绝物体打击隐患。
同上。
高处作业人员应避免焊条、手持工具等掉落。
作业处使用接火斗,铺设防火布。遇条件受限无法完全接住漏下火源的情况,可采取湿法作业,在动火前将动火点下方作业面使用水浇湿。高处作业动火应正确佩戴安全带。
作业单位安全员、建造工程师、物资管理工程师
安全工程师
建造总监、安全总监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配发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使用。包括:安全帽、防护镜、面罩、手套等。
作业单位安全员、建造工
程师
安全工程师
建造总监、安全
总监
2
地面及楼层动火作业
操作人员证件,动火证办理,对四周易燃物进行清理,灭火器、动火监护人, 氧气瓶、乙炔瓶检查及存放。
作业单位安
全员、建造工程师
安全工程师
建造总
监、安全总监
现场作业周围易燃物清理,交叉作业检查。
作业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动火作业下方及周边无其他施工。
作业单位安全员、建造工
程师
安全工程师
建造总监、安全
总监
1பைடு நூலகம்
动火作业前准备
灭火器、消防水、接火斗、防火布、动火监护人、警示线。
灭火器必须为合格产品,消防水能覆盖动火作业区域,有可靠的防风措施。
作业单位安
全员、建造工程师
安全工程师
建造总
监、安全总监
易燃物存放及运输(主要是施工现场运输)、标识牌、责任牌。
易燃物液体封闭存放,其他易燃物存放在专业库房或无动火作业区域,且配备足量灭火器或使用防火布进行封闭。配备运输工具、小车。易燃物存放仓库禁止住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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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指导书动火作业指导书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外来供应商同样遵守公司内部动火管理作业指导书。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 3028-2015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201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动火作业程序 3.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共三个级别。

3.2.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道上,厂区公共部位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2.3二级动火作业3.2.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2.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科或分管副总批准。

3.2.3.3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共5页第1页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申请》(以下简称《作业证》)。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或水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时按4.2规定执行。

动火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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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指导书(试行)1.目的规范动火作业管理,加强动火全过程控制,有效预防动火事故发生,保证动火作业安全高效,保障公司生产正常进行。

2.适用范围2.1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与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库区等危险区及其它危险源。

2.2非危险品生产区但较易发生火灾或存在火灾风险的场所。

3.释义本作业指导书“动火”系指在公司实现产品的过程或活动中,需对某些设施进行氧气焊接、电焊焊接,用燃烧法处理产品废品、废弃物、杂物以及其它需实施用火作业的过程或活动。

4.动火作业类别本公司动火作业活动按照具体实施动火作业方式、动火场所及标的物(或部位)所属危险点的危险等级的不同,划分为三类。

4.1 A类动火作业:4.1.1所有涉及危险品生产设备的连通设施需进行的电焊焊、割动火作业。

4.1.2TNT粉碎、DDNP起爆药制造、烘干工序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4.2 B类动火作业:TNT配料、84#混合、装药、85#火管装配、电管装配、黑索今造粒工序以及危险品库区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C类动火作业:其它较易发生火灾或存在火灾风险场所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原则5.1公司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

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有关责任人、部门均应遵循公司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按照本作业指导书规定的要求及提供的作业程序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5.2实行“谁动火,谁申请;谁申请,谁检查;谁审批,谁检查;谁检查,谁负责”的动火安全责任原则。

5.3公司内动火作业控制实行分类、逐级申报、审核、检查、批准的作业程序。

5.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动火和无证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职责6.1公司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对A类动火作业活动的连通设备、设施焊割作业进行最终控制审批。

6.2公司生产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负责对A类动火作业活动的其它项目进行最终控制审批。

6.3安全处处长负责对A类动火作业进行预审批,对B类动火作业进行控制审批。

6.4安全处安全员负责对C类动火作业进行控制审批。

动火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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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单位的监护人、动火者要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动火完成后,要上报动火单位的负责人,以便到现场检查确认;同时上报给环安科,以便到现场查核。
5.2电焊设备防火注意事项:
5.2.1电焊机
a、配电系统的开关、熔断器、配电线截面、网路电源功率、电压等必须与电焊机的功率、电压相匹配。
b、电焊机应放在避雨、干燥的地方,使用时焊机外壳要接地。
c、焊接导线中间不应有接头,导线与焊机、焊钳的连接应用螺栓或螺母拧紧。
d、严禁用厂房的金属构件或其他金属物体接作回路线,更不准将导线搭在气焊设备、油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道或设备上。
e、在作业中不准将焊接导线盘在焊机或焊接件上,避免损坏绝缘。
5.3、气焊设备防火注意事项:
5.3.1乙炔瓶:
a、禁止震动撞击瓶体,防止活性炭下沉;
b、不准全部用光气瓶内的气体,必须留有0.1~0.2兆帕的压力;
c、在气瓶阀门处严禁沾有油脂,预防遇氧自燃起火;
d、开启阀门不能太快,防止高压氧气猛烈冲出造成压缩发热,氧气流也不能太快,防止严重静电火花。
5.3.3焊炬:焊炬点火时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而熄灭时正好相反;使用完毕,应将焊炬挂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所有阀门,严防漏气。
5.4、奖惩:见《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6.支持性文件

7.附件
7.1动火申请单
c、电焊机使用时周围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各类油品、有机溶剂、天那水等危化品)和堆放可燃物,不能与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等气焊设备放在一起。
d、电焊机应保持良好的绝缘性能,焊机接线要接触良好,接头要有良好的隔离保护。
e、禁止将焊机电源线直接钩挂在电源上,防止接触不良的故障。

企业安全生产—动火作业安全作业指导书

企业安全生产—动火作业安全作业指导书

企业安全生产一动火作业安全作业指导书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l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在禁止动火作业区域内实施动火作业的安全工作指导。

在可动火作业区的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参照本作业指导书相关规定执行。

1.2风险识别1.1.1火灾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可燃物,动火作业产生的明火、高温热表面、火花等点火源,可能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引燃,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在受限空间内使用氧气瓶进行热切割作业、氧气吹扫,产生富氧环境,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1.1.2爆炸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可燃物,动火作业产生的明火、高温热表面、火花等点火源,可能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引燃,可燃物在燃烧的过程中产生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引起爆炸事故发生。

动火作业现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汽释放,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动火作业产生的明火、高温表面,可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1.1.3中毒和窒息由于受限空间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缺氧,在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可导致中毒和窒息事故发生。

由于动火作业引燃可燃物燃烧和不完全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作业、救援人员吸入有毒有害物质,可导致中毒和窒息事故发生。

124高处坠落在2m以上高度进行高处动火作业,可导致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1.1.5触电在使用超过安全特低电压(ELV)的电源过程中,因设备、线路漏电或设备意外得电,作业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带电体,可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1.1.6灼烫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接触到焊接、切割产生的火花、金属热表面时,可能导致灼烫事故发生。

1.1.7物体打击1)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使用角磨机、砂轮切割机等设备,由于切割片破裂飞出,可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2)在高处动火作业过程中,高处物品发生坠落,可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3)在承压设备上动火作业过程中,带压操作,承压设备内承压介质突然释放,可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动火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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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编制日期审核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批准日期修订记录2.0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电焊、氨弧焊、氧乙焕切割、大型切割等动火作业。

3.0参考文件无4.0关健词或术语施工、安全5.0工作内容5.1 动火作业类型:5.1.1 所有装修动火作业、项目改造动火作业须办理装修许可证后,方能申请动火作业;5.1.2各部门其它动火作业(如工程部合作施工单位),须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能申请动火作业。

5.2 动火作业审批及现场监护流程图:5.3 动火作业申请:5.3.1 施工单位动火作业前,须向物业服务中心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填写《动用明火许可证》,并提交动火作业方案(方案内容包含动火作业种类、时间、范围、防护措施、安全措施等),经各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火;5.3.2 动火作业须提前1天办理;5.3.3 动火作业申请办理时间为周一~周五09:00-18:00,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动火作业申请;5.4 动火作业审批:5.4.1 动火作业期限为一天,超过期限须重新办理;5.4.2 物业安管部主要审批动火作业防护,物业工程部主要审批动火作业方案与资质;5.4.3 动火作业审批完成后,由各部门主管通知巡查人员注意巡视现场,防止施工单位私自动火;5.4.4 动火作业审批完成后,审批主管应将万象城监督人电话号码告知动火作业单位,以便动火单位动火作业时通知监督人到现场进行监督。

5.5 现场管理:5.5.1 所有动火作业机具、材料凭《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许可证》进入施工现场5.6.8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5.6.9 非动火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动火区域。

5.7 动火结束检查:5.7.1 动火结束后,监护人监督人需对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完成后在《动火作业记录表》复查栏签字确认;5.7.2 现场清理完毕,确认现场无火源隐隐患;5.7.3 动火作业机具、材料清理动火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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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指导书1 动火基本原则1.1动火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作业,在正常运行的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除的设备、管线应拆除移至安全区域动火。

1.2动火作业应实行“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的原则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2 动火作业管理范围动火作业主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1 电焊、气焊(割)、氩弧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砂轮机、磨光机、等离子切割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2 使用电炉、喷灯和液化燃气炉等明火作业。

2.3 铁器锤击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4 装置、罐区及公用系统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及照明,包括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 动火级别的划分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3.1 特殊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以下作业建议参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a)在运行状态下的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本体上进行的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b)停运状态下的设备、容器、管道,因条件限制无法清洗、置换,但又确需进行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c)在存在易燃填料的设备、设施、容器内的动火作业;d)在带有可燃物质或有毒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上直接产生明火的带压不置换开孔、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以下作业建议参照一级动火作业管理:a)正在运行的危险化学品工艺生产装置区域;b)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区域;c)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氧化剂及有毒介质罐区防火堤或围墙内区域;d)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充装站、洗槽站区域;e)工业污水处理场及含油污水管线,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下水井及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f)循环水场的易燃易爆部位及凉水塔顶部区域;g)空分装置所属的设备管线及纯氧管道;h)危险化学品库、润滑油站;3.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以下作业建议参照二级动火作业管理:a)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监测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工艺生产装置;b)经吹扫、处理、监测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安全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检修储罐的罐内动火作业;c)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等);d)堆放可燃物或固体产品的站台、仓库等;e)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3.4 固定动火在生产区外,作业环境相对安全,火灾爆炸危险性小,由企业自行划定的固定区域的动火。

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牌及动火范围标识线。

注: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及火灾爆炸危险性因素确定动火级别划分及固定动火区域划定。

3.5 动火升级管理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即在原定的动火级别基础上往上升一级。

建议周一至周五夜间,在运行的生产区内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应实行动火升级管理,升级管理具体执行办法可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

4 动火前的工作任务4.1 动火前的危害辨识及控制措施的确定a)动火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分析内容应涵盖动火作业是否存在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爆炸、中毒、窒息和机械伤害等危害,同时应考虑作业现场周围环境条件、上下游工序是否存在变更可能性,判断对本次动火作业是否会产生危害或影响;b)对各种可能产生的危害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明确作业程序,核对安全作业证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经危害辨识后形成的控制措施,若不能满足危害控制要求,应补充完善。

危害辨识及控制措施内容可作为安全作业证的附件。

4.2 动火前的安全教育动火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3 动火前的监测分析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点进行监测分析,要求如下: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e)凡需要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容器、下水井(道)内动火,必须进行氧含量分析,其工作环境氧含量必须在19.5%~23.5%。

同时应对有毒物质最高浓度进行监测,工作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小于“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f)对于用惰性气体置换的设备、容器若没有较长时间的空气置换,不应使用触媒式检测仪监测可燃气体浓度;g)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分析检测仪器应到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定期校验;h)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必须对其浓度作监测分析,工作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小于“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若其含量超过“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的,应采取相应的个体防护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注明。

4.4 设备管道的置换标准4.4.1 以体积百分比浓度为单位的: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4.2 以浓度(ppm)为单位的:a)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5000ppm为合格;b)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2000ppm为合格。

备注: 10000ppm =1%4.4.3 以爆炸极限下限的百分比浓度(LEL%)为单位的:a)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10%LEL为合格;b)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5%LEL为合格。

4.4.4 存在两种以上可燃气体的混和物,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

4.5动火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a)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b)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c)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d)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其他工作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4.6 动火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b)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c)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配电箱、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其他工作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4.7“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和审批4.7.1 “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工作前,作业单位应到动火所在单位(即资产管理单位)依据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如同时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特殊作业审批手续。

4.7.2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a)特殊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由安全主管领导审批;b)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5 作业前的基本要求5.1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撤料、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5.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的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5.3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5.4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5设备、容器在动火前,应打开设备、容器的人孔、手孔、清扫管、放空管等;在管道上动火必须设置泄放口,有一端敞口,防止设备、容器及管道内气体受热增压造成超压或发生爆炸。

5.6高处动火作业前应事先做好防火星飞溅措施,如安装接火盆、清除下方可燃物,封闭遮盖法兰、阀门、地沟、窨井、电缆槽盒等,并在底层安排专人监护。

5.7在危险化学品工艺生产装置、罐区、泊位等存在易燃物料泄漏的环境中施工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的工具、灯具及其他电气设备。

生产装置区、油(气)罐区用于防火隔离的非燃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

5.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9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5.10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e)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f)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6 作业期间的基本要求6.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现场,特殊情况需离开时,应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

6.2在通风不良且有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缺氧的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作业期间应保持连续监测(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等),如发现一项数据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人员撤离。

监护人员应随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关注作业人员作业动态。

同时,还应执行以下规定:a)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严禁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的作业;b)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进行强制通风;6.3 受限空间与相连的管线未经安全隔离或不能隔离的,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期间,不得同时在相连的管线上进行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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