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书》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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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指导书

2016-4-12发布 2016-5-1实施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指导书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由宁波繁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编制小组在指导书起草工作开始前,对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了广泛的走访调研,认真听取了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存在的困难、疑惑和建议;指导书初稿完成后,邀请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有关安全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同时向各地安监局及有关危化企业广泛征求了意见,最终定稿。由于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其性质、规模、工艺、设备、作业风险等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各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结合本指导书内容制定相应的动火管理制度。

本指导书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及定义、动火基本原则、动火作业管理范围、动火级别划分、动火前的工作任务、作业前的基本要求、作业期间的基本要求、作业结束后的基本要求、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动火作业其他管理建议等11方面的内容。指导书中标有下划线的内容是从《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直接引用的强制性执行条款。

本指导书编制单位:宁波繁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指导书发布单位: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目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 (1)

3 术语及定义 (2)

4 动火基本原则 (3)

5 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3)

6 动火级别的划分 (3)

7 动火前的工作任务 (5)

8 作业前的基本要求 (9)

9 作业期间的基本要求 (10)

10 作业结束后的基本要求 (11)

1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2)

12 安全职责 (12)

13 动火作业其他管理建议 (14)

14 附录A :“动火安全作业证”样式 (15)

动火作业安全指导书

1 范围

本指导书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检维修动火的术语及定义、动火基本原则、动火管理范围、动火级别划分、动火前的工作任务、作业前的基本要求、作业期间的基本要求、作业结束后的基本要求、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动火作业其他管理建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

2.1引用文件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T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GB 50194-20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JGJ 46-20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GB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T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29510-2013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2.2参考文献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3.1 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灼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3 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中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4 生产区

由使用、产生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物质的工艺装置或设施组成的区域。包括工艺装置及压缩机房、罐组、泵房、油码头、系统管廊、装卸站台、充装站、火炬、锅炉、循环水场、污水处理场、仓库等设施组成的区域。

3.5 禁火区

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火的场所和区域。

3.6 “三不动火”原则

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

3.7 危害辨识

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3.8 资产管理单位

资产所有权持有单位或资产所有权持有单位委托管理方。

3.9 动火方式

属于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具体作业。

3.10 动火内容

具体的作业内容。

3.11 分析点名称

监测分析具体位置的名称。

3.12 动火部位介质

设备、管线内原生产、储存、输送的介质。

3.13 明火

敞开的火焰、大量散发的火星和灼热的物体。

3.14 带压不置换动火

对于设备容器、管道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采用不泄压、不置换、不清洗,在保持系统内部正压的前提下进行动火作业。

3.15 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缺氧窒息的物质,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4 动火基本原则

4.1危化企业的动火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作业,在正常运行的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除的设备、管线应拆除移至安全区域动火。

4.2动火作业应实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5 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动火作业主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5.1 电焊、气焊(割)、氩弧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砂轮机、磨光机、等离子切割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5.2 使用电炉、喷灯和液化燃气炉等明火作业及熬沥青、炒砂子作业。

5.3 铁器锤击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5.4 装置、罐区及公用系统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及照明,包括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6 动火级别的划分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6.1 特殊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以下作业建议参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a)在运行状态下的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本体上进行的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

b)停运状态下的设备、容器、管道,因条件限制无法清洗、置换,但又确需进行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

c)码头泊位油轮停靠时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的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

d)在存在易燃填料的设备、设施、容器内的动火作业;

e)在带有可燃物质或有毒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上直接产生明火的带压不置换开孔、堵漏动火作业。

6.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以下作业建议参照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a)正在运行的危险化学品工艺生产装置区域;

b)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区域;

c)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氧化剂及有毒介质罐区防火堤或围墙内区域;

d)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充装站、洗槽站区域;

e)码头泊位油轮停靠时,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至70m以内的区域;泊位无油轮停靠时,泊位前沿主靠平台区域;

f)工业污水处理场及含油污水管线,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下水井及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g)循环水场的易燃易爆部位及凉水塔顶部区域;

h)空分装置所属的设备管线及纯氧管道;

i)危险化学品库、润滑油站;

j)厂区管廊。

6.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以下作业建议参照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a)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监测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工艺生产装置;

b)经吹扫、处理、监测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安全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检修储罐的罐内动火作业;

c)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等);

d)堆放可燃物或固体产品的站台、仓库等;

e)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6.4 固定动火

在生产区外,作业环境相对安全,火灾爆炸危险性小,由企业自行划定的固定区域的动火。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牌及动火范围标识线。

注: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及火灾爆炸危险性因素确定动火级别划分及固定动火区域划定。

6.5 动火升级管理

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的动火级别基础上往上升一级。建议周一至周五夜间,在运行的生产区内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应实行动火升级管理,升级管理具体执行办法可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

7 动火前的工作任务

7.1 动火前的危害辨识及控制措施的确定

a)动火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企业应根据辨识人员对辨识方法的掌握程度以及生产实际需要,采取一种或多种适用有效的辨识方法。分析内容应涵盖动火作业是否存在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爆炸、中毒、窒息和机械伤害等危害,同时应考虑作业现场周围环境条件、上下游工序是否存在变更可能性,判断对本次动火作业是否会产生危害或影响;

b)对各种可能产生的危害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明确作业程序,核对安全作业证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经危害辨识后形成的控制措施,若不能满足危害控制要求,应补充完善。危害辨识及控制措施内容可作为安全作业证的附件。

7.2 动火前的安全教育

动火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7.3 动火前的监测分析

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点进行监测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e)凡需要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容器、下水井(道)内动火,必须进行氧含量分析,其工作环境氧含量必须在19.5%~23.5%。同时应对有毒物质最高浓度进行监测,工作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小于“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f)对于用惰性气体置换的设备、容器若没有较长时间的空气置换,不应使用触媒式检测仪监测可燃气体浓度;

g)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分析检测仪器应到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定期校验;

h)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必须对其浓度作监测分析,工作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小于“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若其含量超过“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的,应采取相应的个体防护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注明。

7.4 设备管道的置换标准

7.4.1 以体积百分比浓度为单位的: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7.4.2 以浓度(ppm)为单位的:

a)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5000ppm为合格;

b)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2000ppm为合格。

备注: 10000ppm =1%

7.4.3 以爆炸极限下限的百分比浓度(LEL%)为单位的:

a)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10%LEL为合格;

b)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5%LEL为合格。

7.4.4 存在两种以上可燃气体的混和物,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

7.5动火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b)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

c)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d)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其他工作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7.6 动火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b)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c)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配电箱、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其他工作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7.7“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和审批

7.7.1 “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

工作前,作业单位应到动火所在单位(即资产管理单位)依据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如同时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特殊作业审批手续。

7.7.2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

a)特殊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批;

b)一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c)二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d)固定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注: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及火灾爆炸危险性因素确定审核及批准权限。

8 作业前的基本要求

8.1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撤料、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8.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的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8.3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8.4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8.5设备、容器在动火前,应打开设备、容器的人孔、手孔、清扫管、放空管等;在管道上动火必须设置泄放口,有一端敞口,防止设备、容器及管道内气体受热增压造成超压或发生爆炸。

8.6高处动火作业前应事先做好防火星飞溅措施,如安装接火盆、清除下方可燃物,封闭遮盖法兰、阀门、地沟、窨井、电缆槽盒等,并在底层安排专人监护。

8.7在危险化学品工艺生产装置、罐区、泊位等存在易燃物料泄漏的环境中施工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的工具、灯具及其他电气设备。生产装置区、油(气)罐区用于防火隔离的非燃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

8.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9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8.10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f)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9 作业期间的基本要求

9.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监护人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现场,特殊情况需离开时,应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

9.2在通风不良且有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缺氧的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作业期间应保持连续监测(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等),如发现一项数据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人员撤离。监护人员应随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关注作业人员作业动态。同时,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a)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严禁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的作业;

b)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进行强制通风;

9.3 受限空间与相连的管线未经安全隔离或不能隔离的,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期间,不得同时在相连的管线上进行动火作业。在相连的管线上进行动火作业,不得同时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相关作业,并在该受限空间的出入口悬挂明显安全警示牌。

9.4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进行氧含量分析,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在耗氧环境下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供风或间歇式动火作业。

9.5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刷漆、喷漆等作业。

9.6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加装阻火器,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电焊机及电焊机的焊把线、回路线绝缘必须完好;焊把线不得穿越下水井;回路线必须就近搭在焊件本体上,不得与其他运行的工艺设备管线相搭接。

9.7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一旦监测不合格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8动火作业应持有效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必须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一人(动火监护人)。

9.9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9.10 间断性动火,若中断超过60min继续动火的,应重新检测分析。监护人、动火人和作业负责人应对动火现场进行重新确认,在符合安全条件下方可动火。

9.11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0 作业结束后的基本要求

10.1 动火结束应切断电源和气源,清理现场消除火种,在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0.2 生产单位相关人员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问题后,在作业证上签字验收。

10.3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对此次动火作业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未遂事故、危险事件应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1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1 带压不置换动火具有适应危化企业连续性生产的需要,设备、容器、管道不需要退出运行、不影响生产的优点,又具有安全风险高、危险性大的缺点,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11.2 在有可燃物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带压不置换动火在符合第8.10规定的同时还应达到下列条件:

a) 设备管线内一般应充满液体,或虽未充满但能保证其液面始终高出动火点500mm以上,其空间无氧气存在。设备管线内无法充满液体的,应通入适量的氮气或蒸气,以控制氧含量,并保持微正压,避免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

b) 作业时应保持系统内介质的流动,严禁在两头卡死且又充满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管线上动火;

c) 对于设备管线壁厚不清的动火,动火前应先在动火部位附近作测厚检测;

d) 对于泄漏点泄漏量不大、压力等级较低且短时间能完成的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可采用铆(金属铆)、堵(木塞)、封(泥封或水封)、抱箍等方法先将泄漏的介质隔离,使动火焊接部位没有易燃易爆介质泄漏,然后进行动火焊接作业。

12 安全职责

12.1 “动火安全作业证”填写人职责

a)认真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的相关内容,字迹清楚;

b) 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和作业方式,依据动火管理规定确定动火级别;

c) 会同相关人员,对动火进行危害辨识,制定或参与制定动火安全措施;

d) 深入现场,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检查督促动火条件符合安全动火的基本要求。

12.2 安全措施确认人职责

a) 根据要求落实、确认相关安全措施;

b) 对所确认的安全措施落实的可靠性负责。

12.3 审核人(包括会签人)职责

a) 熟悉动火作业内容,了解动火条件和周围环境;

b) 参加动火危害辨识,逐项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安全措施的制定,并补充完善;

c) 深入现场,掌握动火作业安全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火作业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问题。

12.4 审批人职责

a) 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b)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条件变更情况,检查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12.5 监测分析人员资格和职责

a) 监测分析人员应经过培训,熟练掌握检测仪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b) 按确定的监测分析点及监测分析项目,负责采样或监测分析;

c) 应能熟练使用分析检测仪器,并对分析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d)在监测分析报告单或作业证上填写监测、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

12.6 动火监护人资格和职责

12.6.1 动火监护人资格

a)应了解动火环境 (在生产装置、油罐区内监火,应熟悉工艺流程),并有监护经验,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b)应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

12.6.2 动火监护人职责

a)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核实具体动火部位,逐条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认无疑后允许动火,对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后的动火安全负责;

b)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条件不符合安全动火的基本要求,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动火监护人都应及时制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其“动火安全作业证”, 并强制停止动火。

c)动火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识,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监护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d) 在动火结束时,动火监护人应督促动火人清除火种,切断电源和气源,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

12.7 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

a) 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b)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c) 作业完成后,组织现场检查确认。

12.8 动火人资质和职责

12.8.1 动火人资质

a) 特种作业动火,动火人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b) 作业前经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安全教育。

12.8.2 动火人职责

a) 动火人必须做到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

b) 对各类施工动火设备完好状况负责;

c) 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详细看清“动火安全作业证”内容,特别要看清动火部位、动火部位介质、安全措施、作业证有效期等内容,确认无误后,经动火监护人同意,方可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监护人未到场严禁动火;

d)动火结束或暂停动火时,动火人应切断电源和气源,清理现场消除火种;

e)在动火期间发生险情或生产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动火监护人要求停止动火时,应停止动火,恢复动火须经动火监护人确认。

13 动火作业其他管理建议

13.1 动火主要安全措施:动火设备(管线)内部残留物必须排尽,蒸气吹扫或水洗合格,经置换达到动火条件;“断开与动火设备(管线)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装盲板()块;设备(管线)内部充()保护,并维持微正压”等涉及生产工艺的安全措施及“在动火部位附近对设备管线测厚,壁厚()mm”等涉及设备的安全措施。首次安全措施落实应分别由工艺、设备管理人员或由懂工艺、设备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13.2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

1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二级动火的作业时间原则上为常白班作息时间,装置停工大修或因施工需要经动火所在单位同意可对作业时间作调整。

13.4 固定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3.5 资产管理单位到另一单位所管辖区域内施工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经另一单位会签,双方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必要时增派动火监护人。

13.6 二级动火作业点在监护人视线范围内可实行一人多点区域监护。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在同一层面,可适度实施区域性监火。

13.7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安装消火器,固定动火点严禁存放各类危险化学品、试剂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13.8 在生产、储存、输送危化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及在停运并经处理的原生产、储存、输送危化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首次动火,建议采用色谱仪分析。除在采样现场直接监测的气样之外,其余分析气样宜保留至动火结束。

13.9 企业应至少配置2台测试同类气体的检测仪器,对监测数据有怀疑时,应用另一台检测仪进行复检。可燃气体检测仪宜以本企业生产、储存的主要危险介质作为标定气体,以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

13.10 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的间隔分析监测数据宜实时记录。“安全分析(监测)报告单”应附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存档一联。

13.1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中不得有空项。“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分析(监测)报告单”填写时不得涂改。

13.12 “动火安全作业证”宜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存档部门,一联由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3.13 填写完整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归档,并至少保存一年。

14 附录A :“动火安全作业证”样式

附录A “动火安全作业证”样式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地点动火级别:□特殊□一级□二级许可证编号

动火内容填写人

申请单位申请人

动火人动火部位介质

动火方式□电焊□气割□喷灯□电砂轮□磨光机□电钻□临时用电□其他危害辨识□火灾、爆炸□中毒□窒息□高处坠落□触电□灼伤□机械伤害□其他危害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受限空间□ 盲板抽堵□高处□动土□其他动火时间:自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监测要求□作业前监测□间歇监测□持续监测

动火分析时间年月日时年月日时年月日时分析点名称

分析数据

分析人

序号安全措施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经置换达到动火条件。

2 □设备管线充()保护,并维持微正压。

3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4 □电源完全切断并经上锁、挂牌、测试。

5 □用火部位设备管线测厚,壁厚()mm。

6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7 □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油漆等作业。

8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同时进行脱水作业。

9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10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11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接件上,不得与其他工艺设备管线相搭接;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

12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13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4 □补充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负责人我已明白本许可证规定内容,并告之每一个相关作业人员,共同遵守执行。动火相关的安全措施已全部落实,符合动火要求。

签字:年月日时分

动火监护人我负责检查、核实动火区域现场安全措施完全落实到位。并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现场监护。

签字:年月日时分

实施安全教育人签字:年月日时分动火所在单位意见:

签字:年月日时分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年月日时分动火审批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时分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年月日时分完工验收:本人确认此项工作已完成,作业许可证关闭。

签字:年月日时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 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 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动火分析人 3.6.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安全员 3.7.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7.2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8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8.1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 3.8.2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8.3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 hot 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2、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4.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

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3、二级动火作业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5.1.4、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

2021新版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新版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 业安全管理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新版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全体员工、合同工及承包商动火作业。 本程序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2术语 2.1动火作业:在生产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可能导致着火、爆炸事故发生的临时作业,主要包括: 2.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1.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明火取暖和明火、非防爆电器照明。 2.1.4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或打磨、喷砂、保温及其它可

产生火花的作业。 2.1.5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非防爆电动工具。 2.1.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1.7在生产区(包括生产区内的操作室、办公室、食堂等)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2.2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指检维修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期间工作项目具体组织、安排、负责的人员。 2.3动火作业人:是指动火作业单位在现场的动火人员,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特种作业证或安全作业上岗证。 3职责 3.1公司HSE委员会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3.2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3.3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作业许可考试题库(答案)——6套题答案(全)教学教材

新疆油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单位:姓名: 1、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2、直径大于(273)mm油气集输和长输管线的动火属于一级动火。 3、使用油基钻井液、井内有油气侵的情况下,距井口(30)米以内的动火属于二级动火。 4、一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动火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消防部门(驻地大队)现场检查消防措施落实情况,所属单位(专业主管领导)(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5、二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管理单位(作业区、大队、车间等)(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属地单位负责(现场监督)。 6、三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管理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7、申请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一、二级动火作业需编制(施工作业方案)。 8、(动火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9、遇(六级)及以上风,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10、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一级动火现场必须配备(消防车)。

11、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12、距离动火点(30)m 内不得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 内不得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13、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14、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15、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严禁卧放)的间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6、遇有(五级(含五级))及以上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17、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不得超过(8小时),延期后总作业期限不超过(24小时)。 18、若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应当重新进行气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19、(动火区域所在单位)组织“五交底”工作,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和制定安全措施。 20、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氧含量(19.5%~23.5%)。

GB30871-2014八大作业许可证(全)

动火安全作业证 作业证编号:S—B—012—01申请单位申请人 动火作业级别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自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共小时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 动火分析时间年月日时年月日时年月日时 分析点名称可燃气 (<0.2%) 氧含量 (<23.5%) 可燃气 (<0.2%) 氧含量 (<23.5%) 可燃气 (<0.2%) 氧含量 (<23.5%) 分析数据 分析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序号安全措施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 5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7 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m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0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生产单位负责人监火人动火初审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签字:年月日时分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时分动火审批人意见签字:年月日时分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年月日时分完工验收签字:年月日时分注: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能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能超过24小时。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作业证编号:S—B—013—01 申请单位申请人 受限空间所属单位受限空间名称 作业内容受限空间内原有介质名称 作业时间自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共小时作业单位负责人 监护人 作业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分析分析项目有毒有害介质可燃气氧含量 时间部位分析人分析标准符合GBZ2.1 V<0.2% 19%~23% 分析数据 序号安全措施确认人 1 对进入受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 2 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落实抽堵盲板责任人 3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4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不能用通氧气或富氧空气的方法补充氧 5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已切断电源,电源开关处加锁或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6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已具备作业条件,清罐时(无需用/已采用)防爆工具 7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无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8 分析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内的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9 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险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10 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救生绳()、气防装备() 11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签字:年月日时分审批单位意见签字:年月日时分完工验收签字:年月日时分注: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涉及到有害物质的,必须连续监测,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撤离人员。

动火作业提及管理制度

靖江市伟林气体有限公司动火作业提级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 强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 号)以及《市安监局关于对动火作业提及管理的通知》(泰安监(2016)126 号)通知文件要求,加强我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根据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决定,提出以下制度: (一)坚决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2016)19 号),明确我公司负责人夏伟林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并组织修订完 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动火作业的风险管控,扎 实开展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动火作业许可票证管 理,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二)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内必须做到“三个明确” :企业必须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明确涉及一级和特 殊动火作业的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动火作业分级的具体标准 要求,明确动火作业许可票证审批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动 火作业器具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杜 绝擅自动火行为,凡是未经动火作业审批或动火作业票证 失效的,一律不得借领动火作业器具。 (三)实行动火作业提级审批。公司特殊作业提级为总经理夏伟林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副总夏君臣;二级

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员朱寒松审批。节假日不能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西来镇安监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四)加强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前必须制定方案,强化动火风险分析.依规检测检验.清理作业现场.检查应急装备和救援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到位。涉及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副总必须到现场监督作业,检查作业风险分析情况.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和处置情况,以及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可请兼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涉及一级或特级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录像,要求“一票一录” ,动火作业录像至少要保留三个月。五)加强动火作业队伍建设,各部门须配合实施动火作业所必须的风险分析.应急处置人员。器材设备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证,并保持人员稳定。 靖江市伟林气体有限公司 2016 年09 月01 日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公司厂区内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适用于厂区内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交出检修设备、指定监火人;并负责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3.2动火作业执行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 3.3安环部负责一级动火的审批;负责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检查。 3.4公司主管副总负责公司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分类 公司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4.1.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1.3二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4.2 动火作业的范围: 4.2.1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4.2.2铁锤击打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3动火作业程序 4.3.1动火点所在单位在采取相应措施使动火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后,将检修项目交给动火执行单位。 4.3.2动火执行单位指派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并请动火分析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填写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

4.3.3按不同的审批权限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并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最后确认签字后,动火点所在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动火人开始动火作业。 4.3.4动火结束后,动火人清理作业现场,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和监火人确认动火作业现场无残留火种后,动火执行单位方可将检修项目交动火点所在单位。 4.4《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4.4.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执行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4.4.2特殊动火由主管安全的生产副总审批,安环部部长开具;一级动火作业、外协单位在厂区内动火作业,由安环部开具,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副主任或安全员开具。 4.4.3动火项目负责人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是否具备动火条件,并组织落实各相关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4.4.4《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完后,动火项目负责人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主要安全负责人,主要安全负责人到作业现场,检查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动火作业等级为二级以上,按动火等级,动火点所在单位通知安环部和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5一级动火: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属初步意见后,安环部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4.4.6二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副主任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存档。 4.4.7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用火人各式一份。 4.4.8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4.4.9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 4.5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5.1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证”进行多处用火。 4.5.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 4.5.3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期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不超过3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4.5.4动火审批人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5.5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容器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

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 2 页共 8 页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1)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①生产不稳定。 第 3 页共 8 页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正式版)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 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三、工作程序 (1)、动火类别 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 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 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2)厂内区域划分 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2、禁火区 A、危险区, 溶剂型油漆生产车间、树脂罐区、成品仓库、原料仓库, 溶剂地下罐区、车库、喷板室、堆场、化验室等。 B、一般区域, 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3)动火原则 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 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 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 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 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 就不要动焊, 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 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 将动火区围起来, 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 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 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 下水道或密室工作, 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 佩带必要防护用品, 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 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 送安全环保办和第一防

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区划分、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和资质、动火作业分级和审批、动火分析及判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化学品仓储企业的动火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精细化工企业 依法设立,生产、使用和储存精细化工原料或产品的企业。主要

包括:农药、医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和磁性记录材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和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及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等行业。 3.2仓储企业 依法设立,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料和(或)产品的仓储经营企业。 3.3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等进行的作业。实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合成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3.4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5属地 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6固定动火区 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最新2151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2151动火作业许可管 理规定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 1.2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3 本文件适应于油(气)库、加油(气)站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2 引用标准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3.1 动火作业 油(气)库、加油(气)站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具体包括: a) 各种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 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d) 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f) 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3 动火作业申请人 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 3.4 动火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授权人。 3.5 动火作业监护人 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4 职责 4.1 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 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各分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 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 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 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 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如何做好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如何做好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如何做好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易燃易爆是化工企业生产的显着特点之一,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中,大多数为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废气、废液也常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有明火或高温的设备或装置数量多,且分布点多面广。另外,在生产装置中还拥有众多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它们在使用过程中也会放出电热和电火花,有机介质在设备管道内的流动过程中,也会积累大量的静电,若不采取措施也会导致静电放电火花。就化工生产而言,在生产和检修作业过程中,还不能完全杜绝可燃物料的泄漏或排放,而一些设备检修作业又常常必须采用明火作业。 由于化工企业生产的上述易燃易爆特点,一旦出现由于安全管理不善、设计不当、操作不慎或设备故障等因素,就有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其中设备检修作业中的动火作业又因流动性大、涉及面广而成为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77年8月16日某合成氨厂造气车间6号煤气炉停炉检修,2名管工和1名电焊工贸然进入燃烧室内进行检修作业,因事先未办安全作业许可证,又未进行动火分析,而此时煤气炉燃烧室内的氧气含量高达40%以上,造成焊工在作业打火时,燃烧室内迅速起火燃烧,造成2死1伤,不少厂矿企业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故。

根据动火作业的流动性大、作业范围广这一实际状况,采取下述一系列的安全对策,就可有效地控制燃烧或爆炸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易燃易爆物质、助燃物质和火源,从而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1、动火作业 加强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是防止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首要问题。 在安全管理中,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的范围。故动火作业除包括焊接、切割、熬炼、烘烤、焚烧废物、喷灯等明火作业外,还应包括作业本身不用明火,但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撞击火花、磨擦火花、电火花、静电火花等火种的检修作业。例如凿水泥构件、铁器工具敲击、电烙铁锡焊、砂轮打磨工件、电气高压试验、物理探伤作业等。 2、动火作业的分类 动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精选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 1.2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3 本文件适应于油(气)库、加油(气)站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2 引用标准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3.1 动火作业 油(气)库、加油(气)站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具体包括: a) 各种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 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d) 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f) 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3 动火作业申请人 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

人。

3.4 动火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授权人。 3.5 动火作业监护人 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4 职责 4.1 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 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各分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4.4 各分公司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 动火单位参与动火作业的员工要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参与动火作业的现场核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施工方案有重大变动而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严禁与安全施工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2 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当动火单位为承包方时,双方应同时设置现场监护人,如有一人未到现场禁止动火。 5.1.3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作业。 5.1.4 风力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六级以上时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知识示范文本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知识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知识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动火即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热源的 作业。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 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 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围。动 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 二级三个级别。 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 砂轮、电钻等。 一、动火级别分类 1、特级动火 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 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俭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

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2、一级动火 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3、二级动火 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化工厂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 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 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 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 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 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

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化工动火安全技术要点

特殊作业环节 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和装置检修、抢修等,化工企业每年都有大量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安全风险较高的的特殊作业,这些特殊作业集中了建筑业、石油化工两个行业生产过程所具有的风险,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近年来化工企业事故多发环节。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 根据《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业设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一)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类型 化工企业主要的动火作业类型有: (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气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链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工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6)使用砂轮机切割非金属的设备、容器、管道等,虽不产生火花,但砂轮片与切割部位高速摩擦产生高温,高温可能达到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点火能量。 (二)动火作业危险性分析安全技术要点 1、作业前的危险分析安全技术要点 动火作业的危害及常见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是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对作业人员来说,可能发生灼烫、触电等人生伤害,由于动火作业过程也可能涉及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所以在动火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中毒窒息、触电、作业环境破坏等事故。 1)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 (1)设备、管线不置换或虽经置换但未达到安全要求。 (2)设备、管线和运行系统没有可靠隔离,系统中的可燃物或有毒物质泄露而引起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归口管理企业以及工程服务承包商在油(气)库、加油(气)站等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不包括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厨等。办公等其它场所的动火作业参照执行。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等生产型企业应参照执行炼油与化工企业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Q/SY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油(气)库、加油(气)站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具体包括: ——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金属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打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相关规定参见《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3 动火作业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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