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3〕73号)解析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3〕73号)解析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3〕73号)解析

附件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

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企业有关生产工艺、装置和总平面布置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整改设计。

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构成重大危险源且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

位安全生产责任,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二十)设备设施、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检

测管理制度;

(二十一)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制度;

(二十二)装置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二十四)企业其它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自动化控制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现场。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从出具报告日期算起,有效期限3年。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备案工作应当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执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监控等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第三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一份)及申请书(一份);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取证时间、有效期、发证单位)及其证书复制件;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六)由供货单位提供的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八)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

(九)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十一)新建企业需提供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十二)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二条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到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原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地址、生产所在地地名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或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资产转让协议或上级单位文件原件;

4.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5.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生产所在地或注册地地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地名办相关证明材料;

3.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安全使用许可范围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或数量,且达到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变更申请应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3.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新申请增加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

8.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文件;

9.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资料;

10.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或数量,且达到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不涉及建设项目,应在增加使用前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品种、数量确认意见;

3.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新申请增加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

8.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文件;

9.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资料;

10.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使用新工艺技术前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工艺变更确认意见(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另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3.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5.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减少部分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或数量的(变更申请应在停止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变更确认意见书;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确认的企业减少使用情况说明(原件);

5.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五条异地搬迁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除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意见书以外的申请材料,应编制顺序目录、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及变更申请采用文本材料和网络两种途径同步申请。

企业直接登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具体网址为http://220.191.243.123/whp/index.jsp),在网上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后,将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报发证机关行政许可办事窗口受理。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行政许可办事窗口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受理其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查和颁发

第二十九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一)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

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二)申请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地名、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变更的,原则上不组织现场核查。

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其安全使用许可证届满时,在提交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到期直接换证申请书、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原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后,直接办理到期换证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组织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场核查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现场核查,专家应当在省或市级危险化学品专家库内选择,原则上每家次参与现场核查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对1家企业现场核查次数不超过1次。聘请参与现场核查的专家,应当避免与被审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或项目设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现场核查时,应当明确核查组及其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核查组应当根据文件资料审查存在的疑问,逐项核查其安全使用条件、相关安全要求。核查组可对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查书》要求,有重点地开展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为核查组提供清晰明确的技术意见,核查组应当

综合专家组意见提出结论明确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现场核查有具体整改内容的,应当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现场核查情况反馈单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四条现场核查意见整改确认时,必须有原现场核查组成员参加。整改确认须按照核查意见逐项对照,并明确最终确认意见,确认意见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证机关。

整改确认涉及专业性内容时,可以由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先出具整改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组织现场核查的单位,应当出具结论性意见,并签署盖章。

第三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七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发证机关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由发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许可决定情况由发证机关网站公告或办事窗口通知,申请企业直接到办事窗口领取安全使用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告知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使用许可

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起始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安全使用许可证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第四十条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工艺技术改变,导致出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包括中间产品)、副产、溶剂回收等需要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安全使用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原则。

第四十二条安全使用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证机关应将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复制件与许可申请材料一并保存。

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使用”,副本上的“许可范围”载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年使用量。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三)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第四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三)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使用量降低后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四)改建、扩建或工艺技术改进后,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六)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后,由发证机关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发证机关和组织现场核查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细则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工作。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四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每年1月10日前,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存在的安全使用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三)本细则所称使用量,是指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同一厂区内不同装置(生产线)的同种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应合并计算,同一企业不同厂区的同种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分别计算。

(四)本细则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当地化工规划布局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聚区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建设项目)符合当地规划的说明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件等。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样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五十五条《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实施办法》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

(2013年版)

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小类”栏列出的行业,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1)规定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3个典型的制造业(大类),从中选取25个小类

行业构成。

附件3: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号

附件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 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附件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

当前危化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措施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1809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当前危化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措施标准版本

当前危化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措施标 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解决方案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在提高认识方面,要深刻理解安全生产的核心理论体系,这个核心理论体系包括5个方面:一是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二是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三是要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责任主体”和“两个负责制”;四是要贯彻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安全法制建设方略;五是要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建立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安全生产参与监督机制。通过不断强化责任,使企业认识到,做

好安全生产是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基础,是企业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事关企业生存发展和社会形象,事关员工和家属的幸福安康。 (二)依法许可,严格准入。 针对危化品安全的特殊性,国家建立相关的安全行政许可制度,并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严把准入关。 1.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号),该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级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进行分阶段审查。 2.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化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 诚信机制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3]152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8 【实施日期】2013.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互融合推进的工作意见》(浙安委办〔2013〕3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6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夯实安

全生产基础设施,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促使各个生产环节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规范化评审,认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推动企业对标检查、对标整改、对标达标,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公示承诺制度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制订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等级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兑现承诺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仓储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长输管线)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

危化品管理制度

**学校危化品管理组织机构 一、、职责 1.校长: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危化品安全全面工作。 2.教**学校长:负责审批危化品购置计划,监管危化品的保管、使用全过程。 3.后勤校长:负责审批危化品相关设施设备采买工作,监管实验室防盗、防火设施设备,以及废液、废渣最后的安全处理工作。 4.教科(务)处:负责制订危化品的采买计划,管控危化品入库、保管、领用、专项台帐和废液、废渣回收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5.总务(保卫)处:负责危化品及其相关设施设备采买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防盗、防火设施设备,以及废液、废渣最后安全处理工作。 6.实验室:严格执行危化品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危化品的采买,做好专项台帐。危化品及时入库、分类专柜定置存放。实验后及时回收废液、废渣。 7.管理员:严格执行危化品管理制度,负责危化品的入库、台帐、领用登记、废液废渣处理等全过程管理工作,确保危化品不出校门,随时检查危化品的存放、环境、防盗及防火设施设备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立即整改。

**学校危化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环境危害等性质且对接触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为加强对危化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教**学校长、后勤校长、教科(务)处、总务(保卫)处、实验室、专管员按职责负责危化品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化品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管用分离,即管理人员不得使用危化品,使用危化品者不能是专管员。 第四条危化品的采购。先由实验室根据教学需求(一般不超过每学期所需量)上报,教科(务)处制订购置计划,报教**学校长审批后,经校务(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后勤校长负责,总务处进行采买,交实验室入库、入账,专职管理员管理。 第五条危化品应按其特性分类保管,易燃、易爆、有毒品应分柜存放,柜体应为保险柜或铁皮柜,柜体严密、固定位置,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放置环境应通风、阴凉、防晒,保持适宜温度。危化品专柜必须实行双锁双人监管。 第六条专管员要特别注意检查危化品存放及其环境的

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_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 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尤其是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项目,普遍反映《办法》适用性差等问题,影响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正常实施,一些地方自行省略或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和环节。为统一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贯彻落实,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结合国家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建设项目简化程序问题 (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 原则上限定在原厂区物理加工型改、扩建(不涉及新建厂房)建设项目,或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化学品变更项目,包括: 1.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4.已成型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装置,工业气体充装的改建、扩建; 5.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为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 6.在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的情况下,因生产组织方式、个别工艺参数优化调整等导致实际生产能力大于原设计(核定)建设项目生产能力的。 7.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或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其他化学品的产品变更,且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 8.不涉及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或基本不变,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情况的。其中5、6、7、8项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除外。上述范围将根据实际试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简化程序

危化品安全管理总结

胜利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在学校各级领导及科学教师的关心、配合下,学校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在某些方面可以说上了一个新台阶,作为实验室的管理员来说,也从思想到行动,从理论到实践方面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努力做到了使管理和教学紧密结合,不断提高了学生诸多方面的素质。现将本学期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仪器室基本情况介绍 我校仪器室主要保存有小学阶段所用到的各种药品(包括危险化学药品)、还有所需要的各种仪器。其中危险化学品有三十余种。主要分为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氧化剂、毒害品、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其他腐蚀品。根据化学危险品的性质和不同种类药品分项存放。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如白磷等)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并存放在保险箱中。化学危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在节假日期间,对化学危险品严加检查和保管,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工作在不少方面还存在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器材、资料的进出记录不及时,有时临时借用不记账且不按时归还,这样易造成丢失; 、对一些仪器的使用方法,药品的危险程度的认识还有空白,特别是不少已失去说明书的仪器的使用要求,适用场所还要探究清楚; 、仪器的防腐、防潮、防尘、防蛀工作不到位,通风设备几乎没有,在取用药品时,药品味非常浓,对人身体损害较大。 三、具体工作措施 、改正对于器材、资料的进出记录不及时现象,加强对器材,药品的使用管理,及时记录借用情况。 、强化对于药品的危险程度的认识,一方面加强自身的学习,另一方面在课外给学生介绍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方法。使其充分了解实验的正确操作。规范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对与药品防腐、防潮、防尘、防蛀工作,及时与校领导沟通,安置必要的通风设施。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人[2009]3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水人〔2009〕3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总站、中心: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09〕2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09〕237号),我厅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八日

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09〕2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09〕237号)精神,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结合《2009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在安全度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建设、水库安全运行、农村水电、河道采砂和水文测验等重点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打击整治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切实解决水利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通过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建立规范的水利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重点内容 (一)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整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1、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 2、前期工作不到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3、违规从事小水电建设,存在“四无”现象的; 4、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 5、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的思考与建议

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思考与建议 [导读]21世纪,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石油化工产业发展迅猛。然而,天津危化品爆炸案给我们深刻的教训,同时我们也看到接二连三的危化品爆炸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 21世纪,中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轨道,不但我国石油化工产业快速发展,我国物流业也高速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货物贸易运输国。但是,在成绩面前,我们看到接二连三的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暴露出我国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如,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 针对上述问题的发生,本人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践,谈几点粗浅看法仅供参考。

基本概念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基本上都属于危险货物。 涉及的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

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浙安委2009-12)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安委【2009】12 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一节岗位与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2005(批复)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有关问题(浙安监管危化〔2005〕130号)

浙安监管危化〔2005〕130号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温安监管危安〔2005〕8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申报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问题。我局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充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4〕136号)中已经明确,凡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实施日之前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批准书的,可以直接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请相关企业在2005年10月底以前把申请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各一份同时报来,我局将一并审查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凡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实施日之后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则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第344号令的有关规定,先办理立项审批、土地征用等手续,对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然后申报定点批准书。取得定点批准书后,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应写入初步设计方案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按“三同时”的要求,对建成项目在试生产的基础上实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企业应逐项整改到位,经当地县级安监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等专项验收,然后经消防、安全、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搬迁企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可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省局已经在《关于进一步加快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5〕95号)文中明确。因此,对在2007年底以前必须搬迁的企业,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有条件的。省局按企业承诺期限和当地政府或安监部门的意见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经考核认可的,颁发企业承诺期限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至于企业落实哪些相关安全措施,可由安全评价机构在现状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并予确认。 此复。 二○○五年九月七日

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浙经贸安全〔2002〕575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劳安〔1996〕26号)即行废止。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包括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下同)、车间级(包括分厂、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下同)、班组级(包括基本生产部门、基层生产单位等,下同)安全生产教育(简称"三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和企业安全文化等基本知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五条外省、市进入我省及本省跨县市务工的人员应按规定经过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取得《外来务工人员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上岗前,仍须进行企业"三级"安全教育。

当前危化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措施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当前危化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措施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8 页

当前危化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在提高认识方面,要深刻理解安全生产的核心理论体系,这个核心理论体系包括5个方面:一是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二是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三是要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责任主体”和“两个负责制”;四是要贯彻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安全法制建设方略;五是要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建立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安全生产参与监督机制。通过不断强化责任,使企业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是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基础,是企业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事关企业生存发展和社会形象,事关员工和家属的幸福安康。 (二)依法许可,严格准入。 针对危化品安全的特殊性,国家建立相关的安全行政许可制度,并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严把准入关。 1.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号),该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级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进行分阶段审查。 2.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目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有2万多家。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做好发证后的日常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 第 2 页共 8 页

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保障的通知(2020)

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保障的通知(2020)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24日全省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以及3月25日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暨第一季度安全生产例会精神,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护航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切实推动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20〕7号)和《温州市全领域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温防发〔2020〕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持续开展以十大领域为重点的全领域安全大检查,并延伸至自然灾害等其他领域,在全省“护航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攻坚行动”期间(3月24日至4月15日)力争不发生亡人事故,确保不发生死亡两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事故,为“两战两赢”奠定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进一步量化工作措施 (一)整治一批存量隐患。2019年10月以来,我市先后部署了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危化品使用单位深度排查和工矿商贸“三个三”排查整治工作,排查出大批风险隐患点。省、市开展了多轮暗查暗访,包括2019年度省对市政府考核、市对县政府考核,岁末年初暗查暗访、集中医学观察点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先后发现安全隐患620个。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很多隐患尚未彻底治理到位。各地要以护航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攻坚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梳理这批问题隐患,明确任务、时间、责任清单,在20天时间内完成整治工作;对于一时无法整治到位的隐患,要制定隐患整改方案,确保隐患治理期间不发生事故,并要加快整改力度,实现隐患整治闭环管理。 (二)梳理一批新增风险点。启动全年“5+5”隐患整治行动,加强各领域风险点辨识、评估和确认。道路交通领域要对500辆“营改非”客车实行清单化管理,开展“营改非”货运车辆和外地牌照货车排查,进一步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点;火灾防控领域要开展57万间出租房、16.7万家合用场所、50幢“通天房”和5129幢高层建筑的风险再排查,开展社会单位、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综合治理;危化品领域和加工制造领域、危化品使用企业和小微工业企业的底数再排查,强化数据动态更新;建筑施工领域要持续开展危大工程和标化工地建设梳理;渔业船舶领域要排查市内挂靠渔船情况;城镇燃气领域要对320个配送站开展安全评价;水上交通领域要排查非通航水域休闲船艇使用情况;城乡房屋安全领域要开展工业用地“退二进三”改扩建为公寓、酒店或宿舍等用于经营房屋的排查。 (三)挂牌一批整治难点。强力推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机制,以点带面推进隐患治理。十个重点行业领域均要开展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对重点单位,根据隐患大小不同,分批、分级、分类由市、县、镇三级进行挂牌督办,对长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实行停产停业。对重点区域,梳理一批重点乡镇进行挂牌限期整治,整治结果与干部任用、要素供给等相挂钩。对重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机制不健全、操作不规范、事故多发高发的在建项目,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挂牌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必须予以停工整顿。

2007《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指导规范相关企业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化学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化学品生产企业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 (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五)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规定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范围和分类 2.1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并使财产受到毁坏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2.2有些物品虽不属于危险物品,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应加强管理。 2.3化学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2.3.1爆炸品2.3.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3.3易燃液体2.3.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2.3.5毒害品和腐蚀品及例》感染性物品 2.4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等规定。 3.生产和使用 3.1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 3.2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标准或发生事故。 3.3剧毒物品生产和使用场所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抢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3.4包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的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贮运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3.5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爆炸危险物品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 3.6输送液体物品,应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静电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危化品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监管的个问题

危化品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监管的个问题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危化品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监管的3个问题目前,据各地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普遍反映: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提交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而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的规定,从1997年3月1日开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要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1997年3月1日前建成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这些建筑多数都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安消防机构也不能或不同意补发。这一问题,已成为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这里,有3个问题必须明确。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否已成为公安消防机关目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重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部在《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3]31号)中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除承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火灾扑救任务之外,还要积极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遗撒、爆炸等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因此,从上述《通知》可以看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目前公安消防机关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重点。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否能纳入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去呢?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且在该条第十款把“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法释义》中对《消防法》第十七条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定义如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5-90)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这类物品遇火或受到摩擦、撞击、震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 新疆白鹭[2018] 5 号 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 2、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及中毒事件。 二、责任 1、公司生产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公司全体员工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有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场所。 四、管理要求 1、本公司储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如氧气、乙炔、汽柴油等)和有毒、有害(如酸、碱)等均属于危化品。 2、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要建立可行的管理、储存、运输、使用规则。 3、危化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且要远离作业人员,并由专

人管理。 4、公司所购危化品必须要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如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氧化性、燃烧性等安全资料,并且有符合国标的标志和包装。 5、使用危化品的部门,要根据危化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降温、防潮、防静电及隔离等措施。 6、使用危化品的部门及个人,必须熟悉危化品的危险特性、防范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动火管理,采取防火措施。 7、部门使用的危化品,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并且领用量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使用数量,超过一个工作日使用的危化品,当班必须存放于专门仓库。 8、危化品仓库内存储的危化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危化品要分类存放,堆间要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存储。 (2)遇火、遇热或在阳光照射下,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不得在露天或炽热的地方存放,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3)化学性质、防火、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化品,不准存放于同一地点。 9、危化品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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