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岭南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共青团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委员会二○一三年十月编制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学生团体成立 (4)第三章学生团体注册 (7)第四章学生团体架构 (7)第五章学生团体活动 (10)第六章学生团体奖惩 (13)第七章学生团体财务 (16)第八章学生团体安全 (17)第九章学生团体注销 (18)第十章附则 (19)附录 (20)附录一: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成立申请表 (20)附录二: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注册登记表 (21)附录三: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活动申请表 (22)附录四: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负责人例会制度 (24)附录五: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考核框架 (24)附录六:中山大学岭南学院优秀学生团体评选框架 (25)附录七:中山大学岭南学院优秀学生团体干部评选方案 (26)附录八: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财务表格 (27)附录九: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安全责任承诺书 (33)为加强学生团体的规范管理,深化学生团体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团体科学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山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校团委《中山大学学生团体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学生团体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团体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三条共青团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受学校委托,统揽全院学生团体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资料-中山大学精品课程基础会计学教案3

《基础会计学》授课教案第十三讲管控会计的概念和原则一、教学目的及要求1.掌握管控会计的定义2.了解管控会计在企业管控中的主要作用3.了解管控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异同4.学会区分成本、费用和支出5.能够进行成本性态分析6.掌握机会成本、沉没成本、边际成本等概念7.掌握最基本的成本计算方式方法8.掌握费用分摊的基本程序和原则9.了解作业成本法的发展背景及主要合适的内容二、学时安排会计学专业:0学时非会计学专业:6 学时三、授课合适的内容引子前面十二章所学习的合适的内容偏重于财务会计1)请对财务会计的基本要点做一个总结:服务对象、工作范围、工作依据、……2)思考: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能够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控的各项需要吗?如果不能,企业又是通过什么手段或者工具来获得这些信息呢?3)你听说过管控会计吗?(一)什么是管控会计?管控会计是现代会计信息相关系统中,体现预测、决策、规划、控制和责任考评等内部管控职能的范畴,是一个组织(或一个企业)管控决策支持相关系统(MDSS )的一个子相关系统;管控会计将现代化管控与会计融为一体,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仍处在不断的发展和丰富之中;管控会计是为企业内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正确进行经营决策和改善经营管控所需的管控信息的一种会计。
管控会计是为管控提供信息的一个会计分支,是企业管控信息相关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作用表现在:1)为决策与计划提供信息,参与管控;2)协助指导与控制;3)制定激励目标;4)计量与评价绩效;5)为战略管控提供信息。
(二)管控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分析管控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相同点表现在:1)工作对象方面;2)信息来源方面;3)目标一致性方面。
管控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不同点表现在:1)服务对象不同,但这一区别并不是绝对的;2)时间维度不同,财务会计属于报告型会计;而管控会计属于经营型会计;3)灵活性不同,二者在工作范围、工作依据、工作程序、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有非常明显的不同;4)如果我们说财务会计是“历史学家”的话,管控会计就是“未来学家”。
中山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中山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
各附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山大学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中山大学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山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方案,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校内各单位、部门由其办公室或者承担信息公开职能的机构负责依照本细则的要求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积极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条学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
加强财务制度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加强财务制度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中山大学许家瑞副校长在全校财务人员暑期培训班的讲话2005年7月11日暑期培训班期间,财务处的同志已经就有关问题做了专题发言,我也看了此次培训的材料,非常实用。
为了搞好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大家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许多心血,借此机会,我要谢谢大家多年为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所做的努力。
财务工作是一项“挨骂”的工作,这点我也很有体会。
对这种状况我能够理解。
因为学校的发展,方方面面都需要资金、经费的支持。
从我们学校整体财务状况来看,虽然不能说很差,但资金并不充裕。
各方面的建设和发展首先都表现为对资金的需求,在资金不充裕,而投入需求相对旺盛的情况下,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人挨挨骂是在所难免的,希望大家能理解。
这里我再次感谢在座各位为学校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财务人员责任重大财务管理工作责任很大。
现在学校财务的盘子大,责任也大了。
什么是盘子大了呢?目前有的大学一年的预算总收入已相当于西部有些不发达省份的省级财政收入。
广东省虽然整体发展比较好,但是年财政收入在20个亿左右的市也还是不少的。
而我们学校这几年每年的预算收入也差不多相当于有些市的财政收入了,所以我们的盘子也是很大的。
作为协助校长分管财务的领导,我深感责任非常重大。
财务处的同志以及在座的同志们实际上都肩负着很大的责任。
如何把钱用好,如何保证不出问题,如何落实资金的安全,如何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实处而不造成浪费,这些问题都要做好确实非常的困难。
另一方面,现在学校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各附属医院的年营业总收入在不断增加,各类学生达五万多,教工有一万多,有四个校区,校区总面积接近一万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包括医院)大约有180多万平方米,是个非常大的摊子。
这么大的摊子所有的经费进出和使用,以及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都落在各位肩上,大家确实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
现在社会上对整个高等教育的评价好像都不高。
我想大家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都可以经常看到这类的负面报道。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经费包括:1、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2、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3、国际合作项目资助经费;4、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5、职务成果的技术转让收入;6、科技贷款;7、重点实验室和基地运作费;8、科学事业费;9、学校科研基金;10、单位、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经费等。
第二章经费的管理第三条凡以中山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的申请并获准的科技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进行管理,拨入学校统一的银行帐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编号,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经费本,原则上每个科技项目只发一个经费本,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科技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五条科技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制或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财务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合理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结合学院院系两级管理体制说明组织结构形式和效果

结合学院院系两级管理体制说明组织结构形式和效果摘要: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大学综合改革、完善大学内部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核心是通过调整校院两级管理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结合事权下放财权、人事权,落实学院办学自主权,使学院真正成为办学实体。
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改革,在推进过程中要明确领导责任,找准改革着力点,坚持问题与目标相结合的导向,整体设计改革方案,做好改革风险评估。
关键词: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我国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全面实施“双一流”建设进程中,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调整校院两级的权力、责任和义务,落实学院办学自主权,下移管理重心,变“校办院”为“院办校”,使学院真正成为办学实体,可以充分调动学院的办学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激发学院的办学活力、内生动力和发展潜力,激励学院自觉争创一流,从而推动学校整体高质量发展,提高大学的整体竞争力。
大学内部管理现存的主要问题新时代,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规模基本保持稳定,内涵发展、自主创新、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中心任务。
高等教育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机制做保障,但我国大学内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等教育中心任务目标的实现。
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校院两级管理权责划分不够合理。
学院一级被赋予的事权与所掌握的财权、人事权不匹配,办学重心偏向学校层级,学院没有真正成为办学实体,直接影响了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目标与任务导向问题。
校部机关、学院与学院领导个人的聘期目标任务都不够清晰具体,没有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主要建设工作任务责任主体不明确,影响了大学办学绩效的提高。
三是内部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
大学内部管理多呈现条块分割局面,管理碎片化、项目化,“头重脚轻”。
校部机关虽掌握大量办学资源,但易陷入纷繁复杂的具体事务中,不能将主要精力放在抓战略发展、宏观管理和对学院办学的监督上;而学院的日常工作则疲于应付上级具体事项的要求,不能将主要精力投入教学科研的建设与创新上。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可编辑)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1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室的管理,体现学生会办公室工作的整体性和联系性,更好的发挥学生会办公室的作用。
同时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良好的办公室环境,特制订本制度:(一)值班制度值班时间:具体值班时间看《学生会干部值班表》值班地点:大学生活动中心值班人员:由学生会办公室具体安排。
值班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及缺勤。
如若有事不能正常值班,需填写请假条,请主席签字。
进入办公室必须着装整洁。
在办公室自觉讲普通话,禁止喧哗、说笑、打闹,说粗话、脏话。
爱护办公室的各项设施,随时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妥善处理和报告突发事件。
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时间邀请外人到办公室学习、玩闹,不得在办公室存放私人物品和处理私事。
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同学,认真听取、耐心处理来访同学的事情。
值班人员不得用学生会电话打私人电话。
(二)物品管理制度办公室内的`所有物品为学生会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搬动、借用。
全体学生会干部应自觉爱护办公室财物,任何人未经团委老师和学生会主要负责人允许,不得私自外借或挪用办公室物品。
学生会各部门如需借用办公室物品,应告知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借用目的及归还日期,使用时应遵守办公室相关制度,特别是做到节约使用,并确保按时完好归还。
如在使用办公室或办公室物具期间,有损坏,须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并酌情赔偿。
办公室的钥匙由办公室干事轮流保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配制、使用。
各部门若要在办公室存放东西必须作好登记,并于规定时间内取走。
(三)请假制度:凡是遇事(如上课、生病等)不能参加其次活动的干事得在活动前先在请假本上登记请假,并说明原因。
经主席准假方可。
(四)例会制度:办公室所有成员应按时参加学院召开的例会及工作总结会议。
定期举行会议,并作会议记录,总结前一段时间的工作有哪些不足,为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
并讨论下一段要开展的各项工作。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会计核算制度.doc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会计核算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财经法律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以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
第三条学校会计核算以学校持续经营为前提,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条学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五条学校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进行记账。
第六条学校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学校会计核算遵循以下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要及时进行,不允许提前或延后。
(六)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七)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八)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
(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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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05〕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学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校会计核算。
第八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附属单位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
第九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应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校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不得各自为政,另立与之相违背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应实行轮岗制度。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要由具备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各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等关系。
第十六条各级财经工作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将另行规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七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预算内容: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学校总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九条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预算收入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预算支出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二十条预算编制方法: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采用零基预算法并综合运用基数法、因素分析法、定额法编制校内预算。
第二十一条预算编制部门: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变动因素以及学校综合财力,编制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二条预算审批程序: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预算工作委员会讨论修改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预算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整预算。
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或调减,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非经有关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作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有权拒绝未经规定程序的任何决定,确保学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预算的约束力。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五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六条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学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收费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报省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种非学历教育的辅导班、进修班及培训班收费等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的项目,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由收费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招生前公布收费标准和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必须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组织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私自印制、购买收费票据。
第二十九条除法人实体外,全校的发票、收据、校内结算单据归口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管理,包括申领、保管、登记、核销。
发票、收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作废及撕毁,违者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也不得在缴交学校财务部门之前自行将收入直接冲抵支出,不得公款私存。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组织的创收活动,必须有利于学校教学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创收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在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承担返纳或代学校行使回收收入任务的单位,其收入包括人员经费、水电费、折旧费、住宿费、房租费和条件占用费等,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纳入预算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凡利用学校资源条件(包括学校名称、人员、技术资料、器材设备、资金、场地等条件)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所得的收入,不得擅自挂靠在校外单位,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严禁自收自支,严禁设立“小金库”,各类收入所取得的现金累计超过5000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上交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所收取的现金累计在5000元以内的,可在收到款1周内上交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逾期不上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处以05‰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学历及学位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学杂费由财务主管部门实行集中收费管理,及时委托银行代扣学费,对每一位学生交费情况实行跟踪,每年3月和9月份应统计本学年度应收学费情况,6月和12月份向未交齐学杂费学生发催收单。
第三十六条非学历教育收入由办学单位负责收取,各类办班收费工作应在开班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所收款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三十七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八条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1(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2(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的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3(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5(后勤支出,是指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6(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校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学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困难补贴、学生医疗保险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7(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8(其他支出,是指学校按规定从事业费中支付给校办产业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的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校内各级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第四十条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预算控制数控制本级各类支出,不得随意超预算,更不得无预算支出。
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必须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学校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