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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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一、背景介绍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一家上市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获取。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收购披露规则。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

二、中国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概述在中国,上市公司收购披露规则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颁布和监管。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活动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1.收购报告书:根据规定,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需要编制并公告收购报告书。

该报告书应包括交易方案、目标公司基本情况、交易影响分析等内容。

2.关联交易公告:如果目标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且涉及到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上市公司需要发布关联交易公告,明确交易的相关信息。

3.股权变动报告:对于收购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的情况,相关股东需要及时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相应的股权变动报告。

四、重要披露要点1.收购方案:收购方案是指收购人对目标公司的收购计划和具体安排。

在编制收购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潜力等因素,并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论证。

2.目标公司基本情况:收购报告书中应包括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经营范围、重要财务指标等。

3.交易影响分析:上市公司需要对收购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对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市场地位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论证。

4.重大风险提示:在披露文件中,上市公司需要清楚地披露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并说明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5.股权结构变动:收购行为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上市公司需要说明新的股权结构和相应的治理机制。

五、披露程序1.披露前准备: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内部审批程序,包括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等,并确定收购方案和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收购申报第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各条件细则)第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材料细则)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在申报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收购申报材料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章收购审批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上市公司的收购申报进行审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

第六条收购审批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各程序细则)第七条收购审批的时限为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章收购交易第八条收购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九条收购交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式细则)第十条收购交易的报价应满足以下要求:(各要求细则)第十一条收购交易的履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履行方式细则)第五章公告与披露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收购相关信息,确保公众投资者充分知情。

第十三条收购相关信息的披露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限进行。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将收购相关信息报送中国证监会并公开披露。

第六章脱离交易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脱离交易,但需满足以下条件:(各条件细则)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脱离交易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决定。

第七章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各行为细则)第十九条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处罚方式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收购申报表格2.收购主体股东承诺函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2.收购:指一方以购买股份、资产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取得对另一方的控制。

3.申报:指收购主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收购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最新7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最新7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最新7篇)章附则篇一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章间接收购篇二第五十六条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 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证券法第五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制度(2)

证券法第五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制度(2)

证券法第五章上市公司收购制度(2)第二节一般收购制度一、一般收购的特点已持有公司发行在外5%以上股票的投资者,继续购买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行为,属于一般收购。

根据《证券法》第79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据此,一般收购具有以下特点:1.收购方是持有或潜在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5%以上股份的投资者,无论所持有或潜在持有的股份是否为流通股,均构成收购方,应遵守一般收购规则的约束。

2.一般收购无须发出收购要约。

一般收购可依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一般交易规则实施和完成。

就委托买卖来说,投资者可以作出股票委托买卖指令,证券经纪公司接受委托并执行该指令后,即可按照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等交易规则办理收购事宜。

就自营买卖来说,证券公司可以凭借自己的股票账户与资金账户直接下单,完成一般收购。

其间,无须采取“收购要约”方式。

这是一般收购与继续收购间的重大不同。

3.一般收购以收购上市股票的5—30%为界限。

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股票5%以上的投资者,才受一般收购规则的约束。

若投资者持有股票数量低于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5%者,则视为一般投资行为,不受收购规则的直接约束。

如果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公司30%股票后,继续购买股票的,则属于继续收购,应遵守关于继续收购的特殊规则。

4.一般收购在本质上是受特别规则约束的股票交易行为。

按照“收购”的固有含义解释,仅包括向其他投资者购买股票的含义,而不包括向其他投资者出售所持股票的内容。

但按照《证券法》一般收购的规定,大股东所持股份增减达到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5%时,均应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即减持股份也属于一般收购规则所规范的行为,故一般收购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情况。

我们认为,减持股份明显不符合公司收购的固有含义,不应置于公司收购制度中,而属于信息披露制度范畴。

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需要披露的相关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需要披露的相关制度

嗨,很高兴为您撰写一篇关于“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需要披露的相关制度”的文章。

以下是我按照您的要求准备的稿件:《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需要披露的相关制度》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资产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全面的评估。

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审查程序、交易价格确定和持续监管等方面。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制度,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相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收购资产时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数据,以及收购资产的必要信息等。

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资产收购,还需要对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条件进行披露,以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二、审查程序制度在收购资产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以确保对目标资产的充分了解和评估。

审查程序涉及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商业尽职调查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对目标资产进行全面审查后,上市公司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降低收购风险。

三、交易价格确定制度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交易价格应当符合市场价格,确保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并且需要经过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价格。

四、持续监管制度上市公司收购资产后,需要接受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监管机构将对上市公司的资产收购行为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运作,并防范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

总结回顾: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需要履行信息披露、审查程序、交易价格确定和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这些制度也提醒上市公司在资产收购行为中要慎重对待,全面评估目标资产和交易条件,以降低收购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

浅论上市公司的强制收购制度

浅论上市公司的强制收购制度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3 4 . 0 2
作 者 简介 : 邱麒元, 重 庆 大学法 学院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2 . 2 9

强制 收购制 度 的身 影频 繁 出现在 各国包 括我 国的证券 市场 并 不得超过 6 O日。 ” 对 于要 约的变 更, 我 国在证 券法 中就只 是原 上, 比如大家 耳熟 能详的 南钢股份 收购案 、 哈啤 的要 约 收购 案 、 恒 则性 地规 定必 须事 先 向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 理机 构及证 券交 易所
英联邦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 我国《 证券法》 虽然规定 了强制收购的条件 , 对象和具体适用情形, 但是在具体应用实践
关键 词
中, 该制 度仍 然存在 一些 问题 , 不过 该制度 在在规 范上 市公 司的收 购 , 保障 中小股 东利益 , 维护 经济发展 上具有 其积极 意 义。 强制收 购制 度 要 约 中小股 东 证券 法 上 市公 司
所规 定的 的与 自愿 收购相 对 的一 种上市 公司收购 制度 , 强制收购 必 须要遵 守 强制 收购法 定义 务 。各 国的法 律一 般都 规定 了强制 是指 当收 购人 间接 或直 接持 有一 个上 市公 司股份 达 到法 定 比例 收购 的例 外情 形 , 我 国随着 《 上市 公 司收购 管理 办法》 的 出台, 也 时依法 必须 向该公 司全体 股东发 出收购股 份的要 约的 收购 , 该制 填补 了原本 证券法 中粗略规 定 的“ 需要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关 度是对 《 证券 法》 中所 规定 的股东平 等原则 的救济 , 也是 为了保 障 批准 可免 除强 制要 约义务 ” 的空 白。 上市 公司 中小股 东 的利益 , 规 范市 场秩 序 , 促进 经济社 会 和谐发 展。 强制 收购制 度最 早起 源于 英 国, 并且在 英 国的公 司收购 规 则 二、 上 市公 司强 制收购 立法 的原 因浅 析 强制 收购 制度 最早 出现 于英 国 的 《 伦 敦城 市收 购与合 并法

证券法4---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证券法4---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4.1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概述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特征(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指收购人为了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经过法定程序购买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一系列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1)收购人:任何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收购客体:目标公司股份。

——目标公司具有特定性(以上市公司为限)(3)收购目的: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兼并【例】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收购人和目标公司B.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的股东C.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D.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A. 目标公司B. 目标公司的股份C.目标公司的资产D.目标公司的债券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一)商业分类(1)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收购行为是否遭到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抵制A. 友好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对收购活动采取合作态度。

B. 敌意收购:目标公司管理层抵抗收购行为,双方采用各种攻防策略,经过收购与反收购的激烈争夺才完成收购行为。

(2)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收购目的的不同A.控股收购,是指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收购,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丧失。

B.兼并收购,是指以合并目标公司并使之失去法律人格为目的的收购。

通过兼并收购,目标公司不再存在,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由收购人承担。

兼并收购属于公司合并行为。

(3)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混合收购——支付对价形式不同A.现金收购:是指收购者以现金为支付方式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票。

――最常见B.换股收购:是指收购者采取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本公司的股份以换取他们手中的目标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

C.混合收购:是指收购者以多种支付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股东的股票。

国美收购永乐,50多亿元的收购交易,仅支付4亿元的现金,其余都是换股交易:国美向永乐股东提供国美的股票,换得永乐股东持有的永乐股票。

(二)法理分类(1)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是否按照收购人的意志(2)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是否以取得目标公司全部股份为目的(三)我国立法分类(1)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程序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程序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程序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程序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某一上市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该公司的大股东或掌控者的行为。

以下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程序:
1. 协议收购:通过双方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股权的转让,这种方式需要双方投资者提前商定价格、转让方式等条件。

2. 股份交换:以股权作为交换的媒介,换取被收购公司的股权;股票交换比例一般由双方协商决定。

3. 竞价收购:通过投标方式,较高出价的公司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但需要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收购程序:
1. 收购意向:收购方首先向被收购方以书面形式表达收购意向。

2. 谈判和协议:双方就股权转让的具体条件进行谈判和协商,如价格、交割方式等,确认收购协议并签署。

3. 股权变更的公告:被收购公司应在公司公告中进行说明。

4. 上会:收购方的旗下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此事进行审议和决议,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需要审议和决议。

5. 向监管机构申请:收购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提交申请,待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6. 交割:经过法律程序和相关手续后,交割完成。

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被注销,取而代之的是收购方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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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目试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2)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4)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7)四、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2)五、结语 (16)注释 (17)参考文献 (17)试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为了取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于一定时期内大量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收购方式,对于交易的双方来说,上市公司收购本质上就是一项股权交易行为,但对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整合方式。

只是与一般的股票交易行为,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收购是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其具有交易规模大,涉及利益主体多样,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广泛的特点,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态度与政策取向不同,其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内容亦有很大的差异。

但是,各国在立法宗旨上却基本相同,即追求公正、透明和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对市场垄断,促进资源的有效配臵。

我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体现出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在维护证券市场公平、防范虚假收购和恶意收购、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高市场效率。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弥足重要,因此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我们讨论的重要话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概念分类原则改革和完善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我国法学界对上市公司收购概念的观点主要可归纳为,只有达到了法定强制收购要约线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以后的股票买卖行为,才能被界定为上市公司收购。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在投资者持股达到法定强制要约线以前的股票买卖行为,均应被视为一般交易行为,此时投资者应遵守持股增加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次购买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公告和报告数量限制,只要投资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暂停买卖该种股票,其股票买卖不受限制,投资者可以随时买进,随时卖出。

因此投资者在达到全面收购要约线之前的股票买卖不是投资收购上市公司的开始,此后的股票买卖行为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

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

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与一般收购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是投资者。

投资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投资者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视为收购主体。

2.上市公司收购无需经过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

上市公司收购主体是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不是收购任何一方的当事人。

收购人进行收购,只需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协议即可,无需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

这是上市公司收购区别于其它并购形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3.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并不是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以目标公司本身为交易对象实施吸收合并,而是在企业资产完全证券化的条件下,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来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预留的股票或未出售的股票,以及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不属于收购的对象。

公司债券亦不属于公司收购的对象。

4.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对其兼并。

由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来实现的,一个股东能否真正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取决于其所掌握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能否左右公司董事会的人选。

而投票权和股份是不可分离的,只有拥有股份达到一定数量才可以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5.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依法进行。

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与一般交易行为不同,只要达到法律所界定的收购行为,就必须按照收购规则进行,无论是要约收购,还是协议收购、间接收购、以及集中竞价收购,均须受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规范与约束。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根据收购的不同方式,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要约收购、竞价收购、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要约收购依据法律的强制性又分为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

所谓自愿要约收购是指基于收购人的自愿而非法律的强制而进行的要约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进行的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竞价收购等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要约收购是公开收购行为。

要约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要约,并披露与收购有关的信息。

竞价收购则是不公开的。

强制要约收购的目的在于使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得到相同的收购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2.要约收购的要约是收购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行为。

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是否愿意出售所持股票,由股东自己决定,可以不出售,也可以出售,一旦出售,在收购要约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收购。

协议收购的协议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通过协商一致,才能达成收购协议。

3.要约收购的相对人为被收购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

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即使发出的是部分要约收购,也不得仅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

协议收购的相对人则是部分股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非协议收购股份超过30%,不申请豁免,或者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外,不需要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和目标公司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股份而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

协议收购的主要优点是收购成本较低,对股市冲击较小,但是它在信息公开、机会均等、交易公正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协议收购具有如下特点:1.协议收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协议收购的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特定股东,受让方为收购人。

而要约收购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出让方都是不特定的。

2.协议收购具有场外交易的部分属性。

与要约收购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进行不同,协议收购的特点是谈判不公开、价格不透明、时间不确定,其交易方式一般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或采用大宗交易的方式,不用采取场内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所以,协议收购具有场外交易的部分属性,一般需采取特殊的监管方式。

3.协议收购交易便捷、成本低。

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相比,其交易程序和法律规制相对简单,交易手续费低廉,可以迅速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因此,协议收购在效率性上要优于要约收购,但公平性难以保障;而要约收购在公平性上要优于协议收购,但在实践中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竞价收购,又称公开市场上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劵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依法连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并取得相对控股权的收购方式。

我国证劵法并未直接规定这一收购方式,但从近年来的实践看,通过连续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是可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的,如1993年的宝延事件,以及此后发生的万科控股申华,恒通控股凌光,康恩贝控股浙凤凰等。

竞价收购方式容易造成市场价格的波动,证劵法应对这一收购方式的信息披露做出严格规定。

根据是否完全遵守收购人的自愿,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自愿要约收购与强制要约收购。

自愿要约收购,是由收购人依照自己的意愿,选定时间并按自己确定的收购计划依法进行的收购。

依据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和数量,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部收购,或称控股收购和合并收购。

部分收购也称控股收购,是指收购人只收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比例或数量的股票,以获得对上市公司的相对控制权的收购。

全部收购也称合并收购,是指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股票,以获得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全部收购以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票为结束标志,且目标公司一般为收购公司所合并。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1、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均应获得平等待遇,即所有股东,不论大小,也不论持股的先后,在收购中,他们在信息的获得、条件的适用、价格的提高以及出售股份的机会等方面均应被一视同仁。

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参与收购的权利,即“全体持有规则”与“按比例接纳规则”。

所谓全体持有规则,是指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人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所谓按比例接纳规则,是指收购人采取部分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其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人必须按比例购买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的股票,而不论目标公司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

我国《证券法》第92条规定:“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这一规定应视为全体持有人规则。

《证券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则是对按比例接纳规则的法律确认。

二是目标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即“最好价格规则”。

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中平等地享有收购人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价要约,这是股东待遇平等原则最具实质意义的内容。

如果收购人在要约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

2、充分披露原则充分披露原则又称透明原则,即与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作出有依据的决定。

这一原则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披露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大额持股信息披露。

所谓大额持股信息披露,也称大股东持股信息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其股份增减状况和持股意图的义务,并在持股达法定比例时,有要约收购的义务。

大额持股信息披露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股份集中可能引起公司控股的变动情势有足够的警觉,同时也提醒投资者对所持有股票的真正价值重新加以评估,并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地作出投资判断,防止大股东以逐步收购的方式形成事实上的信息垄断和对股价的操纵。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办法》设专章对大股东的权益披露进行规范。

二是收购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以及与收购有关的信息予以充分的披露。

收购人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和收购意图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持有或卖出)的主要依据。

充分披露这方面的信息,有助于防止某些人利用公司收购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三是目标公司管理部门应对要约收购发表意见并公告,以供股东参考。

目标公司管理部门还应披露存在的利益冲突。

由于上市公司收购会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控制权转移的后果则往往意味公司经营者的更换和公司经营策略的变化,这对公司经营者的利益是冲击,实践中目标公司的董事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或公司的利益,往往利用自己经营公司的权力促成收购,或采取各种措施阻止收购,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直接关系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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