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订立,适用于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使用、购买、储存、运输、销售、监管等全部环节的爆炸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易碎等特别性质的不安全品。
一、使用环节1.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需严格依照规定方式、场所、时间使用,不得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国家重点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等禁止区域内存储和使用。
2. 全部个人和单位必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炸药和火工品,不得私自制造、加工、改装、升级炸药和火工品,不得将其用于非法活动。
3. 使用爆炸物品前必需全面检查其安全性能以及四周环境安全情形,确保不会对四周群众和自身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
4. 爆炸物品的现场监管人员必需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以确保其把握恰当的使用方法、操作技能,并能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精准明确地实行措施。
5. 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需确保实施安全防护措施,例如严禁任意抛掷、拆卸或过早触发炸药,同时还需备有应急预案和防止摩擦、挤压等意外问题的措施。
6.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需建立完善的爆炸物品管理机制,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适时更新设备以确保其良好运行,如有问题需适时销毁更换。
二、储存环节1. 爆炸物品储存必需在符合相关要求的设施内进行,不得在民居、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内进行储存。
2. 全部储存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需有专职人员负责,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储存区域应设有监控设备,存放区域门窗应固定坚固,并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3. 爆炸物品储存要依照爆炸品种及性质分类储存,并标注清楚,严禁同类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混放储存。
4. 爆炸物品储存要依照所在地区的特别性质和要求,实施相应贮藏方式和防护措施,例如地下贮藏、密闭贮藏、安装温度掌控装置等。
5. 爆炸物品储存设施必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统一进行记录,每季度将储存的爆炸物品适时核对数量,并适时处理异常问题。
三、运输环节1. 爆炸物品运输必需使用具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本领的运输工具,并依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装车和包装,必需严格进行装载时的重心平衡和人工计算负载的操作方式进行。
石油储存和运输安全规定

石油储存和运输安全规定在石油行业中,储存和运输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石油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各行业普遍遵循一些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对石油储存和运输安全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旨在提高人们对该领域的了解。
一、储存安全规定1. 储罐设计与维护石油储罐的设计和维护是确保储存安全的基础。
根据行业标准,在设计储罐时需要考虑储罐的容量、强度、耐腐蚀性等因素。
同时,定期进行储罐的检查和维护是防止泄漏或损坏的重要措施。
2. 环境保护与排放控制石油储存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排放控制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定,例如废水处理、废气排放控制,能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 防火与防爆措施由于石油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储罐和储油区域需要采取一系列防火与防爆措施。
例如,安装火灾报警系统、灭火设备和防爆设备等。
此外,制定应急预案是处理突发情况的重要手段。
二、运输安全规定1. 交通运输工具的选择和维护在选择石油运输工具时,需要考虑其承载能力、安全性能等因素。
定期进行交通工具的维护和检查,例如油罐车的轮胎、制动系统、油罐等,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2. 驾驶员培训与安全意识对石油运输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培训内容包括遵守交通规则、应急事故处理等。
3. 路况评估与路线规划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对路况进行评估和分析,选择合适的路线。
例如,避开交通密集的区域、坡度过大、路况差的道路,以减少事故风险。
三、安全事故应急措施1. 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是非常重要的。
预案应包括应急指挥体系、应急资源、救援措施等,以对各种事故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
2. 应急演练与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演练内容可以包括灭火救援、疏散撤离等,以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3. 事故调查与处理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及其处理方法,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爆破材料的运输、存放与保管规定

爆破材料的运输、存放与保管规定一、爆破材料的运输(1)装卸入库爆破材料时,应轻拿轻放,不准传递、投掷;不准撞击、拖拉和滚动。
每次每人搬运不得超过20kg。
(2)雷管、炸药、导火线不能同车装载,装车后应妥善捆扎,不得散撒,更不得发生滚动、冲击、颠倒、坠落、摩擦等现象,同时应遮盖好,不得受雨淋和暴晒。
(3)装卸搬运爆破器材时,严禁接近烟火、火焰及易燃危险品。
严禁携带发火物品。
(4)人工徒步运送时,应备有专用的容器,不得放在衣袋之内携带,每人的搬运重量不超过50kg。
雷管和炸药要分开搬运,并且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搬运人员之间应相距不少于5m。
在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立即运送指定地点,途中不随意逗留,也不得把器材交给他人保管。
(5)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人力装卸不得超过一箱,并不许用肩扛;火雷管箱不得倒放和立放,严禁翻滚;拖拉;抛捭器材。
(8)炸药和雷管严禁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如干电池、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
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同行时,两人应保持不少于50m的距离行走;爆破器材应直接送到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领用爆破器材需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
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人宿舍。
(9)在洞-内及辅助坑道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雷管与炸药应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
②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联结员。
③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准许放一层炸药箱或只放雷管,且不得滑动。
运送其他炸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④在装有炸药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任伺人员。
⑤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吊桶无论运送何种炸药,都不得超过lm/s,⑥司机在起动和停止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
⑦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
SY54361998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

SY54361998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safety rules for storage, transportation and use of explosives for petroleum perforating and side-wall coring自 1998-8-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是对SY5436-92《石油射孔、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规定》的修订。
随着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的不断进展,考虑到爆炸物品的使用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使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因此需要对SY5436-92进行修订。
这次着重从安全使用的角度对SY5436-92进行了修改,但不可能将有关规定、操作方法的细节都包括到里面去,不能代替本行业的技术操作标准。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北石油治理局测井公司。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周玉平范巍尹贵华本标准于1992年4月首次公布。
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油气井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的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治理和销毁等的差不多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井井筒内的射孔及井壁取心施工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险物资包装标志GB 2702-1990 爆炸品保险箱GAB 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GB 12463-1990 危险物资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J 89-85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3 爆炸物品的储存3.1 库房3.1.1 库房应建在远离都市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文物爱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
3.1.2 库房的规划和建筑应按GBJ 89-85第2章中关于危险等级划分和存药量的规定规划外部距离、内部距离、建筑结构、内部平面布置、工艺布置。
Z27火工品使用安全规定

Z27火工品使用安全规定为了保证火工品贮存、运输、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提出了公司在油气井射孔用爆炸物品的贮存、运输、施工作业中务必遵守的安全要求。
2 贮存与标识2.1 每间库房储存爆炸物品的数量不能超过库房设计的安全储存量。
2.2 射孔弹、导爆索应分库存放,雷管专库存放。
2.3 爆炸物品的包装箱下应垫有高度大于10厘米的垫木。
2.4 火工品库内的弹药箱务必平放,顶部向上。
根据爆炸物的等级与品牌存放,在放置时注意使商标与标记容易看清晰。
爆炸物品包装箱应码放整齐,码高不应超过 1.6米。
码放通道宽度应大于0.4米。
2.5 爆炸物品的包装箱应符合SY 5436-1998《石油射孔与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与使用的安全规定》中的要求包装,并贴上清晰的标签。
注明名称、入库时间、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品序列号等内容。
2.6 装入箱内的爆炸物品应码放整齐,空隙部位用防静电的软质物填充。
用电起爆的雷管、外皮应用防静电的金属纸包装。
2.7 火工品库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来管理,管理员要负责执行爆炸物安全预防措施。
除火工品入库与出库时间外,其它时间火工品库门都要锁好,并受到严格保护。
2.8 在爆炸物存贮区域内,假如需要人工照明,只能使用通过批准的电池式灯具(如手电筒等)。
2.9 严禁直接把爆炸物紧靠库房的内壁存放。
在存贮爆炸物品时,要注意不能妨碍存贮区的通风。
2.10在任何一个火工品库内严禁有烟火、火柴、明火或者产生火花的设备;进入库区的所有人员不能携带无线通讯设备。
3 射孔枪装弹(爆炸、取心装药)3.1装卸爆炸物--通则3.1.1先使用库存时间最长的爆炸物;3.1.2在装卸爆炸物时要小心慎重;3.1.3在装卸或者打开炸药箱时严禁使用金属工具;3.1.4严禁使爆炸物受到冲击或者围压;3.1.5严禁使爆炸物受热;3.1.6使爆炸源远离爆炸物。
3.2只能在指定的专门区域内给射孔枪装弹。
在专门的装弹药区域内,严禁有烟火、明火或者产生火化的装置。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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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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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一、务必严格落实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禁止违规管理与发放爆炸材料。
二、务必使用煤矿许用的炸药与雷管,禁止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务必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禁止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四、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与雷管务必限量、分开贮存,禁止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五、爆炸材料务必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务必当班清退回库,禁止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雷管与炸药务必分开并由专人运送,禁止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禁止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某某单位(人)2
202X年X月X日
3。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井下炸药库是矿井等地下工程中储存和管理爆炸物品的重要设施,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严格对于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份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示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炸药库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矿井的安全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炸药库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井下炸药库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管理和爆破工程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井下炸药库和储存爆炸物品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井的技术规程要求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储存第五条爆炸物品必须按照其爆炸威力和危害程度分别分类储存。
第六条爆炸物品必须专用专用储存设施储存,并按照规定的储存温度和湿度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储存位置必须放置符合要求的警示标志,并设立专人负责看管和管理。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储存间距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矿井的安全要求,避免造成对周围区域和设施的损害。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使用第九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计划和申请程序,并获得矿井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第十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和正确。
第十一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操作指导。
第十二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现场监控和记录,确保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运输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必须进行专业的安全管理和操作,遵守国家相关运输法规和规定。
第十四条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经过专门设计和装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运输爆炸物品必须进行周密的计划和安排,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六条运输爆炸物品必须进行必要的隔离和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碰撞、摩擦和其他危险情况。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销毁第十七条对于已经过期、破损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安全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进行及时的销毁处理。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爆炸物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生爆炸的可燃可爆炸物质,包括炸药、雷管、火药、烟花爆竹等。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存储管理第四条爆炸物品的存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存放地点应为符合安全要求的仓库或建筑物,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居民区、公共场所等禁区内;(二)存放地点应保持干燥、通风,并远离火源和一切明火;第五条爆炸物品的存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应分别存放,不得混合存放;(二)爆炸物品应按照相应标识进行分类、存放、摆放;(三)存放的爆炸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应设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设施、安全通道、警示标识等。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第七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车辆应经过严格检验,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二)运输车辆应专用运输,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混运;(三)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接触火源、明火;第八条爆炸物品的装卸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装卸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二)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火、抗静电等措施;(三)装卸场地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第九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运输。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第十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并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则;(三)使用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要求:(一)爆炸物品只能由经过特许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二)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清醒,不得在酒精、毒品等物质的影响下使用;(三)禁止擅自从事非法炸药制造、贩卖等活动;第五章爆炸物品的销售管理第十二条销售爆炸物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销售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销售活动;(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产品知识;(三)销售爆炸物品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书、警示标识等;第十三条销售爆炸物品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爆炸物品;(二)禁止向有犯罪前科的人员销售爆炸物品;(三)销售人员应对购买者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核;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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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前言本标准是对SY5436-92《石油射孔、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规定》的修订。
随着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的不断发展,考虑到爆炸物品的使用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使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因此需要对SY5436-92进行修订。
这次着重从安全使用的角度对SY5436-92进行了修改,但不可能将有关规定、操作方法的细节都包括进去,不能代替本行业的技术操作标准。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北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玉平范巍尹贵华本标准于1992年4月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气井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的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和销毁等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井井筒内的射孔及井壁取心施工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2702-1990 爆炸品保险箱GAB 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GB 12463-199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J 89-85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3 爆炸物品的储存3.1 库房3.1.1 库房应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
3.1.2 库房的规划和建造应按GBJ 89-85第2章中关于危险等级划分和存药量的规定规划外部距离、内部距离、建筑结构、内部平面布置、工艺布置。
其建筑技术要求应符合GBJ 89-85中第7、8、9、10、11章的规定。
3.1.3 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其他危险品库房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按GBJ 89规定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3.1.4 库房周围应设防护堤。
防护堤的高度应高于库房屋檐,其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3.1.5 库区应设围墙,围墙应高出地面2.5m,围墙顶应有铁丝网或用玻璃碎片立插。
3.1.6库区内应装避雷设施。
避雷设施每年应在雨季到来之前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检查,其接地电阻下应大于10Ω.3.1.7 库区内应备有消防器材及供水设施。
3.1.8 库房内应铺有防静电胶皮或无火花地板,并保持通风和防潮良好。
3.2 储存3.2.1 每间库房储存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安全储存量。
3.2.2 射孔弹(切割弹),导爆索(传爆管),雷管(起爆器)、气体压裂弹、火药、炸药以及废弃爆炸物品应分库存放。
3.2.3 爆炸物品的包装箱下应垫有高度大于10cm的垫木。
3.2.4 爆炸物品包装箱应码放整齐,码高不应超过1.6m。
码放通道宽度应大于0.6m,爆炸物品包装箱距墙的距离应大于0 .4m。
3.3包装、标识3.3.1 爆炸物品的包装箱应符合GB 2702要求。
爆炸物品应按照GB 12463的规定包装,并贴上清晰的标签。
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
3.3.2 装入箱内的爆炸物品应码放整齐,空隙部位用防静电的软质物填充。
用电起爆的雷管,外皮应包有防静电的金属纸。
3.3.3 每箱爆炸物品的总重量应不大于25kg。
3.3.4 爆炸物品的箱盖应采用搭扣,并由生产厂家进行铅封。
3.3.5 运到现场的爆炸物品应按GB 12463的规定包装并贴上标签,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
4 爆炸物品的运输4.1 批量爆炸物品装运4.1.1 石油射孔和取心用的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炸物品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4.1.2 应由责任心强、工作可靠、懂得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业人员押运。
4.1.3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遵守GB 6722-1986中第10章的规定。
4.1.4 在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时速不应超过40kh。
多车运输时,相邻车辆距离应大于50m。
4.1.5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挂防火、防爆安全标志。
车辆不应超高超载。
用汽车运输时,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并挂防静电接地链条。
4.1.6 火药、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不能混车装运4.1.7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在中途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口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守。
严禁在装有爆炸物品的车上吸烟、使用无线通信工具,严禁在距车辆10m内使用明火。
4.1.8 装卸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
4.1.9 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现丢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安部门查找。
4.2 现场施工用爆炸物品的装运4.2.1 爆炸物品应分类分别装入专用箱内并加锁。
4.2.2 装好射孔弹的射孔枪应牢固地固定在车架上。
4.2.3 不应将射孔弹(含切割弹)和雷管(含起爆器)同时装在射孔枪内一起运输。
4.2.4 上井施工用的爆炸物品应用专车运送,并按4.1.2、4.1.4、4.1.5、4.1.6、4.1.7的规定执行。
5 爆炸物品的管理5.1 爆炸物品应设专职人员管理,持证上岗。
5.2 爆炸物品的入库要有交接手续,并填写爆炸物品入库单。
交货人和收货人应在入库单上签字。
5.3 库房管理人员凭施工通知单发放施工所用的爆炸物品,并填写爆炸物品发放表,收货人和发货人分别在爆炸物品发放表上签字。
库房保管人员应对领料人员的手续进行复核,如发现异常,应停止发放,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5.4 施工剩余和下过并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要全部回收,交回库房,并分别填写爆炸物品回收表,交货入和收货人应分别在爆炸物品回收表上签字。
5.5 射孔、取心用爆炸物品只限于射孔队、取心队使用。
其他单位需要爆炸物品时,应持有索要单位介绍信、资质证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书,经持有爆炸物品单位的上级领导批准,方能通过供应部门调拨。
5.6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库房区域内的保卫工作。
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无线通信工具,不应在储存爆炸物品的库区内住宿或进行与施工作业无关的其他活动。
5.7 库房管理人员每次发放爆炸物品都应进行严格核销,并应每月盘点一次库存爆炸物品。
若发现帐、物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8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区内严禁吸烟、使闲明火、存放其他易燃品及杂物。
6 人员及培训6.1 人员爆炸物品使用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a)年满二十周岁以上;b)工作认真负责,身体睦康,没有妨碍从事爆炸物品施工的疾病和生理缺陷;c)具有从事爆炸物品施工所应具备的文化程度;d)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使用爆炸物品的合格证和岗位操作证。
6.2 培训6.2.1 爆炸物品使用负责人和爆炸物品使用人员要参加正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a)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中关于存放,处置,运输和使用各种爆炸物品的规定;b)石油安全工程(初,中级本)的石油测井分册中有关射孔、取心部分的内容;c)爆炸物品的分类、性能和特点;d)安全处置爆炸物品的步骤和方法;e)井场爆炸物品的安全操作步骤和方法。
6.2.2 爆炸物品使用主管单位对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每年考核一次,核发岗位操作证。
7 爆炸物品的使用7.1 施工井场条件7.1.1 施工人员到达井场后,施工负责人应将施工通知单的内容通知钻井队,与钻井队负责人一起识别并纠正可能导致在爆炸物品施工中造成事故的井场条件。
7.1.2 在井场,应指定爆炸物品临时存放地点和装枪地点,并应设有“当心爆炸”,“严禁烟火”字样标志牌或类似含义的警示标志。
7.1.3 应消除施工用电干扰,包括:a)关掉阴极保护系统;b)停止所有电焊作业;c)检查作业井架有无漏电,如有漏电,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漏电;d)作业期间禁止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7.1.4 在恶劣天气(雷雨、大风、尘暴,沙暴、浓雾等)不应进行射孔和爆炸作业。
7.2 爆炸施工前准备7.2.1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7.2.2 地面设备中应该具备的要求:a)射孔绞车中有主电源开关来控制通向发射系统的所有电源;b)电缆安全系统处于安全状态时,电缆电路应与射孔绞车电路的全部电源断开;c)引爆系统有多级安全控制环节;d)绞车与装拆射孔器的地点之间应建立有效的通信,且做到安全可靠;e)电路接地、连接系统完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
7.2.3 施工用的电器仪表,其对地的绝缘电阻和仪表线路间的相互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7.2.4 检测电雷管电阻值应用专用的电雷管电阻测量表。
检测电雷管时,应把电雷管放入电雷管安全筒中。
电雷管安全筒壁厚大于5mm,长度不小于400mm。
测量时,雷管放入安全筒中部,人员不应面对管口。
7.2.5 井下作业器材和爆炸物品的性能及基本要求:a)雷管和引爆装置的技术特性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确认;b)引爆系统安全可靠;c)应是安全雷管;d)井下设备应做到从井口回收时能安全排除内压力,使用螺纹连接的井下设备应有排除内压力的装置。
7.3 施工操作7.3.1 按操作规程装配和拆卸射孔枪、切割器,爆炸筒和井壁取心器时,除工作人员外,在装配场地周围10m内严禁他人进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装配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射枪、切割器、爆炸筒的两端方向。
7.3.2 进行井下爆炸作业只能在井场装配爆炸筒。
装配爆炸筒时,要切断井场一切电源,等爆炸筒下入井下70m后方能送电。
7.3.3 射孔枪。
切割器、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