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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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 1范围本规定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区划分、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与资质、动火作业分级与审批、动火分析及判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要求、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化学品仓储企业得动火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

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

1 精细化工企业依法设立,生产、使用与储存精细化工原料或产品得企业。

主要包括:农药、医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与油墨)、颜料、试剂与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与磁性记录材料)、食品与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与各种助剂、化学药品与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及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等行业。

3、2仓储企业依法设立,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料与(或)产品得仓储经营企业、3、3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得工艺设备以外得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得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等进行得作业。

实验室使用得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合成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3。

4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得场所。

3。

5属地就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得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得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得生产装置、仓库等。

3.6固定动火区就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得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为确保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特订立本安全规定,规范企业动火作业。

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员工人身安全、设备设施完好及生产工艺的稳定进行,必需订立严格的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二、动火作业是指用明火或电工具进行的焊接、切割、钎焊、打磨等作业。

三、动火作业前必需事先讲解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安全源辨认和应急预案,并且要建立安全档案。

四、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内的各种动火作业。

第二章基本要求一、在动火作业区内必需设置专门监督人员,以负责管理和掌控动火作业。

二、监督人员在动火作业时应着防护服、带安全帽、戴防毒面具等必要的防护用品。

三、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需明确指定负责人,必需有人监督,非必需情况下,不准进入作业区。

四、在作业现场必需划定作业区域,并在作业区域进口设立注意动火的标志,作业时其他人员应尽量阔别作业区域。

五、在动火作业时必需配备充足数量的消防器材,必要时需配备预先准备好的灭火器材,确保可以适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六、在精细化工企业内,如有涉及到加热、冷却等设备运转的场合必需先停机,断开电源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七、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需保持通风良好,以除去有毒有害气体的积聚,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

八、在动火作业区内不准自由吸烟,不准参加焦油、沥青的动火作业,必需通过专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方可参加这类特别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操作规程一、针对动火作业的种类分类订立特定的操作规程:1.的焊接、切割操作规程二、针对动火操作的防护:1.动火现场的操作人员必需穿着防护服、戴着安全帽、戴防毒面具,必需佩戴对应的焊接眼镜、手套以及其他防护物品。

2.动火现场必需配备充足数量的消防器材,必要时需配备预先准备好的灭火器材,确保可以适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3.高空或小空间作业时必需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必要时需要操作人员佩戴安全绳和安全带,确保操作人员固定和落地时的安全。

4.当地面为钢结构或金属地板时,必需在施工前完成耐电隔离铺垫工作,防止因涂料爆炸产生的静电火花引发爆炸或火灾。

苏安监〔2018〕1号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苏安监〔2018〕1号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苏安监〔2018〕1号1范围本规定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区划分、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和资质、动火作业分级和审批、动火分析及判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化学品仓储企业的动火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精细化工企业依法设立,生产、使用和储存精细化工原料或产品的企业。

主要包括:农药、医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和磁性记录材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和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及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等行业。

3.2 仓储企业依法设立,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料和(或)产品的仓储经营企业。

3.3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等进行的作业。

实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合成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3.4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5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6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动火作业项目有: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3.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3.7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是指向企业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等。

4职责和资质4.1 职责4.1.1企业主要负责人a)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1范围本规定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区划分、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和资质、动火作业分级和审批、动火分析及判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化学品仓储企业的动火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精细化工企业依法设立,生产、使用和储存精细化工原料或产品的企业。

主要包括:农药、医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和磁性记录材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和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及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等行业。

3.2 仓储企业依法设立,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料和(或)产品的仓储经营企业。

3.3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等进行的作业。

实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合成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3.4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5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6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动火作业项目有: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域。

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是指向企业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等。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 (1)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 (1)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1范围本规定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区划分、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和资质、动火作业分级和审批、动火分析及判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化学品仓储企业的动火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精细化工企业依法设立,生产、使用和储存精细化工原料或产品的企业。

主要包括:农药、医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和磁性记录材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和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及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等行业。

3.2 仓储企业依法设立,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料和(或)产品的仓储经营企业。

3.3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等进行的作业。

实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合成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3.4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5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6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1. 背景和目的为了确保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订立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内的全部动火作业,包含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热处理等作业。

3. 安全责任3.1 精细化工企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安全负最终责任,应确保动火作业符合本规定要求。

3.2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并组织、协调、监督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4.1 动火作业前需开展安全评估,确定动火作业的具体要求和风险等级,并进行书面记录。

4.2 动火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订立认真的动火计划,明确作业布置、施工阶段和时间节点,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5. 动火作业人员管理5.1 全部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需接受必需的安全培训,了解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并持有相关证书。

5.2 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防护眼镜、耳塞、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必需时,应佩戴防护面具或防护服。

5.3 全部动火作业人员必需依照规定的工艺流程和施工方案进行作业,不得随便更改或省略任何安全步骤。

6. 动火作业现场安全6.1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确的限制区域,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禁止在禁止吸烟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6.2 动火作业现场应保持乾净,无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不安全品。

禁止闲散物品堆放,确保通道畅通。

6.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确保能够及时进行初期火灾扑灭。

6.4 动火作业现场应加强通风和排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避开有害气体积聚。

7. 动火作业执行和监督7.1 动火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开展动火作业交底,明确作业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并记录在案。

7.2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现场监督,并及时发现和解决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7.3 如发现动火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异物,应立刻暂时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直至问题解决后方可连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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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1范围本规定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区划分、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和资质、动火作业分级和审批、动火分析及判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经管、《动火安全作业证》经管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经管;化学品仓储企业的动火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精细化工企业依法设立,生产、使用和储存精细化工原料或产品的企业。

主要包括:农药、医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和磁性记录材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和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及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等行业。

3.2 仓储企业依法设立,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料和(或)产品的仓储经营企业。

3.3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等进行的作业。

实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合成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经管。

3.4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5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经管负责人的一个经管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6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7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域。

3.8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3.9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是指向企业提供动火作业经管服务的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等。

4 基本要求4.1企业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经管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经管责任,实施动火作业许可经管,严格控制动火作业频次,强化动火作业风险管控,杜绝擅自动火作业行为。

4.2企业应明确禁火区、固定动火区的范围,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固定动火区应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

4.3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应实行动火作业许可经管,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未取得《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企业应明确动火作业分级及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和责任人。

4.5动火作业应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和监火人。

4.6动火作业前, 企业和动火作业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7动火作业人员和监火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8动火作业前,企业应对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动火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应急处置程序等。

4.9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对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使之符合安全、适用要求。

4.10作业人员应遵守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4.11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时,应同时执行相关作业要求,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12当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企业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4.13作业完毕,企业和动火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完工验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余火,及时将作业用的工器具、临时电源、脚手架、临时照明设施等撤离现场,恢复作业过程中拆移的相关安全设施的功能。

4.14企业应对动火作业风险管控能力、动火分析和技术力量、动火作业队伍、应急处置能力等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经管条件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不具备动火作业安全经管条件的,应聘请第三方实施动火作业。

5职责和资质5.1 职责5.1.1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经管第一责任人。

a)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动火作业安全经管制度;组织评估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经管条件;b)负责保证动火作业必需的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及应急装备等安全保障的投入;c)负责审批特殊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区;因故外出时可授权其他负责人审批特殊动火作业;d)必要时应指派专人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经管。

e)负责签发动火作业审批人资格证。

5.1.2 安全经管部门a)企业安全经管部门为动火作业安全经管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属地动火作业安全经管情况;b)负责制修订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经管、动火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经管、动火作业器具经管等相关安全经管制度;c)负责组织对特殊动火作业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d)负责对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人、监火人、参与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颁发企业监火人资格证;e)负责对企业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f)负责对动火人、监火人资质的审查。

5.1.3动火作业负责人a)动火作业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经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经管。

b)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交底,组织并参与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措施,并告知作业人员、监火人员。

c)提出动火作业申请,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确定分析工程,带领分析人员到用火点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判定分析数据是否合格。

d)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完工验收,组织检查、清理动火现场。

5.1.4动火人a)参与动火作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b)确认相关动火作业安全措施;c)确认动火作业内容、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地点和时间;d)遵守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经管制度,服从经管,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无未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e)发现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时或在作业过程中条件发生变化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并及时报告监火人;f)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动火作业。

5.1.5 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作业经管的责任人。

a)参与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b)负责施工方参与动火作业人员的经管,对施工作业人员负有经管责任;c)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要求组织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

d)负责检查动火作业使用的工器具,确保完好。

5.1.6监火人a)参与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b)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监护,观察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行为,及时提醒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c)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d)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实施动火作业服务时,第三方服务不能替代企业监火人的职责;e)监火时监火人应持监火人资格证,佩戴袖标等明显标志。

当发现动火人、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火人应立即制止动火;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原则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向上级报告。

f)动火过程中,不得从事与监火无关的事,不得随意离开现场。

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人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

g)紧急情况下,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初期事故应急处置;h)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与动火人共同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i)特殊、一级动火作业时,监火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全程监测,涉及有毒场所应同时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5.1.7 属地负责人属地负责人(分厂厂长、车间主任、装置经理、仓库主管等)为动火作业点所在区域的最高经管者,有权指挥、调度属地生产、检修,调配属地人力资源、应急资源等。

a)对属地的所有动火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b)指定动火作业负责人、监火人;c)对属地动火作业的危害辨识、风险分析结果、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督促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d)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e)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8 动火作业分析人a)动火分析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b)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的动火点和动火分析工程到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测分析,取样检测要有代表性并出具动火分析报告单;c)分析方法正确,分析结果准确,对分析结果负责。

5.1.9 动火作业审批人a)经过动火作业安全经管专项培训,取得企业颁发的审批资格证;b)亲临现场,检查督促动火作业属地和动火作业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c)特殊动火作业审批人可以审批一级和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作业审批人可以审批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d)对审批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负责。

5.2 人员资质5.2.1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熟悉生产工艺、动火作业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具有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的能力。

5.2.2动火人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5.2.3监火人应有岗位操作培训合格证和动火作业监火人资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2.4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属地负责人、审批人、施工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参与作业人员,需参加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培训及考核记录应归档保存。

培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有关动火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企业应根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等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大小,明确动火作业等级及对应的区域。

在没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企业可以划定固定动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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