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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文件中大研院〔2008〕25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对《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1—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院系向研究生院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2—第五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怀孕的新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院系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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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陶欣、蔡柳洪、陈俊、
张二红、齐涛
35
临床医学本科生毕业考试的改革与实践
周汉建、肖海鹏、汤美安、田虹、梁玲、林琳
36
康复治疗学国际化课程及实验室建设
黄东锋、毛玉瑢
37
团队学习模式(TBL)在耳鼻咽喉科教学中的
实践和研究
熊观霞、刘敏、张伟红、文译辉、吴旋
38
5年制本科生“急诊科学-临床模拟教学”课程创立与教学实践研究
体系建设
符正平、汪建成、朱仁宏、
柯建杰、余树歆
16
“记者进校园”
——实践导向的新闻业务教学改革与创新
胡舒立、李艳红、张志安、
梁广寒
17
以加强实践教学与双语教学为中心的“文献保存与保护”教学改革项目
林明、周旖、张靖、邱蔚晴、
于沛、肖晓梅
18
培养本科生走科研道路
罗党论、应千伟、柳建华
19
变革实验教学体系,培养“三基”能力
郭清顺、道焰、黄海、张汶、
李育瑜
6
深化大学英语教学改革,以英语为教学语言开展
通识教育的实践及其成效
王哲、何莲珍、刘洊波、王东风、李红满
7
大学生形体与形象美塑造课程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实践
樊莲香、李秀华、杨茜、肖红、屈萍、陈阿里
8
《数据库原理与应用》课程建设
罗志高、刘树郁、张锦、许海舟
9
击剑特色课程建设实践与训练
蔡永茂、王磊、王朝晖
10
军事双、卓猛、谢华
11
创新性会计实践教学改革
林斌、漆江娜、蔡祥
12
《中国民族学》创新性教学
麻国庆、谭同学
13
《国际结算》课程建设
梁琦
14

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资料12页

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资料12页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教务〔2008〕4号关于启动我校2007年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各学院、直属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一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07]15号文)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本科生创新与实践能力培养的力度,我校于2007年10月开展了“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

经学校推荐和教育部评审,现有《基于温泉宏基因组的耐热脂肪酶基因的筛选、克隆与表达》等70个项目获得教育部立项(详见附件1)。

为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学校将严格按《中山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的示范性实验中心、各类开放性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应向立项项目提供实验的场地和仪器设备,为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运行创造良好环境。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运行周期为1~3年,学校将定期进行过程检查并在项目申请人毕业前完成结题验收工作。

凡涉及立项项目的变更和终止需报教育部备案。

请各立项项目尽快启动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并于2008年2月29日前将《“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执行承诺书》(见附件2)提交学院(直属系),由学院(直属系)汇总送教务处教学实践科。

联系人:陈慧、彭凤琴,电话:84112896、84110300。

附件:1、中山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一览表2、“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执行承诺书第 1 页二○○八年一月十六日主题词:教育教学创新性实验△通知抄送:医学教务处、各校区教学实验中心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月17日印发责任校对:陈慧第 2 页附件1第 1 页第 2 页第 3 页第 4 页第 5 页第 6 页第 7 页第 8 页附件2“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执行承诺书项目名称:所在学院(直属系):为确保“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本项目承诺遵守以下条款要求:1.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2.严格按学校有关“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3.按期完成项目并提交年度小结和成果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成果材料;4.因主观原因致使计划无法执行者,将根据实际情况退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5.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项目组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学校批准;6.凡研究工作有发明创造,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按《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申请专利,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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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07‟9号关于正式实施学校办公自动化工作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根据学校文件《关于推动实施办公自动化工作的通知》(中大办…2006‟45号)精神,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在全校范围内正式实施办公自动化工作。

为确保学校党政公文流转的顺畅、有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自4月1日起,必须严格按照中大办…2006‟45号文件(内容详见附件一)的要求由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报送文件,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不再接受各类不符合规定的纸质公文。

二、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专门负责OA系统事宜的文件管理员,并通过OA系统于4月3日前将名单报送到校长办公室。

三、各单位OA系统文件管理员必须每个工作日上午和下午各登录系统一次,查询校内通知和文件,并及时处理。

各单位负责人原则上应每个工作日登录OA系统阅批公文,确保文件流转的快捷、顺畅。

收发文件的路径是:校务管理系统桌面(左边导航)—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处理—部门来文—来文登记。

四、各单位职责:1、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学校各单位实施和推动办公自动化;2、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技术支持、维护、升级和安全保密等;3、档案馆负责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等工作,由信息与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4、各单位要明确办公自动化工作的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为本单位的OA系统管理员(二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账户管理和系统客户端的维护,接受学校OA 系统管理员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五、校内普发的事务性通知和文件的发布,原则上采用电子公文形式,查看路径为:学校主页—我的中大—个人页面—重要通知/学校文件。

六、各单位在使用OA系统期间,如需技术支持或人员培训,请与网络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一凡;电话:84113248。

七、关于向校外有关单位发文方面:1、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文件《关于建立教育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平台的通知》(粤教办[2006]111号)要求,凡报送省教育厅的文件,须在OA系统呈报校领导签发,各类附件要扫描成图片(JPG格式),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统一处理并报送;2、发往校外其他单位的文件,须经OA系统呈报校领导签发后,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制作成纸质公文,由拟稿单位发往有关单位。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科研〔2019〕31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适应知识产权工作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的专利管理制度,促进对我校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结合学校实际,研究修订了《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中山大学2019年第13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2019年8月22日—1—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学校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一)专利法宣传教育;(二)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以及专利(申请)项目的管理;(四)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五)专利侵权纠纷调处;(六)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奖励;(七)学校交办的其他专利管理相关的任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不在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2—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实施、资助及奖励等。

第二章专利管理第四条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名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要包括:(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离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四)主要是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获得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其它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中山大学教学大纲

中山大学教学大纲

中山大学教学大纲中山大学教学大纲中山大学作为中国一流的综合性大学,一直以来都以其严谨的教学理念和高质量的教学大纲而闻名。

教学大纲是教学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它规定了教师应该教授的知识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和评价标准等。

中山大学教学大纲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教学大纲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考虑到课程的性质、学科的特点、学生的需求以及社会的发展趋势等多方面因素。

中山大学教学大纲的制定过程中,通常会邀请相关学科的专家、教授以及教学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参与,以确保教学大纲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教学大纲的制定还需要与学校的教学目标相匹配,以确保教学内容与学生的发展需求相适应。

教学大纲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价标准等。

教学目标是教学活动的核心,它明确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该达到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

中山大学教学大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因此教学目标既包括学科知识的传授,也包括学生的能力培养和素质提升。

教学内容是教学大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教师应该教授的知识点和教学要点。

中山大学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既注重学科基础知识的传授,又注重学科前沿知识的介绍。

教学大纲还规定了教学内容的难度和深度,以确保学生能够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教学方法是教学大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采用的教学手段和教学策略。

中山大学教学大纲鼓励教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讲授法、讨论法、实践法等,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此外,教学大纲还鼓励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如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等,以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体验。

评价标准是教学大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教师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中山大学教学大纲的评价标准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评价,包括知识掌握程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等。

教学大纲还规定了评价方法的多样性,如考试、作业、小组讨论等,以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02] 22 号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已报广州市房改办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二00二年四月三日主题词:教育住宅货币办法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2年4月9日印发附件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㈠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㈢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财务〔2016〕23 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中山大学2016年第24 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2016 年12 月9 日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文)《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及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三)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时办理财务决算或验收,按规定办理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结题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任务下达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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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文件中大房管〔2010〕1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现将《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1—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公有住房管理,提高周转效率,参照《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的标准,对中大房管〔2007〕5号《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及中大房管〔2007〕6号《关于公有住房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指产权权属为中山大学所有的住宅,以及其它属于中山大学暂未明晰产权的住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的产权管理,及其使用、租赁、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管理处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为行使公有住房管理权。

未经房地产管理处批准或授权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和使用公有住房。

第三章租赁期限与房源第五条公有住房周转期最长为六年,单次合同最长签三年,周转期累计计算。

周转期后只提供面积大于70㎡的住房,单次合同最长签三年,租期累计计算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六条周转期从2007年7月1日后实际租住公有住房之日起计算。

—2—第四章租赁对象与租房补贴第七条未参加房改、未购政府限价房、未参加学校团购住房和未向学校申请100个月货币补贴免息借款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向工作所在校区申请周转期住房。

第八条学校对新入校未参加房改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提供租房补贴,另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租房补贴,向博士后提供在站期间租房补贴,教职工和博士后人员的租房补贴标准和期限详见附件1。

第九条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不符合本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向工作所在校区申请公有住房,按周转期结束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下列人员可申请租住学校公有住房,不受周转期约束:1、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在工作所在校区申请租赁公有住房,出站时须将公有住房退还学校。

2、东校区和珠海校区学生辅导员工作期间可在工作所在校区安排工作用房,不发放租房补贴,居住期抵减本人的住房周转期。

3、东校区行政值班人员以及各行政部门必要的岗位人员安排工作用房,不发放租房补贴,居住期抵减本人的住房周转期。

4、由学校派驻珠海校区的延伸管理人员按房源情况及本人职务职称情况安排公寓,延伸管理人员公有住房面积安排标准见附件2。

—3—5、各单位特殊岗位聘请的合同职工,可由单位向学校申请临工床位。

租赁者离岗时须同时向学校退回床位。

第十一条东校区学生辅导员住房、工作用房租金,按期由校区相关部门向房地产管理处办理结算,具体结算办法详见附件3。

第五章租金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参照广州市国土局公布的地段租金指导价制定我校公有住房租金基准价,并以基准价为基础,结合房屋实际状况制定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的租金价格;周转期满后的租金价格以周转期价格为基础,结合教职工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及市场因素制定租金价格。

学校根据政府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租金基准价进行不定期调整,计算办法详见附件4。

第十三条2007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教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只提供本人及配偶居住,租金标准按成本租金执行,不再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原按照中大房管〔2007〕6号文规定,符合房改条件但未参加房改,现租住校内公有住房租户,选择按其1999年底的职称职务情况,参照国家房改面积标准规定,租金分两段计算,不发放租房补贴的租户,且其未参加团购和未向学校申请100个月货币补贴免息借款,可申请合同延期三年,不调整现住房,租金标准不变。

—4—第六章选房原则与合同管理第十五条新入校教职工周转期公有住房由房地产管理处通过选房系统预定并安排,其他人员租住公有住房通过选房系统申请,选房规则详见附件5。

第十六条学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须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

不签订租赁合同者视为放弃租赁原住房。

第十七条承租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及合同条款。

1、租赁合同期内原则上不调整住房。

因个人情况确实需要调整住房者,须承担相当于原租住房屋一个月租金标准的房屋修缮费,用于原住房的修缮。

2、签订合同时须交纳相当于二个月租金的住房押金。

3、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发工资的承租人其租金一律从工资中自动扣除。

4、租住期间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转租、分租或借用。

5、租住期间不得私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和装修等。

第十八条承租人调离学校时须办理退房手续、按时退还住房,并结清各项费用,租赁关系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九条承租人若出现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行为,学校有权采取强制整改措施,若未按期整改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承租人责任。

—5—第二十条承租人三个月未缴纳租金,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住房,并追回所欠租金及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租住期间需配合工作人员查房,三次查房均非本人及租赁合同中列明的同住人员居住者,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住房,拒不退房者学校将按其租住房屋租金标准的三倍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租住期间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转租、分租,学校将立即终止合同,收回住房,学校将按其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三倍收取违约金。

如发现承租人租赁期间有违法行为的学校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退回住房,未续签合同者,学校将按其租住房租金标准每月递增20%收取租金。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租赁期间有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装修,或退房时进行破坏性拆除等行为的,必须负责恢复原状。

情节严重造成房屋结构损坏者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大房管〔2007〕5号《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及中大房管〔2007〕6号《关于公有住房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6—附件:1、教职工和计划内博士后租房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2、珠海校区公有住房管理细则3、东校区工作人员用房管理细则4、中山大学公有住房租金标准5、网上选房工作条例主题词:城乡建设住宅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5月17日印发责任校对:黄鑫—7—附件1教职工和计划内博士后租房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学校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对新入校的未参加房改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及引进人才提供三年的租房补贴,向学校计划内博士后提供在站期间不超过两年的租房补贴。

具体方案如下:第一条补贴对象与资格认定1、补贴对象: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含流动编制人员)、新进站计划内博士后。

2、资格审查:补贴对象的职称、职务、流动编制岗位级别的资格审查由人事处负责核定;是否享受福利分房资格审查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

第二条补贴期限和发放办法1、期限:补贴期限为三年,不满三年离职者,至离职当月截止。

离校后再进校人员及流动编制聘为固定编制人员,补贴期限累计计算不超过三年。

计划内博士后在站期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2、发放:补贴对象正式报到且租房补贴领取资格审查通过后逐月发放。

3、对未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补贴对象,其租房补贴直接转入个人工资账户。

4、租房补贴领取对象应自行负担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税费。

第三条发放标准—8—1、租房补贴标准:2、流动编制人员按相应级别享受租房补贴:流动编制岗位级别租房补贴标准(元/月)教员、研究人员(注:短期聘用教师按合同兑现待遇,不另外享受住房公积金、货币及租房补贴。

)一级750 二级500 三级400 四级300事务管理岗(同教辅岗)一级500 二级400 三级四级五级300 六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级别租房补贴标准(元/月)初级科员300中级科级400副高级处级500正高级厅级750院士副省级1000—9—3、引进人才安家租房补贴:专业技术职务不享受货币补贴政策享受货币补贴政策院士长江学者教授副教授讲师院士长江学者教授副教授讲师安家租房补贴月金额(元/月)3000 2000 1500 1200 1000 1500 1000 750 700 600三年总额(/三年) 108000 72000 54000 43200 36000 54000 36000 27000 25200 216004、计划内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租房补贴为920元/月。

第四条申请办法1、申请人向房地产管理处住房管理科提供按规定填写的《中山大学教职工申请租房补贴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引进人才凭人事处开出的引进人才报到通知办理手续。

3、博士后人员凭博管办开出的博士后报到通知办理手续。

4、由人事处及房地产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查。

5、教职工入校申请货币补贴与租房补贴同时进行。

第五条证明材料1、申请人报到证、身份证、学位证、职称证原件与复印件。

2、非初次参加工作的申请人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参加房改的证明。

—10—附件2珠海校区公有住房管理细则第一条按学校规定房地产管理处委托珠海校区后勤办负责珠海校区公有住房的管理。

凡租住珠海校区公有住房的教工,均由本人与校区后勤办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条珠海校区公有住房租金,统一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延伸珠海校区职能部门工作的教职工按下列标准入住公有住房: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处级实职干部:一房一厅或二房一厅的一间房,厅共享,面积分摊,建筑面积不超过55㎡;2、中级职称、科级干部:两房一厅或三房一厅的一间房,厅共享,面积分摊,建筑面积不超过35㎡;3、初级职称、职务及以下人员:三房一厅或四房一厅的一间房,厅共享,面积分摊,建筑面积不超过35㎡。

上述住房安排标准可根据校区房源情况由后勤办适当调整。

第四条延伸珠海校区职能部门工作的教职工的住房,由各职能部门依据实际人数及相应住房标准于每学期末交校区后勤办安排落实。

标准面积内租金免收,居住面积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支付租金,并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从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享受学校租房补贴的教职工,可选择领取租房补贴或适用本管理细则第四条,周转期连续计算。

第六条校区各院系学生辅导员住房,由本院系提出名单,报学生处审核,交校区后勤办备案并负责安排住房。

—11—附件3东校区工作用房管理细则为了解决教职工住房需求,充分利用好学校现有的房屋资源,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特制定东校区工作用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东校区公有住房由房地产管理处委托东校区后勤办代为管理。

第二条东校区工作用房管理小组由东校区管委会、党政办、人事部门、财务办、后勤办、学生处、实验中心、保卫办等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条东校区工作用房主要是指在东校区工作的学生辅导员、驻东校区职能部门值班用房以及工作需要的用房。

第四条东校区工作用房核定办法:1、由驻东校区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工作用房计划,报东校区后勤办,由东校区工作用房管理小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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