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书》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指导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范本(二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范本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和范围动火作业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电热、摩擦、高温等能引起火灾的方式进行的作业活动,包括焊接、切割、烘烤、火把作业等。
动火作业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各个作业区域,如生产车间、仓库、研发实验室等。
二、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1. 动火作业应在专门的工作区域内进行,并设立明确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2. 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人员进行火灾防护和应急救援培训,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3.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和风险评估,确定作业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移除易燃易爆物品,并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
5. 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作业符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6. 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水源和逃生通道,并保持通畅。
7. 动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人员进行警示和疏散,保持安全距离。
8. 动火作业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排查潜在火灾隐患,并及时填写作业记录。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程序1. 动火作业申请(1)作业负责人向工作领导层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包括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
(2)工作领导层审核申请,确定动火作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审核通过后,由工作领导层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准备(1)指定专人负责对作业地点进行现场勘察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清理作业地点,移除易燃易爆物品,并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
(3)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水源和逃生通道。
(4)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火灾防护和应急救援培训。
3. 动火作业执行(1)作业负责人组织人员进入专门的工作区域进行动火作业,确保作业符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2)作业期间,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3)作业期间,必须对周围人员进行警示和疏散,保持安全距离。
7-7.1.1危化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详解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企业安全生产—动火作业安全作业指导书

企业安全生产一动火作业安全作业指导书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l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在禁止动火作业区域内实施动火作业的安全工作指导。
在可动火作业区的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参照本作业指导书相关规定执行。
1.2风险识别1.1.1火灾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可燃物,动火作业产生的明火、高温热表面、火花等点火源,可能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引燃,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在受限空间内使用氧气瓶进行热切割作业、氧气吹扫,产生富氧环境,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1.1.2爆炸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可燃物,动火作业产生的明火、高温热表面、火花等点火源,可能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引燃,可燃物在燃烧的过程中产生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引起爆炸事故发生。
动火作业现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汽释放,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动火作业产生的明火、高温表面,可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1.1.3中毒和窒息由于受限空间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缺氧,在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可导致中毒和窒息事故发生。
由于动火作业引燃可燃物燃烧和不完全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作业、救援人员吸入有毒有害物质,可导致中毒和窒息事故发生。
124高处坠落在2m以上高度进行高处动火作业,可导致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1.1.5触电在使用超过安全特低电压(ELV)的电源过程中,因设备、线路漏电或设备意外得电,作业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带电体,可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1.1.6灼烫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接触到焊接、切割产生的火花、金属热表面时,可能导致灼烫事故发生。
1.1.7物体打击1)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使用角磨机、砂轮切割机等设备,由于切割片破裂飞出,可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2)在高处动火作业过程中,高处物品发生坠落,可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3)在承压设备上动火作业过程中,带压操作,承压设备内承压介质突然释放,可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指为保障企业生产过程中动火作业的安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1.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在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动火作业的范围、时间和地点,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动火作业的责任人和操作人员,并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
2. 动火作业的审批:动火作业必须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包括对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查和审核,确保动火作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
3. 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清除动火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和爆炸物,加强通风和防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确保安全用火。
4. 动火人员的安全保护:动火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护眼镜等,确保人身安全。
5. 动火作业的监控和控制: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现场监控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避免火灾、爆炸和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6. 动火作业的记录和报告:对动火作业进行记录和报告,包括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范围、操作人员等信息,及时汇报相关部门,方便事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性,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还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以起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危 …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5〕79号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为贯彻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 -2014),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及受限空间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省安监局组织专家编写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两个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参照示范文本,修订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省安监局2015年8月12日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一、总则化工企业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火焰或火花产生的操作活动。
为了保障企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产设备和环境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作业准备1. 动火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明确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符合企业的安全与防火要求。
2. 动火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动火现场周围的环境,除清破烂物、易燃易爆物品。
工作现场周围应设置阻隔区域,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3. 动火前必须核实动火设备和器具的完整性和可用性,确保火焰控制设备的操作正常可靠。
三、动火作业人员安全要求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证书,熟悉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防静电要求的防护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面罩、耐高温手套、耐酸碱鞋等。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禁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吸烟、使用明火和带电动工具。
四、动火设备和器具要求1. 动火设备和器具必须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和稳定性能。
2. 动火设备和器具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检测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在无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更换、维修。
3. 动火设备和器具必须放置在指定的存放密闭柜内,避免接触到易燃物品或受到外力损坏。
五、动火作业流程1.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滞留的可燃气体或易燃物质,如有发现应立即处理。
2. 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动火作业区域的临时电源切断,并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动火过程中不会产生火花。
3. 动火作业前,必须向作业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告知他们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并提醒他们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良好的通风处理,以确保燃烧产生的有害气体及时排出。
5.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并设置专人负责监督,一旦发生火灾,及时进行扑灭。
6.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点和收存动火设备和器具,并对现场进行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概述本规定旨在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动火作业的组织和实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内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喷灯等动火作业。
三、责任分工1. 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落实,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指派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和实施,需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资质,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并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动火作业人员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掌握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评估,确定动火作业的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动火作业前需组织召开动火作业会议,明确动火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和安全措施,并将会议记录进行保存。
3. 动火作业前需检查动火场所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灭火器材齐全有效,紧急疏散通道畅通。
4. 动火作业前需向有关部门报备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取得相关许可。
五、动火作业的实施1. 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火服、防火靴、防尘面具等,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时,必须设立警戒线或警戒标志,确保附近无人进入作业区域。
3.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由专人负责监督和操作。
4. 动火作业期间,严禁在密闭或危化品储存区进行动火作业。
5. 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对动火场所进行彻底检查,确保没有可燃物和火源,并做好消防器材的归位和整理。
六、动火作业事故处理1. 动火作业事故发生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火势,并报告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
2. 动火作业事故应迅速组织救援和人员疏散,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动火作业安全指导书

动火作业安全指导书第一篇:动火作业安全指导书动火作业指导书基本要求:一、动火作业前:(1)人员穿戴整齐劳保用品(含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2)动火操作人员需佩带护目镜、防火手套、防护服;(3)准备“动火作业中”挂幅和“安全员”臂章,警示带,灭火器(一个动火点配2个灭火器),防火布,水桶二、动火作业过程注意事项:(1)明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手续申请;(2)持证上岗,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焊接作业操作证,且证件处于有效期内(3)现场安全检查,清除10米半径范围内的各种易燃可燃物;如果实在不能清理的采用防火布完全覆盖(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电、气焊工具,查看电线有无破损磨损漏电情况;(5)动火作业现场,用警示带围蔽作业区域,悬挂“动火作业中”挂幅,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6)动火作业,必须配备监火人,并佩戴“安全员”臂章(7)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一个动火点配备2个灭火器,一个装有水的水桶;(7)高空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当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并且动火点下方要用接火盘,防止火花飞溅(8)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使用防倒支架固定动火作业结束后:1.动火作业后及时彻底清理作业现场,消除遗留火种 2.关闭电源、气源,收好动火工具设备3.检查动火人员工作服有无烧灼痕迹和残留焊渣,防止阴燃4.现场5S的清理第二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制度引用文件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作业安全规范定义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3.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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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指导书2016-4-12发布 2016-5-1实施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本指导书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由宁波繁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编制小组在指导书起草工作开始前,对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了广泛的走访调研,认真听取了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存在的困难、疑惑和建议;指导书初稿完成后,邀请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有关安全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同时向各地安监局及有关危化企业广泛征求了意见,最终定稿。
由于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其性质、规模、工艺、设备、作业风险等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各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结合本指导书内容制定相应的动火管理制度。
本指导书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及定义、动火基本原则、动火作业管理范围、动火级别划分、动火前的工作任务、作业前的基本要求、作业期间的基本要求、作业结束后的基本要求、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动火作业其他管理建议等11方面的内容。
指导书中标有下划线的内容是从《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直接引用的强制性执行条款。
本指导书编制单位:宁波繁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指导书发布单位: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 (1)3 术语及定义 (2)4 动火基本原则 (3)5 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3)6 动火级别的划分 (3)7 动火前的工作任务 (5)8 作业前的基本要求 (9)9 作业期间的基本要求 (10)10 作业结束后的基本要求 (11)1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2)12 安全职责 (12)13 动火作业其他管理建议 (14)14 附录A :“动火安全作业证”样式 (15)动火作业安全指导书1 范围本指导书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检维修动火的术语及定义、动火基本原则、动火管理范围、动火级别划分、动火前的工作任务、作业前的基本要求、作业期间的基本要求、作业结束后的基本要求、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动火作业其他管理建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2.1引用文件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T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GB 50194-20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JGJ 46-20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GB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T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29510-2013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2.2参考文献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 术语及定义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灼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3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中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4 生产区由使用、产生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物质的工艺装置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包括工艺装置及压缩机房、罐组、泵房、油码头、系统管廊、装卸站台、充装站、火炬、锅炉、循环水场、污水处理场、仓库等设施组成的区域。
3.5 禁火区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火的场所和区域。
3.6 “三不动火”原则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
3.7 危害辨识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3.8 资产管理单位资产所有权持有单位或资产所有权持有单位委托管理方。
3.9 动火方式属于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具体作业。
3.10 动火内容具体的作业内容。
3.11 分析点名称监测分析具体位置的名称。
3.12 动火部位介质设备、管线内原生产、储存、输送的介质。
3.13 明火敞开的火焰、大量散发的火星和灼热的物体。
3.14 带压不置换动火对于设备容器、管道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采用不泄压、不置换、不清洗,在保持系统内部正压的前提下进行动火作业。
3.15 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缺氧窒息的物质,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4 动火基本原则4.1危化企业的动火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作业,在正常运行的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除的设备、管线应拆除移至安全区域动火。
4.2动火作业应实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5 动火作业管理范围动火作业主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5.1 电焊、气焊(割)、氩弧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砂轮机、磨光机、等离子切割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5.2 使用电炉、喷灯和液化燃气炉等明火作业及熬沥青、炒砂子作业。
5.3 铁器锤击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5.4 装置、罐区及公用系统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及照明,包括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6 动火级别的划分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6.1 特殊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以下作业建议参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a)在运行状态下的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本体上进行的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b)停运状态下的设备、容器、管道,因条件限制无法清洗、置换,但又确需进行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c)码头泊位油轮停靠时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的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d)在存在易燃填料的设备、设施、容器内的动火作业;e)在带有可燃物质或有毒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上直接产生明火的带压不置换开孔、堵漏动火作业。
6.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以下作业建议参照一级动火作业管理:a)正在运行的危险化学品工艺生产装置区域;b)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区域;c)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氧化剂及有毒介质罐区防火堤或围墙内区域;d)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充装站、洗槽站区域;e)码头泊位油轮停靠时,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至70m以内的区域;泊位无油轮停靠时,泊位前沿主靠平台区域;f)工业污水处理场及含油污水管线,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下水井及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g)循环水场的易燃易爆部位及凉水塔顶部区域;h)空分装置所属的设备管线及纯氧管道;i)危险化学品库、润滑油站;j)厂区管廊。
6.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以下作业建议参照二级动火作业管理:a)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监测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工艺生产装置;b)经吹扫、处理、监测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安全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检修储罐的罐内动火作业;c)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等);d)堆放可燃物或固体产品的站台、仓库等;e)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6.4 固定动火在生产区外,作业环境相对安全,火灾爆炸危险性小,由企业自行划定的固定区域的动火。
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牌及动火范围标识线。
注: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及火灾爆炸危险性因素确定动火级别划分及固定动火区域划定。
6.5 动火升级管理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即在原定的动火级别基础上往上升一级。
建议周一至周五夜间,在运行的生产区内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应实行动火升级管理,升级管理具体执行办法可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
7 动火前的工作任务7.1 动火前的危害辨识及控制措施的确定a)动火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企业应根据辨识人员对辨识方法的掌握程度以及生产实际需要,采取一种或多种适用有效的辨识方法。
分析内容应涵盖动火作业是否存在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爆炸、中毒、窒息和机械伤害等危害,同时应考虑作业现场周围环境条件、上下游工序是否存在变更可能性,判断对本次动火作业是否会产生危害或影响;b)对各种可能产生的危害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明确作业程序,核对安全作业证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经危害辨识后形成的控制措施,若不能满足危害控制要求,应补充完善。
危害辨识及控制措施内容可作为安全作业证的附件。
7.2 动火前的安全教育动火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7.3 动火前的监测分析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点进行监测分析,要求如下: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e)凡需要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容器、下水井(道)内动火,必须进行氧含量分析,其工作环境氧含量必须在19.5%~23.5%。
同时应对有毒物质最高浓度进行监测,工作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小于“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f)对于用惰性气体置换的设备、容器若没有较长时间的空气置换,不应使用触媒式检测仪监测可燃气体浓度;g)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