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3〕73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
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学习辅导

证的台帐化管理要求。{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 作业操作证情况(取证时间、有效期、发证单位)及其证书复制件 }
二是体现重大危险源监管要求。(应急预案备案) 三是实事求是明确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危险
3.申请程序
两条途径,两种类型。 两条途径:文本材料申请和网上申请同步; 两种类型:中央在浙、省属企业的下属单位和
其他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 两步走:当地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意见 ; 企业须将除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 意见书外的申请材料,编制顺序目录、装订成 册。
三是明确和规范许可工作程序
《实施办法》对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性内容设 定较少。 突出“属地监管”原则落实不够,地方安监 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掌握情况,明确当地意见。 《行政许可法》的“便利原则”没有充分体现。 为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供工作提供 (资料寄送等)。
四是结合我省实际的需要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过程中积累 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表式、回避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信息化和电子监察 ; 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限设定 ;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学习辅导
省安监局危化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一、实施办法及细则概况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三、附件说明 四、当前许可存在主要问题
一、实施办法及细则概况
(一)实施办法概况
经2011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办法》分7章,共57条。 1.细化提高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准入门槛 两重点一重大 ;选址规划及总体布局; 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 ;制度和人员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工作规定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如在执行中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业、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21〕6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21〕66号来源:危化处发布时间: 2021-05-11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3〕73号)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
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新建、扩建炼油、烯烃、硫酸、合成氨、MDI、PC、PTA 等大型化工装置,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六)其他需要省安监局组织实施的。
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15号来源:危化处发布时间:2012-08-17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为切实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浙江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切实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要求,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全面实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集中整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规行为,有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新建、扩建炼油、烯烃、硫酸、合成氨、MDI、PC、PTA 等大型化工装置,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六)其他需要省安监局组织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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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
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臵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臵,生产装臵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臵,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臵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臵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企业有关生产工艺、装臵和总平面布臵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整改设计。
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
构成重大危险源且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臵、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九)变更管理制度;(十)应急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二十)设备设施、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二十一)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制度;(二十二)装臵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二十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二十四)企业其它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自动化控制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现场。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从出具报告日期算起,有效期限3年。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臵、设施或者场所,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备案工作应当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执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监控等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设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第三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第二十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一份)及申请书(一份);(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三)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取证时间、有效期、发证单位)及其证书复制件;(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六)由供货单位提供的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八)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九)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十)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十一)新建企业需提供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十二)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二条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到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原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地址、生产所在地地名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或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资产转让协议或上级单位文件原件;4.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5.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生产所在地或注册地地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2.地名办相关证明材料;3.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安全使用许可范围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或数量,且达到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变更申请应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3.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5.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新申请增加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8.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文件;9.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资料;10.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或数量,且达到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不涉及建设项目,应在增加使用前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2.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品种、数量确认意见;3.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5.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新申请增加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8.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文件;9.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资料;10.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