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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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重点

法理学考试重点

1、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2、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3、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4、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行、执行或适用。

5、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二、简答题: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④、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简述立法的意义?立法具有很重要的功能,是体现国家职能和作用的必要手段和具体形式。

①、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②、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③、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④、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⑤、立法是民主制度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3、简述法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

4、试论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即立法解释,它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②、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司法解释,包括两种一种为审判解释,一种为检察解释;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即行政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④、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该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二是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三【2】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三【2】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三【2】11.西方法律格言说:“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

”关于这个格言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错误不是构成合法利益的前提B.任何时候,行为人只要没有错误,就应获得利益C.任何人只要行为正确,其利益就应得到保护D.利益的获得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为的正确与错误答案:B解析:本题难度较小,B项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这句话,直接的意思就是说不论什么人,都不能因为某种错误的而获得利益。

所以错误是不能获得利益的,因此A项说法显然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人们不能因为错误而获得利益,反之,没有错误其利益就不应当受到影响,所以人们的正确行为也应当受到保护。

是否取得利益或者利益是否得到保护要看行为是正确还是错误的,行为正确,其利益就可以受到保护;如果行为错误,就不应获得利益。

所以CD两项是正确的。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项。

12.某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推理如下:《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某殴打他人造成轻伤,所以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这位法官所用的是下列哪一种推理?A.类比法律推理B.归纳法律推理C.演绎法律推理D.设证法律推理答案:C解析: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

其一般形式为:A事物有a、b、c、d属性B事物有a、b、c属性因此,B类事物也具有d属性。

类比推理得到的结论可能是真也可能是假。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归纳推理主张的是如果前提为真,结论就比较有可能为真或者不是假的。

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

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其一般形式是:C被观察到或待解释的现象待解释现象C如果H为真,那么C是当然结果如果H,则C因此,H 所以H根据上述四种推理的概念,结合本题,大前提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小前提是“张某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结论是“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

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公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沉没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b.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⑤意志论―法国卢梭!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三、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规范1)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a.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b.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1)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2)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3)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a.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b.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c.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2)法律的利导性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4.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a.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b.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2)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第二章、法律历史一、法律起源的原因:1.经济因素: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在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1、法的本体:它是法最初的形态,是反映着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要求的人们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思想关系,即被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被一定的国家权力所确认并保障的权利关系,总成为法律关系。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好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3、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的效力: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法律约束力。

法的效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

5、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6、法的渊源类别:(一)成文法①规范性法律文件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③国际法(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①习惯法②判例法③惯例7、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8、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9、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10、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与方法:(一)原则: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③新法优于旧法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二)方法:①依法裁决②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③进行备案与审查11、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1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13、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主要观点:①三要素说: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②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1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 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 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 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2018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预习试题及答案(3)

2018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预习试题及答案(3)

【导语】为了帮助各位考⽣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忧考整理了2018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预习试题及答案(3),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定的物质⽣产⽅式所产⽣的利益需要的表现,⽽不是单个⼈的恣意横⾏。

”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定的社会物质⽣活条件所决定的 答案:D 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认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定社会物质⽣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核⼼是⽣产关系;⽣产关系是由⽣产⼒决定的,⽽⽣产⼒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产⼒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发展变化。

这就提供了⼀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

按照这种观点,⽴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所以说在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定的社会物质⽣活条件所决定的。

由此,答案D是正确的。

2.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活环境和⽣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该条⽂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规则 B.该条⽂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要求 C.该条⽂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 D.该条⽂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答案:B 解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式,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

法理学重点内容

法理学重点内容

A.主观题1.法的价值,法律责任,法律文化,法的形式渊源,法律推理法的价值: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带有强制性的责任法律文化:以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语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法的形式渊源:也称法源,指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推理:指人们逻辑思维运用在法律领域中的一种活动2.法律文化为什么有差异A.从根本上看是经济及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在这些方面不相同的国家,往往有根本性质上不同的法律文化B.法律文化受历史传统的影响也很大,一些国家即使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相同,也可能具有形式上很不同的法律文化3.如何解决法的价值范畴出现冲突A.要以追寻正义为最高指引原则,基于正义的要求而对各个价值予以恰当的安排(正义至上原则)B.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具体需要,对实现各种价值的先后顺序或轻重缓急予以安排(社会需要原则)C.要对各种价值予以充分的尊重,要在最大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致力于实现各项价值目标(统筹兼顾原则)D.如果对某一项价值予以优先保护,必须予以限制,也要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其损害(最小损害原则)E.价值冲突的背后是利益之争,要围绕着对各种利益的认识和平衡来解决价值冲突问题(利益协调原则)4.如何理解宗教信仰自由和无神论的观点和两者矛盾的解决方法A.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一项长期的政策,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B.无神论是不相信一切鬼神,灵魂的存在的思想的总和C.无神论者应当尊重保护理解有神论者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其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D.无神论者是认为鬼神灵魂不存在的,但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观点的效力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5.法律调整和社会调整直接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法律调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整区别:A.法律调整是随着国家与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做的,带有一定价值判断的规范性组织性的调整的中介B.法律调整具有有目的的、有结果的、有保证的性质,由国家强制力作为有后盾6.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7.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8.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联系:A.社会主义法必然有其道德基础B.社会主义法的道德基础取决于经济基础C.社会主义法反映社会主义道德区别:A.二者的形成方式不同B.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C.二者的作用机制不同D.二者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9.法律规范的特征A.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B.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C.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它的贯彻实施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D.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规范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E.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10.如何以法治的方式推进文化的建设A.以宪法法律为文化体制改革提供制度支持B.借助于法治为文化发展营造更宽松的自由环境C.借助于法治促进科学技术的更快发展D.借助于法治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E.借助于法治提高公民道德素质11.什么是依法治国,其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A.依法治国原则是按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B.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自力保障C.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D.依法治国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对于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我们应用法律来加以规定E.依法治国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是公平正义的保障和实践途径B.客观题12.立法的步骤A.法律案的提出B.法律案的审议C.法律案的通过D.法律的公布13.法治的含义A.法治即奉行“法律的统治”的治国方略B.法治指依“良法”而进行的治理C.法治意味着在依法治理的基础上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渊源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E.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F.规章G.军事法规和规章H.特别行政区的法源I.国际条约1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A.普通法B.衡平法C.条例D.附属立法E.习惯法16.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A.法规汇编B.法典编纂C.法规清理17.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A.坚持党的领导B.坚持人民民主地位C.民主和科学18.影响法实施效果的主要因素A.立法的“良好”程度B.国家执法力量的强弱C.社会主体的道德和守法意识水平D.社会习惯和传统的惯性力量E.其他社会治理的水平19.程序公正的作用A.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B.有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结构C.限制公共权力对于社会公正的不当干扰D.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技术性失误E.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的认同和信任20.司法公开的基本标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审务公开21.行政适用的主要方式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财物22.法律关系的种类A.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B.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C.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D.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23.法律的关系的主客体A.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建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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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
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1.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了满足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
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

2.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

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

这种类型法的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反映在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中。

3.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4.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

其特点在于:
(1)具有被动性。

(2)具有依附性。

(3)具有反复性。

5.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法文化融合,难度很大,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

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因此,一旦它所依托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就会激起广泛的民族主义情绪,打断这一进程。

所以,对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始终是法的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二、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

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2.在这一背景下,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

中国近百年法的现代化的历史,既与所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
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3.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

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
原始的法,严格的法,
17、18 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
成熟的法,
社会化的法,
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三、资本主义法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1.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主要有:
(1)商法的兴起:这些商法渊源于习惯法、最为典型的是海商法。

(2)罗马法复兴
(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4)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

2.总的来看,资本主义法主要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等法律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资产阶级法治。

(二)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1.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时期发展到垄断时期,特别是进入20 世纪后,资本主义从“个人权利本位”变化为“社会本位”,法律原则也有了许多变化。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发展表现为:
(1)法律基本原则的变化,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有不少限制的内容。

(2)法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上,政府不仅仅只是“看守人”、“守夜人”,
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来干预经济。

同时,出现了法的社会化趋向。

(3)法的运行方面变化:如委托立法、授权立法的出现,行政机关权力日益扩大;准法院组织的出现。

(4)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象欧盟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四、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一)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2.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3.法的继承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主要有:
(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

(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二)法的移植
1.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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