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四)
200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

200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05年)91.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以及最高法院1998年8月4日公布的《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其中包括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的妇女。
所以本题应选ABCD四项。
92.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
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
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
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答案:BC解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包含被害人)。
甲实施暴力的对象是丙,询问的是:1、丙是否卖淫,卖淫并非犯罪事实而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因而丙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丙的老板乙是否组织卖淫,组织卖淫是犯罪事实,此时丙充当了证人的角色。
因而甲对丙实施暴力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所以B项正确,而A选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甲对丙的殴打导致丙死亡,依法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C选项正确。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直接排除掉D选项。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 两项。
9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账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
2005年司法考试主观题评析

司法考试在历经了三考合一、报名资格的提高等政策调整后,已经全面进入了以试题改革为中心的阶段。
而试题改革中最引人关注的新题型,无疑是以论述题为标志的无答案型主观题。
对比2004年的主观题,2005年司法考试主观题的考察设置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特别是法律文书试题的主观化,值得今后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尤其是2006年考生注意和研究。
特点一:实务性增强今年第四卷的第一个特点是实务性增强。
其标志性特征是,法律文书的分值大幅提升,以及不设置标准答案。
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是司法考试中和实务最接近的一类题型,也是历年大纲规定的基本的传统题型。
由于去年没有考察,导致许多考生忽略了法律文书的复习。
今年的法律文书题有两个关键词,第一个是提起刑事诉讼,第二个是轻伤。
这两个关键词决定了今年法律文书的数量。
这里的刑事诉讼可以有两解:一是刑事自诉状、辩护词、判决书;还有一种理解是刑事自诉状、辩护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刑事判决书。
写判决书相对是最容易获得高分的,因为判决书的格式规范,考点也明确。
具体是开头的文号,结尾的法庭组成人员、院印、年月日等格式的考点,而其中的实体和程序的考点也很清晰。
只要格式正确,定性准确,无遗漏,一般能获得比较高的分。
如果选择了答辩状,对论证的要求就比较高了,改卷也会更加主观。
法律文书不公布答案,即改卷的主观化是今年第四卷的一个重要的新特点。
特点二:理论性更强学术争议问题进入了论述题的选题范围,这是今年论述题在选材上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而且这也标志着从法律适用到学术争议,从法律本身的争议到法律社会的关系等与法相关所有的因素都进入了论述题的考察视野。
这也预示着未来的论述题复习在范围上进入了更广阔的领域。
这使得命题者有了更多的学科选择空间和更大的试题素材选择范围。
而对于考生而言,这一改革加大了考生的复习负担。
今年的论述题实际上争议性比去年明显减小,关于“判例法、案例与司法解释”这个主题实际上是一个学术争议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关系已经有了相对固定的表述,只要具备足够的理论基础,这道题目应该比较简单,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可能这道题目就比较困难一些。
2005年司考刑法试题分析

一、分值知识点分布2005年刑法部分单选题目20分,多选32分,任选8分,案例15分,不计文书部分的刑法内容,共75分。
比2004年的83分少8分,总体上分值比例变化不大。
考察的内容在卷二主要包括;刑法概述部分7分,犯罪论部分9分,刑罚论部分12分,刑法各论32分。
分则考点涉及六章的内容,具体为:危害公共安全罪:1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3分;侵犯财产罪:9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分;贪污贿赂罪:3分。
总则所占比重与分则差距不大:28∶32。
卷四的案例题分值中大约10分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内容,大约5分是贪污贿赂罪中的内容。
总则考点重视知识点的均匀分布,分则考点则集中在分则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八章(与现在法院刑二庭的审案范围巧合)。
二、试题总体特点2005年的刑法题目相对于前三年的司考题目设计是简单了,在题目的设计上没有在那些常见多发、疑难、严重的犯罪以及相关刑法问题上做文章。
答案直接来源于法条的居多数,客观题部分有40分左右的题目所考察的知识点简单、明了,直接通过对法条的记忆和简单理解就可完成。
如单选第3题(空间效力)、第5题(赔偿经济损失的执行)等。
还有一部分简单是题目只要粗具刑法知识也可以回答出来,如第1题(刑法修订过程)、第2题(刑法原则)等。
在这些设计相对简单的题目中,考试的难度主要来自一些不太常见的罪名的构成细节。
具体如“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卷二15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卷二58题)、“私赠文物藏品罪、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卷二62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卷二63题)。
三、考题设计中的缺陷和有待商讨的问题要求出题者所设计的题目尽善尽美,显然是不科学的,但是2005年的刑法题目中出现的错误题目的分值加上有争议答案的题目的分值在整个刑法分值中所占比例过高,导致考生对题目的批评较多。
在2005年的刑法题目中,题目明显存在错误的有2题:卷二第4题和94题。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法(四)

四、案例分析题:(2002年)⼀、(本题10分)李某长期在甲市⾏⼈较多的马路边寻问⾏⼈是否需要⾝份证,然后将需要⾝份证的⼈的照⽚、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
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
在此期间,李某使⽤伪造的⾝份证办理⼿机⼊⼿续并使⽤⼿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
为了防⽌司法⼈员的抓捕,李某⼀直将⼀把三⾓刮⼑藏在内⾐⼝袋中。
2001年4⽉下旬的⼀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是否需要⾝份证时,发现钱某孤⾝⼀⼈⾏⾛,便窜⾄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后迅速逃跑。
钱某⼤声呼喊抓强盗。
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
此时李某掏出三⾓刮⼑,朝赵某的腰部捅了⼀⼑后逃离,致赵某重伤。
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市使⽤信⽤卡透⽀l万元后,为逃避银⾏催收⽽逃⾄甲市的。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1)李某构成伪造居民⾝份证罪。
(2)李某使⽤伪造的⾝份证办理⼿机⼊⼿续并使⽤⼿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构成诈骗罪。
(3)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抢⾛的⾏为属于抢夺⾏为;后来为抗拒抓捕⽽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为构成抢劫罪。
(4)李某在⼄市使⽤信⽤卡透⽀l万元,⽽且逃避银⾏催收的⾏为构成信⽤卡诈骗罪。
透⽀后逃避银⾏催收,属于恶意透⽀,构成信⽤卡诈骗罪。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伪造居民⾝份证罪、诈骗罪、抢劫罪和倍⽤卡诈骗罪。
(1)《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居民⾝份证罪。
本案中,李某提供相关资料,何某伪造⾝份匪,再由李某出售;李某虽然没有直接伪造,其故意为直接伪造者何某提供帮助,帮助何某实施犯罪,李某和何某构成共同犯罪,所以李某构成伪造居民⾝份证罪。
(2)本案中,李某以逃避电话费追收为⽬的,使⽤伪造的⾝份证办理⼿机⼊⼿续并使⽤⼿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元。
李某的这⼀⾏为实质上是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的⼿段使电话公司同意李某先使⽤后付费,最终达到占有应交纳的电话费的⽬的。
2005年司法考试宪法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试题及答案解析_公务员_

2005年司法考试宪法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法官行为的论述中,体现了“保障司法公正”的要求的一项是( ) B.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C.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D.法官所做出的裁判文书应当“以理服人”,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参考答案:C解析:2、检察官有下列哪种情形的,予以辞退:()A.王检察官为了得到证明整个案件事实的关键口供,便给犯罪嫌疑人上了老虎凳;B.张检察官在闹市区开了一间酒吧,有时在上班时也去照顾生意;C.于检察官婚假明天就到期了,但他觉得出来旅游一次不容易,于是又到西双版纳玩了十九天才回单位;D.张检察官在担任检察官的第一年,就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参考答案:C解析:《检察官法》第四十三条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三)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赵律师因酒后驾车,撞死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这种情况下( )A.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应因此吊销B.赵的律师执业证书不能因此吊销C.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以后也不能再申请颁发D.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五年后可以再申请颁发参考答案:B解析:《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四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案例(实例)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二、(本题15分)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
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
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行政法(四)

四、案例分析题: (2002年) 九、(本题11分)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今不能正常运转,⽽遭受损失。
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即履⾏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
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
根据⽂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
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
县⼈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报告,由地、市卫⽣⾏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续。
原告县医院是⼀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的条件。
县卫⽣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开通“120”急救电话。
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直未开通。
县医院曾数次书⾯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
现问: 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政争议,为什么? 答:是⾏政争议。
邮电局在本案中属于经授权⽽成为⾏政主体的被告,本案中的争议涉及公共利益,邮电局对120电话的管理具有⾏政管理性质。
2.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持?为什么? 答:否。
法律规定安装120电话的⽬的是实现⼀种公共利益,⽽不是为医院设定⼀种财产权,邮电局安装120电话的义务所对应的权利并⾮医院的财产权,因⽽医院不可因邮电局违背此法定义务⽽要求赔偿。
3.如果法院判令县邮电局⾃判决⽣效之⽇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不开通,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 1)从期满之⽇起,对该邮电局按⽇处以50元⾄100元的罚款。
200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宪法、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评析

法理学,一直是司考复习者感到头痛的科目。
但它又是整个法学的基础,不学它,甚至放弃它,显然是不适宜的。
2005年司考的法理学部分,出现了一些可喜变化。
1.分值分布2005年,法理学题目共有15道,单选题7道,多选题6道,任选题2道,共计23分,比2004多出5分。
2.题型变化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直接涉及到的法条几乎没有。
因此,历来对法理学的考查都是从理论到理论,题型以“理论化的判断型选择题”(将教材中涉及的观点稍加修改后让考生判断是否正确)为主。
这种出题倾向在2005年司考中出现了大的转折,出现了6道“应用型判断题”,要求考生将法理学知识运用于分析具体问题。
尽管“应用型判断题”在以前的司考中也出现过,但没有这么大比例的出现过。
这符合司考的考试目的:关注应试者运用原则、规则分析并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而不是死记知识点的能力。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应用型选择题”在法理学方面相当难以拟制,2005年的“应用型判断题”存在“民法化”倾向。
比如试卷一第3题、第4题、第91题与其说是一个法理学题目,还不如说是个民法题。
3.重者恒重司法考试“重者恒重”的特点在法理学方面得到体现。
法的价值、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仍然是2005年考查重点。
但是,2005年司考出现了一个不好的现象:对同一知识点重复考查。
同一知识点跨年度重复考查,这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同一知识点重复考查,对于法理学这样的小学科,题目量与其知识点不成比例的情况下,就显得不适宜了。
就法律解释的问题,第2题、第5题、第7题、第93题涉及;就法律价值的问题,第1题、第2题、第5题涉及;就法律推理,第2题、第5题涉及。
宪法学宪法学,知识点比较庞杂,把握起来难度较大,但最近两年来的出题风格大体一致,分值没有大的变化,重点考查稍有侧重。
1.分值分布2005年,宪法学题目共有14道,单选题7道,多选题6道,任选题1道,共计21分,比2004少1分,大体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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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四)
17.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
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
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
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试卷二第一题第14题)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答案]C
[详解]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抢劫行为是一种双重行为,由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构成。
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是为能当场劫取财物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的行为。
二者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形成有机的统一。
本题中甲、乙二人为劫取财物将丙杀死,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丙发生当场死亡的后果。
在这种情形下,杀人作为暴力方法的具体体现,属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其目的是劫取财物,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就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甲、乙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进行并罚,应以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罚。
上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若行为人实施抢劫后,出于灭口、报复或销毁罪证等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这种情况下,由于杀人行为不再是抢劫的方法行为,而是属于新的犯意下实施的另一犯罪行为,因而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罪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非法占有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甲、乙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等。
本题中丙的人身权和生命权已因甲、乙的抢劫杀人行为而被非法剥夺,甲、乙二人未实施绑架丙的行为,所以甲、乙不构成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
甲、乙抢劫杀人后,发现丙的经理身份,产生新的犯意,经谋划后打电话给丁,诈称将要实施杀害丙的行为对丁进行恐吓威胁,勒索丁10万元现金,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因此,本题甲、乙二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实行并罚,选项C正确。
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是选项A,如果将甲、乙以胁迫的方法,向丁强索10万元现金的行为认定为绑架,显然是把甲、乙杀人的行为作为抢劫的方法认定,又作为绑架的手段认定,违反了不得重复评价原则。
(俞顺祥)
18.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试卷二第一题第15题)
A.构成非法行医罪
B.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构成医疗事故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详解]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两种罪名均对犯罪主体进行了限定,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本题中甲系某医院的外科医师,不存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问题,故应先排除选项AB。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即指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及健康权利。
本题中甲身为医师,符合医疗事故罪对犯罪主体要件的要求。
甲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虽然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但客观上并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结果发生,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因此应排除选项C。
通过以上分析,可明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选D。
通过对刑法试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刑法分则的出题方式主要是通过举出一个小案例,然后列出4个罪名相近的、或者犯罪构成要件中有一个或多个相同项的罪名供考生选择,以此来考察考生对各种罪名的掌握程度,这似乎是本法出题者的一个共同倾向,如2005年试卷二中,以这种考察方法出现的题目单项选择题的第9题至第20题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出题的。
因此大家在复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各种相近的罪名联系起来对比着记忆,以解决做题过程中出现的似是而非的问题,提高答题的正确率。
(董学武)
19.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试卷二第二题第78题)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答案] CD
[详解]本题考点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两种适用对象、可以适用的三种情形和不得适用的两种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服刑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二款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该条第五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首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两种适用对象,只能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犯。
其次,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种情形,也就是该条第一款、第五款所规定的情形。
第三,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两种情形,就是该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此,暂予监外执行方式,不能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和因在狱中自杀未遂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王某,该题的A、B都是错误的,C、D才是正确的。
另需注意,监狱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由于监狱法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施行于1994年12月29日,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系由全国人大制定并施行于1997年1月1日,根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虽然选项A中的张某有身孕,但她系无期徒刑罪犯,所以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该题其实是2002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56题的翻版: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子正值哺乳期
(马强)
20.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
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
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试卷一第二题第61题)
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答案]AD
[详解]本题考点是选举中的委托投票。
我国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所以电话委托投票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A项正确。
BC两项是错误的。
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王某的儿子只有14岁,因此还没有选举权。
D正确。
(杨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