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1997]第39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10.01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中府(1997)第39号文1997年10月1日)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适应住房商品化的要求,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未享受过各种住房优惠待遇的(包括公助私建、廉价划地建房、单位集资购、建房,租住公房,以及购买解困房、廉价房、配套价房和房改房),均可按本办法领取住房津贴。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后,实行住房津贴制度的单位不得再购、建职工住房。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每月按如。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为了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占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因住房紧缺状况而造成的用地紧张。
(三)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二)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年,即个月。
(三)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
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
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四)在实行货币分配的同时,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出售部分现存量住房给未参加房改的现住户。
中山大学公共用房计算办法

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房地产管理处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室与教学实验室第三章教师基本工作用房第四章科研用房第五章行政办公用房第六章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第七章收费办法第八章其他附件一:中山大学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用房定额分配实施细则(试行)附件二:中山大学院、系用房定额分配、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附件三:中山大学公共用房房产资源调节费收费标准与计算办法附件四:中山大学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免费使用年限规定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学校公房资源管理,优化公房资源结构,提高公房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房总量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山大学公房指产权属于中山大学的一切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其使用性质可分为公共用房和公有住房。
第二条公共用房指学校用于教学、实验、科研、办公、服务、经营等的公房资源。
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室与教学实验室、教师基本工作用房、科研用房、后勤产业用房、经营性用房及其他配套服务用房等。
第三条学校公共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和院(系)、部(处)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对院系实行用房总量控制,院系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管理,组织实施。
学校由公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房地产管理处具体实施;院系由院系公房管理小组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设立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公共用房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审定和调整机关部处、学院(系所)二级单位的公房定额;决定公房重大维修立项和报废拆毁计划等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的公共用房管理小组,根据学校核定的公共用房总量,制订本单位公共用房使用、管理的具体方案,决定本单位各类用房的调配和管理事务,审核本单位公房维修、装修工程的立项、招标计划等事宜。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02] 22 号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已报广州市房改办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二00二年四月三日主题词:教育住宅货币办法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2年4月9日印发附件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㈠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㈢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05〕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学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校会计核算。
第八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附属单位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
第九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应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校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一院集体宿舍-周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用户需求书及报价文件报价单位(盖公章):报价总金额:报价联系人:报价联系人电话:报价日期:项目名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集体宿舍-周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需求文件第一部分、采购项目要求一、报价人资格:1.报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如营业执照未记载经营范围,同时提供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单位“登记信息”的打印页面),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2.报价人须在广东省内设有经工商注册的服务机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二、用户需求书:注:1、除另有说明外,带“★”号条款作为重要条款不允许偏离,如有偏离将导致其报价无效;带“▲”号条款作为评审时的重要技术参数,如有偏离不导致其报价无效。
2、“甲方”是指: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或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周边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乙方”是指:报价人/成交人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一、周边住宅小区用户需求1、物业管理范围(1)周边住宅小区物业面积共64336.75平方米,其中无电梯房面积共:33583.85平方米;有电梯房面积共:30752.9平方米。
(随着住宅小区电梯的加装而有所变化)(2)周边住宅小区物业包括执信南路:57号、59号、61号、63号、65号、67号、69号、69号之一、之二;105号、107号、107号之一、之二;马棚岗:7号、9号、11号、11号之一至之六;13号之一至之六;马棚北: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41号、43号。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两年。
服务期间经甲方考核满意度达到甲方要求的。
(2)物业管理范围内房屋建筑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安保、消防和管理,包括:户外无需搭棚架的墙面、地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天面、地下室等区域。
华南理工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文件精神,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和《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的规定及要求,以及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支取住房货币补贴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2003]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对象自2005年4月1日起学校在册的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2000年1月1日后去世的教职工,凡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住房优惠政策或本人未领足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人员。
本人及配偶虽曾在广州市外购买过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购买价扣除折旧后返还给原产权单位,仍属于住房货币分配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属于本校住房货币分配的范围:(一)2000年1月1日前去世者;(二)实施住房货币补贴时已不是学校的正式职工;(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学校批准,职工本人的子女在本校顶替安排工作,其职工本人的户口则迁回原籍,取消各种福利待遇,只得保留工资并按退休待遇领取退休金的职工;(四)本人及配偶(含现配偶和前配偶)已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者;(五)本人已领足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补贴者。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做法(一)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从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当月起发放。
实施住房货币分配以后调进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从调进的次月起发放;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从工作次年的1月份起发放。
每人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累计不超过25年,即300个月。
(二) 从2005年4月份起,对符合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按职务每月发放住房补贴。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经济分配方案的指导

彭望清 !李锦清 !朱 胤 ! 余伟平 ! 苏 月 !孙 瑞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 广东 广州 )*$$’$+
#$%&’() %* +(%,%-.(/0 1.2)$.34).%, ., 5/,(’$ 5’,)’$6 74, 8/)!2’, 9,.:’$2.);
!"#$ %&’$!()*+,-. /)*!()*+,012 3)*,45 678
月日入院的职工视为同年资领取的岗位年资奖励也是相同的岗位责任津贴是指只有担任了中心某种行政或业务领导岗位的职工才能享受的津贴体现了责任与报酬对等的原则这里所指的各级领导岗位必须是经中心认可和任命的各科室不得随意增减领取责任津贴人数及改变领取人一切变动必须经过报批和认定手续经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中心发文为准中心还将制定专门的规定对担任各级管理岗位的领取责任津贴的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责任津贴发放额挂钩本办法中所述岗位津贴将按照中心的收入支出比例进行总量控制如果中心盈利水平无法达到预期水平中心有权对发放岗位津贴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最终的解释权和决定权在中心
摘 要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职工的经济分配方案由三部分组成 " 分别为国家规定的工资及各 种福利 $ 岗位津贴 $ 奖金 # 其中对岗位津贴及奖金的合理分配制定了一个详细的规划 , 以达到增强该中 心的凝聚力 $ 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 关键词 ! 机构 ’ 医院 ’ 经济核算 ’ 广东 中图分类号 !-$"’.# "/*%0 文献标识码 !1 文章编号 !*$$"2$!"!34$$#+$"2$*%$2$#
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办[2002] 22 号
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已报广州市房改办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住宅货币办法通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2年4月9日印发
附件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㈠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
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㈢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㈠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㈡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25年,即300个月。
㈢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
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
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㈣新参加工作首次购买住房人员学校原则上给予经济上支持,购房时可提前一次性无息提供100个月的住房货币分配的住房补贴款作为购房借款,以后从其住房补贴中逐月扣回。
如其调离本校,必须归还借款余款。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凡2000年1月在册,并在我校核发工资的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此日期起新调入我校工作或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条件(以下称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都在本实施方案范围。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具体做法
㈠2000年1月起,凡符合货币分配住房条件的人员,按现聘职称、职务按月发给,计入本人的住房货币分配专用账户。
㈡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称、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称、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但总的补贴时间累计总数为25年(300个月)满为止。
㈢出国、出境人员,自出国、出境之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如期归校者,在国外、境外期间的住房补贴,报到后一次性给予补发。
出国、出境和借调逾期不归人员,回校后经人事部门同意继续在校工作者,从人事部门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给住房补贴。
㈣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200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为进入本校工作的次年1月份。
2000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没有享受房改优惠的其它人员2000年1月起计发。
㈤凡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1999年12月(含12月份)以前的住房货币补贴,按教职工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的职称、职务标准的补贴额,待资金落实后,分期或一次性发放,计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账户。
㈥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从学校办理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学校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住房补贴标准
㈠中大教职工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元/月、人
註:国务院批准颁布六类业务职称与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对应关系见附件
㈡住房补贴标准的变更,按广州市政府公布的调整时间和幅度执行。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㈠学校发给个人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按规定视同住房公积金,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㈡学校以教职工本人名义在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开设住房补贴专用账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账户,银行自存款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㈢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在本校工作满二年购买住房,需使用住房补贴款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房改办核实同意,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支行账号和余额,个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㈣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㈤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学校从办理本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本人可一次性支取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的余额,并将计发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㈥教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取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学校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称职务待遇发放住房
补贴累计至25年满为止。
㈦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在上述行为发生之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人事档案。
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的余额,在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凭证提取。
㈧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去世后的教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七、组织实施
㈠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分配办法,住房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实施细则、审查货币分配教职工的资格,处理教职工投诉和货币分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具体工作。
常设地点:房改办。
㈡学校人事处审核确认教职工货币分配工龄及职称、
职务;
㈢学校房改办负责计算补贴金额;
㈣学校财务处负责核发住房货币补贴。
八、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分配程序
㈠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房改办申请并统一填写《中山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㈡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配偶方单位没有享受房改购房优惠政策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具主管单位房改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和单位公章。
九、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的资金在政府财政划拨和单位的住房基金、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列支。
十、符合参加货币分配住房的教职工,必须按本方案规定要求,认真填写《中山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如实反映配偶方的住房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马上上报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按情况统一通报全市,学校除收回已发住房补贴外,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可按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学校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市房
改办、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检举房改人员舞弊和其它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从批准实施货币分配方案之月起,我校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正式发给住房货币补贴之前,承租校内住房的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租,发给住房货币补贴之后,校内住房全部按成本租金计租。
十三、各附属单位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十四、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十五、本实施办法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中山大学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务院批准颁布
六类业务职称与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