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责任制度
试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思考

现金 流量 表及其
王 强
一
、
现金流量表
报的。这样账簿 的资料得到充分 的利用 , 现金变 动原 因
的信息得 到充分 的揭示 。另外 , 与企业有 密切关 系的部 门与个人投资者 、 银行 、 财税 、 工商 等不仅需要 了解企业 的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的结构情况 与经 营结果 , 更需 要 了解 企业 的偿 还支付 能力 , 了解 企业现金 流人 、 出 流 及净流量信息 。 二、 现金流量表的分析指标研究 1 . 获利能力分析 获 取现金 的能力是指经 营现金净 流入与投入 资源 的 比值 , 投入 资源 可 以是 销售 收入 、 资产 、 营运资 总 净 金、 净资产或普通股股数等。 获利分析的指标 , 包括销售 现金 比率 、 全部资产现金 回收率 、 资产现金流量 回报率 、 资本金 现金流量 比率 、 每股 经营现金 净流量 、 旧摊销 折
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 1有用性。即真实 的会计信息应 有利 于使用者做
用, 其结果仅造 成各个公 司的会计处 理方法不 同 , 致使 同类报表数据在各个 上市公 司之 间缺乏可 比性 , 而且为
上市公司中的操纵利润行为 留下了很大 的空间。 ( ) 二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 的原因 1 . 上市公司 自身的内在原 因。目前某些上市公 司正
() 1会计信息披露 的全面性 。即会计信息应全面反 映企业 的财务状况 , 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也就是说只 经
要对使用者决策有用 的信息都应予 以披露。 () 2 会计 信息披露的适 当性 。 以信息提供方来看 , 要 考虑成本效 益原则 , 能无 限度地披露 ; 不 从信 息使用 者 来看 , 过多地 披露信息 , 反而会使使用者无所适从 , 判断 混乱 , 不便理解 、 掌握和接 受 , 至还会产生误解判断会 甚 计信息披露是否恰 当, 应运用重要性原则。 () 3会计信息披 露的有效性。 首先 , 要易于使用者理 解和掌握 。即信息是否对决策者 的决策有用 , 它决定 了 决策者是否能 了解该信息 。其次 , 披露的会计 信息应 能 满足各种使用者的共同要 求 ,是一种通用 目的信息 , 不 可能满足每个使用者的各种具体决策需要 。 2真实性原则 。 . 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 所在。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必须如实反 映经济事实 , 其
浅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现行信息披 露制度下的违规 问题 () 1 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准确
上 市 公 司 披 露 的 信息 必须 准 确 、真 实 ,不 得 虚假 记 载 、误 导
在我国 ,上市公 司受 《 公司法》和 《 证券法》的双重规制 ,信息
披 露 在 这 两 个 法 律 中 均有 所 要 求 。遗憾 的是 ,当前 我 国 的各 上 市
券 市 场 上 ,时 间就 是 金 钱 。在 我 国上 市 公 司 的 违 规 案例 中 ,信 息 披 露 不 及 时 并 不 少见 棱 光实 业 19 7年 年报 、 19 9 8年 中报 与年 9
我 国上市公 司信 息披 露的 内容主要有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即 招股 说 明 书 上 市 公 告 书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和 中期 报 报 均称 , 公 司 无重 大 诉 讼 、仲裁 事 项 ,而 在 19 年 6月 1 9 9 1日
公司屡屡违规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行为不断发生 ,广大 中小投 或 欺 诈 ,这 是 最 基 本 的要 求 。但 是 ,有 些 上 市公 司 的信 息 披 露 严 资者成为证券交易的最终牺牲 品。因此 , 者想就信息披露制度 重失实 从招 暇_ 明书到临时 、 笔 7Y  ̄I 说 定期报告 , ~直是谎话连篇。19 8 9
维普资讯
彦 蓁
馘
浅谂我 国 帝公 信息 披露锄赓
刘美荣 刘 毅 安 慧子 河 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 院
f 摘 要]信息披露制度是各 国证券法律制度 的重要原则 。本文针 对我 国上市公 司 目前信 披 露的现状 ,根据 信息披露 5
3 违 反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的法 律 责 任 2 现 行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下 违 规 的 原 因分 析 ( ) 市 公 司 追 求 不 正 当 利益 1上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 公 司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当 符 合 “ 大 性 ” 准 , 要 保 重 标 既 证 向投 资 者 准 确 、 分 、 时 地 公 开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投 资 者 决 充 及 1 1 信 息披 露 制 度 的 含 义 . 又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是 指 上 市 公 司 ( 券 发 行 人 ) 照 一 定 法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的 信 息 , 要 防 止 证 券 市 场 充 斥 过 多 的 证 按 “ 音 ” 从 而 妨 碍 股 东 、 权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进 行 投 资 决 噪 , 债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 投 资 者 、 会 公 众 、 券 监 管 机 构 等 通 过 向 社 证 重 定 方 式 将 其 经 营状 况 、 大 财 务 变 动 情 况 、 利 状 况 等 在 策 。 因此 在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设 计 过 程 中 , 大 性 标 准 的 重 盈 衡量尤 为重要 。 规 定 时 间 准 确 、 分 、 时 地 进 行 公 开 或 公 告 , 便 投 资 者 充 及 以 .. 进 行 投 资决 策 、 护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合 法 权 益 。我 国 《 市 公 1 3 3 预 测 性 信 息 披 露 维 上 上市公 司的信 息 包括 描 述 、 价 公 司在 过 去经 营 中 已 评 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定 “ 息 披露人 应 当真实 、 确 、 规 信 准 完 也 整 、 时 地 披 露 信 息 ,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经 发 生 的 财 务 状 况 的信 息 , 包 括 对 于 公 司 未 来 财 务 状 况 、 及 不 误 大 遗 漏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同 时 向 所 有 投 资 者 公 开 披 露 盈 利 性 的 预 测 性 信 息 。 预 测 性 信 息 的 披 露 有 利 于监 督 公 司 但 具 信息” 。作 为 投 资 者 判 断 投 资 价 值 的 信 息 保 障 制 度 , 息 披 未 来 的经 营 发 展 , 由于 预 测 性 信 息 主 观 性 强 , 有 不 确 定 信 而且 主 要 是 口头 传 播 , 易 导 致 中 小 投 资 者 无 法 获 得 此 容 露 制 度 被 称 为 证 券 市 场 的 核 心 制 度 , 证 券 监 管 制 度 的 基 性 ; 是 类 信 息 , 成 信 息 的 不 对 称 。 因 此 , 果 不 对 预 测 性 信 息 的 造 如 石。 将 我 国 的 信 息 披 露 制度 规 定 证 券 发 行 人 在 公 司 在 上 市 时 披 露 进 行 统 一 的 规 范 , 会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公 平 和 稳 定 造 成
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一、背景介绍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一家上市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获取。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收购披露规则。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
二、中国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概述在中国,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颁布和监管。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活动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1.收购报告书:根据规定,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需要编制并公告收购报告书。
该报告书应包括交易方案、目标公司基本情况、交易影响分析等内容。
2.关联交易公告:如果目标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且涉及到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上市公司需要发布关联交易公告,明确交易的相关信息。
3.股权变动报告:对于收购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的情况,相关股东需要及时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相应的股权变动报告。
四、重要披露要点1.收购方案:收购方案是指收购人对目标公司的收购计划和具体安排。
在编制收购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潜力等因素,并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论证。
2.目标公司基本情况:收购报告书中应包括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经营范围、重要财务指标等。
3.交易影响分析:上市公司需要对收购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对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市场地位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论证。
4.重大风险提示:在披露文件中,上市公司需要清楚地披露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并说明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5.股权结构变动:收购行为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上市公司需要说明新的股权结构和相应的治理机制。
五、披露程序1.披露前准备: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内部审批程序,包括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等,并确定收购方案和披露文件。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信息披露不仅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市场公平、透明和有效运行的关键机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重要信息,以规范的方式向公众进行公布。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使他们能够基于充分、准确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历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后,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完整的体系。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足是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
部分上市公司在面临重大事件时,未能在第一时间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关键信息,从而影响了他们的决策。
这种延迟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一些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存在模糊不清、误导性陈述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
例如,在财务报告中对某些关键数据的解释不充分,或者故意夸大公司的业绩和前景,误导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
再者,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同样有待提高。
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往往只披露对自身有利的部分,而对可能影响公司形象和股价的负面信息则选择隐瞒或轻描淡写。
这种选择性披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部分上市公司缺乏诚信意识和规范运作的理念,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违规披露信息;另一方面,也与监管力度不足、处罚措施不够严厉有关。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上市公司自身应当加强内部治理,树立诚信意识。
公司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合规意识和信息披露能力。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

二、 国外上 市公 司会计信 息披 露监 管的经 验 上 市公 司股 票 市价 是考 核 企业 经 营者 业绩 的 主要 指 标 , 理 当局 为 了完成 受 托责 任 和获 得 高额 报酬 , 必 然 和启示 管 就
国外的证券市场已有近百年历史 , 其上市公司信息披 以良好的业绩报告取信于投资者。 假如上市公司是 以股票 尤 期权 的方式 对公 司管 理 当局 建立 约束 激励机 制 , 么管理 露监管制度较为完善, 以美国为代表 。通过研究美国上 那 从 可 当局 的经济 利益 与公 司 的股 票市 场价 格就有 直接 的联 系 , 市公 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演变 . 中发现可取之处 , 为加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提供借鉴。 作为会计行为主体的管理当局通过财务报告提高股票市 场价格 的动 因就 由此产 生 , 而 为公 司实施欺 诈行 为提 供 从 ( ) 一 国外上 市公 司会计信 息披 露监管的经验 了可能 。 另外 , 同利益 主体之 间的经 济往来 中 , 了降 在不 为 1 国的会 计信息 披露监 管经验 . 美 2 世 纪 3 年 代 经济 “ 萧条 ” 后 , 国建 立起 了 以 0 0 大 之 美 [ 收稿 日 ]0 9 1- 9 期 20 — 1 2
[ 关键词] 信息披露; 监管; 证券市场
d i 1 . 9 9 .sn 17 o: 0 3 6  ̄ i . 6 3—0 9 .0 0 1. 1 s 14 2 1. 10 1 [ 中图分类号]F 3 [ 20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7— 142 1)102- 2 63 09 ( 0 1-0 60 0
低契 约成 本 和经营风 险 , 往往 在订 立 的各种 合 同 ( 约 ) 契 中 规定 了限 制性 的条款 , 限制 性条 款 的订立 以及对 于这 这些 些条款是否被违反的监督 , 一般都是以财务报表数据为依 据的。因此,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企业的负债权益率 越高 , 企业越 有 可能选 择那 些可将 报告 收益 从未 来期 间转 移 至 当期 的会计 程序 。 假如 在某 种会 计方 法下或某 一会计 期间将发生违反债务契约行为 . 企业将可能变更程序以避 上 市公 司会计信 息披 露的现状 及动 因 免这 种违约 行为 的发生 。 ( ) 一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的有 法不依 、 总之 , 管理 当局 可通过 对会计 程序 与方法 的选择 企业 披露 不规 范的现 象 来达 到避免 或减少借 款 限制 的 目的。 ’ 《 公开发行 股票公 司信 息披 露 的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二 ( ) 露成 本 的存在 使 上 市公 司过 于 坚持 三 披 号( 关于年度报告 )明确规定 : 》 财务报表注释应说 明公司 适 原 的主要 会计 政 策 , 表 内项 目的分解 与具 体 说 明 , 表上 “ 度 性 披 露 ” 则 报 报 从投 资人 立场 出发 , 完全 的信息 披露使 决策 最具 有效 的非常 规项 目及非 正 常情 况 .表 内无 法反 映 的重 要 事项 率 ; 公 司来说 , 信息 披露 得越 多 , 的成 本就 越 但对 会计 企业 等。 但是 , 际操作 的结果远 没有达 到要求 。 对上 市公 司 实 据 高 , 益 的增加并 不 与之成 正 比 , 会影 响公 司 的利润 。 但效 这 “ 联方关 系及其 交 易的披 露 ” 样 调查 可知 . 正按 规定 关 抽 真 并且完 全 的会计 信息 披露会 涉及 企业 的 商业秘 密 。 一旦被 进 行披 露 的仅 是少 数公 司 , 多数 公 司只披露 部分 或完 全 大 或 隐瞒关 联 方交 易 。还 有 的公 司 以保密 为 由拒 绝 股东 的咨 公开披 露 ,可能 会使企 业在 市场竞 争 中处 于不利 地位 。 者影 响现实 投资 者和潜 在投 资者 对企业 的预期 . 而对企 从 询 , 者在重 大事 件发 生后不 及时 予 以公 开 。有 的公 司对 或 或 有事项 重视不 够 。 健行 为使披 露 的会计 信息 增加 了 业 的资本 筹集产 生不 利影响 。由于现在 的证 券市场 为非完 不稳 信息披露成本肯定不会为零 。 当披露成本超 虚假 成分 。 些问题 的共 同特点都 是公 司治理 当局 的故 意 全有效市场 , 这 作为会计行为主体的管 作 为 , 目的是 为 了夸 大公 司的经 营业 绩 , 其 以取 得 较好 的 过了信息所能带来的经济价值时, 理 当局就会 放弃披 露部分 信息 。 上市公 司大量 隐瞒关联 方 社会效 用 。 便是成本效益原则对信息披露经济约束 ( ) 益 的 驱 动使 上 市 公 司不 可 避 免 地 进 行 交易与或有事项 , 二 利
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和责任。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公开披露公司财务、经营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它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增加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意义、要求和改进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意义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
通过全面、准确地公开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其次,信息披露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可以避免公司对内外部信息进行过度保密,防止内幕交易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最后,信息披露能够增强投资者信心。
在信息透明的环境下,投资者更有信心投资于上市公司,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首先,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公开披露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公司的最新动态。
其次,信息披露应充分完整。
上市公司应当全面披露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因素等有关的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
此外,信息披露应公平公正。
上市公司应当确定一套公正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受内部人员的操纵和干扰。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改进虽然我国在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建设,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改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
监管机构应该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加强对信息披露质量的把关,严格追究信息披露不当的责任。
其次,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针对一些现实问题,可以出台更为具体、明确的法规,切实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再次,推动新技术在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可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透明度,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体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临时报告应包含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间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重大事项,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其他信息,但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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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责任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法的核心,在上市公司收购这一特殊的证券交易45-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保障上市公司收购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责任制度的构建就显得格外重要。
虽然包括新《证券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信息披露责任制度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相对于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开展的实际需求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来说还相距甚远。
应从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个方面对我国信息披露责任加以完善。
标签:上市公司;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法的核心,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基础,在上市公司收购这一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中也不可避免地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行《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较之以往做出了许多重要改进,但距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所暴露出的收购中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客观现实,究其原因,除却披露义务主体诚信意识缺失之外,法律本身尚不完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也是重要原因。
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应责任追究制度的约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三公”原则、防止内幕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初衷也难以达到。
因此,研究与完善信息披露责任制度势在必行。
一、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责任体系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主体因其行为违法导致投资者受到财产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基于其行为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反了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而应承担行政责任;部分责任人更因行为严重到破坏社会经济关系、严重侵犯投资者的财产权的程度,需要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修订后的2005年《证券法》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明确列入法条,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和2003年先后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将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推进到了司法实践阶段。
同时新《证券法》在处罚上增强了违规人行政责任的承担。
而《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虚假信息披露罪的规定与新《证券法》相互呼应,为规范证券市场、惩治证券犯罪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收购中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理,已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构成了完整的法网,但就具体制度的设计与操作而言仍有不足。
本文主要结合《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二、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相关问题
(一)民事责任承担范畴问题
原《证券法》仅在第六十三条规定中涉及了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责任制,其较之以往突破性地明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这对改变我国原有信息披露责任义务制度仅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不合理结构有着重要意义,但仍存有漏洞。
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必须公告的法律文件,貌似明确,实有不足。
不完全的列举把其他与投资判断相关的信息披露方式划归到民事责任承担范畴之外,为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大开方便之门。
而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在所列举的信息披露文件将“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归为承担披露不实的民事赔偿责任范畴,并修正了披露责任义务主体。
同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对收购人在收购中的违法行为给予追究,对完善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但笔者认为,该款规定在细节上仍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一,将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制主体仅限于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是远远不够的,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披露义务人也应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适用第一百九十三条并同时受第二百一十四条的制约,否则将为违反收购披露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留有空白。
第二,对利用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披露活动进行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应明确适用《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责任行为界定标准问题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五、十七号规则,虽对违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等基本要求的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义务披露人的不实披露行为规定了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如何界定上述事实并未明确,在实践中表现出可操作性的欠缺。
有的学者指出,鉴于信息披露文件的复杂性,轻微违法行为在所难免,所以判断是否构成信息披露不实应有一个标准。
法律规定的含混为诸如信息披露滞延,披露内容避重就轻、模棱两可,目的性披露未成型方案等不合规的披露行为预留了打擦边球的空间,而且其与披露不真实、不正确、不及时的违法披露行为难于区分,使得作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与司法者(法院)在责任追究上没有统一标准,实践中不易操作,可能造成对同一行为证监会与司法机关定性不同的尴尬局面。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等形式提升监管机构现有对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义务披露人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严重误导及延迟披露等行为的认定规则的法律阶位,改变原有立法,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三)对信息披露侵权行为的诉讼方式问题
关于涉及信息披露侵权行为的诉讼方式选择,新旧《证券法》均未明确。
而《规定》中第十二至十六条则明确规定了有关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方式。
第十二条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方式提起诉
讼。
第十三条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
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第十四条规定,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
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到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据此,在目前我国相关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两种方式,但这两种方式都存有不足,有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