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香港与大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收购期間可能在公告之前已開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部份要约

境內:
பைடு நூலகம்


收购者持有30%股权,如再增持要以

公开要约



公开要约可以部份,不须全面,不

得少于5%

香港:



SFC同意



< 30%,或75% < 与 > 50%



成功之后12个月内不可再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境内部份要约:

申请豁免

境內: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



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应该非常特殊情况)

香港:



豁免全面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申请豁免(续)

相同:



“清洗”,发行新股得到独立小股

东同意



财务困难,发行新股,不须小股东

同意

(境内3年不可转让)



金融机构贷款、承销

境内:国有资产划转、变更、合并

香港:



如果投资者收购一家公司控制权,

因为这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二家公司,

而因此获得第二家公司的控制权



有以下条件便须进行全面收购:



第二家公司对第一家公司是非

常重要,在此有很多因素须考虑,其中为

第二家公司的资产或利润为第一家公司

60%或以上;或



投资者收购第一家公司的控制

权是因为要取得第二家公司的控制权。
• 须在三天内作出公告
• 公告前不得进行交易
• 将来增加/减少5%股权 时须作出公告
• 利益变动公告[后]两天 不得进行交易

5-20%
披露报告内容:
• 收购者及合谋人士的 资料
• 股权状况
• 未来十二个月内再次 进行收购的原因及目 的
• 将来增加/减少5%股权 时须作出公告
• 过去六个月内的股份 交易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香港 与大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境内权益披露: ▪ 根据持股量的不同披露要求 • 5-20% - 简单披露 • 20-30% - 详细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境内权益披露(续):

>5%
• 收购者(包括一致行动 人士)发生利益变动时 须向中国证监会及交 易所提交披露报告
▪ 香港权益披露: • 分开:权益披露法例 • 长仓 > 5% (long);以后每1% 变动 • 原则:持有或可能会持有的 股权即时计算、减持或可能减持 的权益成交计算 • 所有衍生工具都要计算(复杂) • 长仓 (long)与短仓(short)不可 共算(净长仓与净短仓) • 定性资料较少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境內拟议的主要改变: ▪ 取消收购者持有30%权益后再增持时须进
行强制性全面要约的规定,可选择进行部 份或全面要约 ▪ 最低要约价 ▪ 保证金要求 ▪ 允许以证券(股份)作为要约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香港: ▪ 收购者持有30%或以上的权益必须进行全
面要约收购 ▪ 没有最低要约价 ▪ 没有保证金要求 ▪ 允许用证券作为收购

20-30%
附加资料,包括:
• 股权结构,包括收购者 及合谋人士的最终控制 人
• 收购的详细资料,包括 股价,资金需要,资金 来源
•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 竞争及关联交易
• 在以后二十四个月内,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与 上市公司之间的任何重 大交易
• 财务顾问核实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 境内最低定价:

• 可流通股股份,以较高者为准:

-

在公告以前六个月内要约者支付的最

高价;或

-

在最近三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

• 非流通股股份,以较高者为准:

-

在公告以前六个月内要约者支付的最

高价;或

-

最近期的经审计资产净值

▪ 公告以后须以现金缴付20%作为保证金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间接收购(续)

例子:
-A -100% .
-公司
-75%

-B -51% .
-公司
-51%

-C -20% .
-公司
-30%

-B公司

-B公司

-B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部份要约
关注点: • 全面收购后不一定终止上市( 公开配售减持以维持公众持股量) • 境内与境外共同上市(A与H股 )
• 不能跟大股东完全收购/大股 东不能完全减持 • 最低部份要约(5%)与自由增持 (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境内与香港相同点:
• “一致行动人”概念 • 收购要約报告书 • 申请豁免 • 间接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一致行动人” :
• 定议:境内第81条,香港“定义” • 相同:母公司、子公司、集团内公 司、其董事与亲人,持有相当股权的投 资者 • 香港:贷款人(除非银行)、财务顾 问(及其集团)、基金经理(及基金)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要约收购报告书: 相同: • 要约收购书(第29条)及相关文件(第 50条) • 被收购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 要约收购发表专业意见
境內: • 提示公告,如证监会有意见,不得 公告
香港: • 禁止提供新资料给传媒 • 要约收购书与被收购合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 允许以股代价,除以上市股票以外,股票须留存在结 算所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 香港最低定价

• 没有最低定价

-

在收购期间之前 3 个月;

-

在收购期间;或

-

证监会认定比 3 个月再早的期间

曾用更好的价格/条件买过被收购公司的 股权(包括其它可持有股权的证券)

• 24小時內通知新價格/條件

香港:无意的错误,“先旧后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间接收购

境內:



投资者不是被收购公司股东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其它安排”拥有权益



通过“投资关系”取得控制权

而受其支配的被收购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对

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境内与香港

间接收购(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