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
化工企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温度超过着火点的设备进行的作业,包括火焰、电弧焊接、电割、割炬、金属切割、喷灯、切削、热风枪、焊接机等操作。
二、动火作业的分类1. 热作业:包括氧焊、电焊、喷灯等操作;2. 切割作业:包括氧炮、喷枪、电割、割炬等操作;3. 涉及明火的作业:包括炉前作业、针线、沥青熔化等操作;4. 高温热喷涂:包括火焰喷涂、等离子喷涂等操作。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 原则上禁止在厂区进行动火作业,如确有必要,需通过审批手续后,由专业人员组织进行;2. 动火地点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气体管道、油罐等危险场所,周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3. 在厂区内组织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周边区域进行强制清理,防止火源向四周蔓延;4. 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人进行,动火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杜绝火源可能引起的爆炸事故;5. 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和防护装备,应急预案必须做好,确保出现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救援;6. 遵守防火规定,不能随意乱扔烟蒂、火柴等易起火源,防止引燃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四、动火申请审批的程序1. 填写《动火申请书》,必须详细说明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等,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2. 提交《动火申请书》至安全办,由安全办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3. 获得动火作业批准后,需通知厂区内相关责任人员,负责组织安排人员进行动火作业;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通知安全办审核备案。
五、动火作业的注意事项1. 动火作业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妥善处理好动火产生的高温及火花,严禁违规操作;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3. 在动火现场,必须妥善保管好易燃易爆物品,做好灭火器械的检查和备用;4.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保证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扑灭火源;5. 动火现场禁止观望和聚集人群,所有人员不得离开扑灭火源的岗位和职责;6. 动火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问题彻底解决,确保安全;六、动火作业的责任1. 动火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安全,如发生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2. 具体组织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操作,正确使用灭火器械;3. 如有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化工部标准)

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
定专人负责联系。
4.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
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一级高处作业及 3.2.2.1 和 3.2.2.2 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
3.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1 在坡度大于 45 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
业。
3.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
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 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 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 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 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5℃。 2.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 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 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1.13.1.2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1.3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1.4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3.1.5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1.6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化工厂安全操作规程范本

化工厂安全操作规程范本《化工厂安全操作规程范本》一、引言化工厂是一个存在着许多危险因素的生产环境,因此安全操作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我们建立了以下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责任分工1. 管理层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规和标准,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2.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检查设备和操作流程,并及时制定和更新安全操作规程。
3. 生产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化工生产过程的安全操作,并确保所有员工明白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三、安全设备1. 工厂应配备并定期维护所有必需的安全设备,包括防火器材、防护装置、应急设施等,并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2. 所有员工应接受安全设备的使用培训,并了解其使用方法。
四、化学制品管理1. 在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品时,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标准,对有毒、易燃、易爆等物质进行分类、储存和使用。
2. 所有化学品应定期检查贮存状态,并在过期或损坏时及时处理。
五、事故应急处理1. 工厂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露、中毒等突发情况的处理措施,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2. 任何事故或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六、员工行为1. 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手册,严禁违规操作和违规行为。
2. 员工应积极主动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七、后勤保障1. 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安全,工厂应提供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安全保障,包括饮水、用电、通风等设施的安全。
2. 工厂应配备专业的后勤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八、安全教育1.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并掌握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 对新员工进行系统安全培训,使其了解工厂安全政策和制度。
以上安全操作规程仅为范本,具体的化工厂安全操作规程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希望每位工作人员都能自觉遵守并持续改进安全操作规程,共同构建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化工企业安全操作规程

化工企业安全操作规程
《化工企业安全操作规程》
化工企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于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至关重要。
化工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了对于各类危险品的安全操作方法、紧急事故处理流程、设备维护保养规范等内容,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针对危险品的安全操作方法是安全规程的核心内容之一。
化工企业通常会涉及各类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因此需要对每一种危险品的操作方法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员工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进行,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其次,紧急事故处理流程也是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化工生产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紧急事故,如泄露、火灾等,因此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事故处理流程,包括应急措施、报警程序、人员疏散等,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此外,设备维护保养规范也是安全操作规程的关键内容。
化工生产设备通常运行在极端的工作环境下,如果设备出现故障或磨损,很容易引发安全隐患,因此企业需要规定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程序,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化工企业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仅是一种行政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
程,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做好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确保化工生产安全稳定进行,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1.进入厂区前,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鞋、安全帽、防护眼镜等,并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
2.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厂区,严禁吸烟、
喷洒易燃物质、使用明火等行为。
3.严禁随意更改设备、管线、电气线路等,任何更改都需要经
过专业人员审核并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4.操作设备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或
破坏任何安全装置和保护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设备。
5.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持有资质证书,严禁未经培
训和无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
6.严禁在作业区内吃喝、玩闹或进行无关工作,集中注意力,
提高警惕性,确保作业安全。
7.使用化学品时,必须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并按照使用规范
进行操作,必要时佩戴化学防护装备。
8.发现异常情况或隐患时,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并采取紧
急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9.禁止私自拆除或更改设备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确保设备安全
警示标识的完整性和可见性。
10.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设备、管线等无残留物,防止二次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11.每个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确保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12.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参与安全管理,共同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积极参与整改。
化工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化工作业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保障生产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化工作业的人员和单位,包括生产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安全人员等。
第三条化工生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认真履行安全操作要求,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测报告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无隐患。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习,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记录档案,及时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杜绝操作失误和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和工艺的管理,规范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测报告制度,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对安全工作优秀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
化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范本(2篇)

化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化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预防和控制作业过程中的各类风险,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化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包括空间准入、作业准备、作业实施、作业监控和作业结束等环节。
第三条化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储罐、槽罐、反应器等封闭设备内作业;2. 管道、井道、风井等垂直结构内作业;3. 地下、地底下作业;4. 其他符合有限空间定义的作业。
第四条化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管理,科学监控,强化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化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在作业前进行风险评估和作业方案编制,明确工作程序和安全措施。
第二章空间准入与作业准备第六条化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前,应由有关部门或专业人员进行空气检测,确保空间内的氧气含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作业前,应对每个空间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确保空间内没有坠落物、移动设备或其他危险物品。
第八条在空间准入前,应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合适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第九条在空间准入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危害与预防、应急措施、作业规范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条空间准入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过程中的分工、任务、工作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方案的要求,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的完好性,并确保其功能正常。
第三章作业实施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在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将所有贵重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到安全地点,避免造成违章操作。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按照作业方案规定的程序、时间和方法,进行空气检测,并填写空气检测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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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5.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5.1.12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5.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
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6.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6.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6.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6.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6.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7.17.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2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7.3.17.3.1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7.3.27.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7.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8.职责要求8.18.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8.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8.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8.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8.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8.6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8.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