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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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引言麻醉药品是指具有镇痛、镇静、催眠等作用的药物,由于其滥用可能导致依赖性,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合理使用。

本文旨在介绍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实施细则以及监管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防止其滥用,保障医疗需求和公众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许可生产麻醉药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麻醉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生产标准麻醉药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第六条:原料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料管理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七条:经营许可经营麻醉药品的单位必须取得《麻醉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销售管理麻醉药品的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点、计划、实名销售制度。

第九条:采购管理经营单位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麻醉药品,并建立完善的采购记录。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条:医疗使用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处方管理麻醉药品处方应遵循“一病一处方”的原则,处方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患者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档案,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

第五章:储存与运输第十三条:储存条件麻醉药品的储存应符合国家药品储存标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四条:运输安全麻醉药品的运输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或被盗。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处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予以奖励。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和防止滥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

三、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 麻醉药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程。

2. 安全使用: 在使用麻醉药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使用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

3. 责任明确: 医疗机构应明确麻醉药品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

四、管理措施1. 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进行合理的麻醉药品采购,并建立采购审批制度,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和合法来源。

2. 入库管理: 麻醉药品入库时应进行登记和分类,采用专用货架储存,确保存放安全、有序。

3. 领用管理: 麻醉药品领用应按照患者需要和医嘱进行,同时进行记录和核对,防止过量领用和滥用。

4. 使用记录: 使用麻醉药品时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药品名称、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确保随时可以查阅和追溯。

5. 废弃处理: 废弃的麻醉药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轻易丢弃或转让给他人。

6. 盘点管理: 定期进行麻醉药品的库存盘点,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7. 安全防范: 麻醉药品应存放在安全的地方,设立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盗窃和滥用。

五、责任追究对于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人员,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六、制度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上制度经过讨论和审查后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麻醉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麻醉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并经本院领导批准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者。

处方医师签名式样分别留存于医教科和药剂科备案核查。

3.开具麻醉药品需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

4.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5.对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

患者凭“专用病历”配药。

专用病历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6.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7.麻醉药品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8.麻醉药品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和借用。

9.麻醉药品采购按规定采购、双人验收和复核。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分发、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麻醉药品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经济、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麻醉药品管理小组,负责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管理小组由药学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保卫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采购与储存第五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合法、合规的采购合同。

第六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根据医院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并报医院药学部门审批。

第七条麻醉药品到达医院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应由药学部门和医务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内容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生产企业、供应商等,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八条麻醉药品应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中,加锁保管。

储存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麻醉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分发与使用第九条麻醉药品的分发应由药学部门负责,实行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第十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医生处方进行,护士在领取麻醉药品时,应核对处方和药品标签,确保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处方一致。

第十一条医生和护士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患者的安全。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处方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时间、用法、用量、效果等。

第四章回收与销毁第十三条麻醉药品的回收应由药学部门负责,实行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麻醉药品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医院领导批准,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定期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医院应对麻醉药品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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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0日内作出是否同 意决定。同意发给《印鉴卡》,将取得 《印鉴卡》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立案。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医疗 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定点批发企业 通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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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要求: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对本单位执业 医师进行相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知识培训、考评,经考评合格,授予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 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局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 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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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尤其加强管制麻醉药品,盐酸 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 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 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 使用。
麻醉药品处方最少保留3年,精神药品处 方最少保留2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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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培训和考评
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评,其它医疗机 构能够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作出要求。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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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诊疗证实;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它相关身份证实; 代办人员身份证实;
医疗机构应该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 人员身份证实复印件。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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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 组成: 前记、正文、后记。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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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及器械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器械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器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内麻醉药品及器械的管理,保障医院安全运行,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订立本《麻醉药品及器械管理制度》。

第二章麻醉药品管理第一节麻醉药品采购1.麻醉药品的采购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采购管理规定进行。

2.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

3.麻醉药品采购需严格核实麻醉药品供应商的合法资质和产品质量,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采购人员应定期对麻醉药品的供应商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应及时处理。

5.采购人员应及时进行入库验收,确保麻醉药品的数量、质量与订单全都。

第二节麻醉药品储存1.麻醉药品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2.麻醉药品应特地设立存放区域,严格掌控存放区域的进出口,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3.存放区域应符合麻醉药品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定期进行监测和记录。

4.麻醉药品的储存过程中应进行分类管理,保持乾净、干燥,避开与其他药品混淆。

第三节麻醉药品使用1.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需遵从医疗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

2.麻醉药品的使用前应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有效期等信息,并在使用时进行记录。

3.麻醉药品的使用应依照正确剂量,避开挥霍和滥用。

4.麻醉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药品的保管和安全,避开药品外泄或被非授权人员使用。

5.麻醉药品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消毒和无菌操作,确保手术过程的无菌环境。

第四节麻醉药品监测与追溯1.医院应建立麻醉药品的监测与追溯系统,对麻醉药品的流向进行记录和跟踪。

2.监测与追溯系统应包含麻醉药品的进销存记录、使用记录等相关信息。

3.监测与追溯系统应能够快速准确地查询特定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4.监测与追溯系统的数据应进行备份和存档,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麻醉器械管理第一节器械采购和验收1.麻醉器械的采购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采购管理规定进行。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3篇)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3篇)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3篇)文档一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时遵循合规的程序和要求,以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使用麻醉药品的相关人员。

3. 使用和管理要求3.1 使用麻醉药品前,医务人员应仔细核对患者身份信息,并获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

3.2 麻醉药品的开药、配药和使用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和资格的医务人员完成。

3.3 使用麻醉药品的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操作,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4 麻醉药品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包括药品的进货、存储、分发和报废等信息。

4. 应急措施4.1 发生麻醉药品误用、滥用、泄露或丢失的情况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2 麻醉药品泄露或丢失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案,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5. 评估与监督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麻醉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加强培训与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意识和素质。

文档二1. 引言本制度为规范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旨在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2. 使用和管理原则2.1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医疗行为规范和伦理要求,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2 麻醉药品的管理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药品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3. 使用和管理流程3.1 麻醉药品的使用需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和计划,并在手术前进行详细的术前评估和准备工作。

3.2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必须明确药品的名称、剂量、使用方法,并加盖医务人员的签章。

3.3 麻醉药品的存储应设定专门的储存区域,保持干燥、通风,并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

4. 监督与检查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文档三1. 引言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是医疗机构重要的工作之一,本制度为规范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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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0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0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0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0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0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0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0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0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0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0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 (0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 (0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0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0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0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09)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责任人职责 (10)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 (10)药剂科主任职责 (11)药品采购人员职责 (11)药库保管人员职责 (12)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 (12)调剂人员职责 (12)处方医师职责 (13)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一、管理机构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发文)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2、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的部门(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并规定定期检查的周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1、执业医师、药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可以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每年报县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一、《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或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制定申购单(一式两份),并由采购人员、药剂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各项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印鉴一致。

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随意购买。

三、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

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四、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药剂科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四、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一、药库、药房、各病区、手术室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还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三、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四、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各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

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五、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二类)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

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六、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疗机构使用(哌替啶除外)。

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十、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各病区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十一、各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十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三、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巡查等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一、对过期、损坏及由门诊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二、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定期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药库负责销毁。

销毁时,应有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应对销毁方式做出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

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三、专用处方笺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

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

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一、每日对医院进行值班巡查时,把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西药库房、药房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并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二、保卫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每日现场检查交接班制,负责对保安值班巡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三、保安人员值班巡查时,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密切观察,及时发现、制止、解决发现的不安全问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一、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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