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高校毕业

合集下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03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
•【施行日期】2021.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我厅对2020年6月底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2月29日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59件已有新规替代或不合时宜的文件予以废止;对104件因调整对象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适用期满的文件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废止文件目录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3日附件1
附件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表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表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表彰奖励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07]1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1.31【实施日期】2007.01.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表彰奖励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6日)废止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表彰奖励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表彰奖励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关于表彰奖励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意见(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二○○七年一月)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的体育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和支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积极性,推动我省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青海省省级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表彰奖励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和个人提出以下意见。

一、群众体育活动表彰奖励属于省政府专项表彰奖励。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群众体育活动表彰奖励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群众体育活动表彰奖励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应遵循“群众体育群众办”的原则,以增强人民体质为基本任务,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目标。

三、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奖励,应本着“以功定奖、宁缺勿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群众性体育活动考核评价体系,逐步探索和完善推进群众性体育活动健康发展的激励机制,适时表彰和奖励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群众性体育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大中专院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大中专院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青政办[2001]8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4.24【实施日期】2001.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1]8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2001年,我省共有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10040人,其中:省内院校6128人,省外院校3912人。

是我省历史上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

为认真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2号)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2001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战略任务”的精神为指导,以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为我省的开发建设提供人才保证为目的,继续深化我省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取向,加强宏观管理,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

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推动社会用人制度改革和高中等教育体制改革,为尽快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新机制创造条件。

二、政策原则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既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定政策,又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坚持充分就业、适当待业、合理流动的原则。

青海省出台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若干政策_求职谋略

青海省出台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若干政策_求职谋略

青海省出台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精神,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推出了24项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到基层就业。

从2006年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教育厅每年从我省高校选拔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

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省基本实现农业区每个村和每个城市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从2006年起,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地方项目计划,每年从本省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募400名志愿者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青年工作和扶贫等工作。

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适当扩大规模,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年后,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择优选拔部分人员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工作。

从2006年起连续4年,省编制管理部门每年划拨100名周转编制,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兑现工资福利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监察;各高校要将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招生规模等内容与毕业生就业状况紧密挂钩,把就业率作为考核高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

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要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功能,为到农村牧区、城市社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和人事代理服务。

(谭庆华)
来源:西宁晚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青政办[2014]11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30【实施日期】2014.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1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民生改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4年,我省高校毕业生总量增加、压力增大,就业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和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大就业帮扶援助,着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力争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有新的提高,确保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认真落实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和《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2012〕16号),及时兑现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及一次性奖励等政策。

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对于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及时兑现培训补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0.23•【字号】青政办[2000]222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22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二十三日青海省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为支持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国家和地区财政贴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设置的贷款项目。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只能用于学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

(二)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及其指定机构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各金融机构均可办理。

一、管理体制(三)为保证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组成青海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青政办[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 2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七日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意见(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二○○八年三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 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规范工作原则和范围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

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内容(一)严格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开展相关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并确有必要的,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他的应立即停止。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青人社厅函〔2017〕293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和省人社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青海省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农技特岗)计划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88号)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7年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募数量和名额2017年,全省计划招募760名“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具体名额分配如下:西宁市100人,海东市90人,海西州80人,海南州100人,海北州100人,黄南州110人,果洛州100人,玉树州80人。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一定的“三支一扶”服务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本地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做到精准帮扶,促进就业。

二、服务类型、招募对象和条件(一)服务类型到县(市、区、行委)以下乡镇基层单位开展支农(含农技特岗、支林)、支医、支教、扶贫开发、水利、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

(二)招募对象青海省户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6月以后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西宁市招募对象限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招募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有较强的敬业和奉献精神,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自愿到基层服务,服从组织分配;4、身体健康;5、所学专业与“三支一扶”服务类型需求一致或接近;6、已参加过“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青南计划”(含基层专项)、“西部计划”、“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不得报名参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6]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04
【实施日期】2006.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6〕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已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借款申请表(略)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2 / 2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二00五年十二月)
一、总则
(一 )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青办发 〔2005〕38号 )
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支持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
业的专项基金。
(三 )基金由省、州 (地、市 )、县政府分别筹集,主要通过财政划拨和社会资助
等渠道筹资。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 )基金的支持对象:
1、2005年 (含 2005年 )以后在我省普通高校毕业,且具有我省户籍、在我省自主
创业的毕业生。
2、2005年 (含 2005年 )以后我省生源在外省普通高校毕业回青自主创业,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