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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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监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性,提高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产品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生产的所有产品。

二、质量责任1. 生产部门质量责任:a) 生产部门对所生产产品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等全过程;b) 生产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c) 生产部门应配备专业的质量监控人员,负责产品的检验和质量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2. 质量监控部门质量责任:a) 质量监控部门负责监控和评估产品的质量状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监控措施;b) 质量监控部门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外部技术交流,不断提高质量监控水平;c) 质量监控部门应及时反馈质量问题,协助生产部门进行问题解决。

三、质量监控措施1. 检验工艺和标准:a) 生产部门应根据产品特性和客户要求,制定相应的检验工艺和标准;b) 检验工艺和标准应包括原材料的检测要求、生产工艺的检验要求、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要求等。

2. 过程监控:a) 生产部门应采取合理的工艺参数和设备,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稳定性和一致性;b) 生产过程中应设置必要的监控点,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测;c) 对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和偏差应及时进行记录,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 抽样检验:a) 生产部门应按照检验计划进行抽样检验;b) 抽样检验应覆盖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检验、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成品的检验等;c) 对于不合格品,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追溯,并对原因进行分析和改进。

四、质量数据统计与分析1. 生产部门应建立质量数据统计与分析系统,对产品的质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2. 质量数据统计与分析应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不合格品率、故障率等指标;3. 质量数据统计与分析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便进行问题解决和质量改进。

五、质量问题处理与改进1. 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进行记录,并进行问题追踪和分析,查找问题的根本原因;2. 对于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合理的纠正措施,并进行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3. 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问题解决并防止再次发生。

质量安全风险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安全风险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国质量安全风险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质量安全风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管理职责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安全风险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质量安全风险产品实施监督抽查、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工作。

2.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质量安全风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3. 生产、销售、使用质量安全风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质量安全风险责任。

四、风险监测与评估1. 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

2. 对监测到的风险信息,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 对高风险产品,及时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五、监督检查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质量安全风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原辅材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产品标识、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

3.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召回与处置1. 生产、销售、使用质量安全风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召回制度。

2. 对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召回相关产品。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召回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召回措施落实到位。

七、法律责任1. 生产、销售、使用质量安全风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质量安全风险责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质量安全风险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产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消费者选择的重要标准。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产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一、质量标准的建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

这些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并且与相关国家法规相符合。

标准的建立应参考科学的研究和相关行业的经验,将产品的关键性能指标纳入标准之中。

二、原材料供应的把关产品的质量直接受原材料的影响,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供应的把关机制。

这包括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进行原材料的抽检和对供应商的定期审核等。

只有保证原材料的质量,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

三、生产过程的管控生产过程是产品质量形成的关键环节。

企业应当建立一套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和作业指导,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以便对生产过程进行追溯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质量检测体系质量检测是产品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包括产品的抽检和全检,以及对关键环节和关键指标的监测。

检测仪器设备要保持良好的维护和校准,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和可信。

五、问题整改和改进措施在产品生产和质量检测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和不足。

企业应当建立问题整改和改进措施的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修正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分析和定位,以便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同时,应当进行经验总结和知识分享,将改进措施应用到生产和管理实践之中。

六、质量监控的持续性产品质量监控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不是一次性的行为。

企业应当建立起长效的质量监控机制,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查和外部认证,持续改进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七、人员培训和意识提升质量管理是一个团队合作的过程,需要全员参与和共同努力。

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意识提升,提高员工对产品质量的重视和责任感。

同时,应当建立激励和奖惩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质量管理部产品质量监控与风险防控方案

质量管理部产品质量监控与风险防控方案

质量管理部产品质量监控与风险防控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企业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产品质量监控和风险防控是企业保障产品质量、树立品牌形象的重要环节。

质量管理部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要确保产品质量,又要预防和控制潜在的风险。

本文旨在提出质量管理部产品质量监控与风险防控方案,以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二、质量管理部产品质量监控方案1.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a. 确定质量管理的核心目标和原则;b.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并明确责任;c. 建立全面、系统、可持续的质量管理体系。

2. 设立质量数据监测与分析系统a. 收集产品质量的相关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b. 建立质量数据分析的指标和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c. 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管理层汇报质量数据,并提出改进建议。

3. 强化供应商管理a. 筛选和评估供应商的质量管理能力;b. 与优质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制定质量约定;c. 定期进行供应商绩效评估和监督,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4. 加强产品检验与测试a. 制定全面的产品检验与测试方案;b. 建立独立的质检实验室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产品检测;c. 对不合格产品追溯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5.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a.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获取和记录客户反馈信息;b. 对每一起客户投诉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c. 反馈处理结果给客户,并追踪问题的解决情况。

三、质量管理部风险防控方案1. 梳理风险点a. 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全面梳理,找出潜在的质量风险点;b. 对不同风险点进行分类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2. 制定风险预警机制a. 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明确风险的触发条件;b. 制定风险预警流程,明确责任和处理措施;c. 定期进行风险预警分析和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 加强员工培训与意识提升a. 提供专业的质量管理培训,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专业素养;b. 建立奖惩机制,激励员工主动参与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

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高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化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在安徽省内组织开展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

不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告知方面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是指产品质量存在不符合该产品应当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标。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监测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省级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研判、风险处置等工作。

省局根据监测结果及风险程度,适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和消费警示。

未经省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风险监测信息。

发现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适时开展风险监测联动和协调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所在地区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开展产品质量帮扶活动,提升产品质量。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应积极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风险监测。

发挥风险监测站作用,负责风险信息采集、风险信息上报、风险信息处置等工作,并结合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开展本辖区内重点产品的风险监测。

针对省局移交和本级监测发现的风险信息,组织有关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风险信息处置,并将结果上报省局。

第七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积极发挥风险监测站作用,负责风险信息采集、风险信息上报、风险信息处置等工作。

承担省、市局移交的风险信息及监测结果信息处置工作。

产品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

产品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性监测体系,实现产品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章监测范围与内容第四条监测范围:1. 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2. 产品本身及其组成部分;3. 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监测内容:1. 产品质量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3. 消费者投诉和反馈的问题;4. 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和通报。

第三章监测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成立产品安全性监测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产品安全性监测工作。

第七条监测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产品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2. 审批监测方案和资源配置;3. 组织开展产品安全性监测工作;4. 分析监测结果,提出改进措施;5. 对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测部门职责:1. 负责监测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2. 收集、整理、分析监测数据,提出改进建议;3. 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4. 向监测领导小组汇报监测工作情况。

第四章监测程序与方法第九条监测程序:1. 制定监测方案;2. 实施监测;3. 收集、整理、分析监测数据;4. 提出改进建议;5. 跟踪处理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6. 汇报监测工作情况。

第十条监测方法:1. 文件审查:对产品生产、检验、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的文件进行审查;2. 实地检查:对产品生产现场、储存场所、销售网点等进行实地检查;3. 抽样检测: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4. 跟踪调查:对消费者投诉和反馈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5. 事故调查:对产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第五章监测结果处理第十一条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产品安全。

产品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制度

产品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制度

唐山市丰润区益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编号:Q/YJ-ZG/GL-12.1-2012-4食品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制度起草人:禹杰审批人:钟树生文件实施日期:2012.01.01 唐山市丰润区益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全面掌握和分析我公司产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

同时,评价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效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3工作标准质量管理部收集国家、省、市等各级监管单位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风险监测计划、相关国家标准等,以及行业内其他公司所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收到此类信息应在半小时内,将此信息传递到第一质量负责人。

质量管理部收集来自顾客反馈的各类产品食品安全问题,如遇批量性食品安全问题,应在2小时内将此信息传递至公司第一负责人。

仓储部客服分别收集来自市场业务员及经销商反馈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

质量管理部根据收集的风险信息,安排针对性排查工作,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及检验室根据计划配合实施。

质量管理部根据临时性出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解决措施并进行排查。

质量管理检验室随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确定公司品安全检验计划的修订内容并下发各部门。

质量管理部及生产部负责按照食品安全检验计划送检,送检的样品必须与质量管理部质检共同取样。

各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检验计划的送检数据,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风险专项排查及控制工作。

各部门收集当地各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信息,应及时反馈至第一质量负责人。

4 考核标准对以上条款中未被执行的事项,每发现一次负激励责任第一负责人100元,重复出现者双倍考核,单次考核500元封顶。

产品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制度

产品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公司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预防产品安全风险,确保公司产品安全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及其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三、组织机构1.成立产品安全风险监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改进产品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制度。

2.设立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

四、职责分工1.产品安全风险监控领导小组:(1)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产品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制度;(2)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公司各部门落实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3)负责对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2.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办公室:(1)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产品安全风险信息;(2)负责制定产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3)负责组织实施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4)负责对产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

3.各部门:(1)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落实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2)负责及时向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办公室报告产品安全风险信息;(3)负责配合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办公室开展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

五、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内容1.产品设计阶段:对产品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进行安全评估,确保产品在设计阶段符合安全要求。

2.生产阶段:对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监控,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

3.销售阶段:对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进行检查,确保产品信息准确、完整。

4.售后服务阶段:对产品售后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监控,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六、产品安全风险监控措施1.建立健全产品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分工。

2.定期对产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监控计划。

3.加强对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等环节的监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4.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5.建立产品召回机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及时召回。

6.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防范和应对产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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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以下简称风险监控)工作,预防和消除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食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等产品以及进出口产品的风险监控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存在的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及后果。

本办法所称风险监控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相关主体采取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处置等措施监测、控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识别和验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对已经存在或者潜在的风险及危害因素进行评价,确定危险程度,提出降低并控制危害产生的解决方案的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主要负责风险信息的汇总和分析研判,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工作,按照指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采取和落实风险处置措施。

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风险信息的采集、核准、预研判和预处置,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预防和处置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五条【技术支撑】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具体技术工作。

省级质检部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技术机构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质检总局成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与风险监控有关的技术评审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信息系统】质检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快速预警系统,收集、分析、处理和发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实现风险信息的共享、报送和通报。

第二章风险信息采集和处理第八条【风险信息采集】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第九条【风险信息来源】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来源包括以下方面:(一)企业报告的风险信息;(二)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信息;(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四)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通报的风险信息;(五)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的风险信息;(六)产品伤害相关风险信息;(七)国外组织、部门、机构等发布的有关产品召回、预警通报信息;(八)网络及媒体报道的风险信息;(九)其他渠道采集的相关风险信息。

第十条【风险信息上报和研判】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核准风险信息来源、内容等的基础上,及时将采集的风险信息上报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需要采取预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处理,组织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等级,对风险信息实施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风险信息等级】风险信息分为三级:一级风险信息:指特别重大事项,需要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作出全局性部署,或者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处置的风险信息。

二级风险信息:指重大事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的风险信息。

三级风险信息:指重要情况,需要进一步研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的风险信息。

第十二条【风险信息分级管理措施】对于一级风险信息,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全省质监系统发出风险预警,统一组织部署风险处置工作。

对于二级风险信息,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向有关区域或单位发出风险预警,并组织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对于三级风险信息,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职能处室牵头组织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风险信息,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风险调查】经研判需要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调查核实的,应组织开展风险调查。

必要时,组织开展风险监测。

第三章风险监测第十四条【风险监测组织部门】风险监测由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风险监测建议】有关行政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向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风险监测建议。

第十六条【风险监测对象】以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优先纳入风险监测计划:(一)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且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危害程度呈上升趋势的;(二)涉及的产品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三)涉及行业性、区域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四)在国内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受到消费者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六)相关部门通报或者社会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七)其他需要优先纳入风险监测计划的。

第十七条【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风险监测任务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的技术机构承担。

没有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的技术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检测分析能力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风险监测实施方案】风险监测实施前,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九条【风险监测样品来源】风险监测样品主要从市场上购买,也可以采取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取样品、向社会征集样品等方式获取。

向社会征集样品的,应征得样品所有权人同意,并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风险监测实验评估】鼓励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模拟产品实际使用环境,实验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

第二十一条【风险监测报告】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提交风险监测报告。

风险监测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风险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禁止伪造风险监测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四章风险评估和处置第二十二条【风险评估组织实施】风险监测、风险调查等工作结束后,根据需要,由质检总局或质检总局指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风险评估专家组成】参与风险评估的专家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估听证会】根据风险评估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召开风险评估听证会,听取有关企业、消费者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风险处置】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风险信息分析研判或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具体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风险处置措施】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以下风险处置措施:(一)向社会发布不安全产品公告;(二)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三)向企业发放风险告知书;(四)向有关单位、行业协会等发送风险通报;(五)向上级部门上报风险报告;(六)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七)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不安全产品公告】经确认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由质检总局统一发布不安全产品公告。

对于列入不安全产品公告的产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召回管理。

第二十八条【风险警示】对于需要消费者周知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由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和潜在危害,增强安全消费意识。

第二十九条【风险告知】对于确认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应向其生产经营企业发放风险告知书,督促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必要时,可以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企业风险处置】企业应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根据风险严重程度,采取风险警示说明、缺陷产品召回、停止生产销售、改进生产工艺等风险处置措施,同时按要求报告风险处置情况。

第三十一条【部门风险通报】对于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开展风险会商,共同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行业风险通报】对于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应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促进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

第三十三条【区域风险通报】对于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应及时通报地方政府,推动开展区域质量整治,提升区域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四条【社会组织风险处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加强行业管理,协助、督促企业进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第三十五条【证后监管】对于涉及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发证部门或认证机构应组织对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加大证后监管力度。

第三十六条【执法查处】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标准完善】对于涉及标准缺失、滞后等问题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部门应组织调研,推动完善标准体系。

第三十八条【信用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有关信息纳入企业质量信用管理,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企业法律责任】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技术机构法律责任】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风险监测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从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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