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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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全文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此已有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就应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已有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已有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硕 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

法硕 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

法硕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一、引言在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它主张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原则的出现,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强化对社会责任的追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与应用1.无过错责任的定义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只要发生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

这一原则突破了传统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

2.无过错责任的应用场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等。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分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无过错责任强调的是结果责任,而过错责任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在实际应用中,两者往往结合使用,以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三、法硕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1.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生产者、销售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导致他人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污染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是指因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他人损害,作业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作业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4.动物侵权责任动物侵权责任是指因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车主、保险公司等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机动车驾驶人、车主、保险公司等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

文章首先从该原则的概念、构成要件谈起,其次对法律规定的九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进行了分析,最后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从而加深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一、引言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均属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研究范畴。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然而,由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的偏差和传统观念的作祟,使得它每进展一步,都要伴随激烈的争议。

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范围愈来愈广泛,新《合同法》的颁布更为此问题做出定论。

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探讨和研究才是具有意义。

①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 论行 为人有 无过错 , 法律规 定应 当承担侵 权责任 的, 依 照其规 险责任 , 葡萄牙 法律称 为风 险责任 。
定。 ” 人们 将此 规定称 为无 过错责任 原则 。
我 国法律对无过 错责任 原则的表述方 式 , 学术 界一直存 在着
《 侵权 责任法 》 规定适用 无过错 责任的情 形主要有 : 监护人责 争议 。 任、 产 品缺 陷责 任、 环 境污染 责任 、 高度 危险 责任 、 饲 养 动物损 害
行 为人 的利 益关 系, 维护 社会正 常运行 秩序 。 三、 无过错 责任原 则表述方 式的选 择 无过 错责任 原则 , 英 美法上 称为严 格责任 , 德国法律 称 为危
( 一) 无过错 责任原 则 的法律规 定
我 国《 侵权责 任法》 第7 条 规定 : “ 行 为人损害 他人 民事权益 ,
严重 的社会 问题 , l 9世纪末 2 O 世 纪初 , 大 陆法 系和英 美法 系国 任 。
家通 过立法 逐渐 确立 了无过错 责任 原则 。 所 以, 无过错 责任 原则 的产 生是 社会发 展 的必然结 果。
2 . 由法 律 明确规定 免责 的情 形
在适用 过错责任 原则情况 下, 行为人可 以直接 根据法 定免责
是找 出种种免 责理 由进行 抗辩 , 最 终的结果 是很多受 害人得 不到 空 中发生爆 炸 , 伤亡 乘客 ( 家属) 要求 赔偿损 失 , 不 用举证 证 明经 赔偿 , 激 化 了社会矛 盾 , 影响 到了社 会的 正常运 行。 为解决 这个 营者 是否有过错 , 经营者如 果要否 定受害人主 张则要 承担举证 责
◆ 法学 研 究
2 0 1 3・1 0 ( 中)
论《 侵权责任法》 中的无过错责任 藤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040当代思潮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两分天下,各自调整一部分领域。

而无过错调整的范围,由法律预先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本文将就现有的归责原则进行剖析,并且对于该归责原则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探讨。

无过错责任的起源和理论依据无过错责任的起源19 世纪中后期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加快,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

与此同时,大量的工业事故相伴而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威胁。

1972年新西兰率先建立了无过错责任赔偿体系,赔偿范围覆盖了包括医疗损害在内所有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

运行费用主要取自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车辆所有人和政府税收;1975年瑞典创设了医疗保险制度,保险费取自地方医疗单位和执业医师。

制度规定凡是因不合理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者医学上原本可以避免但实际发生了的医疗损害,致使患者至少住院十天或者至少误工三十天的,都可以得到无过错责任赔偿。

正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发展和人们的日常权益冲突产生了矛盾,而民事诉讼又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在当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受害人根本无法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丧失了最基本的社会公平。

极易导致作为强者的公司企业与身为平民大众的弱者之间的对立,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这样一来,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补偿弱者损失为宗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便应运而生。

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对于无过错原则的理论依据,学界之中众说纷纭。

有以危险的客观来源解释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有以事故的主观原因说明承担责任的基础;支配说立足于加害人方面寻求责任的承担者;有从实证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也有从社会法学的方面阐释无过错责任的。

上述学说,多是从局部或某一方面论述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的,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揭示了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前提和条件,对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无过错责任理尤多裨益。

浅论无过错责任

浅论无过错责任

浅论无过错责任p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在归责的发展史上,自罗马法以来,均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大工业发展的结果。

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也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剧增,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受到严重损害,而在这些情况下,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几乎不可能,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

于是,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照顾弱者、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它在推定加害人与受害人的不平等地位的前提下,力图以法律上的衡平来矫正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之过错在所不问,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也做了确认,该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术语,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它在性质上已不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含义,因为任何法律责任都以过错为基础,从而体现法律责任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和教育的作用。

无过错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无过错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无过错侵权责任问题研究【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归责原则,对于民事责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中国侵权法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占重要地位,其在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做了探讨,并对“无过错”的含义进行了分析,其次分析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法理基础,然后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立法现状,总结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最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做了总结和展望。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的归责标准,英美法系将之称为“严格责任”。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无过错”的含义,有专家认为,“无过错”就是指侵权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形式。

对于该问题,还有专家认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键要素是认定侵权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不看其对事件的发生有没有过错,被害人也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没有过错。

我国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时采取的就是第二种观点,该法第7条明确规定:侵权行为人侵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管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认为,我国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是科学合理的。

如果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无过错”进行望文生义的解释,即没有过错,这样会使人产生歧义,即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前提是侵权人没有过错,实际上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只是在认定时不考虑过错而已;另一方面,被害人需要对侵权人没有过错举证,而侵权人很有可能通过证明自己存在着过错对抗辩被害人的主张。

这种解释实际上违背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质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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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以《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中国侵权法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占重要地位,其在维护侵权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关键词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历来在各国民事立法活动中备受重视。

大陆法系各国通过本国民法典、单行法等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规定,其中多有判例补充。

美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除判例法、单行法外,仅《侵权法重述》就有近千个条文之多。

我国目前为止也已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四十多部法律包含有关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规定。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通常包括两个主要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比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许多领域有特别之处,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无过错”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无过错”即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豍也有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

《侵权责任法》采该观点,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是恰当的。

如果仅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无过错”解释为没有过错,则易使人误解为,行为人只在无过错时才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仍需就行为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则可能通过证明自己有过错来进行抗辩。

这无疑背离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设立的初衷。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基本内容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同样历史悠久,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绝大部分时期,结果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中占统治地位。

结果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方国家的产生和不断发展,结果责任原则由于责任追究过于严苛,使人“动辄得咎”,严重限制个人行动自由与创造性活动而被逐渐淘汰,其地位为过错责任原则所取代。

过错责任原则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思潮影响法律制度的产物。

它以过错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根据,承认在一定限度内致他人损害的合理性,在保护个人行为自由和创造性的同时,为行为自由划定了合理范围,从而保护了无辜受害人的利益。

过错责任原则较好地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成为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主要归责原则。

19世纪中后期以来,西方主要国家工业化进程加速、科技发展日新月异。

与此同时,大量工业事故的不断发生,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害。

由于科学技术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很多事故的受害人在侵权诉讼中难以证明侵权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人则常常利用优势地位以各种无过错事由进行抗辩。

对这类侵权案件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往往造成大量受害人无法得到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有失公平,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平衡利益诉求,一些西方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行为主要归责原则的同时,在交通肇事、缺陷产品事故等特殊侵权纠纷的处理中开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838年《普鲁士帝国铁路法》首次针对火车事故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法等国相继以单行法或判例形式认可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及其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是近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时至今日,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成为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特征(一)适用范围和减免责事由的法定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有时不具主观上的可非难性与客观上的违法性。

若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自由裁量,则很可能使该原则被滥用。

因此,法律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减、免责事由,必须作出明确规定。

?豎(二)因果关系而非侵权行为人过错是责任成立的关键因素因果关系是指以行为人行为为原因,损害事实为结果,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成立,取决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

只要受害人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一般就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中排除侵权行为人过错对侵权责任成立的影响,而并非不考虑侵权行为受害人的过错状况。

如果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则应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本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对由于其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和行为规范要求,能够为社会主体所接受。

那么,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其根据何在呢?现代侵权法认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首要目的,是实现对侵权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更充分的保护手段。

现代社会中商品制造、民用核能利用等活动,其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但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往往难以对上述活动进行完全的控制,即使履行高度注意的义务,有时也无法避免损害发生。

?豏法律规定对上述活动产生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其行为人在获利的同时,使他人面临其行为所带来的特殊风险。

获得利益者,应负担责任,系正义的要求。

?豐法律允许行为人从事上述活动的条件是其必须为相应风险产生的后果负责。

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领域适用的理论基础所在。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对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方式、典型的侵权类型作出规定,奠定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础。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领域一些关键的共性问题。

该法肯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归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规范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具体侵权问题中的适用。

(一)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难以认识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其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理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不论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责任上是否存在过错。

(二)用人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工作人员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从中获取利益。

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获得利益者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此外,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相比经济能力较强,由其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更好保护侵权行为受害人利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加强员工管理。

同时,依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在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对其有关雇员有追偿权,体现了对雇主利益的适当照顾。

(三)产品责任产品质量关系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对其产品,有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上,保证其不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构成威胁的义务。

生产者对因其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问题,除可证明其产品存在未投入流通等法定情形外,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对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督促企业重视产品质量,真正树立对消费者负责的理念。

(四)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已成为我国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发生,促进相关行为人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有效救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受害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该规定确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进一步减轻了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举证责任,足见立法者通过法律手段控制环境污染的决心。

(五)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既包括使用民用核设施、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和从事高压、高空、地下采掘等高度危险活动,也包括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

当今社会,核能发电、高速轨道运输等高度危险作业在提高社会生产力、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等方面贡献卓著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难以预测的风险。

高度危险作业人通过高度危险作业往往可以获得巨大风险利益。

依照前述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获其利须承其险”,除法定事由外,高度危险作业人必须对由于其作业产生的潜在风险和实在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对于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赔偿额度予以限制,意在不反对高度危险作业发展的前提下,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组织和个人增强责任心,积极改进和完善技术安全措施,尽量减少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的危害。

五、结语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其作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为了增强行为人的责任意识,同时使侵权行为受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赔偿,我国现阶段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行为主要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更应强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作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及适用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相信在其它相关法律和制度配合下,在《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的直接促进下,无过错责任原则必将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中发挥日益深刻的影响。

注释:?豍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豎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豏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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