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几种情形对比表

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几种情形对比表
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几种情形对比表

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几种情形

史上公司并购操作实务和流程

1、公司并购属于公司投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通常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实务中,由股东(大)会批准投资规划或计划,并授权董事会批准具体投资项目。 2、公司并购目的是取得被并购企业控制权。公司并购,企业规模扩张,产生协同效应和规模效益。 3、公司并购,企业资产与业务规模扩张,通常增加内部管理费用,但市场交易费用的大幅下降可以带来超额利润。 4、公司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基本形式。 5、控股合并(股权收购)、吸收合并(资产收购)、新设合并(混合)。 6、股权并购有二种操作方式:控股权收购、增资控股。 7、股权并购中被并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被并购公司控制,其对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延续承担。 目标公司股东承担尽责披露义务,但未披露的债务,或者或然负债的实际发生,是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 8、资产并购会产生较沉重的流转税负担。 9、资产并购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被并购企业的市场地位与市场份额,应特别约定,并购完成后,原投资人应退出市场,限制竞争。 10、公司并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并购后的整合追求企业规模效益。企业整合应特别关注品牌(商号、商标、产品标牌)、市场和技术的整合。

11、公司并购过程中,并购方有尽职调查的权利(买方知情权),被并购方有尽责披露的 义务(卖方的告知义务)。 由于双方对目标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应当确立依赖被并购方尽责披露实施与完成并购的原则。并购流程 1、基础工作:公司发展规划、目标市场、目标企业、意向协议。 2、尽责披露与尽职调查。 3、谈判,拟定并购方案。 4、起草并购合同等法律文件。 5、报请公司权利机构批准。 6、合并并购:公告,对异议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对异议股东回购股权。 7、签署并购合同及附属文件。 8、目标公司变更登记(资产并购: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9、目标公司控制权交割(资产并购:盘点接收并购资产)。 10、证照移交、变更、过户。 11、价款支付。 12、向管理团队移交。 13、文件归档。 并购细节 1、资产并购通常以收购的资产与业务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运营(企业平台,营业执照)。 资产并购应当具体明确接受的资产与业务项目(法律上个别收购原则),并相应商定转让与作价方法:

最新健康医疗行业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研究

最新健康医疗行业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研究 郑达鑫 (医药投资并购俱乐部) 一、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概况 截至2014年4月25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的并购基金有三种组织形式,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上市公司与PE合资成立并购基金,如武汉健民中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恒盛世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目前,沪深两市共有24家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其中,爱尔眼科(300015)参与设立两家并购基金,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中心有三家上市公司参与,其余上市公司均参与设立一家并购基金。 第二,上市公司与券商合资设立的并购基金。目前只有一个案例,即蓝色光标(300058)、爱尔眼科(300015)、掌趣科技(300315)参与设立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第三,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关联方与PE合资成立并购基金。目前,沪深两市共有3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其关联方与PE合资成立并购基金,如中融康健与爱尔眼科(300015)控股股东湖南爱尔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设立的中融爱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健康医疗行业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概况 截至2014年4月24日,健康医疗行业的上市公司中,莱美药业(300006)、爱尔眼科(300015)、武汉健民(600976)与京新药业(002020)参与设立并购基金,规模为2至10亿,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PE或PE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担任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大会,由上市公司、PE和其他投资者分别委派人员,部分上市公司在合伙人大会中有一票否决权。并购基金的投资围绕上市公司的产业链和发展战略展开,所投资的项目优先由上市公司收购。 另外,天士力(600535)、爱尔眼科(300015)、京新药业(002020)、昆明制药(600422)的大股东也参与设立并购基金。

试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目试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2)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4)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7) 四、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2) 五、结语 (16) 注释 (17) 参考文献 (17)

试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为了取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于一定时期内大量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收购方式,对于交易的双方来说,上市公司收购本质上就是一项股权交易行为,但对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整合方式。只是与一般的股票交易行为,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收购是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其具有交易规模大,涉及利益主体多样,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广泛的特点,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态度与政策取向不同,其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内容亦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各国在立法宗旨上却基本相同,即追求公正、透明和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对市场垄断,促进资源的有效配臵。我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体现出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在维护证券市场公平、防范虚假收购和恶意收购、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高市场效率。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弥足重要,因此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我们讨论的重要话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概念分类原则改革和完善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我国法学界对上市公司收购概念的观点主要可归纳为,只有达到了法定强制收购要约线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以后的股票买卖行

为,才能被界定为上市公司收购。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在投资者持股达到法定强制要约线以前的股票买卖行为,均应被视为一般交易行为,此时投资者应遵守持股增加制度的有关规定。一次购买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公告和报告数量限制,只要投资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暂停买卖该种股票,其股票买卖不受限制,投资者可以随时买进,随时卖出。因此投资者在达到全面收购要约线之前的股票买卖不是投资收购上市公司的开始,此后的股票买卖行为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与一般收购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是投资者。投资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投资者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视为收购主体。 2.上市公司收购无需经过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上市公司收购主体是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不是收购任何

上市公司虚增收入案例分析

目录 摘要 一、引言 (1) 二、虚增收入所涉及到的会计准侧和会计问题 (1) 三、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 (2) 四、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手段 (2) 五、针对虚增收入的案例分析 (3) (一)银广夏案例分析 (3) (二)引起银广夏事件的真正原因分析 (3) 六、银广夏案例的启示和意义分析 (4) 参考文献及资料来源 (5)

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案例分析 摘要:虚增收入是企业实现财务欺诈的惯用伎俩。当今社会,因虚增收入引发的财务欺诈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现象屡见不鲜。资本市场中各种创新财务操作使今天的财务欺诈越来越难被及时发现,导致欺诈骗局重复出现。本文将着重通过对银广夏的案例分析,阐述虚增收入的目的和方法,从而找出相关防范对策并提出相应建议,目的在于为广大投资者尽量避免落入财务陷阱提供参考。 关键词:虚增收入财务欺诈防范 一、引言 企业作为整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利润不只是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反映,也是企业外部环境条件的综合反映;其利润数据的真实程度不仅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近年来,企业会计报表造假问题一直是国内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究其原因,除因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或失误造成企业盈亏核算不实外,还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特别是通过虚增销售收入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尤为突出。 本文通过对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侧有关收入的确认条件入手,从而揭露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及手段,并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找出其防范对策,从而达到净化资本市场的目的。 二、虚增收入所涉及到的会计准侧和会计问题 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分析可知,虚假捏造销售合同进而虚增销售收入的企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的反收购策略 ——以“宝万之争”为例

学生毕业论文 题目: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的反收购策略 ——以“宝万之争”为例 指导教师:帅亮职称:副教授 姓名:张哲学号: 13041060 班级: 1302班年级: 13级 专业:工商管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的反收购策略 ——以“宝万之争”为例 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的股份改革制度的步调逐步加快,中国的证券市场的改革也缓缓踏入了一个流通新时期。由于改革是一个探索的过程,证券市场的制度也相应不够成熟。因此资本市场的收购与反收购事件也层出不穷。当收购方并未提前告知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或其收购行为不被被收购方认可,我们通常称此行为为恶意收购。公司的管理层通常会用一些反制措施来应对恶意收购。本文对反收购概念、反收购类型以及反收购的法律适用性进行了一定的介绍,以此来探讨我国上市公司使用的反收购策略是否有效以及反收购策略是否符合法律依据。 本文选取了宝万之争作为案例来进行分析,对宝万之争的事件发生时间轴、事件参与的主要对象、事件发生后万科股价的变化进行了一定的数据整理,并配以文献法对相关反收购策略进行解释,通过网络媒体披露的客观信息整理万科采用的一些反收购策略。以此发现出宝万之争发生的根本问题及解决对策。本文研究发现,反收购策略不仅仅是要从事件发生后的应对去考虑,更要从公司股权制度的设立、公司董事会制度、公司的管理层制度等方面来去完善,以此来对反收购进行预防。 【关键词】反收购;预防;策略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pace of the joint-stock reform system in China, the reform of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slowly entered a new period of circulation. Because reform is a process of exploration, the system of securities market is not mature enough. Therefore, the acquisition of capital market and anti-takeover events are endless. When the acquirer is not informed in advance that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or its acquisition is not recognized by the acquirer, we usually call this trip a hostile takeover. The company's management usually uses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deal with hostile takeover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anti-takeover, the type of anti-takeover and the legal applicability of anti-takeover, to explore whether the anti-takeover strategies used by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and whether anti-takeover measures comply with the legal basi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troversy of BaoWan as a case, the main object of fight's dispute, the change of Vanke stock price after the event, and explains the anti-takeover strategies by literature, and some anti-takeover strategies adopted by the objective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network media. To find out the fundament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dispute of BaoWan.This paper found that anti-takeover strategy is not only to consider after the event, but also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quity system, the company board system,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company. To prevent the anti-takeover. Key words: Anti takeover; Prevention;Strategy

并购基金风险要点分析

“上市公司+PE”模式并购基金风险要点分析在与私募基金合作过程中,如何将上市公司熟悉自身及上下游产业、私募基金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在并购基金运营中形成合力,是并购能否最终实现双赢的关键。 从目前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设立并购基金的情况来看,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作进行优化: (一)决策机制 风险要点: 目前大多数并购基金参考了传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合作模式,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参与、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为主要备选退出渠道等特点,并购基金过于依照传统私募股权基金模式,各合伙人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不足以保障各方权益以及防范风险。因此并购基金应当在决策机制方面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约定。 虽然《合伙企业法》并未强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设置合伙人大会,但对合伙人职责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或者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等事项,应当由合伙人大会作出决议。 优化方式: 不少并购基金参考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机制,即按照出资比例来决策所议事项。而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往往很低,无法实质影响到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或者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等事项。另外,有些基金的合伙协议约定,经认缴或实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修改合伙协议。如果上市公司认缴或实缴出资额不足三分之一,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机制可能被基金管理人和优先级资金提供方通过修改合伙协议的方式废止。 不同于一般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市公司方虽然仅为有限合伙人,但并购基金之设立目的,很大程度上是围绕上市公司需求开展并购。所以,基于防范对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不良影响和潜在风险,在合伙人大会表决机制上,上市公司应当在某些特定事项上具有特别表决权。 (二)上市公司优先收购权、有条件的回购义务 风险要点: 目前大多数并购基金都会设置上市公司优先认购标的企业的条款,从上市公司角度出发,设立并购基金的目的是围绕上市公司有意发展的产业进行投资,因此,并购基金收购目标企

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其理论基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纠正证券定价偏差,最终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披露、规范、易解、易得的信息是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决策的先决条件,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在没有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上信息的混杂状态使得投资者无法辨别高品质证券与低品质证券,结果便是高低品质证券的价格趋同,换句话说,投资者不愿意为高品质证券支付高价,因为他不知道哪些是高品质证券。这就是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其直接后果便是“资源将会配置到一些低价值的替代物上作用”(Esterbrook and Fischel,1984),而高价值的证券定价偏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降低,资源配置功能受损。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证券监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在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中得以推行。实践强有力地证明,通过树立并维护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提供投资者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增进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并最终促进了资本的有效配置,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英美等国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回顾和披露哲学的转变 考察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收购立法,我们可以发现一个主要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是围绕着如何通过进一步完善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来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一主题来进行的。信息披

露制度具备两个主要功能:保护投资者和防止证券欺诈(王保树,1997)。在公司收购法律体系建立已前,英美等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律制度中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只是证券发行人(公司),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而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在一般的证券交易中,这种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但是,二战后资本市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在一系列经济条件和制度环境的孕育下,收购方绕过上市公司管理层而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tender offer)的敌意收购大量涌现。由于公司收购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保护投资者和防止证券欺诈的功能,这些特殊性表现在:(1)收购者与目标公司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2)分散的股东之间缺乏信息沟通与联合,缺乏与收购者谈判的能力。 (3)收购极易诱发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有鉴于此,西方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对传统的披露哲学进行了补充和发展。 (1)将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传统披露制度中的证券发行人扩大到公司收购者或潜在的收购者。收购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广泛,包括收购目的、对目标公司未来的计划、收购者的详细情况、收购资金来源、受益所有权股份数量或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及合并持股数,等等。 (2)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对具体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干涉,保证目标公司股东获得平等的对待,保证投资者有充足时间做出信息充分的明智判断和决策。如对要约时间、要约形式、要约对象、要约具体内容做出限制,以使“受要约公司的同一等级的所有股东必须被要约者同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精选众多案例分析(待续) 舞弊案例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精选众多案例分析(待续)舞弊案 例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精选众多案例分 析(待续) 舞弊案例 话题:舞弊案例审计报告现金日记账案例分析公司 一、现金 (一)常见的舞弊手段或陷阱 1.虚假现金陷阱 (1)隐瞒巨额的银行贷款; (2)高现金与高负债并存。“双高公司”坐拥大量现金并且资本开支不大,派息极低或者根本不派,但资产负债率却居高不下。 2.受限现金陷阱 (1)隐瞒定期存单质押事实; (2)隐瞒保证金等货币资金受限事实; (3)隐瞒外埠存款的真实用途。3.现金流水陷阱 (1)通过“倒贷”方式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或帮助关联方偿还贷款 1)大股东平时占用资金,期末通过倒贷方式偿还(即大股东贷款偿还上市公司欠款,上市公司过账之后立即替大股东偿还贷款),这样期末报表不体现大股东占用余额; 2)关联方无力偿还期末到期贷款,由上市公司通过倒贷方式垫付,之后由各关联方及时偿还,这样期末报表不体现借款余额。 (2) 通过“封闭贷款”制造上市公司虚假现金流或隐瞒大股东占用资金 1)通过银行提供回购业务,即由A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经过质押贷出款项在银行内部封闭运行,款项的流程为A-B,B-C,C-D,D-A,并由A将汇票贴现归还贷款,同时支付贴现利息; 2)上市公司向A、B公司分别开具银行本票,A、B公司再将本票直接背书给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资金被占用的上市公司。 (3)通过制造现金流避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利润总额上市公司委托关联方A 贷款,A再将款项汇给与上市公司形式上无关联关系的B,由B购买上市公司已存在减值的资产,待上市公司收妥款项后再归还关联方A。这样上市公司既达到避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虚增利润,又回避了关联交易。 4.募集资金使用陷阱

【内审】 关于上市公司间接收购实务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间接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形式上没有直接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收购。 在间接收购中,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直接收购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市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此处的实际控制人就是间接收购中的收购人。 一、间接收购概述 (一)间接收购的特点 与直接收购相比,间接收购有以下特点: 1.收购人不是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东。 在直接收购中,收购人是直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使自己在目标公司中获得相对多数的股份,成为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而在间接收购中,收购人本身并不是,也不打算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他往往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

2.收购人是通过控制目标公司的股东而行使控制权的。 和前面的特点相关,在直接收购中,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是直接行使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而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在间接收购中,收购完成后,间接收购人并不能直接在目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他只能通过目标公司的大股东来间接在目标公司中行使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公众号。 3.间接收购的收购过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间接收购过程中,上市公司本身的股东名单、股权结构等不发生变化,只是在上游公司中发生变化,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等上游公司往往不是上市公司,信息的透明度相对较差,所以间接收购活动本身往往比较隐蔽。 (二)间接收购的方式 收购人采用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与直接收购相比,间接收购的方式具有多样性,这些间接收购的方式在实践中往往操作比较灵活。 经常使用的方式有直接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向大股东增资扩股、出资与大股东成立合资公司、托管大股东股权。

上市公司并购的4种模式和案例

【干货】上市公司并购的4种模式及案例 企业开展对外并购投资时,往往更关注对投资标的的选择、投资价格的谈判、交易结构的设计等,这些是并购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但有一个环节往往被拟开展并购的公司所忽略,即并购主体的选择与设计。而实际上,选择什么并购主体开展并购对公司的并购规模、并购节奏、并购后的管理、及相配套的资本运作行动均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当前很多上市公司面临主营业务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不高的问题,作为上市公司,面临着来自资本市场上众多利益相关方对公司业绩要求的压力,在展开对外并购时,公司管理层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就是并购风险:“并过来的项目或团队能否很好的整合到公司平台上贡献利润?如果被并购公司不能与上市公司形成协同效应怎么办?被并购公司管理层丧失积极性怎么办?公司的市值规模和资金实力能否支撑公司持续的展开并购式成长?”等等都是企业在展开并购前需考虑的问题,但其实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并购主体的选择与结构设计得以解决,而不同的主体选择与结构设计又会拉动后续不同资本经营行动的跟进,从而提高公司并购的成功率。 根据对上市公司并购模式的研究结果,以及在为客户提供并购服务时对并购主体选择进行的研究探讨,总结出上市公司在开展投资并购时,在并购主体的选择上至少有4种可能方案:(1)以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2)由大股东成立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配套资产注入行动;(3)由大股东出资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4)由上市公司出资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未来配套资产注入等行动。

这四种并购主体选择各有优劣,现总结如下: 模式一:由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 优势:可以直接由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并购,无需使用现金作为支付对价;利润可以直接在上市公司报表中反映。 劣势:在企业市值低时,对股权稀释比例较高;上市公司作为主体直接展开并购,牵扯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公司治理、保密性、风险承受、财务损益等因素,比较麻烦;并购后业务利润未按预期释放,影响上市公司利润。 案例蓝色光标的并购整合成长之路 以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是最传统的并购模式,也是最直接有效驱动业绩增长的方式,如2012-2013年资本市场表现抢眼的蓝色光标,自2010年上市以来,其净利润从6200万元增长至13年的4.83亿元,4年时间利润增长约7倍,而在将近5亿元的盈利中,有一半以上的利润来自并购。 蓝色光标能够长期通过并购模式展开扩张,形成利润增长与市值增长双轮驱动的良性循环,主要原因如下: (一)营销传播行业的行业属性适合以并购方式实现成长,并购后易产生协同,实现利润增长。 与技术型行业不同,营销传播行业是轻资产行业,核心资源是客户,并购时的主要并购目的有两项:一是拓展不同行业领域的公司和客户,二是整合不同

九家医药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的组织形式(内附详情)

九家医药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的组织形式 (内附详情) 截至2014年4月25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的并购基金有三种组织形式,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上市公司与PE合资成立并购基金,如武汉健民中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恒盛世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目前,沪深两市共有24家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其中,爱尔眼科参与设立两家并购基金,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中心有三家上市公司参与,其余上市公司均参与设立一家并购基金。 第二,上市公司与券商合资设立的并购基金,目前只有一个案例,即蓝色光标、爱尔眼科、掌趣科技参与设立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第三,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关联方与PE合资成立并购基金,目前,沪深两市共有3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其关联方与PE合资成立并购基金,如中融康健与爱尔眼科控股股东湖南爱尔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设立的中融爱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健康医疗行业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 截至2014年4月24日,健康医疗行业的上市公司中,莱美药业、爱尔眼科、武汉健民与京新药业参与设立并购基金,规模为2至10亿,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PE或PE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担任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大会,由上市公司、PE和其他投资者分别委派人员,部分上市公司在合伙人

大会中有一票否决权。并购基金的投资围绕上市公司的产业链和发展战略展开,所投资的项目优先由上市公司收购。 另外,天士力、爱尔眼科、京新药业、昆明制药的大股东也参与设立并购基金。

公司财务管理案例分析报告

《公司财务管理》案例分析报告: 中国亏损公司是否无踪可循? 运用统计方法预测中国上市公司的亏损研究

运用统计方法预测中国上市公司的亏损研究 郑宝山蔡虹燕李爱民 胡南牛淑霖邵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13) 【摘要】本文应用统计分析方法,分析上市公司 的财务状况。通过单变量分析,得出亏损企业的 主要特征是其获利能力指标的下降。通过多变量 分析建立数学模型,计算上市公司的盈亏点。 1.引言https://www.360docs.net/doc/0712218751.html,资料搜索网 中国10年股市,一直处于不断规范中。于1998年推出“上市公司预亏公告制度”。实施3年来,已经有多家公司发布预亏公告。但正是由于中国股市尚不规范,通常公司发布预亏公告时,已经严重亏损。因此,如何从上市公司历年公布的年报抓住蛛丝马迹,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预报公司的亏损,以防范和减少投资风险。本文试图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选取典型的行业,通用单变量分析和多变量分析的方法,寻求反映公司盈利或亏损状况的主要财务指标,并希望得到一个数学模型,得到公司的盈亏点。 2.研究程序及方法 2.1.上市公司样本的选取 为了集中资源分析亏损公司的特征,我们对我国上市公司

重点亏损行业,选择了两个行业,即商业和家电行业。在每个行业,选取10家公司,其中10家亏损公司,10家盈利公司。在亏损公司的选择上,既有连续3年以上亏损的ST公司,也有2001年中期亏损的公司,以分析和预测其亏损的特征。 为了得出上市公司亏损的数学模型,我们有一条假设:即假设上市公司披露的报表数据是真实的,在此基础上进行我们的分析。 由此原则,我们不选取被证监会所查处的严重造假的公司,以及遭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司。最后,我们选取的公司分别为: 1 2001年中期亏损

并购业务收费方式及并购方式选择

并购业务盈利模式 近几年,我国的购并市场风起云涌。在这个快速成长的并购市场中,活跃着一批并购财务顾问,他们深度介入并购交易,为客户兼并与收购、资产重组及债务重组等活动提供整体策划、目标搜寻、尽职调查、方案设计、谈判辅导、材料制作报批等专业化服务。这些财务顾问有外资机构、券商、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一些中介机构,其中券商是这个市场的主要服务提供者。券商介入并购业务由来已久,从90年代中期就有一批券商开始设立并购部,2001年以来由于通道制限制了券商的承销业务,并购业务所受的重视度大为上升。虽然各家券商纷纷都设立了专门的并购业务部门,但是多数券商对并购业务的盈利模式还比较模糊,只有少数证券公司建立了自己的盈利模式,在市场上确立了自己的地位。 财务顾问费是利润主要来源 目前并购财务顾问的收费没有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并购操作复杂程度、并购标的额大小、操作周期长短、谈判双方的谈判实力不同而高低不一,但是总体的区间基本上都落在150万到500万之间,有少数标的额较大,操作较复杂的并购案,财务顾问金额在600万元以上。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并购顾问费高于非上市公司并购,涉及国有股权的上市公司并购顾问费高于法人股的上市公司并购,要约收购的并购顾问费高于普通的协议收购。 财务顾问费的收费一般都是在财务顾问和客户双方谈判后采用一口价的方式达成。这点和西方并购财务顾问收费有很大的区别。西方投行并购顾问费一般包括固定费用和基于交易价格的变动费用两部分,具体项目还细分为聘用订金、起始费、销售代表费、顾问费、交易管理费、公正意见费、中止费、成功酬金等多项,一般成功佣金占30-60%左右。海外投行的收费模式较为合理地将并购财务顾问服务进行分解,分别支付费用,一方面各种项目的固定费用保证了财务顾问的利益,反映了对财务顾问服务价值的承认和肯定,另一方面基于交易价格的变动费用又对财务顾问有较好的激励作用。随着中国并购市场成熟程度提高,财务顾问费用也将向更为细致的分项定价发展。 目前我国并购财务顾问费基本上都是采用分期收取的形式,最常见的是分为4步。首先是双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券商收取首期款,首期款的比例一般在10-20%左右,一般最低不少于20万元。在并购协议签订后收取第二期款,一般比例为30-40%。在并购交易审批全部通过后,收取第三期款,一般比例约30%-40%。一般到这步,财务顾问费应该已经收取90%左右,剩下的10%左右在股权过户后收取。随着购并交易复杂程度的加深,客户对财务顾问的依赖程度逐渐提高,付费的主动性逐渐增强,体现在券商财务顾问费的收取比重有所前移。 并购财务顾问业务和传统投行业务各有优势。传统投行项目的单笔收入较高,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而且交易完成后收费有绝对保证。而并购财务顾问业务的优势在于并购操作周期远比传统投行短,操作的家数不受限制,基本上不存在业务风险,不占用公司资源,并且随着国内并购市场的扩大,并购业务复杂程度的上升,市场并购财务顾问服务的价值含量认可度上升,并购业务的盈利前景就更为乐观。对于券商来说,在行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变迁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变迁

第五章结束语 一.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变迁的基本脉络及其评价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中国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制度也随之产生并逐步发展和完善。当前,中国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体现在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核心的若干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之中,主要包括了二级市场收购制度、协议收购制度、要约收购制度、管理层收购制度、外资收购制度、反收购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本文的二、三、四章已经分别从模式创新、政策突破和利益博弈的视角,分析了并购重组基本模式制度的变迁、管理层收购制度的变迁、外资并购制度的变迁和反收购制度的变迁等,本章从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订的历史发展出发,进一步分析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制度变迁,总结该制度变迁的基本脉络并予以评价。 从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订的历史发展考察,中国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与完善的多个阶段。 (一)<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构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于1993年4月22日颁布并实施,该条例所构建的并购重组制度包括以下几点:

1.限制自然人作为收购主体的制度 该条例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可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规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上述规定确立了限制自然人作为收购主体的制度。 2.信息披露制度 该条例确定的信息披露包括: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可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 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造假是需要成本的,要多交税,要封口费,配合造假的公司要给好处费。大家为何还拼命造假?事实上,财务造假都是目的性很强的造假,上市公司绝不会一味的把利润做高而造假。IPO要包装,上市前三年利润要递增,否则保荐机构无法交待,后续融资会受到影响。增发有指标,股权激励有指标,不能连续三年亏损等等。 审核者之所以没有发现企业粉饰业绩及财务造假,其根原归纳为二:一是无知(即缺乏知识),二是无能(即有知识而不为),无知之错可以补救原谅,无能之错绝不姑息。这其中的要害是态度问题,审核者要明白自己是干什么的,干这项工作的要求标准是什么,唯有端正态度,才能谈得上杜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可以得到巨大的利益,现列举如下: 1.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一些不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获得上市“圈钱”资格; 2.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一些获得了上市资格的公司能够以更高的发行价格来发行新股; 3.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上市公司顺利地取得再融资的资格并以更高的价格进行再“圈钱”; 4.通过财务造假,可以推高上市公司股价,可以让大小非顺利高价套现,远走高飞。 因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力非常大,那是犹如“力比多”失调般的冲动。另外,目前的现实环境对造假者处罚都非常轻,其造假成本之低已到难以想象的地步:比如,对于通过财务造假的上市者,法律只是对其予以罚款了事,而且罚款金额不超过募资金额的5%,这可比银行的贷款利率还低得多。 比如,对于帮助财务造假的事务所和CPA,几乎没什么处罚,事情败露后,很多时候是这些造假所主动被合并到更大一点的事务所去了,人还是那些人。

比如,对于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证券法》规定可以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但这样的法律规定从未得到贯彻执行。 正因为处罚如此之轻,中国股市造假盛行也就不足为怪了。只有不包庇造假者,进而对造假者实施严刑峻法,中国的股市才有希望,才不会彻底沦落为让老百姓痛恨的“圈钱市”。 以下是常见的造假方式和审查重点: 1、虚增中介费用。 很多公司要补很多税,这还好说,在账面会体现,更多的公关费是在账面没法体现的,这个钱一般是老板自已掏。等上市后,公司是大家的了,这笔钱老板还得要回来,怎么办。一是保荐机构把发票开大,把多出来的部分返回给老板,反正募集资金是要把中介费用去掉的。二是上市后想办法把这笔钱要回来。 2、虚增收入。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法,有的是将收入提前确认,有的是将收入推后确认,有的根本就是无中生有的收入,很多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不注明客户的名字,这样的公司问题最大,所以去年证监会专门就这个问题出了一个文件。典型公司如紫鑫药业(002118,股吧),绿大地等。在A股诸多财务陷阱之中,虚增利润是最常见的手法。通过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精心打造了一个骗局。比如绿大地的具体操作手法为:一、将公司的名称加入生物科技的字样,以迎合市场和投资人的喜好;二、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的公司,利用其掌控的银行账户,操纵资金运作;三、伪造合同、发票和工商登记资料,虚构交

上市公司对外并购重组操作实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操作指引

上市公司对外并购重组操作实务

一、上市公司并购的4种模式及案例分析 企业开展对外并购投资时,往往更关注对投资标的的选择、投资价格的谈判、交易结构的设计等,这些是并购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但有一个环节往往被拟开展并购的公司所忽略,即并购主体的选择与设计。而实际上,选择什么并购主体开展并购对公司的并购规模、并购节奏、并购后的管理、及相配套的资本运作行动均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当前很多上市公司面临主营业务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不高的问题,作为上市公司,面临着来自资本市场上众多利益相关方对公司业绩要求的压力,在展开对外并购时,公司管理层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就是并购风险:“并过来的项目或团队能否很好的整合到公司平台上贡献利润?如果被并购公司不能与上市公司形成协同效应怎么办?被并购公司管理层丧失积极性怎么办?公司的市值规模和资金实力能否支撑公司持续的展开并购式成长?”等等都是企业在展开并购前需考虑的问题,但其实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并购主体的选择与结构设计得以解决,而不同的主体选择与结构设计又会拉动后续不同资本经营行动的跟进,从而提高公司并购的成功率。

根据对上市公司并购模式的研究结果,以及在为客户提供并购服务时对并购主体选择进行的研究探讨,总结出上市公司在开展投资并购时,在并购主体的选择上至少有4种可能方案: (1)以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 (2)由大股东成立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配套资产注入行动; (3)由大股东出资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 (4)由上市公司出资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未来配套资产注入等行动。 这四种并购主体选择各有优劣,现总结如下: 模式一:由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 优势:可以直接由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并购,无需使用现金作为支付对价;利润可以直接在上市公司报表中反映。 劣势:在企业市值低时,对股权稀释比例较高;上市公司作为主体直接展开并购,牵扯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公司治理、保密性、风险承受、财务损益等因素,比较麻烦;并购后业务利润未按预期释放,

公司并购主要类型和并购方式——刘克滥

公司并购主要类型和并购方式——刘克滥 公司并购,亦称兼并收购,是指一家或数家公司重新组合的手段,是公司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另一家或更多的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用现金、股票或债券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目标公司)本身或其资产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公司并购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主要类型和并购方式包括: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并购。横向并购有利于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形成生产的进一步集中。 2、垂直并购 垂直并购指处于产业链上下游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公司之 间的并购。垂直并购的优点除了扩大生产规模,节约共同费用的基本特性外,主要是可以使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密切配合,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约资源和能源。 3、复合并购 复合并购,指同一行业横向并购与垂直型并购相结合的公司并购,或不同行业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复合并购是公司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组合,有利于实现经营的多元化。 4、现金收购 现金收购,指以现金作为并购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

5、换股收购 换股收购,指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换取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资产。换股收购的结果是收购方取得了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股票/资产,从而成了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一些原股东也成了收购方的新股东。这种方式避免了收购所需要的巨大现金压力,但股票换股比率的确定比较困难,特别是已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瞬时变动,确定股票换股价格和比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6、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又称举债收购或融资收购,是指收购方以目标公司资产及未来收益作抵押进行融资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大规模融资借款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 7、承担债务式兼并 承担债务式兼并,这是面临破产企业得以债务重组的一种兼并方式。在被兼并企业资不抵债时,兼并企业并不需要用资金,而只是承担企业债务即可。被兼并企业债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债权人的同意,可以停息、免息,有的可以用国家呆帐准备金核销,同时,偿还被兼并企业债务可以推迟3~5年等。 8、协议收购国家股和法人股 协议收购国家股和法人股,这是我国收购上市公司的主导方式。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被分割成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流通股,一般而言国家股和法人股占公司股权的大部分,且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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