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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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0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ch00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 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 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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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其他披露事项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 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 上市规那么予以处理。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 格式及编制规那么,由中国证监会另行 制定。
定期报告——中期报告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 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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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季度报告
〔一〕 公司根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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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其他披露事项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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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但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 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 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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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 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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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股权鼓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成为了市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或资产,控制并统一运营被收购公司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既可以是主动收购,也可以是被动被收购。

无论是哪一方,都需要遵守国家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收购的程序、条件、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是收购程序。

上市公司收购需要履行一系列的程序。

收购方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收购申请,并获得批准。

同时,还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及时向市场公告收购意向,并披露收购价格、收购对象等相关信息。

而被收购方及时发布相关的公告、内幕信息等,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其次是收购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收购方需要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为被收购方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同时还需要获得被收购方股东的同意。

被收购方在同意收购前,需要经过独立财务顾问的评估,确保收购价格合理。

再次是收购监管。

上市公司收购需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证券监管机构会对收购方的资金实力、收购的合规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确保收购的公平合法。

同时,证券监管机构还会对被收购方的信息进行披露审核,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收购过程中,证券监管机构还会对市场进行监测,防范收购合并中可能出现的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证券监管机构会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收购的程序,保证了收购的公开透明,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收购事项,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其次,管理办法对收购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收购的合法性、合规性,减少了违规收购的可能性,防止了市场混乱。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最新7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最新7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最新7篇)章附则篇一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章间接收购篇二第五十六条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 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和相关管理事项。

第三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包括股票收购、资产收购、债权收购等方式。

第四条更加准确地定义了收购方、被收购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名词的含义。

第五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公平公正,依法合规。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布收购活动相关信息。

第二章收购程序第七条上市公司收购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一)提出书面报告,包括收购计划、收购目的、收购对象等内容;(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有关管理机构审核后获得许可;(三)履行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向股东、相关投资者等进行公告;(四)履行交易结算程序,依法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上市公司收购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欺诈、操纵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购。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上市公司收购外资企业的股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收购报告第十一条收购方应按要求提交详细的收购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收购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背景、经营状况等;(二)收购计划,包括收购目标、收购数量、收购价格等;(三)收购目的及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市场竞争优势等;(四)收购方的财务状况及能力评估;(五)收购方的合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等。

第四章收购许可和监管第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需经有关管理机构许可,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

第十三条收购方应履行监管要求,配合管理机构进行信息披露、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材料、文件等,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密。

第五章收购纠纷处理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发生纠纷时,应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临时报告应包含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间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重大事项,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其他信息,但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性披露。

上市公司的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的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的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收购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公司之间的兼并与收购已经成为企业扩大规模、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上市公司作为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业,在收购管理方面有着很大的责任和挑战。

为了保障股东利益,规范市场秩序,本文将就上市公司的收购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收购的类型和动机公司的收购通常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两种类型。

友好收购是指目标公司和收购方之间达成一致的收购意向,采用协商和合作的方式进行。

敌意收购则是指收购方进行收购行动,但目标公司不同意被收购,常常需要进行投标战等公开竞争的手段。

收购的动机主要有战略布局、规模效应、产业整合等方面。

通过收购其他公司或其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战略目标,并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三、收购的程序和程序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收购目标:上市公司首先需要确定自己的收购目标,确定要收购的公司或其业务,并对收购目标进行评估和筛选。

2. 制定收购计划:上市公司需要制定详细的收购计划,包括目标公司的估值、收购方式、收购价等内容。

3. 资金筹集:上市公司需要根据收购计划确定需要的资金量,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筹集方案。

4. 进行尽职调查:上市公司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情况,为后续交易提供参考和依据。

5. 协商与谈判:上市公司需要与目标公司进行协商与谈判,就收购相关事项进行深入沟通和协商。

6. 签订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收购协议,并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和方法进行交割。

四、收购的监管和风险控制作为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需要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和规范。

监管机构对收购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保障市场公平,维护股东权益。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合理控制和评估收购的风险,避免因收购行为而造成的经营风险。

1. 监管机构的角色: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进行审查和批准,包括证券监管部门、竞争执法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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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

基本信息
条令编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通过及施行日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生活常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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