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精)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确保旅客和货物安全,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根据《道路旅客运输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营运车辆和单位,包括城市公交、旅游客运、长途客运等。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隐患,确保旅客的出行安全。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宣传和教育旅客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文明素质。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通报、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车辆、设备、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任务,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车辆、设备、人员的检修和检测情况,监控数据的保存和使用情况,保证安全生产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安全运行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的购置、验收、运营和退网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驾驶员的资质要求、培训要求、作息制度、纪律要求等,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旅客的管理和服务,确保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舒适、安全的出行环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安全生产内容,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人及实施期限。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针对特定工序、作业环节,须包含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及应急预案。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4. 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下发至施工现场,由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执行。
5.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定期检查、更新,确保与现场实际相符。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投入、技术改进、隐患治理等内容。
2. 项目部根据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本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方案,并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3. 审批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方案,由项目部组织落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4.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评估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企业应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为下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6. 安全生产投入应专项专用,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支持。
7. 企业应鼓励创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位员工了解工程特点、施工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
2. 安全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由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并作为个人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保存。
3. 施工过程中,如施工方案、工艺或安全措施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再次交底。
4. 安全技术交底应针对不同工种、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进行,确保交底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1. 架体和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由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架体和设备的稳定性、安全性。
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道路客运企业作为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制定以下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及原则:1. 安全生产方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安全生产目标:实现零事故、零伤亡、零污染,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3. 安全生产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职责;(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4)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5)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研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措施;(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4)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2. 工作机构企业设立以下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工作:(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2)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研究等工作;(3)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企业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4)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设备维护、劳动保护等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1.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1)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并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3)组织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4)对项目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5)定期召开项目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6)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投入,提高项目安全生产水平。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精)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1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以保障客运行车安全为中心内容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本规范所称企业车辆是指车辆行驶证上“车主”栏为该企业名称的车辆。
3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和出租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4 基本要求4.1 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4.2企业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将安全制度落实到所有从业人员和企业车辆。
5 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5.1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形成安全管理网络。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担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或副组长。
5.2 企业应逐级设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
5.3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5.3.1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出租车客运企业按每50辆营运车、其余企业按每30辆营运车1人配备,但不得少于1人。
5.3.2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 安全生产职责6.1 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体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6.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7 客运从业人员管理7.1 驾驶员管理7.1.1 驾驶员必须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OC32页)精品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课件第一章总则一、制定规范的目的意义:1、目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2、意义:(1)、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2)、安全管理工作规范;(3)、明确监管部门交通、公安、安监。
二、制定规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三、提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要求:1、明确企业自身安全管理主体责任;2、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遵守国家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政策;4、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5、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本章重点: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难点:安全标准化管理,科技创新。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1、设立的要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机构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3、条件要求:(1)、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2)、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安全教育培训:1、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游客运输公司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和规范道路游客运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从事道路游客运输经营的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
第三条客运公司是道路游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严格恪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和标准,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增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游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公司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行的监察管理。
第五条客运公司应当依法踊跃展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舞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停改良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含公司主要负责人(包含法定代表人和实质控制人、其余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向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 20 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公司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装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
拥有 20 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公司应当装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装备数目原则上依照以下标正确立:对于 300 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依照每 30 辆车 1 人的标准装备,最低许多于 1 人;对于 300 辆以上客运车辆的,依照每增添 100 辆增添 1 人的标准装备。
第八条客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公司所从事的道路游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查核合格,或许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2018 年发布)

【法规标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发文字号】交运发[2018]55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8-04-30【生效时间】2018-06-01【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要求,深刻汲取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发展实际,共同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2018年4月30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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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1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以保障客运行车安全为中心内容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本规范所称企业车辆是指车辆行驶证上“车主”栏为该企业名称的车辆。
3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和出租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4 基本要求4.1 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4.2企业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将安全制度落实到所有从业人员和企业车辆。
5 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5.1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形成安全管理网络。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担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或副组长。
5.2 企业应逐级设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
5.3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5.3.1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出租车客运企业按每50辆营运车、其余企业按每30辆营运车1人配备,但不得少于1人。
5.3.2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 安全生产职责6.1 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体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6.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7 客运从业人员管理7.1 驾驶员管理7.1.1 驾驶员必须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应聘大型客车驾驶员还必须具备安全行车3年以上客车驾驶经历。
7.1.2 企业车辆的驾驶员应由企业考核录用,有关考核录用记录应保存备查。
7.1.3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企业应对家属不在本地的司机和乘务员的住宿、作息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对其它司机和乘务员要有科学的作息要求。
7.1.4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企业应建立行车日志制度。
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技术故障、隐患、事故、道路状况等。
7.1.5 企业应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
连续驾驶3小时应停车休息15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营运客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司机。
严禁22时至6时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上行驶。
进入高速公路和山区公路行驶的所有客车,禁止乘客站立。
7.1.6 企业应建立驾驶员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防止司机疲劳、酒后或带病上岗,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预报情况及时告知司机。
7.1.7 企业应对驾驶员实行动态考核,对违反交通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行车事故的驾驶员,要及时认真进行处理。
经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及时解聘或调任其他工作。
7.1.8 企业应建立聘用驾驶员报告制度,对聘用或解聘的驾驶员要及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7.2 乘务员7.2.1 应具有安全乘车及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7.2.2 应懂得基本的医疗抢救和事故逃生常识。
7.2.3 由企业负责考核和录用,考核录用记录应保存备查。
8 客运车辆管理8.1 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97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8.2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客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8.3 车辆维护8.3.1 企业应建立车辆各级维护制度并组织实施。
8.3.2 日常维护应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实施。
8.3.3 企业车辆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要求进行一级、二级维护,特殊车辆应参考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里程数据进行,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厂负责实施。
8.3.4 各级维护必须按规定的维护项目进行维护,不得拖期和漏项。
8.4 企业在注册地应自有相应的生产基地,其面积至少应是企业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在注册地以外的经营发生地,也应自有或租用相应的场地,作为企业回场待班车辆的统一停放和日常维修工作场所。
8.5 车辆运行管理8.5.1 企业及其分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车辆调度机构,对企业车辆进行统一调度管理,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作。
8.5.2 客运班车应严格按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8.5.3 企业应建立长途班车中途休息管理制度,指定中途休息点和司机交接班点。
8.5.4 客运班车发车前的报班安全例检应按照《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8.5.5 企业车辆在每日收车后,应返回企业生产基地或企业规定的其他场地统一停放。
8.5.6 企业应根据企业车辆的不同营运线路,分别提出包含线路各路段路面情况、行驶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的营运线路行驶基本要求,供司乘人员参考。
8.6 企业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
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8.7 企业应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9 企业与承包经营者安全责任9.1 本条所称“承包经营者”系指以各种方式承包企业车辆并承担该车辆经营盈亏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9.2 企业责任9.2.1 企业应将承包经营车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围,切实将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车辆及其司乘人员。
9.2.2 企业应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合同,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9.3 承包经营者责任9.3.1 承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合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9.3.2 承包经营者必须按照企业规定,做好车辆的各项维修作业。
9.3.3 承包经营者必须服从企业经营调度部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车辆运行线路和站场。
9.4 企业和承包经营者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包经营者违反企业有关管理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承包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10 其它安全管理制度10.1 会议制度10.1.1 安委会(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企业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1次。
10.1.2 驾驶员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2 次,承包经营者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1次。
10.2 脱产教育培训制度10.2.1 对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的脱产安全培训教育,每年每人不少于16小时。
10.2.2 培训教育实行专业授课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进行。
10.2.3 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
10.3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0.3.1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10.3.2 企业应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线路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10.4 车辆牌证管理制度:企业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车辆营运牌证的统一管理。
车辆发班时由驾驶员统一领取,车辆收班后,由驾驶员将营运牌证统一交回企业保管,有关管理人员应做好牌证收发记录。
10.5 基础资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主要基础资料必须健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0.5.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汇编10.5.2 安全会议记录10.5.3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10.5.4 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0.5.5 安全管理人员资历档案10.5.6 驾驶员管理档案10.5.7 乘务员管理档案10.5.8 事故登记台帐10.5.9 事故档案。
要求一案一档,资料齐全。
10.5.10 企业事故统计报表10.5.11 承包经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内容档案10.5.12 车辆管理档案10.5.13 车辆维修记录10.5.14 车辆行车日志10.5.15 车辆牌证台帐10.5.16 车辆调度日志10.5.17 营运线路行车基本要求资料台帐11 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理 11.1 安全风险防范 11.1.1 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责任赔偿能力,并按规定足额办理企业车辆安全保险。
11.1.2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11.2 事故处理11.2.1 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和乘务员应以最快的方式将发生事故的车号、班次、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当地公安交警和企业报告。
11.2.2 事故发生后,司乘人员应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力抢救受伤人员,认真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1.2.3 企业相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发生人员死亡事故,企业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场。
11.2.4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结后,企业应在事故调解赔偿完毕或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写出事故处理的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报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
12 事故统计与事故报告 12.1 企业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当年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情况必须完整,并按规定时间报交通主管部门。
12.2 对发生人员现场死亡的事故,企业应在接报一小时内向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13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