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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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学生医保待遇政策宣传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

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学生医保待遇政策宣传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

补充医疗保险
自付部分补偿 高额医疗费补偿 自费项目补偿
社保年度内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自付 一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
社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3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
部分,支付70%。 特定自费项目费用在3万元以上,15万元
以内的部分,支付70%。
*以上纳入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住院报销的费用均指医疗保险核准 医疗费用,核准医疗费用是指除个人需先自费一定比例的自费部分外,符合基 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其中,中额费用病种费用需符合《珠海 市基本医疗保险中门诊病种药品目录》。
带市民卡到定点医疗机 构门诊治疗
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自行 定点1-2家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和一家三甲医院
住院报销
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多次住院 起付标准
150元 250元 500元
同一社保年度累计住院4次以上,第5 次住院起(含第5次)起付标准按相应 标准的50%确定。
每社保年度最高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门特——门诊专项报销
门诊专项
支付比例
支付限额 (含个人自付部分)
1.门诊放、化疗
2.门诊血液透析(含血液灌
流)、腹膜透析 3.门诊输血 4.门诊白内障复明手术 5.门、急诊心肺脑复苏抢救
按住院核准 医疗费用支 付比例支付
计入住院核准医疗 费用累计
6.血友病(凝血因子等专用药)
7.重型β -地中海贫血(门诊输血)
房扑动),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21、慢性肝炎(中度及以上)
心室颤动或心脏骤停幸存者,植入 22、克罗恩病
型心律转复除颤器(ICD)置入术后, 23、溃疡性结肠炎
原有基础心脏疾病发生频发、或多 24、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偏

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

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 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患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居民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50元/人•月。居民医保基金每月 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累积、不滚存。



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三种 指定慢性病,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医院名称
广州白云心理医院(白云区白云大道北586号)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荔湾区明心路36号) 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同和握山新村17号)
待遇类别
精神病床日 精神病床日 精神病床日
医院级别
一级 三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一级
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佛山南海东秀路143号) 精神病床日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江村院区(荔湾区流花路97号) 精神病床日 广东省第二工人医院精神病区(黄埔区长江路 320号) 精神病床日 精神病床日 精神病床日
挂号、诊查、治疗
学生需门诊治疗

学生只 需交纳 个人应 交部分
诊治 完毕
病情需要转诊到 指定定点医院

回校区门 诊部进行 相关报销

自费结算医 疗费用
定点医院门诊就医
产前门诊
参保学生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 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 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所发生的符合规定 的产前门诊检查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 金按50%的标准支付,支付限额为每孕次300 元/人。
※ 个人缴纳:167元

政府资助:400元

学生医保年度: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2015年起,未参保的新入学学生,入学当 年参加下一年度医保的,自当年9月1日开始 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规定实施,不参照此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未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学院编制内教职员工(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与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一院,广州医学院附二院。

公差、探亲、国内异地居住的教职员工,住家邻近无定点医院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

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办与注销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校本部门诊部补证。

二、首次办理医疗证或者旧证换新,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遗失补办需每本收取办证费5元。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故离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探亲或者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校本部门诊部收回其医疗卡并注销。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与报销标准第七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余部分则按下列规定报销: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注:挂号、诊查、其他、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与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不分干部级别、类别,一律自理。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一、适用人群广东省公费医疗、广州市公费医疗、越秀区公费医疗、海珠区公费医疗、开发区公费医疗、荔湾区公费医疗、天河区公费医疗、黄埔区公费医疗、白云区公费医疗、南沙区公费医疗、番禺区公费医疗、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

二、就医管理1、患者凭公费医疗证、社保卡和记账单以及有效证件作为就医凭证,如家属代患者交费或取药的,结算人员核对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2、患者在我院就医(专科医院),无需办理选点,在专科医院治疗非相应专科疾病仍需办理选点(如市公医患者需要在我院取非肿瘤药品或慢性疾病药品等,需到市公医办办理选点)。

3、公医患者记帐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即“三个目录”)执行。

4、公医患者就医结算,凭公费医疗证或社保卡和记账单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人员按规定先记帐后再向公医办申报结算。

三、普通门(急)诊、留观1、患者在我院普通门诊(即非恶性肿瘤、非指定慢性病)时,同一天不得超过2 个诊次,每诊次药费限额100元以内;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200 元以内;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300元;省公医每次门诊药费的记账金额在300 元范围内(抗肿瘤治疗及辅助治疗二级目录内用药、介入、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除外)。

2、每次门诊处方为急性疾病不超过3 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7 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超过15 日量。

省公医患者门诊用药:急性病不超过3 日,一般疾病为4-7 日,慢性疾病、老年疾病需长期不间断服药者,门诊用药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4 日量。

3、急诊(留观)患者转入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普通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并按普通住院待遇记账结算四、门诊指定慢性病(门慢)1、患者在门诊就医,公医证如选定我院为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可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报销待遇,每诊次只能享受1个病种待遇,3种相应专科用药,且每诊次药量不超过15日量,每月累计药量不超过当月总天数用量,每个病种每月累计不超过3个诊次。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1 第三章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第九条 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民族预科班学生,下同),在校注册学习期间享受公费医疗。

在本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北京市统一带有明细单的医疗专用收据、处方底方及转诊单。

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第十条 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者、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以及已获批准延期毕业的计划内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

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需出示学生证就诊。

凡借用他人学生证一经发现,暂扣证件,并报学生处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

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

凡急诊需先到校医院急诊室就诊,病情重者校医院值班医师会酌情由救护车转送合同医院,或协助您求助120急救中心。

特殊情况请电话与校医院联系。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急诊室)-304(公费医疗办公室) (宏福校区医务室)第十五条 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因急诊看病须具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费的二倍(寒假报15元,暑假报22.5元),超支自负。

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需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职员,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规定实施,不参照此治理规定。

第三条凡未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学院编制内教职职员(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和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治理规定实施。

公差、探亲、国内异地居住的教职职员,住家邻近无定点医院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治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职员,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

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校本部门诊部补证。

二、首次办理医疗证或旧证换新,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遗失补办需每本收取办证费5元。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故离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探亲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校本部门诊部收回其医疗卡并注销。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畴和报销标准第七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职员,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余部分则按以下规定报销: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注:挂号、诊查、其他、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和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畴的费用,不分干部级不、类不,一律自理。

第八条专门检查、治疗项目,按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形,按以下规定报销:一、专门检查:指单项检查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CT、MRI、ECT、电子胃镜和肠镜、24小时心电图、骨扫描等检查。

检查结果为阴性(正常或未见专门、退行性改变),按50%报销;检查结果为阳性,参照相应规定报销。

冠脉造影:在职、退休人员按50%报销,离休按100%报销。

二、专门治疗:指单次治疗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安装人工器官、肾脏移植和骨髓移植、体外冲击波碎石、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型术及支架植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等。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二条学校成立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由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附属医院南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1)。

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2);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第三条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1.研究制定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办法,必要时对本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授权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处理相关补助事宜,并监督补助工作的执行;3.研究处理特殊问题;—1 —4.负责本办法的解释;5.不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审批相关补助事宜。

第三章经费来源第五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教职工福利费中拨付一定经费,作为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设立专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接受教职工、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第四章补助对象第七条我校校本部下列人员如发生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详见第八条),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总额(计算方法详见第十一条)达到10,000元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1.在编的校本部固定编制教职工(包含待聘人员、离岗退养人员);2.由学校行政经费支付薪酬的流动编制(B系列)人员和合同工。

第五章重大疾病的范围2—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学校规定的医院确诊的F列各种疾病:1.各种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冠状动脉疾病治疗;4.慢性肾功能衰竭;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6.良性脑肿瘤;7.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再生障碍性贫血;9.主动脉手术;10.白血病;11.急性心肌梗塞;12.脑血管意外;13.瘫痪、肢体缺失;14.双目失明;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6.严重脑损伤;17.严重帕金森病;18.重度烧伤;19.系统性红斑狼疮;20.原发性心肌病;2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22.严重中毒;23.重大创伤。

中山大学广州校区学生医保待遇政策宣传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共26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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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区学生 医保待遇政策宣传中山 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公

6、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 尔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 陷入污 泥中。 ——马 克思 9、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 —夸美 纽斯
10、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 真而不 幼稚, 勇敢而 鲁莽, 倔强而 有原则 ,热情 而不冲 动,乐 观而不 盲目。 ——马 克思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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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和财政厅《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公费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865号)、《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1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5号)、中组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11〕2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制度。

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

医疗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

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三条我校教职员工在享受公费医疗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公费医疗管理与服务机构职责
第四条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公费医疗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医疗经费的使用,研究、决定有关公费医疗的重要事项。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医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公医办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协调学校公费医疗各项事宜,做好计划、组织协调、调研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和审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用及公费医疗证的办理。

(四)负责统计分析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做好职工大病、重病建档工作;协助校工会、离退休处审核职工重大疾病困难补助申请。

(六)负责监督承担学校医疗任务的单位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情况。

包括:监督校区门诊部和各附属医院对学校公费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检查校区门诊部药品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工作。

(八)负责学生参加医保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附属医院作为学校定点医院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应加强病人合理用药、检查及治疗等管理,保证基本医疗。

具体要求和规定如下:
(一)学校附属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反映。

(二)根据病人病情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作不必要和重复的检查;凡能用常规检查达到诊断目的的,不得任意选用特殊检查。

(三)根据病情把好住院关,不得挂名住院。

(四)严格执行校区门诊部转诊制度。

校区门诊部无条件医治时,经校区门诊部主治医师以上同意才能转诊,并开具转诊单作为报销凭据,转诊单一次有效。

(五)每年3月提供医院最新的药品目录及检查治疗目录(包括价格及公费医疗类别),支持及配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

(六)承担校区门诊的医院,应加强校区门诊部管理,加强对进口药物采购控制。

严禁人情开药、非本人使用医疗证开药。

定期开展处方检查,如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经济处罚,且学校公医办有权从应付医院的医疗费中直接扣款。

第三章公费医疗管理
第六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对象)
(一)学校在岗的固定编制工作人员,在学校已办理离、退休的学校固定编制人员。

公费医疗包干单位人员除外。

(二)学校计划内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

(三)经学校批准或学校签订合同约定可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

第七条公费医疗证管理
(一)领发
我校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在报到时,到校区门诊部(保健科)体检后,凭人事处的报到表及健康体检表、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公医办办理公费医疗证。

第一次办理医疗证或以旧证换新证,每本收取工本费2元。

(二)补办
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

如遗失,持有效证件及本人照片到学校公医办补证,补证收费10元。

(三)注销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调出、辞职、辞退、解聘、开除、死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的探亲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学校公医办收回医疗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不能以自己名义为家属或亲朋好友开药。

违反规定,处以不该开支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暂停使用医疗证半年,在此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理。

第九条门诊及住院转诊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病转诊,需提供校门诊部转诊单。

校门诊部医生在签转诊单时,应提醒转诊者一定要认真阅读转诊单的注
意事项;转诊者应主动向医生询问有关药物、检查及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就诊医院有告知病人药物、检查及治疗中自费部分的义务。

门诊及住院转诊规定如下:
(一)定点医院
学校定点医院原则上为本校附属医院;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广州市脑科医院、广州市胸科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仅限南校区教职工)、广东省口腔医院(限南校区教职工)、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分院(仅限东校区教职工)及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仅限患慢阻肺、哮喘等呼吸道疾病的教职工,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相关疾病诊断材料)作为定点医院。

急诊不受上述转诊医院限制,可就近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二)特色医院
学校规定广州市正骨医院(广州市东风中路142号)、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111号)、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市机场路16号大院)为特色医院。

因病情需要到特色医院就医的,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主管医生提出建议并出具证明,经学校公医办批准后转诊,按特色医院比例报销。

未经批准按非定点医院处理。

(三)广州市内非定点医院
除(一)规定定点医院、(二)特色医院以外的医院均为非定点医院。

教职工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报公医办审批。

具体规定如下:
1。

教职工住疗养院(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养老院,经公医办批准可在就近医保定点单位就诊,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2。

教职工因年老体迈、身体极度虚弱,到学校定点医院就医不便,需在住家附近的广州市内区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公医办审批后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3。

除1、2情况以外,教职工到广州市内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应经学校公医办批准,执行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

未经批准费用自理。

(四)外地就诊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因公或因私外出、出差和探亲,因突发急症,可以就近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如需连续诊治或住院治疗须及时与学校公医办联系,病情稳定后回指定医院医治。

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3个月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医办批准可以在当地固定一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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